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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該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怎麼做

發布時間:2020-12-26 22:15:57

❶ 政府在互聯網金融監督方面應如何發揮作用

大智慧阿思達克通訊社4月10日訊,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如何實施有效行業監管與指導成為市場的敏感因子。尤其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興起,更將監管權力邊界問題置於風口浪尖,監管,究竟如何在互聯網金融形態的異軍突起中「攪動一池春水」,推進行業和諧發展,成為行業內外關注的話題。

「用創新的方式監督創新,用互聯網的手段監管互聯網」,互聯網金融領軍企業陸金所董事長計葵生在名為《重構監管邊界》的2014博鰲論壇早餐會上提出:互聯網金融創新可以降低成本提高配置效率增加流動性,它的積極作用遠沒有真正顯現出來,在這個過程中,更需要市場在自律及監管的結合上進行創新,需要更多政策面的關注和包容。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張維迎對此表示認同,張維迎認為,創新不可預測,過早的干預、監管會扼殺創新。現在互聯網金融處在開始階段,目前過早的去定義監管的規則,並不是聰明的辦法。

至於什麼樣的風險控制和監管是最好的,張維迎給出的觀點也很明確,「政府監管並不是最合適的方法」。從市場規律來看,市場有其自身檢測的方式,這個應用到互聯網很重要。政府過分監管會扼殺了創新。創新本身是不可預測的,如果還沒看見他的未來的時候政府首先扼殺了它。相比之下,用社會的智慧去不斷提醒創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會更好。這樣既可以不會過早扼殺創新,也可以藉助社會監督(媒體)和提醒來避免新事物成長的風險和出現的問題。

長江商學院金融學教授、副院長,多倫多大學金融學博士陳龍也認為,當下的互聯網金融,在監管的邏輯,包括什麼是創新,好的創新等,都是需要重新定義的。「只為風險而監管是個偽命題。」互聯網金融監管,業態相對復雜,尤其需要針對不同的產品制定不同的標准,尤其,監管不可被既得利益者操縱。

實際上,在本次博鰲論壇中,對於有效推進監管創新決策層表現出極大的推崇,在金融主管單位,也一直有主張政府需要劃立權力與市場的邊界、對互聯網金融宜「創新監管」的聲音的存在。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博鰲「小微金融:亞洲的創新與實踐」論壇上表示,今後要給互聯網金融定一些基本的、最低的條件的監管,否則會使金融不公平,同時要注重協同監管,減少監管的套利。

計葵生認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負面清單是一個好的方式。此外,必要的行業門檻必須樹立,未來有三方面應加強:第一,要建立標准,通過資本金及行業資質來推進准入制;第二,在政策上要設定紅線,資金池與非法集資等絕對不能碰;第三,規范平台運營方式,用平台化的思想去構築新的流動性體系與風險管理體系。

法無禁止即可為,為創新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舞台;法無授權不可為,又為創新劃定了邊界。在決策層的對外表述中,我們不難發現,互聯網在這一輪的中國金融體系變革中,正發揮著推手的作用,推動的不僅僅是中國金融體系的變革,也在考量著中國監管創新之路。

