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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新規12條互聯網金融中介

發布時間:2020-12-13 18:18:12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② 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政策的出台會不會限制到像投融貸這類p2p網貸理財行業的發展

監管是為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凈化整個p2p行業的風氣,不管是對投融貸還是其他平台,都是有好處的

③ 互聯網金融就是p2p嗎

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大的范疇,是一個全新的品類。而P2P只是他的一個子部分,也就是子品類。互聯網金融還包括很多,比如P2B,個人對企業。相對而言P2B模式更加安全,風險控制較好,資金的利用端主要是企業,因為企業有資產作為抵押,這使投資者的資金更具有安全穩定性。比如目前的「幫幫匯」P2B金融平台,就是一個不錯的平台,實體產業支撐,最大限度保證了投資者的利益。

④ 除了p2p,互聯網金融還有哪幾種形式

還有網路眾籌、互聯網理財、徵信、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等方向。

⑤ 銀監會出台的新規,限制p2p平台個人貸款到20萬對於米月金融這樣的平台有沒有什麼影響呢

p2p只能貸20萬是將出台的《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內額上限不容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辦法》稱,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信息中介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余額上限,防範信息集中風險。
監管這樣的安排會督促互聯網金融成為真正的「普惠金融」,P2P進行風控過程中本來就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而這也是普惠金融的要義之一。這條規定會對「大單」較多,比如涉及房地產項目融資的P2P造成影響,而有些所謂「大單」本來就是被銀行「踢出來」的容易壞賬的項目。

⑥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⑦ 中普互聯網金融對當前p2p三大政策有什麼:新規

規定P2P只能做中介平台,不能涉及資金池,理財額度20萬以上都必須在銀行進行託管。

⑧ 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的出台對P2P的發展有什麼影響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台,涉及到P2P的具體內容並不多,那麼互金監管政策對P2P是否能產生實質的影響了?未來的互金發展又會如何了?與其盲目的預測未來走向,不如先好好分析當下這份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其中對於P2P 的關鍵點就在於第二條「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中提及的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 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這四個內容,「銀行託管」和「純中介」是主要關鍵詞,下面我就從投資人角度來談談對於這份指導意見的看法。
對整體行情的影響
各路專家和各大平台CEO對於行業的走向預測出現了兩極分化,一部分認為行業會更穩定,一部分認為行業會再次大洗牌,於是我們又聽到了類似90%平台會倒閉的言論,但是這對於投資人來說有什麼關系呢?網貸行業自去年10月倒閉潮開始,每月都有大量平台倒閉,在投資人眼裡洗牌就沒停過,洗牌了也還得繼續投,不投資和踩雷沒區別,大家更關心的是什麼樣的平台能投,什麼樣的平台不能投,自己投的平台是否安全,在自己的投資到期後選擇續投還是提現,所以指導意見出台後,平台更重視對自己是否有利,並開始調整業務迎合監管層指出的方向,而投資人對此卻並不太關心,各大投資群對於指導意見的討論並不多,大家還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具體的平台上。
對投資安全性的影響
有些投資人對於政策很期盼,是希望政策能直接過濾掉有問題的平台,而有些投資人對於政策很擔憂,是害怕自己投資的平台被過濾掉,最後事實證明,政策一刀切的可能性並不大,而是會慢慢指明方向,只是這次給出的方向是最具體的,直接力挺業務真實的純中介平台,但是對於很多涉嫌違規的自融假標旁氏平台,也並沒有直接點名,不僅給了平台調整的時間,也給了投資人調整的時間,走錯了路不要緊,及時調頭即可。
對輿論的影響
輿論是網貸行業中對投資人影響最大的一個因素,輿論可以使平台爆火,也可以使平台瞬間滅亡,所以很多平台藉此機會製造輿論,只為宣傳自己,讓投資人認為自己的平台才是符合政策方向的,是安全的,但實際上大部分人都有自己的判斷,下面就來談下可能產生的對投資人影響比較大的輿論:
1、託管
託管這個東西在前兩年完全不受待見,對於平台而言託管限制多收費高,而且上了託管後之前很多已經設定好的東西都要重新調整,相當麻煩;對於投資人來說託管意味著獎勵變少提現收費甚至提現時間變慢,直接影響收益和體驗。可由於去年開始的大規模倒閉潮長時間的持續,某些託管機構趁機製造輿論,讓人覺得出問題的平台都沒託管(其實沒出事的也沒託管),這時候一部分新平台也開始利用這個輿論主動上託管藉此來炒作,於是就造成了現在的局面,託管的普及率瞬間攀升,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年前開業的大部分平台都沒託管,有託管的也是後來上的,年後的新平台大部分都會選擇託管,甚至沒有託管還會被投資人施壓,其實這本身就是個很大的誤區,託管原本只是平台的一個功能選擇而已,現在被炒作成了決定平台安全性的重要因素,這時候指導意見直接出台,第一次明確指出了具體方向:第三方支付應由銀行監管,直接給了所有企圖靠第三方託管來炒作的平台一記悶棍,不是說有了託管你就高大上了,不是銀行託管根本無意義。
2、純中介
關於真實業務的平台和自融平台誰更安全的話題討論了近兩三年,真實業務在去年上半年更受青睞,後隨著去年下半年一些知名真實業務的平台提現困難,大家突然覺得這類平台既保證不了安全性,收益又不高,不如去投高收益自融平台,甚至把自融行為理解為平台的單個優質借款人,可緊接著今年上半年自融平台直接連環倒,總體感覺投資人就像無頭蒼蠅一樣,一直沒有找到正確的標准,現在指導意見出台,點名支持純中介真實業務平台,變相「槍斃」了自融平台,同時禁止了平台的增信行為,讓大家明白未來P2P平台拼的是業務而不是平台的包裝,投資應該是沖著借款人去投而不再是沖著平台去投。
P2P的野蠻生長還將繼續
指導意見給出了方向,卻沒有給出時間,有些人選擇立刻調整投資策略,有些人會選擇在具體監管措施出來之前再投機一把,而某些平台也會借東風,繼續把自己包裝成符合政策方向的平台,假託管,假業務,假背景等各種套路也會層出不窮,問題平台繼續開,投資人繼續被套,但野蠻生長的同時,洗牌也會繼續,一些轉型成功的符合政策方向的平台會發展的越來越好,一些投資人在經過洗禮後也越來越會看平台,之後的投資會更穩健,相比於前兩年,今年的平台是否更難開,投資人也更難被「忽悠」了?
平台和投資人的博弈還在繼續,高水平有自主判斷能力的投資人才能真正賺到錢,不思進取的跟風投資人將面臨超低收益和被清洗的命運。

⑨ 互聯網金融平台除了P2P之外,還有哪些形式的啊

理論上任何涉及到了抄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等模式。
具體來說, 現在網上除了P2P之外的其它理財網站, 還有基金, 等等都算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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