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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研究

發布時間:2021-01-20 07:11:01

A. 國際社會怎麼做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國普惠金融發展報告(2017)》精選(十三)

當前,在普惠金融得到大發展、金融服務逐步覆蓋「長尾」群體的情況下,「中小微弱」作為普惠金融的重點服務對象,過去長期被排擠在金融領域之外,因而金融知識相對欠缺,金融經驗不足。

這一群體極易形成認知上和行為上的偏差,導致自身利益受到威脅。金融機構可能會利用他們的弱點向其推銷不適合的產品和服務,導致他們面臨的風險被放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迫在眉睫的的工作。

目前我國尚待建立獨立的金融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金融機構行為風險管理不足,監管部門的金融行為監管與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

相較而言,國際社會已經在這方面做了較多努力,借鑒國際經驗,補國內之不足,是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從而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途徑。下文將介紹幾個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經驗。

01

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2010年7月,奧巴馬總統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案的第十篇《2010年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的核心是設立專門、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負責監管聯邦金融消費者法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和提供。這些規定構成了後危機時代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制的主要法律基礎。

監管機構

2008年次貸危機後,美國迅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消費者保護,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消費者監管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為了在聯邦政府中為消費者保護創造一個單一的責任點,「多德―弗蘭克法案」將以前由七個聯邦機構共享的許多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合並到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02

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2000年英國頒布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8年起,英國政府明顯加大了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程度,先後公布了《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強化現有框架》、《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特殊解決機制》等改革方案。

監管機構

英國的《2012年金融服務法》對英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產生了三個獨立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以及由原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拆分形成的審慎監管局(RP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其中FCA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完全由監管的公司提供資金和收取費用,對財政部和議會負責,負責整個金融業的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

03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案》,並將其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性法規,明確了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銀行法》、《存款保險公司法》、《信託和貸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協會法》等法案中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條款。

監管機構

2001年,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署(FCAC)確保聯邦監管的金融實體遵守消費者保護措施,促進金融教育,提高消費者對其權利和責任的意識。除了FCAC外,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辦公室、存款保險公司、金融交易和報告分析中心也有一定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FCAC與其他監管者之間建立了相關協調工作機制。

04

世界銀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

2012年6月,世界銀行發布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良好經驗》(以下簡稱《良好經驗》)。《良好經驗》中提出了適用於整個金融消費服務領域的39條通用良好經驗建議,其中包括6條有關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建議:

法律為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供清晰的消費者保護規則,而且要做出恰當的制度安排,保證這些規則得以完全、客觀、及時和公正地實施和執行。

特定金融行業的協會(必要時與金融監管當局和消費者協會協商)要為相關金融行業制定行為准則。這些行為准則應當得到行業內所有金融機構的遵守,並由一個法定機構或者有效力的行業自律組織監督實施。同時,一些金融機構設計的自願行為准則擴大了這些行為准則內容。這些行為准則都應當得到廣泛宣傳。

審慎監管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兩個獨立的機構,也可以置於同一個機構內。但是,無論機構如何設置,在審慎監管部門和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之間的資源分配必須能夠保證有效地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

所有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法律實體都必須取得特許執照(或登記),而且他們的市場行為(如涉及零售客戶的營業行為)必須受到合適的監管當局的監管。

司法系統必須確保能夠在所有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糾紛方面,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可負擔的、及時的和專業的最終解決途徑。

媒體和消費者協會應積極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

05

普惠金融聯盟(AFI)金融消費者保護指南

2014年,AFI在監管部門如何保護數字金融消費者的指南中重點指出了將數字金融消費者置於風險之下的六個薄弱領域,並提出了解決措施,包括:

關於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問題,要建立信息披露與追索救助法規和標准。

與技術有關的風險,實施最低產品設計標准。

關於代理商行為,出台代理商選擇、培訓和監督標准。提供良好行為激勵,檢查代理商及外包代理網路管理者的合同模板。明確告知用戶,金融服務商要為其代理商的行為承擔責任。

對於消費者對新型服務和新服務商缺乏經驗問題,要建立充分的運營風險管理系統,確保企業、經營模式和客戶資金的安全。

對於客戶數據隱私,出台關於客戶數據所有權、數據保密、收集、分享、糾正和控制機制的法規。

對於第三方和業務外包,需要金融服務商通過電信公司或代理商提供服務時仍要對服務承擔責任,包括建立和維持充足的投訴和追索救助機制的責任。

從以上典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可以看出,國際社會在積極地、全方面地推行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管是立法還是監管方式上都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詳細內容參見《普惠金融能力建設――中國普惠金融發展報告(2017)》第十三章《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

B. 媒體為何建議中國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

互聯網金融業態眾多的今天,現有「分業監管機構」消費者保護體系已不能完全保護金融消費者。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後,世界各國除了加強對金融市場監管之外,也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特別是對那些金融知識欠缺、承擔損失能力有限的消費者的保護成為國際金融監管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我國政府同樣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原「一行三會」陸續設立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內部機構,各自承擔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分別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中國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和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共同構成了我國「分業監管模式」下的中央層面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框架。

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

為此,我們有必要對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進行改革,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成為貫徹國務院金穩委有關「強化行為監管和消費者保護職能」的執行機構。統一金融消費者權益處置標准,構建全國統一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統一從中央到地方的消保投訴、審理程序和收費標准,強化全國各地金融監管部門的執行能力,為金融市場投資者權利保護提供可靠制度保障。

我們設想,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隸屬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推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計劃,監督金融消費者保護實施,指導和推動一行兩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一是擬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政策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度;二是開展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徹底改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多頭局面和混亂狀態,節約監管成本和司法成本;三是檢查並查處有關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四是組織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和咨詢服務;五是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各金融行業協會協調;六是開展對外交流,參與制定國際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規則和標准,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國際合作。

毫無疑問,「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將有效解決「一行二會」、金融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協調問題,對全國各地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起到統籌調配作用,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提供高效、完善的組織保障和功能保障。

C. 金融消費者的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做法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抄巴馬正式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華爾街改革法》),並使其生效成為法律。《華爾街改革法》主要從七大方面對美國金融體系進行了詳細的規范,通過一系列詳細的規定來切實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要求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並賦予其監督、檢查和執行權等一系列權力,專門對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服務實體進行監管,以對金融消費者提供更為全面的監管保護。

D. 金融消費者的中國銀監會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2012年8月18日銀監會主席助理閻慶民在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周年慶典暨「金融改革新時期的新金融建設」研討會上透露,銀監會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已掛牌成立,各地分支機構已批准設立,同時正在做相應制度上的准備。
閻慶民表示,在總結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教訓中,我們認識到在穩妥推進新金融的創新發展中要處理好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的關系、創新和金融監管、經濟金融政策之間的關系。對於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監管體系框架,他表示,應強化風險為本的監管、完善資本為主的監管、不斷完善監管工具箱、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加快信息系統建設……

E.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准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並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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