❷ 如何看待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互聯網金融指的是通過或依託互聯網技術和工具進行資金融通和支付及相關信息服務等業務的行為。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及其向金融領域的滲透,互聯網金融已在我國蓬勃興起,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先後出現了傳統金融業務的網路化、第三方支付、P2P網路借貸、大數據金融、眾籌和第三方金融服務平台等六種模式,本文將就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現狀、問題與相應對策進行探討。 現狀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出現了多種模式。前已述及,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涵蓋了傳統金融業務的網路化、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P2P網路借貸、眾籌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種模式,而這六種模式也正是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模式。其中,傳統金融業務的網路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通過建立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平台實現網上轉賬、網上投資理財、網上資金借貸、網上證券和保險交易及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等傳統金融業務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與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為雙方提供支付服務的模式;大數據金融模式指的是依託電子商務交易產生的海量的、非結構化的數據,通過專業化的數據挖掘和分析,為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模式;P2P網路借貸模式指的是資金供求雙方直接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進行資金借貸的模式;眾籌模式指的是資金需求者在互聯網上展示創意和項目,並提供回報、募集資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務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務平台銷售金融產品或為銷售金融產品提供服務的模式。
互聯網金融模式不斷得到創新和豐富。在上述互聯網金融涵蓋的模式范疇內,近年來,特別是2013年以來,隨著人們對互聯網技術在向金融領域滲透過程中體現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優勢的認識的深入,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模式內容也不斷地得到創新和豐富。這些模式內容上的創新和豐富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銀行開展網路借貸業務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網路借貸方面。首先,在銀行開展的網路借貸業務方面,銀行開展的網路借貸業務已由傳統的「網下申請、網下審批、網上發放」內容,經由「銀行+電子商務平台」內容,而創新發展出了「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台」內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獨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擔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內容,而創新發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與基金、保險合作進行理財的內容。第三,在P2P網路借貸方面,則由純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平台的內容,創新發展出了P2P平台跟擔保機構合作、線上與線下結合以及債權轉讓等內容。
交易規模快速發展壯大。2008年以來,我國的網路銀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網路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模式的交易規模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壯大。其中,網路銀行的交易額由2008年的285.4萬億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萬億元(見圖1)。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額也由2009年的3萬億元快速增長到了23萬億元左右,期間雖由於市場漸趨飽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達到了18.6%以上(見圖2)。P2P網路借貸的交易額則由1.5億元快速增長到了3292億元,期間增速甚至均達到了200%左右(見圖3)。以第三方支付工具與基金合作形式於2013年6月5日上線的余額寶產品至2014年底,其用戶則已達到了1.85億戶,總規模則達到了5789.36億元。 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發展及廣泛應用基礎上自發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隨著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而自發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先後經歷了從網上銀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網路借貸再到大數據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財的發展歷程,由此使得其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問題。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依託電子商務發展產生的大數據而出現和發展起來的大數據金融,最初是由電商平台與商業銀行合作實現的,而後二者逐漸分立演化出了電商大數據金融和商業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大數據金融兩種形式。而對於商業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台,由於商業銀行並不熟悉電子商務平台的運作模式,故其發展前景堪憂。其次,互聯網理財在近兩年時間里的井噴式發展,對傳統銀行存款業務和理財產品形成了沖擊,甚至通過影響貨幣乘數極大地影響了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第三,由於P2P網路借貸具有的低門檻和監管工作量大等特點,P2P網路借貸平台瘋狂發展及不斷倒閉也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大量的風險和負面影響。 互聯網信息技術和信用體系建設仍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是計算機網路通訊系統和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等互聯網信息技術以及信用體系建設,故互聯網信息技術和信用體系建設的完善程度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通訊系統還存在著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不完善、TCP/IP協議安全性較差等缺陷,加之網路通訊系統具有的開放式特點造成的其易遭受計算機病毒和電腦黑客攻擊的問題,都易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金融交易帶來較大的技術風險。在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方面,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還大多來自國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相關系統,這也給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帶來了選擇其發展所需的技術解決方案面臨著與客戶終端軟體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術變革淘汰,乃至威脅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等風險。而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賴以發展的信用體系建設還很不完善,信用風險還較高。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制約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和穩定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在沿襲傳統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形成的。其基本內容是對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由原來傳統金融機構的對應監管部門監管,對新興互聯網金融機構相關業務的監管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出台具體管理辦法或做出風險提示。應該說,這一體系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初期能夠滿足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需要的。但其後,特別是2013年以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這一監管體系卻暴露出了諸多問題。例如,當前我國出現了因對銀行主導型的網路融資監管過多、對非銀行主導型的網路融資監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導致的商業銀行貸款無法創新、大量的非銀行網路融資風險巨大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的出現必然會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穩定發展形成制約。 對策建議
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管理,提高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效率。前已述及,現階段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及廣泛應用的基礎上「自發」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而對其管理的缺失反映出現階段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管理並沒有跟上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節奏。通過對我國目前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分析可以發現,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和P2P網路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模式已成長為新型的金融發展模式,而傳統金融業務的網路化模式則是傳統金融業務與互聯網技術結合的產物,對此二者應分開進行管理。其中,對前者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則進行管理;而對後者的管理則應側重在利用互聯網具有的優勢提升其在核心業務的價值方面下功夫。 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技術和信用體系,降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風險。完善的互聯網信息技術及信用體系建設是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基礎,因此,為降低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就須進一步完善互聯網信息技術及信用體系。針對如何完善互聯網信息技術,首先應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技術標准,並使之與國際計算機網路安全標准接軌,增強互聯網金融系統的協調性。其次,應整合資源,建立共享互聯網金融資料庫。最後,應加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技術研發力度,切實提升防火牆和數據加密等關鍵技術水平,防護網路安全。而在網路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第一,應推行網路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制度。第二,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注冊登記管理。第三,應建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信用評價標准,規范企業互聯網貸款信用額度,統籌共享互聯網金融徵信資源。
進一步整合、發展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模式及其內容。首先,針對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和P2P網路借貸模式與傳統金融業務的網路化模式之間存在的交叉和沖突問題,我國應做好相關模式間的整合工作。比如,針對第三方支付業務及其與基金合作開展的互聯網理財業務對商業銀行的銀聯、存款及理財業務形成的挑戰,我國應通過深入推進利率市場化等金融體制改革提高商業銀行的效率的方法予以解決;針對商業銀行推出的「電子商務+大數據金融」業務因不熟悉電子商務運作流程而隱藏較大風險的問題,我國應通過採取限制其發展或加強其與相關電子商務企業重組的方式解決。其次,在互聯網金融模式進一步發展方面,我國需加強商業銀行徵信系統建設和開放的力度,以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和創新。最後,對於在P2P網路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內容存在的不完善問題,我國應採取建立和加強保險體系建設以及強化信用體系建設等方法,來進一步促進互聯網金融模式內容的完善和發展。 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督和安全防範制度體系,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穩定發展。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穩定發展離不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督體系的支持。針對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督體系存在的不完善的問題,第一,應釐清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界定,並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督主體,消除「監督主體不確定性」隱患。第二,應出台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的相關制度,構建全面的互聯網金融安全防範的制度體系。第三,還應成立自律性的行業協會,建立和強化行業的自我監督和管理體系。第四,應在兼顧尊重市場發展規律和行業創新精神及行業發展面臨的風險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做到「適度無漏洞」監督。最後,央行、銀監會等傳統金融監督部門應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加強協作監督,以促進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的發展。

