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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互聯網金融會議

發布時間:2020-12-07 21:48:06

1. 2016年互聯網金融行業都發生了哪些大事

2016年互聯網金融行業都發生大事:

  1. 微信支付寶紅包大戰:

春節支付PK,微信攻入支付寶地盤:支付寶植入春晚,集五福,被罵。微信紅包勢頭兇猛,除夕當日全球4.2億人使用微信紅包,收發總量80.8億次。

2. 快手浮出水面:

一篇爆文《殘酷底層物語》將快手炸出水面。快手注冊用戶超過3億,月活躍用戶6000多萬,估值據傳超過20億美元。中國13.7億人,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不到1億,還有超過12.7億人在二三四線城市、鄉鎮和農村。

3. 糖豆廣場舞融資:

投資方包括順為資本、君聯資本、IDG資本等。糖豆廣場舞用戶多為30~55歲,在二三四線城鎮生活的女性。中國60後和70後人口的數量大約4.4億人,這一群體消費能力強,市場空間廣大。

4. 微博復興:

由於扶持中小網紅、發展短視頻、直播,向三四線城市滲透等舉措,微博用戶、營收利潤一路高漲。市值一度超過推特,前兩年被唱衰的微博被刮目相看。

5. 支付寶切入社交:

由於微信對用戶高粘性,且借微信支付攻入支付寶核心領域。馬雲做社交十分迫切。支付寶上線生活圈,涉黃。彭蕾表態整改,馬雲表態整改並鼓勵「支付寶,繼續努力」。

電商:

6. 雙十一再創紀錄:

2016天貓雙十一當天交易額超過1207億元,刷新世界紀錄。京東交易額估計150億元左右。

7. 跨境電商增長迅猛:

2016年上半年,中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模達2.6萬億元,同比增長30%。

8. 圓通上市:

順豐、申通、韻達等物流巨頭都在謀劃上市,圓通成為第一家。上市後市值近1000億。

移動出行:

9. 滴滴合並優步中國:

本來兩家公司還在融資開戰,突然傳出合並,很多投資人都認為不可能,但它就是發生了。合並後滴滴基本壟斷中國網約車市場,估值350億美元。優步中國逐漸淡出。

10. 共享單車熱潮:

前些年千團大戰,最後剩下美團點評糯米幾家;打車軟體,最後剩下滴滴優步。互聯網物種爆發史、物種慘烈競爭史,再次在共享單車領域上演。ofo背後站著金沙江創投、真格基金、王剛、經緯中國,摩拜身後站著高瓴資本、華平、紅杉、啟明創投,一兩年內就將浮出巨頭。

內容:

11. 今日頭條:

今日頭條日活用戶超過6300萬,用戶日均使用時長超過76分鍾,僅次於微信。據傳今日頭條已完成60億廣告銷售,今年廣告銷售額將達到100億。張一鳴表示不站隊。

12. 巨頭布局內容分發:

騰訊的微信公眾號、騰訊新聞、天天快報;阿里巴巴的UC、優酷、淘寶頭條;網路的百家號。

13. 騰訊收購,網易反超:

騰訊86億美元收購游戲公司Supercell,成全球最大游戲公司,挖深其護城河。不過有數據顯示,網易10月手游收入超過騰訊,成為全球第一大手游發行商。其中《陰陽師》《夢幻西遊》立了大功。

14. 知識付費:

分答一夜爆紅,知乎推出值乎、知乎Live,羅振宇開發得到。移動互聯網普及、移動支付便利、內容消費需求共同作用下,知識付費市場迎來一波小趨勢。

互聯網金融:

15. P2P新規:

最嚴P2P新規落地,市場已經洗牌。行業老大陸金所打算2017年在香港IPO,估值500億美元。跟前些年的團購、打車大戰類似,大戰之後,現在P2P市場已經浮現巨頭。

16. 區塊鏈技術:

2016年前9個月,全球區塊鏈風險投資超過14億美元。螞蟻金服、宜信等多家互金平台也在紛紛布局區塊鏈技術。中國央行正在招聘數位貨幣開發專家,印度、美國央行都表示研究區塊鏈技術。

17. 螞蟻金服布局印度:

螞蟻金服6.8億美元投資印度支付寶Paytm,其活躍用戶據傳高達1.35億。有趣的是,莫迪為反腐廢除舊鈔,Paytm無意間成為最大贏家。

其他:

18. 魏則西事件:

青年魏則西患滑膜肉瘤,到網路搜索遇到莆田醫院,由此引發大風波。網路下線醫療廣告,對其營收造成重大影響。並促使官方出台互聯網廣告管理文件。

19. 羅一笑事件:

