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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的法律與實務pdf

發布時間:2020-12-07 23:06:43

㈠ 國際貨幣金融法的第二節 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各國在建立本國涉外貨幣法律制度方面享有排它的主權。其中心內容包括對本國貨幣性質的確定,匯率制度的選擇以及外匯管制的實施等。
(一)各國貨幣性質的確定
各國有權從本國的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出發,決定本國貨幣是否可以在國際間自由兌換以及可自由兌換的程度如何。
1.確定本國貨幣為完全可兌換的貨幣。即無須經本國政府批准,本國貨幣就可以在國際市場上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並在進出口貿易、運輸、保險等非貿易及資本轉移等經濟交往中作為支付手段廣泛使用。
2.確定本國貨幣為部分可兌換的貨幣。即實行有限的自由兌換,限制來自不同的方面:有從交易主體來劃分,還有從交易項目來劃分等等。
3.確定本國貨幣為不可兌換的貨幣。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只有經本國外匯管制機關批准,本國貨幣才能按官司價向指定的銀行兌換其他國家貨幣。
(二)各國匯率制度的選擇
匯率制度主要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匯率關系,匯率波動的幅度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目前,各國選擇的匯率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大類型。
1.固定匯率制
指外匯行市受到某種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的一種匯率制度。
法定匯率既可表現為單一匯率,即一國只有一種法定匯率,也可表現為復匯率,即一國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採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復匯率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法定差別匯率。最常見的形式是規定貿易匯率和金融匯率。
(2)變相差別匯率。
2.浮動匯率制
指外匯行市不受某種客觀因素限制而由外匯供求關系自行決定漲落的一種匯率制度。
以政府是否干預為准,可將浮動匯率分為:
(1)自由浮動匯率,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對匯率上下浮動不採取任何干預措施,匯率完全聽憑外匯市場供求變化自由漲落,自行調整;
(2)管理浮動匯率,是指一國貨幣當局為了促使匯率向對本國有利的方向浮動,而直接或間接地干預外匯市場。最常用的干預手段是建立包括黃金和外國貨幣在內的「外匯平準基金」。
(三)各國外匯管制的實施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貨幣金融主管當局對外匯結算,買賣、借貸、轉移和匯率等實施各種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匯管制的主體
就是實施外匯管制的機構。各國一般都授權本國中央銀行或設置專門機構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外匯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規章。
2.外匯管制的客體
即外匯管制的對象,一般包括:
(1)人的對象。各國通常對居民和非居民實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說來,各國對居民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為寬松;
(2)物的對象。包括進出口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和其他支付憑證以及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
3.外匯管制的內容
(1)對貿易項目的管制
對進口付匯的管制;②對出口收匯的管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管制
從總體上看,對非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收入松,支出嚴;發達國家松,發展中國家嚴。
(3)對資本項目的管制
一些發達國家由於國際收支長期順差,就需要採取一些限制外國資本流入的措施;而對於資本輸出,發達國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多採取限制本國資金外流和鼓勵吸收外資
的政策。
(4)對現鈔、黃金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的管制
重點一般放在限制現鈔、黃金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的輸出上。此外,外匯管制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匯率的管理。匯率管制的中心內容是實行復匯率制度,通過規定高低不同的匯率調節和控制外匯收支。 1944年7月,國際貨幣體系即 「布雷頓森林體系」 建立了。1973年2月「布雷頓森林體系」 崩潰。
現行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即《基金協定》主要包括匯率安排、外匯管制以及金融資助等方面的內容。
(一)匯率安排
基金組織已經取消國際固定匯率制度,各會員國的貨幣與黃金也已完全脫鉤,黃金成為一種單純的商品。各會員國可自由選擇匯率制度,承認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暫時並存。
基金組織有權對各會員國匯率政策實行嚴密監督,現已批准了以下三項指導原則:
(1)重申會員國必須履行上述第3項合作義務;
(2)為對付會員國貨幣匯率短期變動所造成的混亂,基金組織可以命令該國干預外匯市場;
(3)會員國在實施干預政策時,應考慮其他會員國的利益,包括執行干預政策所使用的外匯發行國的利益。
(二)外匯管制
根據《基金協定》第8條規定,各會員國未經該組織核准,不得對貿易和非貿易等國際收支經常性交易項目的支付和清算施加限制;一會員國接受這項義務,取消外匯管制之後,就成為所謂的「第8條會員國」,該國貨幣即被基金組織視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會員國在必要時,可以維持和施行各種外匯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須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這種磋商被稱為「第14條磋商」。一俟情勢許可,這些國家即應取消外匯管制。
對於各會員國外匯管制立法的適用問題,根據《基金協定》第8條第2節(B)項規定:如果當事人向任何會員國法院起訴,要求發履行匯兌契約,然而,該匯兌契約與契約所涉及的貨幣發行國依該協定所施選擇外匯管制立法相抵觸,那麼受訴國法院得拒絕予以強制執行,不論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如何。
(三)金融資助
為了以基金組織的資金暫時供給會員國,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機會調整其國際收支不平衡,而不致採取有害於本斬或國際繁榮的措施,基金組織以特有的方式向各會員國提供金融資助。
1.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
各會員國認繳的份額是基金組織資金的主要來源。
借款是基金組織資金的一項輔助來源。
此外,基金組織資金營運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某些成員國的捐款、贈款和認繳的特種基金,也構成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
2.基金組織的貸款
貸款主要用於解決該會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目前主要向各會員國提供以下幾類貸款:
(1)普通貸款;
(2)出口波動補償貸款;
(3)緩沖庫存貸款;
(4)中期貸款;
(5)擴大資金貸款
(6)結構性調整貸款
(7)追加結構性調整貸款
3.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
(1)特別提款權的概念
於1969年8月創立,是基金組織在原有的普通貸款,即普通提款權之外,按各會員國認繳份額的比例分配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它只是會員國在基金組織帳戶上一種用數字表示的人為資產。不是會員國通過貿易、投資等收入得來的,會員國在分得這項資產時,預先也無須向基金組織繳納任何基金。
(2)特別提款權的使用
各會員國可以憑特別提款權向基金組織提用資金,然而,只能在各會員國的金融當局和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官司方機構之間使用,不能作為現實的貨幣直接用於貿易和非貿易支付,也不能兌換成黃金或用以支取現金。
(3)
特別提款權的定值
從1987年1月1日起,特別提款權根據美元、西德馬克(現為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和英鎊等世界五大貿易國家的「一攬子貨幣」定值,是一種計價和定值單位,還被用作國際民事責任索賠的計算標准。