❸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❹ 我國政府為什麼對互聯網金融持寬容態度

互聯網金融正滿足中央政府對金融的這些需求,從而推動中國金融的活化。就版利率市場化而言,余額權寶類貨幣市場基金構築了官方體制之外的倒逼機制。正是在此刺激下,多家銀行近期也紛紛推出了類余額寶產品——雖然在推行力度上仍然猶疑不決。基於互聯網的小企業貸款同樣在如火如荼的推進之中,其中阿里小貸已然形成標桿,而京東金融所提供的京保貝供應鏈融資亦主要針對小微客戶且融資成本合理。P2P貸款雖然需要去蕪存菁但仍有不少平台富有生命力,未來若能夠依託於大數據在信用管理技術上實現突破,P2P將能夠形成交易所外的直接融資市場。而京東金融首推的京東白條更是將戰火延燒到了未來的戰略性業務——消費信貸之上。
正是由於互聯網金融代表了中國金融的先進產能,中央政府才會如此強勢為其背書。當然,互聯網金融從業者也仍需保持一份自我剋制。譬如此前網路百發就讓人捏了把汗。而余額寶類產品也不需要將期限錯配的杠桿用到極致:你們瞄準的目標應該是活期存款,低一兩個百分點並不會影響相對於活期存款的巨大優勢,相反萬一發生流動性風險反而會嚇跑普羅大眾。

❺ 為什麼互聯網金融在中國會這么火

2013,被稱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元年,可謂熱鬧非凡。多種互聯網金融形式發展很快,引起高度關注,甚至首次進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其實,學術界對互聯網金融有著大相徑庭的觀點,有人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完全不同於傳統金融的「新金融」,有的人則認為互聯網金融沒什麼新鮮的,炒作過頭了。

要回答這些問題,有一個簡單的辦法,就是看一看其他國家的經驗,比一比異同。一看就會發現,互聯網金融在美國和其他國家早有發展,P2P,眾籌,網路銀行,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都出現過,但是規模都很小,也就幾十億,與龐大的傳統金融行業比起來簡直微不足道。
那麼,為什麼互聯網金融在美國沒有這么火?美國也有互聯網,也有金融,而且互聯網和金融都很發達,為什麼沒有結合在一起,發展出一個更加發達的「互聯網金融」。倒是在中國,金融沒那麼發達,網速也很慢,互聯網金融倒是非常熱鬧。那麼到底是什麼樣的風雲際會,孕育了「中國的」互聯網金融?

