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從哪些邏輯角度考慮
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有其特殊性,如跨地域、跨時間、業務相互滲透、綜合性強等特點,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難以有效適應監管需要,需要不斷創新。當然,互聯網金融並未從本質上顛覆金融特徵,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也應遵循金融自身的規律以及市場監管的內在邏輯。
所謂金融的邏輯,無非是在陌生人社會下,不同交易主體在不同時間和空間的信用交換問題。信息是信用交換的基礎,信任是信用交換的本質。離開了這兩者,金融業就魂飛魄散了。無論是眾籌、P2P還是其他互聯網金融派生形式,都沒有背離金融的這一本質。信息規制是最基礎的方法。通過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可以讓人們知道交易對手是誰(包括交易平台及發起人等),交易標的是什麼,交易風險有哪些,交易前景如何等。由此,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信息規制就成為互聯網監管的基礎。
互聯網金融需要以交易雙方之間的信賴為前提,因此,履約能力和履約意願成為信用規制的核心指標。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出台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實際上就是在信息規制的基礎上,實施相應的信用約束。在專業評級機構介入之後,既可以對互聯網的各方參與者進行機構評級,也可以進行產品和服務評級。
那麼,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路徑是什麼呢?筆者認為,除了前述的信息規制與信用機制外,還需要再加上適度的市場准入規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社會監督,保住金融安全和穩定的底線等幾方面內容。
一是適度的市場准入規制。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具有高度競爭性和時代性的金融形態,過多、過寬的行政許可將削弱甚至扼殺其創新活力,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當前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應盡量少施加高強度的管制措施。原則上,除了現有的金融市場准入行政許可事項外,不宜再增加太多行政許可。但基於審慎監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採取注冊、備案等相對中性或者低強度的市場准入措施。此外,也可以考慮以負面清單機制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進一步規范,更清晰地劃定互聯網金融市場准入邊界。
二是對合同自由的規制。當前,對互聯網中合同自由實施必要的限制,主要是要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規則,運用相關法律規則對互聯網交易平台、互聯網金融發起人等具有優勢地位主體的格式合同條款等進行適當規制,保護居於相對不利地位的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就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在實踐成熟的基礎上,可由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擬定示範性的合同文本,重點是防止以格式合同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三是標准規制。在標准規制時,既要考慮到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考慮到審慎監管標准以及市場主體的行為標准等。行業自律標准可以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協會通過制定行業規則和標准,加強自律懲戒,可以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確立有效的標准規制。
四是金融安全和穩定。如何建立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安全和穩定機制,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當前,尤其要嚴守不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和系統性金融風險「兩條底線」。國務院近期決定在全國進行一場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行動。筆者認為,在此過程中,監管部門應在摸清互聯網金融安全和穩定底數的基礎上,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更多的發展和騰挪空間。未來,可以考慮在現行公司法、破產法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和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退出機制。
2. 試述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特點及相關法律規定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規制和監管的不同層次
目前,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和監管,概括起來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
(一)規制的兩個層次
從迄今為止的情況來看,對金融服務貿易的國際層面的規制主要體現為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主要是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GATS)、《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金融附件》)和各成員方金融承諾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構成的架構體系。這一層面的規制是通過對世貿組織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貿易的措施進行調整和約束,以建立多邊的金融服務貿易秩序,達到世貿組織在金融領域推行自由貿易和公平貿易的目的。 世貿組織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所採取的方式是對成員方施以以上架構體系下的國際義務,由貿易政策審查機制來監督和督促成員方履行義務,由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實施保障。除國際層面的規制外,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還存在國內層面的規制,體現為各國國內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政策。世貿組織在國際層面上所要規制的就是各成員方國內的政策措施,世貿組織通過對成員方的國內規制措施實行反規制來推行貿易自由化,因此,國際層面的規制對國內層面的規制影響甚大。
