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聯網金融協會 哪些p2p成員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譯為 「人人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 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 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P2P信貸服務公司是民間借貸 的「市場版」。 它指的是有資金 開丏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 過信貸朋務中介機構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還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費。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衷於向大企業放貸。在銀根不斷收緊、通貨膨脹形勢日益嚴峻、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大量民間資本不斷積累,投資渠道單一狹窄的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上歷史悠
久借貸方式的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同時,席捲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新形式——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2006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貸
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P2P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問題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P2P網路貸款平台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台,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平台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P2P網路
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貳』 央行最強陣容出席:中國互金協會籌備會都說了些啥
1月29日舉辦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培訓活動是行業內重要里程碑式事件。一行三會多位領導及頂尖智庫的出席以及逾400家金融及類金融機構的參會規模使本次活動成為自互聯網金融行業誕生以來規格最高、影響力最大、方向性最明確的標志性事件。
網路借貸雖然尚屬新興領域,但經過短短幾年發展已經成為擁有近2600家平台的萬億級市場,並成為互金行業的重要組成之一。作為約40家代表性網貸機構之一,安心貸有幸獲邀參會並近距離了解了高層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規劃及指導。
圍繞本次活動的主題「學習政策法規,防範金融風險,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參會領導及嘉賓就風險控制、政策解讀、行業標准,行業地位及發展前景等主題進行了詳細闡述,為互聯網金融行業今後的成長定下了明確的基調。
風險控制
協會籌建領導小組組長,原央行副行長李東榮、行業權威智庫吳曉靈、以及人行條法司司長張濤等領導分別強調了風險防範之於行業發展的首要作用。
協會籌建領導小組組長,原央行副行長李東榮
李東榮在開班動員講話中首先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同時重點強調互聯網金融沒有脫離金融的本質,防範風險是行業永恆的主題。協會作為社會行業自律組織,將承擔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的職責;其主要職責為防範化解互聯網金融風險,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他特別提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核心在於 「學法規、防風險、促發展」,提示與會機構要在有敬畏之心的同時像保護自己眼睛一樣保護這個行業。
全國人大常委吳曉靈也再次明確提出互聯網技術運用於金融業並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應准確理解各類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本質屬性,對金融的法律紅線懷有敬畏之心。
人行條法司司長張濤從政策風險、道德風險、技術風險等方面大著重強調了風險防範對於行業發展重要性。
政策解讀
作為制訂經營管理規則的牽頭組織,中央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副局長楊春艷及人民銀行條法司處長王晉分別詳細解讀了2015年年底頒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這是官方對指導意見的首次解析,增強了各參會機構對政策的理解和認識。
行業標准
互聯網金融行業作為萬億級新興領域,亟需統一規范的標准體系進行規范指引。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王永紅亦專門就此議題向參會機構進行了宣講。截至目前,協會已基本完成了《互聯網金融標准體系》的框架搭建工作,該標准體系分為通用基礎標准、產品服務標准、運營管理標准、信息技術標准,和行業管理標准5大類別。從橫向(業務形態)和縱向(業務管理)兩個維度細化為45個二級標准子類;按照業務模式和業務流程兩條主線又形成了152項具體標准。
此外,業內一直關心的「信息披露標准」也已形成。正在制定的互聯網金融標准還包括《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技術規范》、《互聯網金融雲計算安全技術要求》、《互聯網金融雲計算容災規范》等。
行業地位及發展前景
關於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定位及發展前景,央行調統司司長盛松成首先明確了互聯網金融將納入到央行統計范疇並肯定了互聯網金融數據對反映社會融資規模狀況、加強改善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互聯網金融融資余額4300多億元,在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指標中,占總量的0.3%,但占表內其他項目40%之多,成長速度快,增量多,而且比重會越來越高。」盛松成肯定了社會融資對供給側改則的重要支撐作用,並明確表示將網路借貸納入社會融資數據中會更准確的反應社會融資對實體經濟的貢獻程度。