仔細分析,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興起,與我國傳統金融的落後,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對金融市場的管制密切相關。正是傳統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很多人的金融服務得不到滿足,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了空間。

比如說,支付寶的發展,就是因為傳統的銀行支付手續繁瑣,很不方便,安全也沒有保障,才促使了支付寶這種第三方支付的發生。在美國,絕大部分人都可以用信用卡做網上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市場很小,美國第三方支付的典型代表是Paypal,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但是發展規模並不大,因為傳統的支付方式已經做得比較好,給Paypal留下的市場空間不大。
再如阿里小貸的發展,根源就是很多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滿足,因為我們的中小金融機構不發達,國有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規模大,不太適合於服務中小微企業,中小金融機構又太少,服務的供給不足。這時候阿里介入,因為掌握了這些企業大量的交易信息,這些信息可以用來甄別企業的資質,幫助決定放貸。這樣,就抓住了市場的一個機會,阿里小貸就發展起來了。

上面兩個例子都是有關傳統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的,再舉一個與管制有關的例子,就是余額寶。余額寶的快速發展,根源在於我國的利率管制。活期存款基本不付利息,現在的利率只有0.35%,可是對應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有6%,去年貨幣市場的利率也經常達到6%甚至更高,這樣就存在一個巨大的套利空間。只要能把錢從活期存款搬到貨幣基金裡面,就可以賺大錢。余額寶就是幹了這么一件搬運的工作。

查一下數字的話,銀行系統的個人活期存款18萬億,這裡面有1%的錢跑到余額寶裡面,就是1800多億。現在余額寶的規模是5000多億,相當於個人活期存款的大約3%,表明余額寶的空間還很大。這里還沒有考慮其他定期存款,現在個人定期存款還有28萬億,利率也就不到3%,和貨幣市場之間還是有一個套利空間,而且定期存款還要犧牲流動性。考慮到定期存款的存款搬家,余額寶類產品可以吸引的資金總量就更大。

看起來,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興起,根源在於傳統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以及金融管制帶來的套利機會。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在全世界范圍內,並沒有一個如火如荼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興起。其實,互聯網金融的准確概念,應該叫做「中國互聯網金融」。

❻ 如何利用互聯網金融推進對公賬戶管理改革

互聯網金融及其模式的創新,沖擊了現有金融體制的轉型進程,放大了現有金融體制的缺陷。

首先,存在流動性風險。例如余額寶,其以「第三方支付+貨幣市場基金」的產品設計,投資者通過支付寶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又可以隨時以「T+0」贖回基金。這就存在期限錯配與流動性轉換的問題,當市場大幅波動而用戶贖回行為一致的時候,貨幣市場基金就會遭遇擠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也有同樣的問題。同時,由於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消費者往往規模巨大,出問題時,很難通過市場出清的方式解決。

其次,P2P貸款企業則大量存在資金池、剛性兌付的問題,或者構成「龐氏騙局」,觸及「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監管紅線。據網貸之家發布的《中國P2P網貸行業2014年度運營簡報》顯示,截至2014年年末,我國網貸運營平台達1575家,全年累計成交量達2528億元,行業總體貸款余額1036億元。同年共有問題平台275家,占統計中的平台總數的17%,這說明當前自由放任狀態下的網貸平台屬於高危行業。近些年相關平台企業跑路的新聞也一直不斷。

再次,現有法律框架還不允許互聯網股權眾籌的人數規模超過200人,因為否則會造成向非特定對象非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嫌疑,甚至構成非法集資刑事犯罪。互聯網眾籌涉及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眾籌項目並獲得融資。目前股權眾籌仍然有限,主要是債券眾籌(如P2P網貸平台),回報眾籌(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產品與服務作為其回報,如京東眾籌),以及捐贈眾籌。

最後,互聯網金融從業者大多為非金融業出身,將傳統行業常用但金融業早己明令禁止的營銷方式用於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銷售,比如保本、保收益,有獎銷售,利息補貼、誇大收益、低估風險等,這些手段極易產生道德風險,導致消費者、投資者血本無歸。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生事物,對於推進金融市場化、發展普惠金融是一個有益的促進。所謂普惠金融,是指各種有效金融服務需求均能得到滿足的金融體系。在其中,尤其是小微企業和貧困農戶的有效金融服務需求也應該得到滿足。近年監管機構對其表現出的包容是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對於新生的互聯網金融,政府監管需要遵循以下規則:

一是應當謹防出台嚴厲的限制准入或微觀干預政策,著眼於建立和維持一個公平、公開和公正的競爭秩序,鼓勵各種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實行「放開准入,維護競爭,防範欺詐,控制風險,活動留痕,事後追責」的監管框架。

二是對互聯網金融的宏觀審慎監管要著眼於控制其負面的外部效應,具體體現在防範和化解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以此保護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

三是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包括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營行為合規性監管以及互聯網金融企業對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披露、消費者維權等,核心是反欺詐。

四是對於各種各種「寶類」互聯網支付、結算和理財工具,以及網路信用卡和借記卡的發行,本著反對壟斷,維護競爭,增強信用的原則,鼓勵開放發展,原則上要求有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足額賠付擔保即可核准。

五是對於P2P網貸平台的監管要區分信息中介平台和信用中介平台分類監管。

1、要求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嚴格區分信息中介平台和信用中介平台,而且要求做到投資者、貸款人和借款人均可有效識別其注冊信息與運作方式。

2、要求信息中介平台不得擁有「資金池」,不必提供兌付擔保,但仍需要其有一定的資本金門檻,同時要求信用中介平台為自己發行的P2P產品提供兌付擔保(比如風險保證金,第三方擔保等),以取得信用增強。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業務的擴展,一般信息中介平台均會朝著信用中介平台發展。因此,更為簡捷合一的做法是不分信息中介平台還是信用中介平台,普遍要求提供兌付擔保。

3、應該確保借貸交易方、平台管理者和投資者身份的真實性,這些信息與借貸信息和違約信息一起,均需進入一種全口徑社會徵信系統。貸款需求者和提供者雖然以各種用戶名出現,但其背後的身份必須真實,得到驗證。只有這樣才能納入徵信體系。需要將平台中介的不合規交易行為也納入徵信體系。

4、要求對P2P網貸交易引入利息稅,由網貸平台代扣稅收,稅收記錄也同時可用作為一種交易登記和信息記錄。

5、對於為了防範平台負責人攜款潛逃,可以要求平台資金存入一個信託賬戶,信託方按照預定程序允許資金進出,防止資金異常撤離。

6、要求由權威信用評級機構對平台進行信用評級。

7、P2P網貸平台本身還需要信用增強,比如需要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某種擔保。沒有這種信用增強,在當前條件下,很難保證不繼續發生平台經營者跑路的問題。

六是應該鼓勵開放發展多種形式的股權眾籌,而不是只限定於發展某種股權眾籌,引入一些信用增強的機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同時又能充分利用眾籌的籌資優勢:

一是不設置對股權眾籌人數的限制,也不設置對每人可投資金額的限制。

二是區分無限責任投資人和有限責任投資人,鼓勵引入部分無限責任投資人,無限責任投資人發揮兜底和信用增強的作用,一般為發起人,但發起人也可以是無限責任投資人,有限責任投資人則一般為跟投人。無限責任投資人也不應該對項目承擔100%的責任,類似於存款保險,損失責任可以設置一個比率上限,比如90%,以此強化所有投資人的風險意識。

三是需要對眾籌平台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金要求,其中眾籌平台對眾籌項目違約也應承擔部分擔保,相當於對無限責任投資人提供部分再擔保。四是鼓勵眾籌平台依託與一些實力較強的企業,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合作開展眾籌。