國際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監管--基於中美的比較研究。漢譯英

International finance derive from the implement law oversees- - Sino-US-based comparison go into.

㈢ 國際金融專業,大三,考研想考喜歡的法學,請問金融法適合么有哪些大學金融法強悍些呢

不用管專業不專業的,只要不是考本專業的,專業課復習都得從頭開始。法學的話北大、浙大、復旦
、華東政法什麼的都不錯的

㈣ 國際財務管理的法律環境

剛好這個學期正在學習這兩門課程
把他們的大致目錄列一下吧
國際金融:國際收支,外匯與匯率,匯率制度與外匯管理,外匯交易與外匯風險管理,國際儲備,國際金融市場,國際貨幣體系,國際資本流動,金融全球化與國際貨幣合作
國際財務管理:國際財務環境,匯率行為,匯率風險管理,長期資產和負債管理,短期置產管理和負債管理
個人覺得國際金融主要是從宏觀的國際金融環境把握金融市場的變動,包括貨幣、外匯、匯率什麼的;國際財務管理主要從微觀的企業財務角度看,主要是匯率變動的影響,對外投資,國際財務風險防範,國際並購國際貿易融資的方面的內容
以上都是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㈤ 華政法學類專業(民商法律,刑法,國際法,經濟法,國際金融法,國際金融發)大一上學期,分別學什麼

