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購匯是去外管局,還是去中國銀行
去中國銀行,也可以到商業銀行。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
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大多數商業銀行都可提供因私購匯服務,但並非每家銀行的所有網點都可辦理,市民可以通過各家銀行的客戶服務熱線咨詢。
中國人民銀行2018年5月3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信息報送等事項。《通知》要求,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1)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擴展閱讀: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是取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貳』 人民幣境外結演算法律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試點地區的企業以人民幣報關並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適用《辦法》及本細則。
第三條 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境內代理銀行應當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代理結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賬戶開立的條件、賬戶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內容。 境內代理銀行在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時,應當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提供其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本國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作為開戶證明文件,並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境內代理銀行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備案表》(備案表格式和內容由試點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復印件、境外參加銀行的開戶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其他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境外參加銀行的同業往來賬戶只能用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該類賬戶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但境內代理銀行應在本行管理系統中對該類賬戶做特殊標記。
第四條 境外參加銀行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境內代理銀行,並按開戶時簽訂的代理結算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境內代理銀行接到變更通知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變更信息。
第五條 因業務變化、機構撤並等原因,境外參加銀行需撤銷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應當向境內代理銀行提出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書面申請。境內代理銀行應與境外參加銀行終止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並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同時於撤銷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銷戶信息。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境內代理銀行可以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境內代理銀行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寸台賬,准確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第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境內代理銀行的賬戶融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應以國際通行的方式確認賬戶融資交易。
第九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注冊地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
(三)證明人民幣清算行資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業拆借內控制度;
(六)負責同業拆借的人員情況;
(七)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近兩年人民幣業務開展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審核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經批准後即可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第十一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的余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余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做好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聯網、詢價交易等服務工作,並做好對其交易的監測、統計和查詢等工作。
第十三條 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融資金額以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合同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試點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准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試點企業應當在首次辦理業務時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海關編碼、稅務登記號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等信息。 試點企業申請人民幣支付業務時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進出口報關時間或預計報關時間及有關進出口交易信息,如實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說明和進口付款說明(見附表),配合境內結算銀行進行貿易單證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工作。 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後,或未按照預計時間報關的,試點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境內結算銀行實際報關時間或調整後的預計報關時間。
第十五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對辦理的每一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進行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並將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進出口日期或報關單號和人民幣貿易融資等信息最遲於每日日終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境內結算銀行在未按規定完成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前,不得為試點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 對試點企業的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境內結算銀行在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信息時應當標明該筆資金的預收、預付性質及試點企業提供的預計報關時間。試點企業通知商業銀行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或未按預計時間報關信息後,境內結算銀行應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更新信息。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實行比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制定。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貿易合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將該合同的基本要素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開放,幫助境內結算銀行進行一致性審核。
第十六條 試點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試點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境內結算銀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三)試點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對於未在規定時間內補交上述資料或憑證的試點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並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在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與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辦理,並隨附相應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發布)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
第十九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試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進行核查。對不能確認真實身份的境內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條 境內代理銀行應於每日日終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同業往來賬戶的收支和余額、拆借及人民幣購售業務等情況。 境內代理銀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應於每日日終將當日拆借發生額、余額等情況如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企業收到跨境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並於5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試點企業對外支付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境內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務系統數據介面規范的規定完善其介面程序。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按照《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申報以人民幣形式發生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境內代理銀行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而產生的人民幣敞口,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平盤。
第二十三條 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暫按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由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登錄現有系統辦理登記,但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人民幣貿易資金收付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情況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向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依法進行調查並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境內代理銀行、境外參加銀行在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違反《辦法》、本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報送人民幣貿易結算有關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禁止其繼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在辦理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辦理人民幣負債登記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試點企業違反《辦法》及本細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其試點,並將有關違法違規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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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2007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就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發行主體:
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發行流程:
1、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4、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肆』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關於金融機構的資質方面的信息可以到專門提供資質信息的「資質通見」網站上獲取。一下是全文: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 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六條 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 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
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
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3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
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
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
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
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 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 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 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
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
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
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
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
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
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 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 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 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 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 任職資格取消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
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
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
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實施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陸』 據央行規定,境外二維碼每日支持上線不得超過
你寫錯了,央行沒有規定境外,是靜態二維碼
央行規定使用靜態二維碼付款版當天不可超過權500 4月1日實施
其實 這個規定去年就發布了 央行去年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
裡麵包含了二維碼支付的規定 其中 風險分為ABCD四個等級 而使用靜態二維碼支付
屬於D等級 央行規定 一天使用靜態二維碼付款不得超過500
靜態賬戶指的是小攤販 小的個體商戶那種掃他們列印出來的二維碼
500元指的是同一客戶單個銀行賬戶或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交易金額 是指當天使用二維碼付款所以的金額
一般來說 一天使用靜態二維碼付款 金額不會超過500 如果超過了 使用轉賬或他們掃你的付款碼也是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在大型超市或者是別的地方 商家用掃碼槍的當時掃描你的付款碼 是不受限制的!