❼ 如何看待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前景

個人認為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是一件好事,同時也是一件與時俱進的事情。互聯網只是工具,金融本身就是有風險的。互聯網因為快速,對風險有放大作用,使得問題會短時間內爆發出來。其實任何行業的發展成熟都是一步步試錯試出來的。互聯網金融具有以下的風險性:
第一是信用違約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能否實現其承諾的投資收益率。例
如,阿里巴巴的余額寶當前的收益率低於5%,且余額寶的性質是貨幣市場基金。但網路百發的預期收益率高達8%,這就不由得讓我們想問,百發最終投資的基礎
資產是什麼?在全球經濟增長低迷、中國經濟潛在增速下降、國內製造業存在普遍產能過剩、國內服務業開放不足、影子銀行體系風險逐漸顯現的背景下,如何實現
8%的高收益?除了給企業做過橋貸款、以及給房地產開發商與地方融資平台融資外,還有哪些高收益率的投資渠道?
第二是期限錯配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資產是期限較長的,而負債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負債到期不能按時滾動,就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當
然,金融機構的一大功能就是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金,因此金融機構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期限錯配,而其中的關鍵是錯配的程度。聯想到網路百發給出的承諾是
允許投資者隨時贖回,這無疑最大程度地加劇了流動性風險。既要允許隨時贖回,還能給出8%的預期收益率,這當然令缺乏經驗的投資者歡欣鼓舞,但也會令富有
經驗的投資者疑慮重重。
第三是最後貸款人風險。如
前所述,盡管商業銀行也面臨期限錯配風險、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面臨信用違約風險與期限錯配風險,但與互聯網金融相比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商業銀行最終
能夠獲得央行提供的最後貸款人支持。當然,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價的,例如商業銀行必須繳納20%的法定存款准備金、自有資本充足率必須高於8%、必須滿足
監管機構關於風險撥備與流動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聯網金融目前面臨監管缺失的格局,因此運營成本較低,但如果缺乏最後貸款人保護,那麼一旦互聯網
金融產品違約,最終誰來買單?互聯網金融企業有能力構築強大的自主性風險防禦體系嗎?
除上述傳統風險外,中國互聯網金融產品還面臨一系列獨特風險,以下筆者將按照重要性由高至低的排序來依次梳理這些風險:
其一是法律風險。目
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尚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導致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尤其是理財產品)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區域,稍有不慎就可能
觸碰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的高壓線。例如,前段時間湖北省的天力貸在運行半年後被擠兌、停止運轉後,就是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立案的。
由於缺乏門檻與標准,導致當前中國互聯網金融領域魚龍混雜,從業者心態浮躁、一擁而上,一旦形成互聯網金融泡沫,並出現較大幅度違約的格局,就很容易導致
中國政府過早收緊對互聯網金融的控制,從而抑制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業應避免重蹈當年信託業、證券業發展初期的亂象。
其二是增大了央行進行貨幣信貸調控的難度。一
方面,互聯網金融創新使得央行的傳統貨幣政策中間目標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虛擬貨幣(例如Q幣)是否應該計入M1?再如,由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受法定存
款准備金體系的約束,這實際上導致了貨幣乘數的放大。又如,如何來看待傳統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互動與轉化?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削弱了中央政府
信貸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傳統融資渠道被收緊,那麼很可能會考慮到通過互聯網金融來融資。事實上,最近一年來中國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大發展,
其宏觀背景就與中國政府收緊了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監控,導致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開發商等市場主體不得不尋找新的融資來源有關。
其三是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風險。首先,由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獲得個人與企業的信用信息,並將之用於信用評級的主要依據,此舉是否合理合法?其次,通過上述渠道獲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確地衡量被評級主體的信用風險,這裡面是否存在著選擇性偏誤與系統性偏差?
其四是信息不對稱與信息透明度問題。如前所述,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監管缺失的狀態。那麼,誰來驗證最終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無獨立第三方能夠對此進行風險管控?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的監守自盜行為?畢竟,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在互聯網P2P類公司中,有專業的風險控制團隊的僅占兩成左右。
其五是技術風險。與
傳統商業銀行有著獨立性很強的通信網路不同,互聯網金融企業處於開放式的網路通信系統中,TCP/IP協議自身的安全性面臨較大非議,而當前的密鑰管理與
加密技術也不完善,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體系很容易遭受計算機病毒以及網路黑客的攻擊。目前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賬戶被盜風險較大,阻礙了不少人參與互聯網金
融,這其中絕非沒有專業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聯網企業必須對自身的交易系統、數據系統等進行持續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這無疑會加大互聯網金融企業
的運行成本,削弱其相對於傳統金融行業的成本優勢。

上所述,既然中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起步階段就面臨如此之多的風險,那麼是否就應該以此為由放慢甚至扼殺這一寶貴的金融創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有關各方
應該在充分考慮潛在風險的基礎上,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穩步、可持續發展。筆者提出的相關建議包括:第一,應充分加強行業自律。用行業准入來替代政府審批,通
過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有助於規范行業的發展,並避免政府的過度介入。目前的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以及互聯網金融千人會等,都是有益的嘗試;第二,
應該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提示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且這一風險顯著高於投資類似的傳統金融產品的風險;第三,應該加強網路安全管
理,從更高層次上來防範黑客攻擊導致的系統癱瘓;第四,監管機構應該構建靈活的、富有針對性與彈性的監管體系,既要彌補監管缺位,又要避免過度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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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應該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怎麼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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