白血病,三套房,公眾號收到打賞250多萬,微信出面,退還打賞。這件事之後,通過公眾號求助的事會越來越多。移動互聯網越發展,冪律分布越明顯。傳播影響力大的個體和普通人的差距越拉越大。

2. 第一財經互聯網再定義金融之2016年金融互聯網會出現什麼趨勢

2015年是不可思議的一年,舊規矩不斷被打破,但新規矩卻尚未完全建立,未來還有很多的路要走。有專家認為,2016年將是互聯網金融最為關鍵的一年,可能呈現出以下6大趨勢:

1、馬太效應凸顯。在《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落地後,可以明顯地感受到,互聯網金融行業正在上演一場「生死戰」,不少問題平台已經露出了狐狸尾巴,平台跑路數量明顯上升。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在得到正名後,大量的資本會不斷湧入這個行業,大型實力派平台將會脫穎而出。2016年互聯網金融將呈現出強者恆強的趨勢。

2、「一站式理財」是趨勢。未來,伴隨行業資產的多元化,不同的金融資產具有不同風險、收益、流動性等屬性,適合包裝成不同的理財產品。為了滿足不同理財用戶的偏好,互聯網金融平台也應該提供多元化的產品,互聯網金融平台將會向一站式的綜合理財平台發展。

3、收益率告別「虛高」。隨著2016年類似於「P2P監管細則」等細分領域政策的密集落地,未來借貸雙方的利率都會下降回歸到一個合理的區間。

4、「上市」將成行業熱詞。2016年,伴隨著注冊制改革和推行,國內股票交易所對企業上市條件也會相對寬容,上市將會發酵成為互聯網金融行業最熱的詞彙,會有越來越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上市。

5、眾籌金融、移動金融快速深入發展。2015年下半年,眾籌作為一個獨特的細分領域,備受市場追捧。但在我看來,真正的眾籌尚未開始,此前那種以賣貨為主的眾籌模式勢必遭到淘汰,帶有文化氣息、附加情感的社交眾籌模式有望出現。移動端將是互聯網金融繼PC端之後的另一個主戰場。

6、人人都是金融家。互聯網的協作精神,體現為你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傳播者,你既可以是投資者,也可以是融資者。每個人都是互聯網中的一個神經元,互聯網世界就是一個興趣激發、協作互動的世界。

分享精神是互聯網發展的原動力,「互聯網+」戰略將會推動互聯網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人人互聯網,物物互聯網,業業互聯網。
相關參考資料: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2021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3. 2016年p2p發生了什麼

2016年p2P網貸爆發式增長之後,很多都進入了鮑蕾階段,所以國家開始大力的整頓

4.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五條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行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網路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5. 2016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有多少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ITFIN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6. 中國互聯網金融十大風控平台名單2016

找排名好的就行了,可以查看網貸封神榜

7. 2016年互聯網金融產品經理有哪些值得推薦的書單

一、金融史(共10本)
《中國是部金融史》:陳雨露/楊忠恕,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3年

