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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金融消費者

發布時間:2020-12-16 19:10:13

① 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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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中規定: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② 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多長時間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每月一次。

防火巡查的頻次是每2h巡查一次,防火檢查是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實是在防火巡查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對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包括了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25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26條規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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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檢查的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③ 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規定的一年需要2次消防演練和每月需要對義務消防員進行培訓 一次,每季度對全體人員進行培訓一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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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④ 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職代會的要求出自哪些法律條款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要求:「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內工代表大容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解析:

上述規定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二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必須得有足夠的職工代表出席。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規范召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規定:「企業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職代會正式會議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議主持人必須向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出席情況、職代會提案徵集處理情況和上次職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這樣的規定都與職代會的性質任務直接相關。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於2012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紀委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以總工發〔2012〕12號印發。《規定》分總則、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廠務公開制度、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附則5章5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反洗錢法至少每多久進行一次審核

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金融機構至少多久進行一次審核?()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位員工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消防

每年一次

消防來安全重點單自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⑦ 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 )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抄全重襲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防火重點單位要每天都進行防火巡查,一般的單位最少也要一個月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⑧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1年或半年或2個月至少組織開展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公安部61號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公安部61號令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⑨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位員工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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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築面積在1000m2(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上述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監察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台、電視台;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m2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准,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准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t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准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

消防重點單位,從政府部門角度,會要求你加強消防管理的計劃、硬體配置、人員配置、演習頻率&質量,以上要求均基於多次的監督性檢查,並把你單位的相關易燃品和消防設施、公司簡介等根據實際備案。從公司角度,列為重點的區域,要加強重點管理和控制,比如,動火級別的提高(二級變一級)、防雷接地和消防滅火設置的配備數量的增加、人員培訓等。

消防重點單位的宗旨是「從嚴不從寬」,重點監控,確保區域重點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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