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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电大期末

发布时间:2021-03-16 19:44:17

Ⅰ 电大国际经济法简述仲裁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取得。仲裁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仲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那些争议事项、自愿决定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自愿决定由那些仲裁员仲裁,甚至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为了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当事人的自愿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制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国家裁判行为,它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专门仲裁组织,处于第三者地位。仲裁机构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依据国家行政或司法职权。同时,虽然国家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国家享有对仲裁的监督权。
三、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权处分的民事权利,如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等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仲裁庭一经作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复议和上诉。对仲裁裁决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销,当事人必须履行。

Ⅱ 电大考试 国际贸易法的问题, 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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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2019最新电大国际贸易法网考题库及参考答案必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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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在独家代理方式下,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是( )。
A. 代理协议
B. 包销协议
C. 买卖合同
2. 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紧密、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托收统一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 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4. 信用证支付方式实际上是把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移给( )。
A.偿付行
B.通知行
C.开证行
D.议付行
5. 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 )。
A.只有在开证行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B.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C.需和开证行商议决定各自的责任
D.只有在买方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6.《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专门解释( )价格术语的。
A.FOB B.CFR C.CIF D.FCA
7.以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货物运输保险由卖方办理,所以货物在装运前所产生的损坏应由( )承担。
A.卖方和买方 B.卖方
C.买方 D.保险公司

Ⅳ 电大作业 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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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陕西电大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与实务使用的是什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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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大学专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介绍

一、培养目标及规格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业务培养要求:

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二、学制

二年制。实行学年学分制或试行完全学分制。在大学专科基础上,中央电大按三年业余学习安排教学计划。学分有效期8年。

三、课程设置

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课程性质有统设、统设服务和自开等。

专科必修课:邓小平理论概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学(1、2)、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1、2)、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9门。

本科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劳动法、英语(1)(2)等10门。

限选课:婚姻家庭法、证据学。

选修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法医学、监狱法学、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竞争法、公司法、仲裁法、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房地产法、财政金融法、涉外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实务、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英语(1)(2)、英语(3)(4)、大学英语(3)、科学发展简史、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管理综合专题、期货交易实务、房地产评估、商务谈判实务等36门。

四、教学模式与教学媒体

采用多种现代远程教学技术手段,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含网络版)为主要教学媒体,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

通过面授辅导、函授辅导、网络教学、BBS、电子信箱、VBI、电话和双向视频系统、电视直播教学等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五、教学与教学管理

统设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

一评分标准。采用集中辅导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学生在专科阶段已修完英语(1)(2)的,在本科阶段可将英语(3)(4)作为必修课,替代英语(1)(2);亦可选择大学英语(3)作为必修课替代英语(1)(2)。

限选课为专业必修课程,由中央电大统一课程名称,执行统一教学大纲(或教学

要求),并推荐教材。婚姻家庭法为专科阶段限选课程;证据学为本科阶段限选课程。

选修课为专科阶段和本科阶段共同设置的课程。地方电大或学生可根据需要自由

选择,但专科阶段已选的选修课,在本科阶段不得重复选用。地方电大亦可根据培养目标及当地的需要自开选修课。

参加专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如今后不参加本科阶段的学习,可将本科阶段的必修课程作为专科阶段的选修课。

4.非法学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的学生参加法学本科学习时,必须补修:法理与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课程。

5.统设服务的课程,可由中央电大提供教学大纲、多种媒体教材、考试等教学资源的支持服务。

6.学生可以从公共选修大表中选修课程,也允许学生跨科类选修。但这部分课程的学分一般不超过课程总学分的10%。

7.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均须安排平时作业,由中央电大和地方电大共同组织。作业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英语平时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20%。无平时作业成绩者不得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8.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的考核应以教学大纲和文字教材为依据,命题时应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部分内容。考试试卷采用百分制,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85%。平时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15%。本科阶段单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由中央电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共同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9.集中实践环节由地方电大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不得免修。

10.毕业论文重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题目可以多样化,选题应符合法学专业教学要求。

六、毕业

最低毕业学分为71学分。学生通过学习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由中央电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共同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凡通过国家规定的英语本科水平考试的,由中国政法大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七、教学计划进程表(附后)

八、课程说明

1.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讲授我国自夏、商。西周至建国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各时期重要的立法状况和重要法律的基本内容,旨在使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个大致的了解,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代法制中有益的东西,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并打好部门法学历史知识的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两汉的法律制度;三国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元的法律制度;明清的法律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国际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常识。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等。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等。国际法的定义及渊源,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及领事法,战争法等。

3.国际私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能据此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讲授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性质、定义、原理及其发展,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一一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授涉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适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

4.国际经济法

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5.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系统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其具体操作的基本技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使学生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规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规定及发展。

6.合同法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具体介绍了有关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7.商法 本课程概括阐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方面的概念、特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介绍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本学科的发展趋势。通过学习商法可以使学生对公司、票据、保险、证券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8.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本课程主要讲授司法文书与民用诉论文书,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和写作方法,培养学生写作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司法文书的作用、特点和写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律师事务所常用文书;司法机关的笔录类文书等。

9.劳动法学

本课程为必修课。

本课程讲授我国劳动法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本学科,要求全面理解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全面系统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内容,并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解决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实际问题。学生在学习本课基础上,可对国外劳动法进行比较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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