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檢方通報哪些金融犯罪情況日趨嚴重
7月4日消息,「以互聯網金融名義實施金融犯罪的情況日趨嚴重。」北京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主任、檢察官姜淑珍說,近年來,假借P2P名義搭建自融平台,通過發布虛假的債權轉讓項目為自身融資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來愈大。另外,以虛擬貨幣和區塊鏈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也開始出現。
姜淑珍分析說,金融犯罪案件目前還存在調查取證難、法律適用爭議多等問題。如非法集資案件,取證量大、跨地區取證難,罪與非罪、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等爭議。
另外,金融法律規范對金融新業態如互聯網金融等規制相對滯後。姜淑珍舉例,如近期出現諸如「華強幣」、「五行幣」等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違法犯罪活動,央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及時提醒公眾警惕代幣發行融資和交易的風險隱患,起到良好效果,但代幣的含義如何,具體以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哪一種違法行為予以規制,尚缺乏執法規范。針對互聯網金融、區塊鏈等新業態中暴露的問題,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來源:澎湃新聞網
Ⅱ 誰能幫我弄一份關於金融犯罪情況的調查報告
近來年,金融系統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案件不斷發生,且呈上升趨勢,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使國家財產蒙受巨大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應引起高度重視。近期我院對九九年以來查辦的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原因等進行了認真地分析。一、基本情況和特點這類案件的特點:(1)犯罪數額大,危害嚴重。銀行是經營貨幣的場所,是直接管理資金的職能部門,由於其職能的特殊性和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金融系統工作人員大都直接管理和經營貨幣,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犯罪活動機會多,涉及金額也大。如原農業銀行某儲蓄所主任劉某自98年2月至99年6月,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十次挪用公款3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使國家財產受到損失。(二)發案面廣,基層所、部、科負責人作案比例高。我院查辦的21起30人案件涉及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人民銀行等單位,其中3人為基層負責人,另有1名科級幹部。(三)犯罪手段隱蔽,犯罪案件多為共同私吞「小金庫」。金融系統基層機構是開展各項業務的「窗口」,長期以來,由於點多、面廣、人員雜、職業素質較低,加之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金融基層機構負責人對收入隱瞞不報,私設「小金庫」,從而為濫發獎金、挪用、甚至私分國家財產大開方便之門。並且大部分「小金庫」由有帳記載發展到不建帳或建帳後銷毀,對「小金庫」支配隨意性強,犯罪手段隱蔽。(四)犯罪動機有由貪圖享樂型向投資營利型發展的趨勢。隨著社會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工作人員因經濟拮據違法犯罪的極為罕見,絕大部分犯罪人員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影響,不滿足於現狀,企圖謀取更大私利。同時,有的金融系統人員挪用、貪污公款不直接用於個人享樂,而是用於個人、親友投資營利活動,並在這方面有發展的趨勢。二、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件頻發的原因(一)主觀上經不起金錢的誘惑。金融部門作為經營單位,以追求經濟效益為主,不少單位思想、法制教育工作薄弱,致使工作人員思想不堅定,法律意識不強,對於什麼是違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錢面前,動搖不定, 經不起金錢的誘惑。一是存有僥幸心理,二是得手再次作案。(二)客觀上有掌握財錢的便利。常年從事金融業務,客觀上為職務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有一種不撈白不撈、不要白不要的想法。以福利、辛苦費等名堂,以「紅包」的形式發給個人。 (三)有章不循,違章不糾,內部監督不力,致使犯罪分子多次作案,屢屢得逞。隨著金融行業電腦設備的不斷更新和數量增多,加之缺乏管理經驗,其運營體系和監督機制不完善,有一些金融部門又存在重效益、輕監督的現象,致使多種檢查「走過場」,監督制度得不到貫徹,監督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亂,對基層的利益收入情況根本掌握不起來,使這部分資金流入「小金庫」,為實施犯罪提供方便。如劉某任工商銀行某儲蓄所主任期間,在長時間內多次挪用「小金庫」資金達30餘萬元,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內部監督部門毫無覺察。(四)金融行業競爭激烈,特別是採取不正當手段競爭,也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在專業銀行向商業商業銀行轉軌過程中,各金融機構之間的攬儲競爭日趨激烈,有些金融機構為穩儲增存,便暗中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給儲戶一定的回扣或「好處費」。單位為支付這筆錢,便採取攬儲戶後不入帳或其他方式設立兩套帳,進行帳外經營、高息貸出,致使大量銀行資金「體外循環」。(五)進人把關不嚴,給犯罪埋下隱患。近年來,由於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和職工待遇較高,金融行業成為年青人擇業的熱點。進入金融系統的人員相當一部分沒有通過嚴格的考試、考核而直接上崗,使一些品行不良的人混入金融隊伍,甚至提拔為骨幹,安排在重要崗位上,授予大權,稱為「能人」。當「能人」如魚得水,瘋狂作案,侵吞國有財產被檢察機關立查後,單位才以「沒看準人」而「痛心」。因用人不當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三、對防範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對策為進一步維護金融秩序,保證金融體制改革,促進金融事業的發展,必須切實做好金融系統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防範工作。(一)必須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切實把防範措施落到實處。