《中國是部金融史2·天下之財》:陳雨露/楊忠恕,九州出版社,2014年
《世界是部金融史》:陳雨露/楊棟,北京出版社,2011年
《金融可以顛覆歷史》:王巍,中國友誼出版社,2013年
《金融可以顛覆歷史2》:王巍,中國友誼出版社,2015年
《這次不一樣:八百年金融危機史》:[美] 卡門M.萊因哈特/[美] 肯尼斯S.羅格夫著;綦相/劉曉鋒/劉麗娜譯,中信出版社,2012年
《圖說金融史》:李弘,中信出版社,2015年
《美國貨幣史(1867-1960)》:[美] 弗里德曼,[美] 施瓦茨 著;巴曙松 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
《百年中國金融思想學說史(第1卷)》:曾康霖,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年
《中國金融通史》第一卷-第五卷:李飛/趙海寬/許國信/洪葭管,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年
二、互聯網金融(共22本)
《互聯網金融》:羅明雄/唐穎/劉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3年
《新金融時代》: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手冊》:謝平/鄒傳偉/劉海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
《新金融·新生態》:霍學文,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即將到來的新金融時代》:姚文平,中信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金融框架與實踐》:李耀東/李鈞,電子工業出版社,2014年
《風吹江南之互聯網金融》:陳宇(江南憤青),東方出版社,2014年
《金融新格局·資產證券化的突破與創新》:林華,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與架構》:郭勤貴,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顛覆金融》:湯潯芳,企業管理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普惠金融:新金融時代》,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模式與創新》:胡世良,人民郵電出版社,2015年
《沒有銀行的世界》:西蒙·狄克遜,電子工業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中國經濟新引擎》,王斌,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玩轉互聯網金融》:孫誠德,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5年
《金融e時代》:萬建華,中信出版社,2013年
《互聯網信貸風險與大數據:如何開始互聯網金融的實踐》:陳紅梅,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藍皮書: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2015》,李東榮,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研究報告·2015》:陳勇,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藍皮書2015》,樂天/段永朝/李犁,電子工業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理論、實踐與監管》:範文仲,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金融邏輯與結構》:吳曉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共7本)
《互聯網金融法律與實務》:李愛君,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法律與風險控制》:黃震/鄧建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金融法律評論》:許多奇,法律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法律集》:白潔/劉洪國,世界知識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防範實務指導》:劉永斌,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中國實踐的法律透視》:吳曉靈,上海遠東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犯罪概說》:郭華,法律出版社,2015年
四、網貸P2P(共11本)
《中國P2P網路借貸:市場、機構與模式》:謝平/陳超/陳曉文,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年
《P2P:中國式高收益債券投資指南》:陳文,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P2P網貸風雲:趨勢·監管·案例》:黃震/鄧建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年
《中國網路信貸行業發展報告:P2P網貸平台風險評級與分析:2014-2015》:黃國平/武旭川,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
《lending club 簡史》:瑞頓(作者)/第一財經新金融研究中心 (譯者),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
《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5》:零壹研究院,東方出版社,2015年
《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4》:零壹財經,中國經濟出版社,2014年
《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3》:第一財經,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
《2014中國網路借貸行業藍皮書》:王家卓/徐紅偉,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
《2013中國網路借貸行業藍皮書》:王家卓/徐紅偉,知識產權出版社,2014年
《P2P網路平台運營手冊》:徐紅偉,同濟大學出版社,2015年
五、支付(共10本)
《支付革命:互聯網時代的第三方支付》:馬梅/朱曉明/周金黃/陳宇/季家友,中信出版社,2014年
《支付戰爭:互聯網金融創世紀》:[美] 埃里克·傑克遜(Eric M. Jackson)著;徐彬/王曉譯,中信出版社,2015年
《中國網路支付安全白皮書》,巴曙松/楊彪/朱海明,中國發展出版社,2014年
《移動支付理論與實務》: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年
《中國支付清算發展報告(2015)》:楊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
《中國現代支付體系變革與創新》:郭田勇,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年
《支付結算理論與實務》:曹紅輝/田海山,中國市場出版社,2014年
《中國第三方支付有效監管研究》:楊彪,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年
《電子支付與網路銀行》:周虹,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
《中國支付行業的黃金時代》:馬晨明,人民郵電出版社,2015年
六、眾籌(共17本)
《互聯網+金融=眾籌金融:眾籌改變金融》:楊東/文誠公,人民出版社,2015年
《五板資本市場:眾創空間+孵化+股權眾籌》:張煥軍,中國商業出版社,2015年
《眾籌金融生態》:王玉祥/劉文獻/楊東,中信出版社,2015年
《中國式眾籌》:楊勇/韓樹傑,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第三浪:眾籌崛起》:盛佳/湯潯芳/楊東/楊倩,中國鐵道出版社,2014年
《玩轉眾籌》:魏來,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智慧眾籌》:霍學文/沈鴻/黃震,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年
《眾籌:互聯網融資權威指南》:斯蒂芬·德森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
《眾籌:傳統融資模式顛覆與創新》:盛佳/柯斌/楊倩,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股權眾籌》:郭勤貴,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贏在眾籌:實戰·技巧·風險》:楊東/黃超達/劉思宇,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年
《解放眾籌》:劉文獻,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
《眾籌之路》:舒元/鄭貴輝/耿雪輝/徐榮,中山大學出版社,2015年
《實戰眾籌》:張棟偉,文藝出版社,2015年
《眾籌服務行業白皮書2014》,柏亮,中國經濟出版社,2014年
《眾籌》:默德威娜·里斯-莫格/路本福譯,中國華僑出版社,2015年
《眾籌投資從入門到精通實戰指南》:[美] 舍伍德·奈斯(Sherwood Neiss),[美] 傑森·W.貝斯特(Jason W. Best),[美] 扎克·卡薩迪·多里翁(Zak Cassady-Dorion)著;陶尚芸,沈玉平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15年
七、互聯網銀行(共5本)
《互聯網銀行:美國經驗與中國比較》:廖理/張偉強/王正位/趙岑,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
《銀行3.0 移動互聯時代的銀行轉型之道》:布萊特·金,廣東經濟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銀行:數字新金融時代》:[英] 克里斯·斯金納(Chris Skinner)著;張建敏譯,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挑戰銀行:誰是21世紀的恐龍》:樊志剛/黃旭/胡婕,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銀行變革與監管》:閻慶民/楊爽,中信出版社,2015年
八、虛擬貨幣(共7本)
《貨幣革命:改變經濟未來的虛擬貨幣》愛德華·卡斯特羅諾瓦(Edward Castronova)著;束宇 譯,中信出版社,2015年
《比特幣:一個虛幻而真實的金融世界》:李鈞/長鋏,中信出版社社,2014年
《加密貨幣虛擬貨幣如何挑戰全球經濟秩序》:[美] 保羅·維格納(Paul Vigna),邁克爾·J·卡西(Michael J. Casey)著;吳建剛譯,電子工業出版社,2015年
《爭議比特幣:一場顛覆貨幣體系的革命》:何建湘,蔡駿傑,冷元紅,中信出版社,2014年
《解密比特幣》:劉寧/沈大海著,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數字貨幣:比特幣數據報告與操作指南》:李鈞,龔明/毛世行/高航,電子工業出版社,2014年
《比特幣》:羅強/張睿,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8. 2016年互聯網金融行業都發生了哪些大事