央行調統司司長盛松成
針對網路借貸行業,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表示,十三五期間P2P余額會達到8萬億,平台數目會達到一萬家。姚余棟預測,十三五期間約有一萬億的資本金缺口,原本來應該由民營銀行來補,但現在民營銀行審批速度太慢,申請的積極性下降。「如果缺少一萬億資本金,那麼會缺少八萬億到十萬億的資金規模,這是基於實體經濟融資的需求,這部分將主要由互聯網金融網貸來補充,因此會有巨大發展空間。」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於2014年4月獲國務院同意成立,2015年8月通過民政部正式上報國務院批准籌建,是央行下屬的一級協會。協會成立後將在開展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形成統一的服務標准和規則、指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防範化解風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引導、督促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化、有序化發展。作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只有以互聯網的開發態度擁抱監管才有可能在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金融行業中穩定發展。
2016年對互聯網金融行業來說將是邁入規范化且波瀾動盪的一年。在政府宏觀監控和行業規范的雙重約束下,P2P平台自然會加強自律,步入正規化發展道路。但監管的趨緊,隨之而來的是行業競爭的加劇,洗牌會進一步加速,只有優質平台才能在大浪淘沙中生存下來。
本次受邀參會的網貸企業不到參會總企業數的10%,占所有網貸平台的1.5%。安心貸作為參會網貸企業代表之一,將在未來積極擁抱監管要求,適時作出調整,為用戶提供更精細化的投融資服務。在業務模式的選擇(房產抵押貸為主)、經營區域的鎖定(北京及上海)、技術系統的搭建和維護以及總量規模控制等方面均以投資人資金和賬戶安全為最重要目標;以更加規范、更加透明、更加安全的方式同互聯網金融行業共同成長。
『叄』 2016年互聯網金融產品經理有哪些值得推薦的書單
一、金融史(共10本)
《中國是部金融史》:陳雨露/楊忠恕,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3年
《中國是部金融史2·天下之財》:陳雨露/楊忠恕,九州出版社,2014年
《世界是部金融史》:陳雨露/楊棟,北京出版社,2011年
《金融可以顛覆歷史》:王巍,中國友誼出版社,2013年
《金融可以顛覆歷史2》:王巍,中國友誼出版社,2015年
《這次不一樣:八百年金融危機史》:[美] 卡門M.萊因哈特/[美] 肯尼斯S.羅格夫著;綦相/劉曉鋒/劉麗娜譯,中信出版社,2012年
《圖說金融史》:李弘,中信出版社,2015年
《美國貨幣史(1867-1960)》:[美] 弗里德曼,[美] 施瓦茨 著;巴曙松 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
《百年中國金融思想學說史(第1卷)》:曾康霖,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年
《中國金融通史》第一卷-第五卷:李飛/趙海寬/許國信/洪葭管,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年
二、互聯網金融(共22本)
《互聯網金融》:羅明雄/唐穎/劉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3年
《新金融時代》: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手冊》:謝平/鄒傳偉/劉海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
《新金融·新生態》:霍學文,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即將到來的新金融時代》:姚文平,中信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金融框架與實踐》:李耀東/李鈞,電子工業出版社,2014年
《風吹江南之互聯網金融》:陳宇(江南憤青),東方出版社,2014年
《金融新格局·資產證券化的突破與創新》:林華,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與架構》:郭勤貴,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顛覆金融》:湯潯芳,企業管理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普惠金融:新金融時代》,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模式與創新》:胡世良,人民郵電出版社,2015年
《沒有銀行的世界》:西蒙·狄克遜,電子工業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中國經濟新引擎》,王斌,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玩轉互聯網金融》:孫誠德,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5年
《金融e時代》:萬建華,中信出版社,2013年
《互聯網信貸風險與大數據:如何開始互聯網金融的實踐》:陳紅梅,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藍皮書: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2015》,李東榮,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研究報告·2015》:陳勇,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藍皮書2015》,樂天/段永朝/李犁,電子工業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理論、實踐與監管》:範文仲,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金融邏輯與結構》:吳曉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共7本)
《互聯網金融法律與實務》:李愛君,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法律與風險控制》:黃震/鄧建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金融法律評論》:許多奇,法律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法律集》:白潔/劉洪國,世界知識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防範實務指導》:劉永斌,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中國實踐的法律透視》:吳曉靈,上海遠東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犯罪概說》:郭華,法律出版社,2015年