經濟法:外國法制史、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閱讀與聽說、法學基礎、漢語與寫作、軍事理論、憲法學、毛概、入學教育、體育、

㈥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好還是國際經濟法好

其實這真的沒有差別,在華政的只要是法學專業真的都沒差,就是一個名頭好聽罷了,關鍵就是你進了大學一定要重點抓英語,這才是王道!本碩的那個班我認識的人都在吐槽,畢竟碩士也只是華政的碩士,想從事律師職業的不如去世界TOP15的英美LLM啊!合作班的話就半個學期在香港,課程設置的話對於英語尤其是法律英語的提高比較明顯,但課程壓力尤其之大,如果樓主是沖著香港去的,建議不要填報,華政有很多交換生的機會,英國美國新加坡荷蘭都比港城大好啊!ps本人是國際經濟法大三的學生,目前正在備戰司考和申請英國的LLM中,感覺打字說不清,你還需要更多信息的話私聊吧

㈦ 國貿.工商管理.金融(國際金融).法律(國際經濟方向)那個專業好啊

如果你是想留在國外工作 法律就已經不是個好選擇了
學法律需要級強的外語
英語邏輯 語法 用語習慣等都需要很強
而且每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同 如果你在國內的專業不是法律
就更不要選法律了

如果你想出國讀法律回國工作 就更難
美國屬於案例法體系 歐洲及中國屬於大陸法體系
即使是經濟法或者商法 不管是准備法律文件或者上庭 都是沒法在一個地方學 另一個地方用的

而金融不一樣 國際通用
只是國際金融其實比較偏向於經濟方向
因為國際金融牽扯到貨幣
這種東西不深造到博士 是沒有那麼好找工作的 除非你有多年交易員或者操盤手經驗 不然也是無法學以致用 只能給你當個工作單位敲門磚而已
但是敲門磚這種東西需要學的好又師出名門
如果從這個方面考慮 國際金融就不如MBA工商管理
畢竟中國人現在特別認工商管理
而工商管理的就業面也比金融廣的多

國際貿易或許是留在美國工作的最好選擇
因為美國和中國主要是貿易往來 有很多小公司很缺國貿人才
但是這種人需要在中國有一定的人脈
比如政府和客戶

所以lz還是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做考量

㈧ 國際經濟法律與治理有中文版嗎,在那裡可以找到

一是現有世界經濟治理機制存在嚴重缺失。經濟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使世界日益成為各國經濟相互依賴的「地球村」。然而,這個「地球村」卻沒能形成有效的經濟治理機制,尤其是在世界性重大問題上,如維護世界和平,建立有序的國際金融、貨幣、貿易秩序,改善生態環境並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維護全球社會公平正義、擴大公眾參與,全球反恐、反毒品及其他犯罪等,都缺少合理有效的治理機制。現有的國際秩序和多邊國際組織都難以適應當前網路社會、開放世界、多元文化、跨境交流的發展需要。
二是國際金融、貨幣、貿易體系陷入嚴重無序。首先,國際金融體系缺少有效監管和對沖機制。美國華爾街取得了動員和配置全球金融資源的中心地位,卻不受多邊機制的制衡和監管,必然引發全球金融系統性風險和金融危機。其次,國際貨幣體系難以有效「約束」美元。1976年牙買加協議簽定以來,美元成為浮動匯率制下的紙幣信用「錨」。然而,當美元從布雷頓森林體系1盎司黃金兌35美元貶值到兌1400美元左右時,當金融市場一體化釋放出更大的美元波動風險時,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改革和特別提款權功能處於長期停滯狀態時,國際社會既無法建立「美元紀律」,也無法實施有效監管。再次,進一步推進世界多邊貿易自由化舉步維艱。這一輪多邊貿易開放談判(即多哈回合)被國際社會稱為「發展回合」,人們期望通過本回合談判,最終可以進一步推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進一步開放全球貿易和投資,改善全球共同利益和經濟福利,並造福於發展中國家和切實幫助全球窮人。然而,事實說明,要讓主要發達國家在國際金融危機後為了世界各國的共同利益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而讓渡自己的部分經濟權利和利益非常困難。
三是現有世界經濟治理機制難以解決全球經濟失衡問題。現有世界經濟治理機制過度強調世界范圍內的經濟自由化和便利化,有意無意地忽視了「經濟發展」這個經濟全球化最重要的主題,從而造成全球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貧富差距持續擴大和窮國消費力嚴重萎縮等突出問題。對於一些涉及經濟發展的全球性重大議題,如發展援助、節能環保領域的技術轉讓、減少貧困等,特別是涉及全球經濟失衡的調整代價擔當分配時,主要發達經濟體採取各種方式推卸自己的責任,對外轉嫁危機風險,不願承擔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的調整代價,在積極推動自由化進程中基本上不考慮弱勢經濟體及弱勢人群的利益和扶助問題。