2016年,被外界稱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元年」,密集出台的各類監管政策,令「合規」成為行業從業者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上海舉行成立大會。作為互聯網金融行業首個「國字頭」的自律組織
網貸洗牌 《暫行辦法》明確了網貸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時對網貸主管機構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行了分工,實行「雙負責」原則。網貸機構有12個月的調整期。在此期間,
大部分平台都面臨著整改、轉型乃至清盤的壓力。
專項整治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最終確定由人民銀行牽頭開展,17部委共同參與,被業內解讀為「最嚴監管」。目前,專項政治工作已經進入清理整頓階段,業內預計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後,行業會迎來新一輪的洗牌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最終確定由人民銀行牽頭開展,17部委共同參與,被業內解讀為「最嚴監管」。目前,專項政治工作已經進入清理整頓階段,業內預計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後,行業會迎來新一輪的洗牌。
央行清理支付牌照
2016年,央行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監管思路出現了重要轉折。
央行清理支付牌照
2016年,央行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監管思路出現了重要轉折。
消費金融成紅海市場
過去一年整個行業在監管收緊下,大部分網貸平台以合規為方向,根據網貸行業的「基本法」和「暫時管理辦法」去調整。未來,地方金融部門備案、銀行託管、電信業務許可證成為網貸平台必須完成三個主要的合規要件

9. 2016年6月政府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資金盤的行動會什麼時候結束

打擊詐騙犯罪 ,非法集資
不是一會兒的事
誰知道什麼時候結束,說出來都算泄露機密了

10. 2016年最新互聯網金融產品有哪些

1、追求穩定適合銀行理財
銀行理財作為傳統理財方式的一大代表,其風險是比較小的,適合於那些追求穩定的投資人。春節期間受各大銀行促銷活動影響,以及節日期間資本市場資金略顯緊張,股市吸金效應仍然存在,節日期間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會有小幅回暖,融融建議趁機配置一些中長期的高收益理財產品,提前鎖定收益。
不過風險小不代表沒有風險,投資人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還是要審核好項目情況,做好自身的風險評估工作,類似專業理財人員給客戶進行理財規劃前都有相關的財富體檢,幫助客戶了解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收入構成、理財目標及風險偏好。
2、股市牛勁不減
2016年開年以來,股市的牛勁依舊不減,也有融融顧問認為,央行降息對股市是明顯利好,雖然後市不會像這周這樣漲幅非常大,但長期來看是向上的,老百姓可以適度投些資 金入股市,也可以選擇投資基金,從歷史業績看,指數型和偏股型基金是可以選擇的。因此,市民在理財資金的配置上可以適當進行調整,適當提高高風險類資產的配置比例。
3、高收益還看互聯網金融
今年的互聯網金融平台競爭異常激烈,隨著監管的加強,各大互聯網金融平台都使出最大的勁來爭取客戶資源,廣大投資者可以抓住時機,以期獲得不俗的收益。另一方面,P2/P行業整體一般在10%左右,向來比其他理財產品收益高,這是很多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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