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聯網金融的大力發展給保險業帶來了什麼機遇和挑戰
間接的普及客戶對保險的認識.更多的人會購買保險且保費會相對更低 對保險銷售員工來說會有一定影響
❷ 互聯網保險屬於互聯網金融么
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已經開通了網上投保,比如平安公司。這屬於網路金融的一部分。我對平安公司比較了解,如果開通了平安一賬通,可以在平安的網路平台上購買保險。股票基金和其他理財項目,還可以向支付寶一樣網路消費。
❸ 互聯網保險,互聯網證券和互聯網金融關系
保險,證券,銀行。金融所屬
❹ 互聯網保險,是機會還是陷阱
過去的兩年,是金融產業風雲突變的兩年。2013 年,余額寶將歷史帶入了互聯網金融的時代;同年,P2P 同樣將歷史帶入了互聯網信貸的時代;再緊接著,互聯網證券、互聯網徵信、互聯網理財等,各種「互聯網+」的模式遍地開花……可就在這樣一個風雲突變的小時代,保險,作為金融產業中重要的支柱之一,卻一直表現的不溫不火。難道可以將各種豬吹上天的互聯網的風,卻吹不動保險這一塊頑石嗎?
一、中國保險行業的四大痼疾
在講述中國的互聯網保險之前,就不得不分析一下中國的保險行業的現狀。在經歷了過去 15 年產品創新、渠道創新兩輪驅動下,中國保險行業(產險和壽險)的粗放增長開始變得溫和起來。在如今這個時點客觀回望,毫不客氣地說,發展至今,中國保險行業仍面臨四大痼疾。
1. 保險意識依然薄弱
我猜正在讀此文的國人們均應受過不錯的教育,但大家問問自己和周圍的人,有幾個人主動在中國購買過保險產品?如果買過,買過多少?相比歐美日等成熟國家,縱使今天,中國人民群眾的保險認識、保險意識仍然較為初步,遠未成熟。
以壽險深度為例(總壽險保費相對於 GDP 的比),中國大陸的壽險深度大概是不到2%,而同比香港地區是 11%,台灣地區是 15%,即使印度也有3%。另外從人均保單來看,相比歐美人均最高可達 5 張以上保單而言,中國人均保單不足 1 張。盡管近幾年來大家對保險的意識越發強烈,但總體來說中國的廣大人民群眾對保險的認識仍然以被動推式為主,而非主動拉式。意識薄弱是目前整個行業最深層的痼疾。
2. 渠道過於強勢
**何為渠道?渠道是賣的途徑,請注意,這里是「賣」而非「買」。大凡消費者有主動意願購買的,渠道費用最終都會被擠薄或者被顛覆;但對「賣」的行當,卻會變做「渠道為王」。但可惜,保險屬於後者。「場景」是從互聯網領域借用來的最合適的描述保險渠道的詞。
由於痼疾 1 的存在,國人買保險,一定是被動推式的,也就是說買保險一定伴隨著具體的場景:只有在醫院看到生老病死,才會萌生買壽險健康險類的想法;只有在機場看到航班墜毀的噩耗,才會萌生買航意險的想法;只有在期盼淘寶寄貨的時候,才會萌生買退貨險的想法。場景論導致了保費成本里渠道費用的強勢。
以航意險為例,大家在機場或者攜程去哪兒買到的航意險里 90% 以上都是渠道費用。於此同時,為了賣掉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們也不得不僱傭了 250 萬的代理員滿地跑,苦口婆心的推銷產品,這些費用最終不得已都攤銷到了保費上。甚至保險公司發展到今天,渠道的強勢使得組織架構也圍繞著渠道建立,這使得傳統保險公司顛覆渠道又難上加難。
不過這一點其實是保險行業里一直無可奈何的悖論。你可以不在機場買貴的航意險,可是不在機場又有誰會想起買航意險呢?近些日子有不少互聯網保險的創業企業提出顛覆保險、顛覆保險黑心渠道的口號,從原理上講這符合互聯網精神,說的也是實話;但這里保險公司也是一半被冤枉的,因為這也並不完全是保險公司的過錯。其實這里有一個有意思的推演,當這些互聯網保險企業真的壟斷了流量,他們會不會自己也演變成一種渠道?這好比早年剛剛起步的旅遊門戶網站,廉價保險似乎是一種獲客與增值服務,但有一天若真變成了攜程和去哪,這渠道的費用賺還是不賺?