(二)監管的兩個層次
對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也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但具體情形與規制的兩個層面有所不同。世貿組織在《金融附件》中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作出了規定,指出:「盡管有本協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規定,但是不得阻礙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採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誠信和穩定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不過,世貿組織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監管的規定也僅此而已,從中可以看出這一規定主要是世貿組織對成員方進行審慎監管的授權,而不構成規范成員方監管的系統規則。這顯然有別於前述規制的情形。由於「審慎例外」是一個非常寬松的授權性規定,沒有太多具體的內容,因此,各國在監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過多的限制。而規制則不同。雖然服務貿易包括金融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不久,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尚有待補充、發展、完善,但是,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架構已經成形,有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主要方面的規則已經具備,因此,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構成了一個體系。
世貿組織在監管問題上的規定所具有的特點,使其能夠從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中抽身,而專注於貿易問題,同時也為從事國際金融監管的機構致力於制定監管標准和推進監管留出了空間。目前,世界上參與國際金融業規制和監管的機構不少,但作用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技術型的機構,主要致力於金融服務或特定種類金融服務標準的協調和統一,如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等;一類是推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極少涉及的標准協調的機構,如世貿組織。然而,金融離不開監管,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開展也需要監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監管標准,如資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國際金融業競爭的游戲場地,維護國際金融體系和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避免出現各國為獲得國際競爭優勢而競相降低監管標准所導致的規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現象。因此,對金融服務貿易國際層面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規則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於這一原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在國際層面上需要注重發揮世貿組織與巴塞爾委員會等機構的不同作用並使之相互協調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關監管的授權性和原則性規定也為各成員方在國內層面的監管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首先體現為國際化(intemationalization),對國內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對外國金融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准入的開放,意味著原有監管體系中市場准入監管必須進行變革,並進而引發其他方面的監管變革。又如,伴隨著跨國金融服務和跨國金融機構的進入,跨國金融機構的復雜結構使該類機構容易鑽監管的空子,使監管難以發揮效力,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破產就是一例明證。由於世貿組織對審慎監管僅有授權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相比前述規制的情形,成員方進行監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於世貿組織對監管只有授權而無太多實質性的規定,因此,本書擬在探究世貿組織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國適應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諾,重點探討我國該如何進行監管和完善監管的問題。
3. 如何構建我國民間金融法律規制體系
方法步驟一、
民間金融是游離於金融監管機構之外的所有金融行為及金融主體的總稱。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資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民間金融市場更趨活躍,呈現出主體全民化、取息暴利化、規模擴張化等特徵。目前,我國民間金融資金總額高達數萬億,卻沒有專門機構對其進行監管,且規范我國民間金融活動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禁止性規范居多,難以發揮理想的規范作用。規制措施的捉襟見肘和立法的乏善可陳,給民間金融留下很大的不確定性和灰色地帶,不利於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亟須從立法上對其進行規制,從准入標准、利率管理、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監測等方面提供操作性強的行為標准,降低交易主體的不確定性和交易風險。
方法步驟二、
對吸收存款類與非吸收存款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分類監管,並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交易主體、交易半徑分別構建其監管框架,是促使監管機構有效監管民間金融活動的手段。