四、網貸P2P(共11本)
《中國P2P網路借貸:市場、機構與模式》:謝平/陳超/陳曉文,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年
《P2P:中國式高收益債券投資指南》:陳文,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P2P網貸風雲:趨勢·監管·案例》:黃震/鄧建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年
《中國網路信貸行業發展報告:P2P網貸平台風險評級與分析:2014-2015》:黃國平/武旭川,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
《lending club 簡史》:瑞頓(作者)/第一財經新金融研究中心 (譯者),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
《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5》:零壹研究院,東方出版社,2015年
《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4》:零壹財經,中國經濟出版社,2014年
《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3》:第一財經,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
《2014中國網路借貸行業藍皮書》:王家卓/徐紅偉,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
《2013中國網路借貸行業藍皮書》:王家卓/徐紅偉,知識產權出版社,2014年
《P2P網路平台運營手冊》:徐紅偉,同濟大學出版社,2015年
五、支付(共10本)
《支付革命:互聯網時代的第三方支付》:馬梅/朱曉明/周金黃/陳宇/季家友,中信出版社,2014年
《支付戰爭:互聯網金融創世紀》:[美] 埃里克·傑克遜(Eric M. Jackson)著;徐彬/王曉譯,中信出版社,2015年
《中國網路支付安全白皮書》,巴曙松/楊彪/朱海明,中國發展出版社,2014年
《移動支付理論與實務》: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年
《中國支付清算發展報告(2015)》:楊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
《中國現代支付體系變革與創新》:郭田勇,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年
《支付結算理論與實務》:曹紅輝/田海山,中國市場出版社,2014年
《中國第三方支付有效監管研究》:楊彪,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年
《電子支付與網路銀行》:周虹,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
《中國支付行業的黃金時代》:馬晨明,人民郵電出版社,2015年
六、眾籌(共17本)
《互聯網+金融=眾籌金融:眾籌改變金融》:楊東/文誠公,人民出版社,2015年
《五板資本市場:眾創空間+孵化+股權眾籌》:張煥軍,中國商業出版社,2015年
《眾籌金融生態》:王玉祥/劉文獻/楊東,中信出版社,2015年
《中國式眾籌》:楊勇/韓樹傑,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金融第三浪:眾籌崛起》:盛佳/湯潯芳/楊東/楊倩,中國鐵道出版社,2014年
《玩轉眾籌》:魏來,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智慧眾籌》:霍學文/沈鴻/黃震,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年
《眾籌:互聯網融資權威指南》:斯蒂芬·德森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
《眾籌:傳統融資模式顛覆與創新》:盛佳/柯斌/楊倩,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股權眾籌》:郭勤貴,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
《贏在眾籌:實戰·技巧·風險》:楊東/黃超達/劉思宇,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年
《解放眾籌》:劉文獻,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
《眾籌之路》:舒元/鄭貴輝/耿雪輝/徐榮,中山大學出版社,2015年
《實戰眾籌》:張棟偉,文藝出版社,2015年
《眾籌服務行業白皮書2014》,柏亮,中國經濟出版社,2014年
《眾籌》:默德威娜·里斯-莫格/路本福譯,中國華僑出版社,2015年
《眾籌投資從入門到精通實戰指南》:[美] 舍伍德·奈斯(Sherwood Neiss),[美] 傑森·W.貝斯特(Jason W. Best),[美] 扎克·卡薩迪·多里翁(Zak Cassady-Dorion)著;陶尚芸,沈玉平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15年
七、互聯網銀行(共5本)
《互聯網銀行:美國經驗與中國比較》:廖理/張偉強/王正位/趙岑,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
《銀行3.0 移動互聯時代的銀行轉型之道》:布萊特·金,廣東經濟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銀行:數字新金融時代》:[英] 克里斯·斯金納(Chris Skinner)著;張建敏譯,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聯網挑戰銀行:誰是21世紀的恐龍》:樊志剛/黃旭/胡婕,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年
《互聯網+銀行變革與監管》:閻慶民/楊爽,中信出版社,2015年
八、虛擬貨幣(共7本)
《貨幣革命:改變經濟未來的虛擬貨幣》愛德華·卡斯特羅諾瓦(Edward Castronova)著;束宇 譯,中信出版社,2015年
《比特幣:一個虛幻而真實的金融世界》:李鈞/長鋏,中信出版社社,2014年
《加密貨幣虛擬貨幣如何挑戰全球經濟秩序》:[美] 保羅·維格納(Paul Vigna),邁克爾·J·卡西(Michael J. Casey)著;吳建剛譯,電子工業出版社,2015年
《爭議比特幣:一場顛覆貨幣體系的革命》:何建湘,蔡駿傑,冷元紅,中信出版社,2014年
《解密比特幣》:劉寧/沈大海著,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數字貨幣:比特幣數據報告與操作指南》:李鈞,龔明/毛世行/高航,電子工業出版社,2014年