3. 產品同質化嚴重
注意這里用的是同質化嚴重,而沒有說產品匱乏。其實中國保險行業從來不缺保險產品種類(甚至很多奇奇怪怪的險種也能,也只有在中國被發明出來,保監會不鼓勵,這里也就不細說了),翻開大凡一個保險公司的產品本,都有成百上千上萬的品類,而問題在於絕大部分人,包括很多保險從業人員,都看不懂這些產品,也挑不出來恰好適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不多,也不少。
這其實也不能全怪保險公司,其實目前相當一部分消費者是把保險當作理財產品來看的,這就是為什麼中國從險種上看,80% 以上的險種都是分紅險,傳統保障型險種不到 10%。保險公司也要賣保費生存,這就逼著保險公司挖空心思的琢磨推介保險的理財屬性。不過近些年這個已經大為改觀,到處都能聽到「保險回歸保障本源」的反思了。
同質化的另外一個層面是監管對費率的管制。以車險為例,在中國,不同的種的人開同種的車,保費是一樣的,不同保險公司賣的產品價格也大致差不多。所以導致大家只能挖空心思的抓渠道、提供增值服務來獲客、留客,進而逼著保險公司都變成了銷售公司、服務公司。所以,消費者、保險公司、監管幾方盤根錯節的融成了今天中國保險產品復雜的現狀。
4. 從業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在西方,特別是以美國為例,保險銷售員是很高大上的行業。因為美國搞的是綜合銷售,而保險本來就是個人金融投資資產里的重要又復雜的環節,所以只有高端的金融人才才可以從投資組合的角度為消費者提供量身訂做的綜合產品推介,這也是為什麼美國的保險銷售員都是大學生,而且都是成績優異的大學生。但中國似乎完全相反。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賣保險的似乎成了貶義詞。
而的確客觀來看,目前市場上大部分的保險代理人都是大媽。大媽賣保險本來沒什麼,但問題出在中國有句古話,叫「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所以按此理論,被大媽賣的人一般也是大媽…那所謂的有保險意識的白領、金領,他們的保險找誰來賣呢?
這造成了中國保險市場有一個有趣的現狀——有保險意識的人發現好像不知道哪裡買保險;而不相信保險的人家總有人推銷保險。不過近年來也西學東漸,國內大的保險公司都意識到這個問題,開始試水高端保險銷售團隊了,這里不贅述。這也客觀上給互聯網保險一個可能的契機。
二、互聯網保險面臨的四大挑戰
開篇其實點了一個題:互聯網+的模式層出不窮,為什麼互聯網保險一直不溫不火。有了I的鋪墊,第 II 部分可以回答這個問題了。其實不是不溫不火,而是每次火起來都被撲滅,以失敗告終,而且至少有三波了。所以這里要說說為什麼互聯網保險總沒搞起來的四大挑戰。
1. 保險的非標准化
P2P 為什麼能爆發,很大一個原因是信貸/理財產品的標准化。對於投資人來說,絕大部分人只關心產品的回報和期限,而並不關注這些 P2P 和寶寶的投資標的。理論上講,風險和收益總是成正比的,所以原理上 P2P 產品的定價應該是蘊含了風險估值的(至於目前國內的 P2P 平台是否正確的定價了風險這是另外一個問題),而只有標准化的產品才適合互聯網銷售的。
但保險不一樣,保險是非標准化的。特別是壽險產品,當消費者面對幾頁或者幾十頁的產品說明書時,沒有人敢說能完全看的懂。這里引出了保險的一個根本特性:壽險產品的非標性導致了人的重要作用,而消費者真正購買的觸發點只會有兩個—— 要麼是「場景」,要麼是信任。這便是為什麼幾番互聯網保險的嘗試後,大家發現直接在網上賣傳統壽險產品是行不通的,所以有了中間路線——要麼賣財險(航意、車等),要麼把代理人搬到線上。那麼互聯網上是否有適合的壽險產品?這是後話。
2. 保險的「場景」問題
這一點在前文已經描述了。但這里引申出互聯網保險的第二個挑戰。保險的場景是廣泛的,既有線下、又有線上——醫院、機場、幼兒園、電商…線上的場景可以變成互聯網保險內生的渠道,但線下的呢?既然說保險產品是順人性的,那線下的場景能不能一定搬到線上呢?