非吸收存款類。私人借貸通常基於一定的地緣、血緣、人緣關系,最容易發生重復博弈的情形,信息對稱性強,欺騙者容易被識別。企業間借貸的交易雙方往往聚集在特定的區域內,交易當事人很容易能通過建立長期的合作夥伴關系識別對方是否誠實履約。因此,局限在小范圍內的私人借貸、企業間借貸自身存在一套約束與懲罰機制,市場競爭秩序完全可以保障其正常運行,只需在法律上對其形成的契約進行有效保護,並通過引導、鼓勵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而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專業放貸機構,其交易半徑更為廣闊、交易雙方接觸機會不多或人員流動頻繁,導致信息網路、社會規范和懲罰的有效性逐漸減弱,因此需要在原有交易中增加專門從事收集、保存及公開違約信息的參與人即第三方市場主體,由其採取可靠的懲罰措施規避現在及未來可能存在的欺騙活動,評定交易者的信用等級。
方法步驟三、
吸收存款類。民間金融演變成私人錢庄、標會、合作基金會等吸收存款類機構後,其運作機制變得錯綜復雜,交易規模和半徑進一步擴大,極易演變為變相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資,引發社會風險。而訴訟救濟存在雙方力量懸殊、訴訟成本高昂等弊端。對此,可引入第三方機構,並輔之以政府監管。即可設計一定的組織形式如投資中介組織,將企業籌資者與分散的投資者連接起來,再由第三方組織通過對投資中介的監管,將不誠信的交易者驅逐出市場;也可由第三方組織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屏障,最大限度消解二者之間的直接對抗。在政府監管層面,應採取更靈活有效的監管措施,賦予企業較大的經營管理自主權,鼓勵其在內部風險控制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自律性監管。
方法步驟四、
完善民間金融相關法律規范,引導民間金融良性發展。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將民間金融納入規范化軌道是促使其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民間金融規制體系的構建亦應順勢而為,通過立法確認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建議修改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承認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賦予其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在此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重新界定合法與非法金融活動和金融組織之間的界限,修改貸款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放寬對企業間借貸活動的限制,將企業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信貸合約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制定放貸人條例、合會管理辦法等,明確合會、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組織的產權構造,承認各類民間金融中介組織的合法地位。對利率水平給予較大的容忍,按照借貸用途或金額的不同,實行差別化的利率控制機制。對超過一定數額的貸款可由監管機構在科學調查與評估的基礎上設定利率上限;對限額以內的借貸交易,允許民間金融的投資人與借款人根據市場需求協商擬定利率,向監管機構登記備案即可生效。
方法步驟五、
強化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明確監管主體,形成以銀監會為主導,央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監管體系,明確各機構職能與分工,形成構架清晰、權責明確、信息共享的有效監管網路。建立市場准入制度,監管機構應對民間金融主體資格、業務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限制,必要時可要求民間金融組織交納保證金或准備金,防止市場風險的擴散。建立風險防範制度,根據民間金融組織的規模和運作特點,設置區別於正規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金和資本維持規則,增強其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建立危機處理制度,將民間金融納入存款保險體系,對出現嚴重風險的民間金融組織實施快速有效處置措施,將其因破產倒閉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降至最低。
方法步驟六、
規范民間金融融資活動,保護民間金融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設定放貸人信息披露義務,對放貸協議、放貸人資格、放貸產品構成及風險進行清晰、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推行標准合同,由監管機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製作標准合同,為借貸雙方提供規范、統一的契約文書範本,促進民間金融交易行為的標准化和規范化。規范營銷與收債行為,確立民間金融放貸人的營銷行為准則,要求放貸人在廣告宣傳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禁止採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催賬還錢。
方法步驟七、
民間金融是一把雙刃劍,其雖能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也易引發欺詐及犯罪行為,增加了金融體系的安全風險。我們只有把握民間金融的特點,遵循區別監管、分類規范、疏堵並舉的原則,將其納入國家宏觀調控的整體框架,有步驟有層次地推進相關法律規范建設,才能真正實現維護金融穩定、提高金融效率的目的。
4.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市場規制中如何發揮作用
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確實會為整個行業帶來諸多利好,比如:
1.加強行業自內律
2.使各家平台容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3.促進行業數據整合以及加強行業交流
4.加強各個平台的風控協同
5.更加能夠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6.增強相關企業的信用,加速行業淘汰,大大減少「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5. 我國民間金融具體有哪些形式對民間金融規制的研究有哪些
目前,針對特定對象進行股權融資和股權投資的形式,稱作私募。這是合法的融資途徑。這種方式不承諾收益,不公開宣傳。一般的民間借款不會高於銀行商業利率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