《比特幣》:羅強/張睿,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年
『肆』 怎麼看互聯網金融
沒有互聯網金融監管當局的寬容與支持,中國絕對成不了世界上互聯網金融最發版達的國家。
中國金融界權影響力巨大的金融家和監管者是推動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不可替代的人群,他們或極力推崇互聯網金融發展起到開拓性作用,有的是暗自呵護,有的雖強調監管而又不是一棒子打死。按職業分有金融監管者,比如,周小川、劉士余、易綱、胡曉煉等;還有金融界大佬:吳曉靈、謝平、楊凱生、馬蔚華等等。他們對互聯網的態度曾經確保了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同樣,他們的看法也將直接影響著中國金融互聯網未來。
『伍』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成立,請問32家會員單位的名單是什麼在哪裡可以查到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譯為 「人人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 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 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P2P信貸服務公司是民間借貸 的「市場版」。 它指的是有資金 開丏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 過信貸朋務中介機構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還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費。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衷於向大企業放貸。在銀根不斷收緊、通貨膨脹形勢日益嚴峻、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大量民間資本不斷積累,投資渠道單一狹窄的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上歷史悠
久借貸方式的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同時,席捲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新形式——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2006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貸
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P2P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問題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P2P網路貸款平台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台,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平台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P2P網路
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陸』 兩會有提到P2P嗎
提到過
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野蠻生長也成了今年全國「兩會」的關注熱點,在日前召開的政協會議上,有多名代表委員建議加速P2P行業的監管。
「P2P行業亂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監管的暫時缺失。因此,有必要加快出台P2P行業的監管政策,落實有節奏、松緊適度的監管,並且鼓勵、引導行業自律組織和第三方評級、咨詢機構的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永隆銀行董事長馬蔚華的提案指出。另外,全國政協委員、保監會原副主席李克穆的提案也主要是呼籲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馬蔚華建議,P2P的具體監管內容應該包含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規則、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監管內容以及對P2P網路借貸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時,李克穆也指出,「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更好生存發展的基礎性環節,首先要做到將互聯網金融正式納入金融監管的范圍,在審慎監管的框架下運行,以保護消費者利益。但互聯網日新月異的快速發展給監管工作帶來的難度更大,如何用適當的措施,既能夠讓其適度發展又要保障消費者利益,有很多技術性問題,監管上要有很多新舉措,才能達到審慎、適時以及合理的目標」。
對此,不少P2P行業的從業人士也呼籲加強對P2P的監管,並給出了建議。P2P行業監管是業內外討論已久的話題,且從多方面信息來看,監管模型其實已經基本形成,只待國家的最終頒布。在監管內容上, P2P行業一定要設定嚴格的行業門檻,同時對於具體監管措施要張弛有度,互聯網金融具備金融屬性,必須嚴守紅線,同時信息化科技應用是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最大的差別,所以要鼓勵創新,給互聯網金融留足發展空間。
還有相關負責人在P2P立法上建議,對於P2P平台來說,目前存在著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紅線等法律風險,高檢高法應盡快明確P2P平台的法律定位,監管層必須要明確自擔保的范圍,例如風險准備金是否屬於自擔保。同時建議由監管層牽頭成立國家層面的P2P二級市場,開放給各家平台進行對接,建立一套債權轉讓標准。最後應盡快進行互聯網金融立法。
不過,對於立法一說,也有業內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則表示,互聯網金融發展一年以來對金融改革發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進作用,雖然採用了現代的信息技術,但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政府不會有特別的立法規定。吳曉靈建議,對於做信息中介的互聯網企業不發監管牌照,只頒發普通的企業牌照即可,有利於客戶對資金行為負責,學會風險自擔,對於信用中介則要頒發金融牌照。
其實,央行、銀監會在這兩年一直與一些平台做著充分溝通與調研,對於正規平台來說是「求監管」狀態,監管的出台對於行業發展來說存在一定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