3. 保險互聯網化離不開保險公司
同樣參比 P2P。P2P 能夠爆發其實有關鍵的一點,經常被大家忽略,就是 P2P 和銀行的關系。P2P 兩端,無論是標的還是投資人,從本質上是可以脫離銀行的。脫離銀行的直接好處,是擺脫了監管從而可以野蠻生長,因為金融的監管從本質上一定是風險相惡的,這也是為什麼 1 年之內冒出 2000 家 P2P 的重要原因。而保險不然。保險產品賣出去只是第一步。
後面還有承保、賠付、投資等一大堆後續工作,這一切都離不開保險保險公司;更主要的是,按照現行監管,只要收取保費,那麼保費就要一定放在保險公司牌照下。這就意味著互聯網保險從內生上便無法擺脫保險公司的魔爪,一定要與保險公司伴生。有金融監管的劍懸著,又是保險這種對風險極為謹慎的重劍,這與強調顛覆與解放的互聯網思維本身就是向左。除非自己變成一家純粹的互聯網保險公司,互聯網化談何容易,這也是後話。
4. 保險的逆向選擇問題
說明這個問題,要說說保險賺錢的一個重要本質。最原始的保險形態賺的是概率的錢,也就是所謂的死差,後來才有了所謂的利差和費差。也就是說承保群體必須足夠大才能滿足大數法則,才可以讓不出事的人的錢補給出事的人和保險公司。
從邪惡的角度看,保險最喜歡的群體,應該是那些被動說服的被危言聳聽的群體,因為他們出險的概率不高;而最不喜歡的群體一定是那些主動要買保險的人,一般不整天出差飛來飛去的人怎麼會主動想到買航意險?所以這里推演出了互聯網保險的另一個重要悖論:互聯網渠道跳過了人做中介,意味著消費者一定是主動購買,而主動購買的群體很可能是出險概率偏高的,而出現概率偏高的群體很可能是賺不到錢的。所以互聯網保險的隱型定向群體恐怕就是不賺錢的群體。
三、互聯網保險的七大趨勢
盡管保險行業有自身痼疾,盡管互聯網保險有避不開的挑戰,但商業模式的不斷演進的步伐我們倒是堅信一定是不可逆的,盡管這一演進必然也是螺旋式的曲折上升。按照互聯網金融的演進路徑,作者認為互聯網保險可能也會按照渠道創新—產品創新—模式創新三步的規則進化,但由於消費者已經被互聯網金融過分的教育過了,所以恐怕這三步的步伐會緊湊很多。未來已來。在當前時點,我們或許可以看到互聯網保險的七大發展方向,有的早些,有的晚些;有的顛覆性,有的微創新。
1. 保險價值鏈分拆與細化
目前的保險公司從獲客、承保、理賠、投資通吃。但理論上講,其實獲客、理賠、投資都可能出現細分玩家。保險公司不可替代的部分是資產負債表的承載體。所以保險公司並不一定是產品開發、獲客、理賠、投資的最強玩家,至少不是唯一玩家。所以未來不排除整個保險的價值鏈會出現分拆與細分。這一點在美國已經出現了趨勢。谷歌和亞馬遜逐步承擔起了渠道和營銷的智能,而風險管理和理賠都出現了非保險公司的新型玩家(Verisk、Guidewired 等)。
2. 基於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精算定價
作為金融機構,保險最為核心的地方,就是對風險的定價。目前保險產品的定價都是基於傳統的定價理論和模型(目前中國壽險很多產品的定價仍基於上世紀制定的死亡表)。伴隨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發展,相信保險定價一定會出現顛覆性的變革,實現對各種風險更為精準、自我學習、動態的定價。就保險本質,死差是俠義的保險最核心的盈利模式。所以誰能更精確的定價風險,誰能賺的更多。
但科技的進步向來都是雙刃劍。對於大數據對風險的精準定價其實保險業內存在爭議。簡單的說,保險是要大數法則才能轉起來的,也就是說總要把出險概率高和低的人放在一起,才能賺大數的錢。假設未來大數據發展到極致,可以精準的定義每個個體的差異化的風險,那保險最後賺的是誰的錢?這里不展開討論了。
3. 基於個體的定製化定價
圍繞保險產品,如前文所述,目前市場上基本同類產品的定價都差不多(比如以車險為例)。伴隨第二點的深入,以後必然會出現差異化的定價、差異化的產品以致差異化的分工。比如,做 VC 的 30 歲女開紅色的跑車,在保險公司A的車險可能是 100 元;但在保險公司B可能只有 50 元。也就是說,伴隨著費率的市場化,未來會就產品和人群一定會出現專業細分的保險公司。
4. 基於雲+端的遠程信息獲取、處理、定價系統
以車險為例,通過創新的車聯網技術,使得車況、路況、駕駛員習慣都能得以實時捕捉與分析,進而得到更為精準的定價和更為迅捷高效的查勘定損。再以壽險為例,結合可穿戴設備,可以對用戶的體征進行更為精準的採集,進而實現飲食、行為的推薦,達到對保費的重新定價。事實上,目前已經有些財險和壽險公司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
5. 無縫的數字化中後台與大數據的變現
保險公司內部轉型與變革的必然趨勢。中國目前大部分的傳統保險公司在中後台管理和自身數據的分析處理上仍以手工、靜態為主,自動化程度仍有進一步提升空間。因此服務於保險公司的創新、易用的數字化手段依然看好。
6. 基於互聯網場景的險種
如前文敘述,保險的銷售一定伴隨著場景。傳統的保險產品是由傳統的線下場景伴生出來的。伴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無論在產品、需求、客群等方面均出現新的「線上場景」,比如虛擬生活與虛擬資產、簡單明了的專項重疾險、適合家庭群體特徵的捆綁險、賠付靈活(日繳月繳)的意外險等。
這些險種很大程度上伴隨著互聯網現象會出現短平快的需求。而傳統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報備上大船難掉頭,很難滿足這一快速創新、快速迭代的要求,這客觀上給了初創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窗口與機會。但從長期來看,同業與互聯網巨頭的介入也必然使這一領域競爭愈發慘烈。