㈨ 最早的國際金融立法

商品貨幣的出現和貨幣信用活動的發展是金融法產生和發展的社會經濟基礎.公元前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制定(秦律.金幣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貨幣制度,使貨幣制度法律化.這可謂是最早的貨幣立法.現代意義的金融法是人類社會演進到市場經濟,隨著金融活動日益擴大並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銀行等金融機構大量出現並形成金融業時,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6世紀,西歐開始進入資本主義期.1553年,在當時地處東西方商業貿易中心的義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現了第一家銀行--威尼斯銀行.1694年,在率先進行資本原始積累,進入資本主義社會的英國,經國王頒布特許令,在倫敦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銀行---英格蘭銀行.1844年,英國國會通過了由政府首相皮爾提出的(英格蘭銀行條例)又稱(皮爾條例).這是世界上第一部銀行法,也是第一部專門性的金融法律規范.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說,就是調整貨幣流通和資金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貨幣市場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場,包括短期存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貼現市場,短期債券市場以及大額存單等短期融資工具市場.其功能在於滿足交易者的資金流動性需求.資本市場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長期金融交易市場,包括長期存貸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和證券市場.其功能在於滿足企業的中長期投資需求和政府彌補財政赤字的資金需要.金融關系應是指五類社會關系,即金融領域內相關主體之間的間接金融關系,直接金融關系和金融中介報務關系,國家金融主管機關與各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之間的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關系.
法律規范是行為規范的一種,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為一種行為規范,其特點: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范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法律規范是規定行為人的權利,義務及行為人違反規范要求時的制裁措施的.
金融法的內容是指國家制定的規範金融行為,調整金融關系的規范性文件中的具體規則,金融法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金融主體法和金融行為法兩大部分.
法的淵源,也叫法的形式.金融法的淵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四種: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規;金融地方性法規;金融規章;國際條約;自律性規范.金融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第三層次的法律部門.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穩定幣值的前提下,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銀行法則是(英格蘭銀行條例),世界上最早進行證券立法的國家是美國,票據立法最早源於法國.信託立法以英國和日本最為系統和完備.日本最早於1901年頒布實施(保險業法).最早的國際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頓森林體系".中國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頒布的(大清銀行則例).1995年是我國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頒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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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紅柿可治療十種病
銀行法.歷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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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要去英國讀法律了 國際商法和國際金融法哪個就業前景更好呢 求指點

如果想專門從事的話
就要先對這個行*業深入了解,看適合不適合自己
如果通過了解適合自己的話,不妨試試也不錯,
俗話說問對人才可做對事
別再自己摸索,問路才不會迷路

請網路查——( 凌萱老師 )祝心想事成、好運連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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