❶ 循環經濟法在我國及國外的發展歷程
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五大特徵
新世紀新階段,我國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全局,堅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我國循環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和障礙,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決。
由於我國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不同,面臨的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不同,循環經濟立法,一方面要總結國內外大量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要將時代特徵、中國特色、行業特點和自身特長有機結合,形成有特色的循環經濟立法。
這是邯鋼2007年5月新投產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項目。
特徵之一:綜合管理法
國外關於循環經濟的立法,多由經濟專門機構負責,往往帶有很重的單項法的色彩。而我國在立法時,是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協同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部門共同參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層次高,立意深,表明我國的循環經濟法並非單一法,而是涉及眾多相關部門的綜合性管理法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投入最小化、廢物資源化、環境無害化」,達到以最小發展成本獲取最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綜合目的。
與其他國家循環經濟法的發展歷程相比較,能更清楚地了解我國循環經濟法的這一顯著特徵。如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從孕育、產生到不斷健全和完善,都體現出了明顯的環境保護色彩。1994年,日本內閣制定環境基本計劃,首次提出「實現以循環為基調的經濟社會體制」。《環境白皮書》提出「環境立國」的新戰略,將環境保護提到了國家戰略的重要地位。盡管已經做出上述努力,但是由生產和消費產生的廢棄物仍然是日本面臨的主要國內問題之一。為此,在1996年的《環境基本法》之下,日本於2000年召開「環保國會」,參眾兩院表決通過和修訂了《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多項法規,並相繼頒布實施了廢棄物處理、資源有效利用、政府綠色采購以及涉及容器包裝、家電、建築材料、食品和汽車再生利用等八部專門法。顯而易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起源於廢棄物問題,以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為目標,旨在解決整個社會發展進程中面臨的環境問題,基本上是以環境保護為中心的法律。
特徵之二:減量化優先的全過程治理法
由於發展階段的不同,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立法多強調資源化,強調環境保護。而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遵循「減量化是循環經濟第一法則」的要求,重點強調「減量化」,從而保證在發展的源頭上實現資源節約,在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多重利用,在發展的結果里實現綜合效益。
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與實踐在世界上廣受好評。該國礦產資源並不豐富,經過工業化的大量消耗,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所剩無幾。與此同時,大量的廢舊物資,如廢鋼鐵、老舊汽車、廢家電等卻「堆積如山」。這在客觀上要求對廢棄物進行再生利用,以降低經濟發展的成本。此外,由消費帶來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業和消費領域的廢棄物),也成為德國面臨的最大國內環境問題之一。到上世紀中後期,德國意識到,簡單的垃圾末端處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於是,德國在1996年制定了《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該法的目的是徹底改造垃圾處理體系,建立產品責任(延伸)制度,要求在產品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盡量減少垃圾的產生,在使用後要安全處置或重新被利用。因此,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是由垃圾問題而起,重點是「垃圾經濟」(3R和最終安全處置),並向生產體系(企業)中的資源循環利用延伸。
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不僅面臨因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而來自消費環節的大量廢物問題,更面臨由於經濟高速增長中生產經營粗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較低、污染產生排放嚴重所引發的資源環境問題。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將著力解決能耗物耗過高、資源浪費嚴重、前端減量化潛力大的問題,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為此,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遵循: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環境友好的條件下,以減量化優先為原則的指導思想開展工作。
減量化優先原則與再利用和資源化優先原則相比,包括了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內所有的減量化活動。比如,不僅對「減量化」有一些原則性的特殊規定,還分別對「生產過程中的減量化」和「流通、消費過程中的減量化」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也提出要在「減量化」的前提下,做到「再利用和資源化」。可以說,這是一部減量化優先與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全過程治理法。
特徵之三:既有總體框架,又重點突出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既有一般綜合法的框架,又突出主要工業行業和重點企業,著力解決影響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比如,考慮到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的階段,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主要工業行業資源消耗高,資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業在資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抓住了這些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就等於抓住了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關鍵。因此,我國循環經濟法專門設立了重點企業管理制度,明確提出節能減排的強制要求,並定期進行審核。
可見,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著力解決主要矛盾,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之一。
特徵之四:法律文本與配套法規有機結合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既要普遍適用於全國不同地區,又要涵蓋從資源開採到廢物最終處置的整個經濟過程,還要突出重點行業和企業,因此,在循環經濟法立法的同時,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之配套的政策、法規、規范、制度、標准、技術支撐體系,為我國循環經濟的科學發展提供法律依據、技術保障和行為規范。
目前,已出台的配套文件中,關於基本制度的有11項,關於減量化的有24項,關於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有10項,關於激勵措施的有16項。其中,與統計、標准等基本制度相配套,與國家質檢總局職責相關的有30多項標准,主要涉及節水、節材、可再生資源、廢舊產品及廢物的回收利用等四個領域。僅節水領域就涉及到《用水單位用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水嘴用水效率限額及等級》等10項配套文件。與評價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及其考核規定》,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統計局、環保總局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中。眾多配套的規定、辦法、標准、規劃與循環經濟法同步實施,保證了法律條文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特徵之五:制度安排十分完善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為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設立了八項基本制度。第一,建立循環經濟規劃制度,明確政府績效評價考核和鼓勵、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體要求。