7. 構造純粹的「互聯網保險」形態
如今中國保險行業中渠道過於強勢,導致產品、組織架構都要圍繞渠道建立。因此導致傳統的保險公司很難真正做好互聯網保險——他們不可能從組織架構層面重新塑造一個保險公司。所以顛覆性的保險公司只能從推倒重來。
保險最原始的本質是互助(比如美國的 western mutual,英國的 Lloyd 都是互助本質),互聯網其實是最可能實現互助的載體(使得地理位置、時間的聚集成為可能)。因此從真正顛覆的角度看,「相互保險」很可能未來會出現真正的大眾的、純粹的互聯網保險形態:有相同需求、利益的群體將資金放到統一的互助池中,出險以後從池子里來,不出險就分還互助人。真正的取之與眾,用之於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由於大家的需求、利益相同(同類人),風險定價會有同質性,更主要的是真正的消滅了渠道,大幅降低了成本。
互助是保險的本源,所以並不是天方夜譚。而從監管層面,對於這一形態也先知先覺,日前出台了《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明確了態度,卻也提高了門檻。
四、互聯網保險的最大悖論
作者把本文結題部分定做互聯網保險的最大悖論。那麼什麼是互聯網保險最大的悖論? 互聯網保險的最大悖論,其實就是互聯網保險,到底是互聯網,還是保險。這個問題其實在沒有實證的情況下是蠻難回答的,至少作者還的確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在 P2P 經歷了一整年的喧囂之後,作者給 P2P 最大的悖論下的結論是,P2P 源於互聯網,但回歸金融本質。那互聯網保險也是這樣嗎?
互聯網作為新型的商業模式本身就具有巨大的顛覆性。互聯網帶來最大的顛覆性之一,可能是用所謂「想像空間」來估值的神奇理論 – 按照這一神奇理論,互聯網元素公司的估值不是以盈利能力為准繩的,而是以可想像變現的用戶數與數據量為准繩的。
在此種理論下,最郁悶的莫過於那些有著巨大可變現用戶數和數據的傳統行業了,比如電信、銀行、保險。以銀行為例,它有著海量的用戶數和數據量,它做大數據、徵信綽綽有餘,但可是誰叫它是傳統金融行業呢?也只能在前些年還以低於 1 的 PB 估值。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互聯網企業不願意惹上金融、要和金融撇開關系的原因。
同理,那互聯網保險呢?如果從保險的角度看,資本市場對保險的評估是以內涵價值為准繩的,這便是為什麼保險公司一定希望做長期的壽險產品。按此,目前市面上不斷涌現的互聯網創新險種,其實內涵價值是不高的。但若以互聯網的角度看,卻是另一個故事。
低價值的險種、甚至免費的險種變成了獲客的巧妙手段,的確,高賠付的成本或許比日益漸漲的流量獲取成本還要便宜。按照這一邏輯,獲客之後,下一步便是希望這些「用戶」能夠購買高價值的保險產品。當然,這一步是否能實現目前還無法知曉了。
所以考慮把這一問題留給讀者,也希望大家各抒己見!
❺ 什麼是真正「保險」的互聯網金融平台
基於保險而衍生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是豆芽金服互聯網金融服務平台的重回要一環,以」理財答+貸款「方式做一站式保險金融服務,保險、場景化渠道,在場景化渠道開發上建立起長期的合作關系,在產品及服務體驗上,以大數據為基礎,通過分析用戶長期大量的互聯網蹤跡,還原其社會背景、財富結構、消費習慣等特徵,驅動保險產品的內容、定價及服務
❻ 國家針對互聯網金融和保險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
通知稱,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❼ 保險公司旗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怎麼樣比如惠金所
首先金融領域一個是放貸一個是理財,
二互聯網金融就是做這個居中交易信息的價值!
看你的需求是什麼,每家公司因為實力以及保險方向不一樣所以都不盡相同!
❽ 互聯網金融和互聯網保險有哪些創新應用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金融與傳統內金融的區別不僅容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理論上任何涉及到了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眾籌創富通寶等模式。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自然而然為適應新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
❾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什麼是互聯網保險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互聯網保險,指實現保險信息咨詢、保險計劃書設計、投保、交費、核保、承保、保單信息查詢、保全變更、續期交費、理賠和給付等保險全過程的網路化。網路保險無論從概念、市場還是到經營范圍,都有廣闊的空間以待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