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世界贸易组织资料,急!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05年12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在香港正式批准太平洋岛国汤加加入,其正式成员身份于一个月后生效。这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将增加到150个。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主要职能、宗旨、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职能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个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个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召开。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与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截至1999年5月,世贸组织共有30多个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
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标识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味。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
入世后享受如下基本的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入世后承担如下基本的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
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贸组织如何解决争端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官方语言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它的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录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义在于,当与世贸成员国发生争端的时候,这些文本中的条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适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录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以便不习惯阅读外语的读者学习、掌握世贸规则。
世贸组织成员一览
阿尔巴尼亚,2000年9月8日
安哥拉,1996年11月23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岛,1995年1月1日
阿根廷,1995年1月1日
澳大利亚,1995年1月1日
奥地利,1995年1月1日
巴林王国,1995年1月1日
孟加拉,1995年1月日
巴巴多斯,1995年1月1日
比利时,1995年1月1日
伯利兹,1995年1月1日
贝南,1996年2月26日
玻利维亚,1995年9月12日
博茨瓦纳,1995年5月31日
巴西,1995年1月1日
文莱,1995年1月1日
保加利亚,1996年12月1日
BurkinaFaso,1995年6月3日
布隆迪,1995年7月23日
喀麦隆,1995年12月13日
加拿大,1995年1月1日
中非,1995年5月31日
乍得,1996年10月19日
智利,1995年1月1日
中国,2001年12月11日
哥伦比亚,1995年4月30日
刚果(布),1997年3月27日
哥斯达黎加,1995年1月1日
科特迪瓦,1995年1月1日
克罗地亚,2000年11月30日
古巴,1995年4月20日
塞浦路斯,1995年7月30日
捷克,1995年1月1日
刚果(金),1997年1月1日
丹麦,1995年1月1日
吉布提,1995年5月31日
多米尼克,1995年1月1日
多米尼加,1995年3月9日
厄瓜多尔,1996年1月21日
埃及,1995年6月30日
萨尔瓦多,1995年5月7日
爱沙尼亚,1999年11月13日
欧盟,1995年1月1日
斐济,1996年1月14日
芬兰,1995年1月1日
法国,1995年1月1日
加蓬,1995年1月1日
冈比亚,1996年10月23日
格鲁吉亚,2000年6月14日
德国,1995年1月1日
加纳,1995年1月1日
希腊,1995年1月1日
格林纳达,1996年2月22日
危地马拉,1995年7月21日
几内亚比绍,1995年5月31日
几内亚,1995年10月25日
圭亚那,1995年1月1日
海地,1996年1月30日
洪都拉斯,1995年1月1日
中国香港,1995年1月1日
匈牙利,1995年1月1日
冰岛,1995年1月1日
印度,1995年1月1日
印度尼西亚,1995年1月1日
爱尔兰,1995年1月1日
以色列,1995年4月21日
意大利,1995年1月1日
牙买加,1995年3月9日
日本,1995年1月1日
约旦,2000年4月11日
肯尼亚,1995年1月1日
韩国,1995年1月1日
科威特,1995年1月1日
吉尔吉斯斯坦,1998年12月20日
拉脱维亚,1999年2月10日
莱索托,1995年5月31日
列支敦士登,1995年9月1日
立陶宛,2001年5月31日
卢森堡,1995年1月1日
澳门,1995年1月1日
马达加斯加,1995年11月17日
马拉维,1995年5月31日
马来西亚,1995年1月1日
马尔代夫,1995年5月31日
马里,1995年5月31日
马耳他,1995年1月1日
毛里塔尼亚,1995年5月31日
毛里求斯,1995年1月1日
墨西哥,1995年1月1日
摩尔多瓦,2001年7月26日
蒙古,1997年1月29日
摩洛哥,1995年1月1日
莫桑比克,1995年8月26日
缅甸,1995年1月1日
纳米比亚,1995年1月1日
荷兰,1995年1月1日
新西兰,1995年1月1日
尼加拉瓜,1995年9月3日
尼日尔,1996年12月13日
尼日利亚,1995年1月1日
挪威,1995年1月1日
阿曼,2000年11月9日
巴基斯坦,1995年1月1日
巴拿马,1997年9月6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1996年6月9日
巴拉圭,11995年1月日
秘鲁,1995年1月1日
菲律宾,1995年1月1日
波兰,1995年7月1日
葡萄牙,1995年1月1日
卡塔尔,1996年1月13日
罗马尼亚,1995年1月1日
卢旺达,1996年5月22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1996年2月21日
圣卢西亚,1995年1月1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1995年1月1日
塞内加尔,1995年1月1日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2002年1月1日
塞拉利昂,1995年7月23日
新加坡,1995年1月1日
斯洛伐克,1995年1月1日
斯洛文尼亚,1995年7月30日
所罗门群岛,1996年7月26日
南非,1995年1月1日
西班牙,1995年1月1日
斯里兰卡,1995年1月1日
苏里南,1995年1月1日
斯威士兰,1995年1月1日
瑞典,1995年1月1日
瑞士,1995年7月1日
坦桑尼亚,1995年1月1日
泰国,1995年1月1日
多哥,1995年5月31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95年3月1日
突尼斯,1995年3月29日
土耳其,1995年3月26日
乌干达,1995年1月1日
阿联酋,1996年4月10日
英国,1995年1月1日
美国,1995年1月1日
乌拉圭,1995年1月1日
委内瑞拉,1995年1月1日
赞比亚,1995年1月1日
津巴布韦,1995年3月5日
2.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特点
• 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允许交叉报复
3.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的知识产权争端
有利于贸易争端的解决