應當說,金融系統內部的機構是健全的,規章制度也是很嚴密的,但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機構的擴大,人員的增加以及外部環境的變化,金融系統在票據結算管理、利率計算和支付以及信貸審批、發放、回收等業務環節上,仍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金融系統內部應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嚴格支款憑證和審批制度,增強管理環節,堅決杜絕違法經營、帳外經營、私設「小金庫」等現象發生。此外,要切實保障各項規章制度的督查落實,克服「重現金輕憑證、重防外輕防內」的現象,積極推廣崗位輪換制度和靈活多變的稽核檢查制度,防止稽核流於形式,達到事後監督的最佳效果,防微杜漸,嚴防犯罪發生。(二)以人為本,不斷加強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在當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增多的情況下,特別需要加強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實搞好金融從業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對重點部位要選用思想過硬、業務精通、德才兼備的人員,努力消除因用人不當所帶來的各種隱患,尤其是加強基層所、部、科領導班子建設。同時要嚴把進人關,真正把素質較高的人才錄用到金融行業,安排在關鍵崗位。(三)加大打擊金融犯罪力度,充分發揮法律震懾力作用。政法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對打擊金融犯罪重要性認識,要從講政治、維護大局的高度,把打擊、防範金融問題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同時要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逐步掌握犯罪的規律、特點,提高辦理這類案件的專業知識和水平。(四)做好預防金融犯罪工作,為金融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運行秩序。金融部門要很好地運用直接管理同間接管理相結合,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全方位監督,司法機關有打擊金融犯罪活動中,也要與金融部門加強聯系,幫助他們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各項防範工作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的同時,應主動加強與金融系統的聯系,積極開展檢企共建活動,並採用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經常給金融行業幹部職工敲警鍾,努力為金融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Ⅲ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最新不能減刑的三類人
對貪污犯罪的處罰做出修改: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修正案中還明確,有上述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由於刑法規定,犯受賄罪者,依照犯貪污罪的規定處罰,這意味著此類貪污受賄者均可處終身監禁,「把牢底坐穿」。
不得減刑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案例:
據辦案人員介紹,被告人黎某為萍鄉市國土資源局某領導司機。
2008年10月25日,萍鄉市某酒店因違法用地被萍鄉市國土資源局處以117萬元罰款,為減少罰款金額,酒店負責人請黎某幫忙,並送給黎某10萬元。
黎某找到萍鄉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稱酒店負責人找到其叔叔在省紀委工作的戰友,請求市國土資源局減少罰款。2009年6月26日,萍鄉市國土資源局僅對酒店違法用地罰款39萬余元。
萍鄉市安源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黎某屬於法律上規定的「關系密切」的人,黎某通過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並以該罪將黎某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一審判處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Ⅳ 檢察機關凍結犯罪嫌疑人銀行存款,匯款有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是執行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憑證。需要填寫文書發文字型大小,發往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名稱,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通知書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稱,最後填寫簽發的日期,並加蓋公安局的印章。 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不能僅理解為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進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匯出、匯入的款,只要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不論是以真名、假名、化名、親友名稱或以轉交方式進行的存款、匯款,均可查詢、凍結。 因此,到銀行查詢嫌疑人的存款情況,不一定要列明嫌疑人的身份證號碼。銀行也無權拒絕查詢。
Ⅳ 以區塊鏈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有哪些
「以互聯網金融名義實施金融犯罪的情況日趨嚴重。」北京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主任、檢察官姜淑珍告訴記者,近年來,假借P2P名義搭建自融平台,通過發布虛假的債權轉讓項目為自身融資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來愈大。另外,以虛擬貨幣和區塊鏈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也開始出現。
姜淑珍分析說,金融犯罪案件目前還存在調查取證難、法律適用爭議多等問題。如非法集資案件,取證量大、跨地區取證難,罪與非罪、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等爭議。
另外,金融法律規范對金融新業態如互聯網金融等規制相對滯後。姜淑珍舉例,如近期出現諸如「華強幣」、「五行幣」等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違法犯罪活動,央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及時提醒公眾警惕代幣發行融資和交易的風險隱患,起到良好效果,但代幣的含義如何,具體以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哪一種違法行為予以規制,尚缺乏執法規范。針對互聯網金融、區塊鏈等新業態中暴露的問題,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內容來源 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