其實 小編感覺對我們影響不大 一天用很多錢的時候也不多······
『柒』 能將人民幣直接匯往境外嗎
不可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信息報送等事項。《通知》要求,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是取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7)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擴展閱讀:
自2008年10月18日起,終止執行北京奧運會期間境外個人等值5萬美元年度購匯總額管理規定。各銀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相關規定為境外個人辦理購匯業務。
銀行應繼續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為境外個人辦理經常項目購匯業務。境外個人經常項目購匯信息應逐筆納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購匯交易」模塊項下「境外個人經常項目收入購匯」和「境外個人原幣兌回」欄,並確保數據錄入的及時、准確和完整。
銀行應認真做好境外個人購匯業務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應加大對轄內個人外匯收支及結售匯業務的非現場監測,加強對轄內銀行的監督檢查。
『捌』 在岸人民幣和離岸人民幣是什麼意思
1、在岸人民幣
英文名:CNY
含義:在中國大陸內交易的人民幣。
市場:中國大陸市場利用人民幣進行交易的金融市場。
交易時間:北京時間周一至周五9:30——23:30。
使用范圍:僅限於中國大陸內使用。
特點:固定型匯率,參照美元。
影響因素:受政府調控,受限大。
反應速遞:反應慢,波動小。
政府機構:央行、國內銀行、國企、財務公司。
2、離岸人民幣
英文名:CNH。
含義:中國大陸外進行交易的人民幣。
市場:中國大陸外利用人民幣進行交易的金融市場。
交易時間:北京時間周一至周五8:00——次日5:00。
范圍:中國大陸以外使用。
特點:浮動型匯率,由市場決定。
影響因素:受海外經濟金融局勢影響,受限小,反映市場對人民幣的需求。
反應速遞:反應快,波動大。
政府機構:進出口企業,離岸金融機構。
主要市場:香港、新加坡、倫敦。
(8)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擴展閱讀:
離岸人民幣市場:因為人民幣在沒有完全可兌換之前,流出到境外的人民幣需要一個市場進行交易,那麼對於境外的人民幣交易市場我們稱之為離岸人民幣市場。離岸人民幣市場當中是:市場決定人民幣價格。
在岸市場就是:我國境內的人民幣交易市場,交易的雙方是央行和各大商業銀行。基本上是央行決定價格。
在這個在岸人民幣市場當中,央行一方面作為交易的參與者和各大商業銀行展開對手盤交易;另外一方面央行又作為人民幣價格的制定者,制定中間價來確定人民幣的價格。
所謂的人民幣中間價:每天早上央行給出的當天人民幣的匯率價格,這個中間價有一個特別之處就是不管前一天人民幣的收盤價是多少,央行都可以制定一個中間價重新來過。
『玖』 外匯風險准備金率調整為零是什麼意思
外匯風險准備金率就是銀行對於外幣存款,應該保留一定比例的風險准備金,以應對擠兌。調整為零後,實際上是向市場注入了新的流動性,利多股市、債市,抑制資本外流。
外匯風險准備金是央行在2015年的《關於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的文件中提出的。文件中要求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准備金,准備金率暫定為20%。金融自購在央行的外匯風險准備金凍結期為1年,利率暫定為0。
央行當時推出外匯風險准備金主要是為了抑制彼時外匯市場過度波動,打擊跨境外匯套利外匯風險准備金是2015年人民幣大貶值的時候提出來的,效果很不錯。
(9)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擴展閱讀:
是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沖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范圍。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
二是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范圍。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主權財富基金。
『拾』 在中國人民銀行是否可以查到個人在任何一家銀行的賬戶
不能,客戶信息是只在開戶銀行有記錄的,其他銀行和機構是無權所有的。
人行可以通過相關手續查詢個人在各家銀行的開戶資料、也可以根據各行提供信息進行匯總查詢。但是要直接在人行查是不可能的。
人行信用信息是由各個銀行匯總,各個銀行不報,他沒法查,人行是監督管理機構,管理各個銀行,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部門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監察機關。
(10)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業務包括
1、公司金融業務
中國銀行業務利潤主要來源,它基於銀行核心信貸產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創新金融服務。2007年,公司金融繼續以完善客戶服務體系、促進業務整體聯動、加強產品創新及實施管理轉型為重點,組建公司金融板塊,加強條線管理。
中國銀行實行服務重點大型優質公司客戶發展戰略,關注於與大型優質客戶的長期合作關系,同時明確中小企業業務是公司金融業務重要組成部分,致力成為中小企業高效、專業、能夠滿足全面需求的合作夥伴。
2、個人金融業務
主要針對個人客戶金融需求,提供包括儲蓄存款、消費信貸和銀行卡在內的服務。
3、存款業務
是中國銀行積極應對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對人民幣公司存款業務的沖擊,大力發展人民幣公司存款業務。
4、貸款業務
中國銀行繼續強化貸款結構調整,加大對重點支持類行業的投入,實現信貸資源優化配置。
5、金融機構業務
中國銀行注重與金融機構全面合作,通過互薦客戶、資源共享和共同開發新產品,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務。
中國銀行亦通過紐約、法蘭克福和東京分行進行美元、歐元和日元清算,上述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均為當地一級清算銀行。
6、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
為中國銀行優勢業務,中國銀行加強境內外機構聯動,實現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快速發展。
7、其他公司金融業務
中國銀行提供支付結算業務,主要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據託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