4. 谈谈你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 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DSU协议运用司法管辖和外交磋商相结合的平衡体制。DSU考虑到了1947年GATT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虑到了运用司法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鼓励各方通过外交途径的友好磋商解决争议。在适用司法手段解决争端时,也保证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内进行。 DSU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这是WTO的一个创新,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DSB由135个成员方参加,实际上与总理事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受总秘书处的领导。DSB的主席通常与总理事会的主席不是同一个人,DSB的主席采用轮值制,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每年轮流担任。该机构负责DSU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它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检查被裁决的国家用多长时间和何种方式执行裁决和建议,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即实施报复)。 应争端一方的请求,DSB可以成立专家组(Panel),对成员国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裁决,承担具体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解散。专家组一般由3名或5名独立的人员组成。秘书处持有一份可担任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并负责任命专家组组成人员。专家组根据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家组报告,交DSB会议批准。 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任期为4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进行审议。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WTO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1]
2原则
原则(The Dispute Settlemen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双方接受(mutually acceptable)。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WTO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
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3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Panel)”组成的。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4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5特点
统一性
在DSU执行之前,自1947年到1994年12月31日的GATT实践,有争端的各方依据GATT第22、23条的规定,也可以选择1947年以后陆续制定的GATT各具体协议中有关解决争议的特别规定和程序来解决争端,但他们之间缺乏衔接机制,无法协调。1995年1月1日DSU得以执行以后,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DSU 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在DSU中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的规定,即采取特殊优先的原则。例如:在补贴问题,一个国家被裁决违背WTO的有关规则, 按照DSU规定,可给予被裁决方相应合理的限期来执行裁决。但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若某成员实施了红色的补贴措施,必须立即改正。这时应优先适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被裁决方必须无任何缓冲余地地立即执行裁决,停止其红色补贴措施的实施。
效率性
决策程序的改变可以说是GATT与WTO争端解决体制的最重要的区别。根据GATT的决策规则,重要的决定要经过协商一致作出。而在WTO框架内,则采取"反向一致"或称"倒协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这样仅有一方或几方就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作出否决的决定。比如,如果一争端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题,那么争端解决机构就必须最晚在下一次的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unless the DSB decides by consensus not to establish a panel)"。但这种否决的协商一致一般不会形成,因为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国家不太可能改变自己的初衷。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要获得通过等决策程序也是采取这种方式。另外,如果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成员组成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总干事来作出决定。这些规定有效地排除了GATT规则中存在的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使争端解决更加迅速、有效。
强制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违反协议的一方撤销那些不符合《WTO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采取提供补偿作为替代办法。如果违反协议一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只有实施报复了,也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这样就增强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威慑力。
6程序
磋商
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DSU规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30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35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DSU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WTO哪一个协议的哪一个条款,提出法律根据。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10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
专家组
1、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既DSB在接到成立专家小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如决定成立,则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专家组在DSB第二次召开会议时成立,确定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举行,这意味着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一个最后的机会。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小组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如有不同意见,由总理事选定。专家小组的工作方式和职责范围一方面根据双方的要求确定,另一方面根据WTO规则确定,各协议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专家小组可确定自己的工作时间表。
关于是否请专家审议小组(Expert Review Groups)进行技术审议,完全由专家小组自行决定,但争议双方可以提出进行技术审议的要求。根据DSU第13条的规定,专家小组还可以使用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来源。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各成员政府间争端的机制,原则上只有政府的代表才有权参加该机制,DSU第13条的规定实际为非政府组织进入WTO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参与WTO的机会。例如:WTO的总秘书处经常收到非政府组织发表的公报,然后送给有关各方。有关各方收到后通知秘书处,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专家小组确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
2、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
