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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審批機構

發布時間:2020-12-10 02:32:40

A. 目前證監會批準的金融資產交易所有哪幾家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金所)

只有兩個股票交易所,三個商品期貨交易所,一個金融期貨交易所。

B. 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與銀行,P2P的區別是什麼

我認為銀行的本質是「信用中介」,就是當銀行收到儲戶的存款之後,銀行本身先欠著,再轉手向借款人放款,中間專區利息差,銀行充當的是「超級放款人」的角色,本質上跟經營商品賺取差價是一樣,無論借款人是否還錢,儲戶的錢是銀行自己欠的,必須要換,尤其定期到了之後,自然保證要隨時能還。
P2P的本質是「信息中介」,是做撮合生意的。就是將出借人(投資人)介紹給借款人,其實和二手房中介一樣 ,標准模式只管相互介紹,而不是自己先買房子,再賣給下家。
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是從事信貸資產、信託資產登記、轉讓以及組合金融工具應用、綜合金融業務創新的金融資產交易市場。業務涵蓋逛,目前我國的主要金融資產交易所有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重慶金融資產交易所、天津等金融資產交易所。

C. 證監會公布可以代銷基金的19家第三方理財機構,急!大家知道幾家說幾家就行~

截至目前,證監會一共批准14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獲得第三方基金銷售牌照,排隊申請內的據媒體報容道有上百家

1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5 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6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7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8 北京展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9 上海利得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0 天津鳳凰財富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1 中期時代基金銷售(北京)有限公司
12 杭州金觀誠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3 北京創金啟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4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D. 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 有多少家

2011年成立的陸金所是互聯網金融業涉足金融資產交易的先行軍,2014年異軍突起的招回財寶(阿里體系答內金融資產交易平台)、網金社(浙江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阿里入股設立)幾乎可以說是阿里系對這一商業模式的推崇。
這種推崇極大感染了其他平台。今年,針對互金各大分支的監管層層趨嚴,而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平台亦走過了約四年的模式成長期,所以眾多背景各異的平台紛紛跟進這條商業路徑。網路金融、京東金融均在今年發起設立了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平台;同時,大型網貸平台(P/2/P)、第三方支付等主營背景各異的主體亦不甘寂寞,以發起成立或直接參股的方式跑馬圈地。截至目前,國內粗略統計已有40多家金融資產交易中心。

E. 國內有哪些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

有 網貸超市

F. 浙江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跟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是一家嗎

不是,但都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

G. 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 有幾家

2011年成立的陸金所是互聯網金融業涉足金融資產交易的先行軍,2014年異軍突起的招財寶(阿里體系內金融資產交易平台)、網金社(浙江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阿里入股設立)幾乎可以說是阿里系對這一商業模式的推崇。
這種推崇極大感染了其他平台。今年,針對互金各大分支的監管層層趨嚴,而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平台亦走過了約四年的模式成長期,所以眾多背景各異的平台紛紛跟進這條商業路徑。網路金融、京東金融均在今年發起設立了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平台;同時,大型網貸平台(p/2/p)、第三方支付等主營背景各異的主體亦不甘寂寞,以發起成立或直接參股的方式跑馬圈地。截至目前,國內粗略統計已有40多家金融資產交易中心。

H. 金融資產交易所屬於合規代銷機構嗎

今日,銀監會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金融牌照」,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是指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為給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代銷產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部分商業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銷、私自銷售產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
記者梳理發現,《通知》分為基本原則、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准入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及監督管理7個部分,共40條。並強調,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銀行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此外,商業銀行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責任被再次明確。總行應對合作機構實施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產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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