第二,建立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杜絕一些地方重經濟增長、輕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做法。第三,建立循環經濟的標准、標識、標志和認證制度,規范政府評價循環經濟發展狀況的依據和手段。第四,建立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明確生產者應依法承擔其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處置的責任。第五,建立對重點企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定額管理制度,加強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主要工業行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監管。第六,完善產業政策制度,規范和引導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產業發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業的發展。第七,建立政策激勵制度,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第八,建立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責任的有關制度,以在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中,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企業的主體作用和公眾的參與作用,形成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整體合力。
以上八項制度准確地把握了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本質要求,確保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轉,體現了激勵和約束兩方面的機制和措施,為循環經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經濟提供了制度保障。
循環經濟(cyclic economy)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傳統經濟是「資源-產品-廢棄物」的單向直線過程,創造的財富越多,消耗的資源和產生的廢棄物就越多,對環境資源的負面影響也就越大。循環經濟則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因此,循環經濟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模式的根本變革。其基本特徵是:
在資源開采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率。
在資源消耗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在廢棄物產生環節,要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在再生資源產生環節,要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
在社會消費環節,要大力提倡綠色消費。
循環經濟即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也被稱為經濟(或產業)的生態化轉型。即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自然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性增加的發展,轉變為依靠生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❷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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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麼是經濟法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經濟法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外化為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決定與法律的功能。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根本功能在於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進步,不同的法律部門以各自的方式,在不同的領域發揮著作用,經濟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價值。而經濟法的功能在於保障和規范國家對市場的介入。這種規范和確認起到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
❹ 資本主義經濟法的發展過程有哪幾個階段
資本主義的發展階段:分為自由競爭資本主義和壟斷資本主義兩個階段.
1)自由競爭資本主義的歷史趨勢
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集中.
(資本積聚和集中擴大規模,不斷集中,信用制度的發展-股份公司,聯合企業,經濟危機中的兩極企業-促進生產和資本的集中)
2)生產和資本集中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產生壟斷.
(一個大部門生產或流通由一個或幾個大企業所控制,小企業難以競爭,少數大企業勢均力敵,達成協議,形成壟斷,坐享壟斷帶來的高額利潤.這樣,壟斷就出現了)
當經濟生活中壟斷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時,資本主義就會由由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
3)壟斷資本主義的歷史趨勢:
從自由競爭中生長起來的壟斷資本主義,是從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結構向更高級結構的過渡.
壟斷的產生是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局部調整
壟斷的產生是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局部調整和部分質變,這種變化歸根到底是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和結果.
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演化過程中,社會化大生產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矛盾不斷深化,資本主義必須找到一個自身范圍內調整、適應的方式,來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從而使資本主義制度能繼續生存和發展下去.
因此,從自由競爭到壟斷階段,是資本主義社會在其內部的一次局部調整.
壟斷的產生是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部分質變
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可以分為自由競爭資本主義和壟斷資本主義這樣兩個(前後相繼)的發展階段.
這個兩個階段的基本經濟雖然沒有本質上的變化,但在許多地方已經發生了部分的質變.
首先,兩階段的經濟基礎不同.
自由競爭階段的經濟基礎是私人資本(或個體資本).(資本主義所有制的具體形式是資本家個體私有制);
而壟斷階段的經濟基礎是社會資本,資本主義所有制的具體形式是(以股份資本為基礎)的壟斷集團私有制.
其次,統治地位的資本不同.
自由競爭經濟階段是個體資本占統治地位,壟斷階段則是壟斷資本占統治地位.
再次,從更深層的經濟關系和發展趨勢來看,
從自由競爭階段到壟斷階段的發展,意味著資本主義私有制在向社會主義公有制靠近的方向發展.
❺ 哪一項不屬於資本主義經濟法發展過程的三個階段
壟斷經濟法不屬於資本主義經濟法發展過程的三個階段。
❻ 在市場規製法的發展過程中,經濟法應該遵循何種理論基礎,應如何做出評價
對。經濟法的主要內容分為:①宏觀調控法,其中包括計劃法、財政法、金融法、稅法等;②市場規製法,其中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❼ 試比較分析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
中國經濟復法與西方經濟法產生制發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中國經濟法不是在社會內部自發產生,而是政府自覺地「從治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西方經濟法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一開始,出現市場失靈的狀況,這種情況用普通的民商法無法彌補,但是必須限制自由主義,由此,國家開始進行干預。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實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2)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3)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完全不同,體現在:「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❽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8)經濟法發展歷程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❾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當中,首先會受到國內政治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會受到國內經濟發展速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