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小组紧跟着有2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小组开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小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小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议各方和专家小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在报告之后。专家小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三种工作语言(英、法、西)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可在DSB会议上审议通过。在向各成员分发专家小组报告的60天内,该报告在DSB的会议上应予通过。该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0天。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
上诉
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执行
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报复
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MFN待遇,开始实施报复。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进行交叉报复。比如,在有关香蕉贸易的争议中,若只提高香蕉的关税还不足以弥补被投诉方遭受的损害,投诉方可以提高其他水果、蔬菜的关税,也可提高机械设备产品的关税。法国生产奶酪的生产者遭到美国在激素方面的报复就是典型的实际子。DSU还规定,在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报复可以针对WTO的另外一个协议,实施跨协议报复。比如,投诉国在补贴问题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交叉报复是有效率的处罚,但只能作为临时性的处罚措施,因为该机制的宗旨是解决争端,迫使被诉方改正其不合法的做法,而不是为了处罚哪个国家。在1995年后处理的诸多争端中,很少导致报复和交叉报复的实施,第一次交叉报复是厄瓜多尔使用的。
7介入制度
含义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理 .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结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 party)”参与。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定义,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 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定义,要成为第三方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
第三方在争端解决中有特殊地位,它既不同于申诉方(complainant),也不同于被申诉方(respondent),它的权利义务有其特殊性,主要规定在DSU的第10条的第2、3、4款和第17条的第4款。根据这些条款,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拥有以下权利: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权利,该书面陈述应当分发各争端当事方,并在专家组报告中有所体现;有收到争端各当事方在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书面意见的权利;如果某第三方认为专家组已在审议的某项措施,使其根据有关协议所拥有的权益受损或丧失(nullified or impaired),则有权依据谅解书求助于正常的争端解决程序;有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并由该机构给予机会以听取意见。在DSU附录3“工作程序”的第6段也有相应的规定:“所有已通知DSB其在该争端解决中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都应接到书面邀请,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另行安排的一次会议上陈述其观点。所有此类第三方在此整个会议期间均应出席。”[1]
区别
除了在DSU中有对第三方权利的规定之外,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上诉工作程序》)中也有涉及到第三方的权利规定。比如因为公平的原因,第三方有要求上诉庭作出修改工作时间的权利,有收到每一份文件的权利等。比较特殊的是,在上诉程序中又出现了一类与“第三方”有相似之处又不完全相同的参与者――“第三当事方(third participant)”。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和“第三当事方”,这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第三方无权对专家组的决定提出上诉,这是由DSU第17条第4款明文规定的:“只有发生争端的各当事方,而非第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报告提起上诉”,这是第三方与争端当事方的重要区别,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过程就到此结束了,第三方如果认为有必要,仍然可以继续参与上诉程序。DSU第17条第4款第二句规定:“按照第10条第2款向DSB通报其在事件中具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由该机构给与机会听取其意见”。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第三方不能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但是在争端当事方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第三方仍然可以通过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参与上诉程序。
一旦第三方以主动的方式参与了上诉程序,那么“第三方”就成为了“第三当事方(third participant)”,即“第三当事方”是依据《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第24条提交了书面材料的第三方,该条规定“在提交上诉通知后25天内,任何第三方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表明其作为第三当事方参与上诉的意图,书面材料应包括支持其要求的法律观点”,第三当事方的相关权利主要规定在《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第27条第3款:“根据规则第24条提交材料的任何第三当事方可以出席口头听证,提出口头辩论或陈述”。[1]
5. 当前的国际贸易热点问题有哪些
当前国际贸易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经济合作领域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的合作研究
1)、合作动因(互补性分析)
2)、合作机制
3)、比较研究——与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等成熟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对比
4)、前景分析——与10+3机制可能性研究。
2、亚太经济合作的路径选择
1)、APEC与次区域合作的关系
2)、东亚区域合作的福利分析
3、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对亚太经济合作的借鉴意义
4、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关系分析
二、WTO问题
1、绿色贸易壁垒问题
2、WTO发展回合谈判举步维艰的原因研究
3、发展中国家在未来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4、新一轮谈判形式展望
5、我国入世三年对国内的各产业的影响
三、贸易政策问题
1、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
2、开放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实证
四、中国问题
1、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看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
2、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3、中美双边贸易额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相关度分析
4、贸易与FDI的实证关系——替代OR 互补
5、中国参与东亚经济合作的各种方案(三个10+1、10+3等)的福利比较
6、我国2004年进出口形势综述以及对2005的预测
7、影响我国贸易条件的因素
8、对我国外汇储备增长的认识
五、贸易争端问题
1、围绕三种主要的争端形式展开——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2、我国对外经济摩擦的特点及对策研究
