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金融職業技術學院的農村金融專業面向就業問題好不好
很好浙江金融職抄業學院以就業為導襲向,致力於培養社會經濟發展所急需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近幾年我院畢業生初次就業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大部分在金融單位和其他經濟崗位工作,學院畢業生深受用人單位的歡迎。2006年畢業生初次就業率達97.41%。
② 湖南農村金融職工大學的介紹
湖南農村金融職工大學創辦於一九八五年,面向全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招生。十多年以來,曾多次獲得國家教委及湖南省教委頒發的成人教育「先進單位」稱號。農村信用計從農行分離出來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仍將湖南農村金融職工大學作為全國農村信用社的重要培訓基地。自一九八五年以來,經湖南省教委同意,報原國家教委批准,湖南農村金融職工大學就創辦了屬國民教育系列的成人大專學歷教育,並面向全國農村金融系統招生,為農村金融戰線培養了大批人才。
③ 農村合作金融是學什麼的
農村合作復金融專業是中央制財政支持提升專業發展能力項目,是省級特色專業,建有模擬銀行,實行"課證融通,以賽促教"的教學模式,培養學生"知會計會金融,知營銷會理財,知流程會管理"。隨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民間金融的發展與規范,專業人才需求市場極為廣闊。
④ 我是農村金融學專業本科學生,能否跨專業報讀法學本科第二學歷
本科畢業學生可以抄通過成襲人繼續教育包括自學考試(自考)、網路教育(遠程教育)、成人高考(學習形式有脫產,業余,函授)、開放大學(原廣播電視大學現代遠程開放教育)的方式跨專業報讀法學本科第二學歷。
法學專業主要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法學思維,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擔綱精神,具有較強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及論證才能以及較好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畢業生適合從事法院、檢察院、律師,以及法律顧問、法律事務助理等專業工作。本科畢業生可授予法學學士學位。
⑤ 我想要財政與農村金融(04534)和審計學(N)(08432)的歷年試題。。農業企事業會計(N)(08433)
在網上搜。
⑥ 學習農村金融學心的得體會
第一部分,農村金融學的主要內容框架
第二部分,重點部分給你的啟示
第三部分,運用所學理論分析中國農村金融形勢
⑦ 農村金融學出來可以在那些地方工作
很多的,最多的就是農村的信用社
是一個不錯的工作,而且穩定還能幫助到廣大農民朋友
⑧ 廣東高等教育的 自考財政與農村金融重點章節有哪些詳細點...
你好,
看考試大綱
普通自考學習要教材大綱、練習題、歷年真題、網上一些學習專資料綜合復習屬才可以。
自考制定學習計劃要根據你的時間考試計劃來安排你的考試,時間多學習就快一些,當然也可以從網路上下載資料學習,按照教材與考試大綱相結合的方法來學習,畢竟自考需要靠自己的真實力才可以。此外就是多做一些歷次的真題。
自考學習以自己學習為主,主要參考教材和考試大綱加上一些網上學習資料,此外就是歷年的考試真題。重點就是吃透考試大綱,用好教材,這是出題的根本,最好是在買一套模擬題做做,鞏固學習成果,要制定計劃花時間好好學習的。自考要靠真知識才能通過的,多努力吧
總體上講自考課程考試安排要先易後難,基礎課程簡單,專業課程難一些,一次考試最多報考4科,所以一次考試選擇基礎課程與專業課程相結合,有難有易,提高備考效率與考試信心。此外,有自考免考的課程不需要再考。
⑨ 國內外學者對農村金融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寧波大學商學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論文《農村金融與農村金金融發展:基於交易視角的概念重構》(《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年第2期,P8-13;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農業經濟導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轉載)中,針對既有農村金融定義的缺陷,重新定義了農村金融概念與農村金融發展的概念,並基於該定義,形成了系統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理論,構建了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與模式,並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該概念及其基礎上的成果,值得農村金融理論研究、政策制定和實際部門借鑒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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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准確定義
農村金融准確定義i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歷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並且,長期以來,在「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觀[i]基礎上,「農村金融」的內涵似乎只要給「金融」冠以「農村」就能自然地被定義出來。事實上,我國既有「農村金融」概念就是這樣生成的[ii],即「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金融」(見編者注)這種看似簡單明了,實際卻是望文生義、同意反復的定義,不僅掩蓋了農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為獨立範疇存在的邏輯基礎,而且,存在兩個明顯問題
二「農村金融」問題
一是「農村的」指向不明
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還是存在於農村地理空間的?還是從屬於農村經濟主體的?還是冠以「農」字招牌的?還是在農村從事業務活動的?還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這些,其內涵含糊不清。
二是對「金融」的理解流於形式
不僅忽視了「對金融的定義,傳統金融理論和現代金融理論是有區別的」,「存在從不同視角對『金融』所進行的規范性的論證」,其表述粼粼種種,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無普遍被接受的統一的理論界定」的事實。而且,沿襲了主流金融觀—「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動的外表,卻將其本質隱藏起來的形式化定義。「有『望文生義』之嫌」,沒有深刻地認識到:「金融的實質其實並不是資金的借貸」,而是「財產(Property)的借貸或財產的跨時(Intertemporal)交易活動」,「『金融』就是信用轉讓」的金融本質屬性。顯然,僅依此形式化的定義,難以把握「農村金融」的內涵,更難以進一步透視出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和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