六、产业研究
1、服务贸易
2、农产品、纺织品贸易
3、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方向
七、地方经贸
1、天津市出口贸易的发展战略
2、区域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政策研究
6. 下列国际组织中,主要协调国际贸易争端的是()
世界贸易组织(WTO)--看名字就知道了。其他几个都是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并且也不都是以协调国际贸易争端为主要任务的,协调国际贸易争端只是这几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部分工作。
7. 阐述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及执行
1、磋商
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
2、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3、上诉
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4、执行
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
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5、报复
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MFN待遇,开始实施报复。
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7)国际贸易组织争端代表作扩展阅读
中国加入WTO已经17年,中国企业应进一步熟悉WTO争端的解决机制并熟练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贸易战、打赢贸易战做好准备。具体而言,发生贸易争端时,解决贸易争端、平息贸易摩擦的办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这个武器,争取以磋商方式解决争端。
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这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根本途径。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不仅可以使东道国对进口的保护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还可以打开新的市场,将发生贸易摩擦的风险降至最低。
8. 求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上,与外国发生冲突的争端事件。
2009年4月20日 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国输美轮胎发起特保调查。
6月18日 ITC 6位委员以4:2的投票结果认定,中国轮胎产品进口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
6月29日 ITC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特别关税。
7月17日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美国政府,在北京与中国政府就ITC提出的救济措施建议进行磋商。
8月3日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组成产业代表团,赴美进行沟通,进一步宣传中方立场。
8月中旬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钟山率团赴美,就轮胎特保案与美国有关部门进行交涉。
9月3日 轮胎特保案建议被呈交至奥巴马。
9月12日 奥巴马宣布对中国进口轮胎实施限制关税。即在4%的原有关税基础上,在今后三年分别加征35%、30%和25%的附加关税。 这一特保措施将于9月26日正式生效。
9月14日 中国正式就此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提出磋商要求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磋商期一般为60天,如果通过磋商仍无法解决争端,则中方有权采取第二步行动,即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就美方措施展开调查并进行裁决。
商务部启动对美部分汽车、肉鸡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专家分析认为,这是美国政府违反世贸组织原则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后,中国被迫采取的反制措施。
自金融危机以来,新贸易保护主义风头日盛,由于订单数的减少、就业的下降,贸易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趋势了。
贸易保护的结果将是一场“双输”。对中国来说,特保案涉及20余家轮胎企业,大约10万人可能受到影响。对美国来说,受影响的从业人员将近10 万人。
其更大的危害性在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WTO成员仿效美国遏制和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糟糕跟风潮不仅限于轮胎行业,如德国太阳能企业日前开始对华太阳能电池板进行反倾销调查。这一系列事件使中国出口环境恶化。
特保案也给中国轮胎业敲响警钟,因为特保案涉案轮胎主要是一些低端产品。轮胎业要想挺直腰板,关键还应整合资源,研发一些高端产品,加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从政治常识角度分析:
1、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的变化。贸易争端反映国家间利益的冲突。美国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实施贸易保护措施,中国积极采取反击措施,都是在维护国家利益。
2、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频繁的贸易磨擦表明国际竞争激烈化。
3、国际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协调两国经济关系。
4、国家的对外职能。中国政府及有关机构积极斡旋,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对外职能。
5、和平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加强经济合作不仅有利于各国共同发展,也有利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美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对世界经济的复苏无益。
从哲学角度分析:
1.联系是普遍的和客观的。轮胎“特保”殃及国内企业生产和销售及10万工人的生活,并可能引起其他WTO成员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仿效美国遏制和限制中国产品出口,造成灾难性后果。我国政府和企业充分认识到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积极研究应对,力争圆满解决问题。
2.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本案件的发生既有国际的原因,金融危机下新贸易保护成为趋势和背景,而国内轮胎企业的低端低价产品成为经济纷争的焦点,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内企业练好内功,调整产品结构,研发一些高端产品,会加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3.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我们要全面地看问题。轮胎“特保案”会对中国相关行业造成很大的冲击,但同时也是一次警示,一次整合提升的机会。
从经济常识的角度
1、 对外交往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美国违反世界贸易原则,单方面决定向中国输美部分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违反了这一原则。
2、应对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3、我国政府要做好宏观调控,维护公平贸易的秩序,要有经济安全的防范意识,积极应对别国的反倾销,学会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4、我国的企业应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科技,增加产品附加值,打造知名品牌,增强产品竞争力。
9.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10. 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什么发挥重要作用
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