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贸易中有关合同纠纷的个案分析与讨论
合同成立——因为接受在先(10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而撤回的通知晚于接受到达受盘方(十月20日,B收到A的撤回通知)。
所以,合同成立。
Ⅱ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条件下,卖方只有保证按时发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何时达到。
2、交易没有达成。我方22日的回电中修改了价格条款,属于还盘,即成了新的发盘,意方原发盘即随之无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电并不能使交易达成。
3、我方应坚持向代收行索赔。在凭信托收据借单时,若代收行没有征得我方同意擅自让买方借单,应负付款责任。
4、我方应向买方协商,征得买方同意。银行只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无规定。我方没有按信用证规定交货,银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只能赔8000美元。因为船只触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在其范围内。
6、交易未达成。法方来电规定7月份交货,而德方回电要求6月交货,已对法方的发盘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法方未复电同意,因此交易没有达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欧元,或重新与法方达成交易。
Ⅲ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义: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摘自网络
简单讲,就是运费+保险+FOB本地费用(如产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润,装货费,单证费,码头费,柜子来回的托运费等,和其他费用)。这里的运费和保险,其实是进口商付的钱(含在合同单价里面),出口方只是帮忙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代为办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问题:
贸易条款:CIF;
当事人:进口方A,出口方B,运输公司C(船公司或者无船的代理)和保险人D;
问题:
1/ 与C办理运输手续的是哪一个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与D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事那一个公司?
- 还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后,C公司为外包装有水渍的该批货物出具清洁提单。”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是保证产品和包装无损之类的),但是仅从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这些外包装是有水渍的(可能在出厂,装货前已有,有故意欺骗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装也可能是在货物从工厂运往出口码头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绝对是在上船前产生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来讲,贸易的风险划分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的。很显然,货物在上船前,即越过船舷前,已经受损,所以,理论上,这个损失应该是出口方B承担,所以,运输公司C拒绝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赔A公司?为什么?
同理,保险人D也是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人D的保险赔付界定也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来的,只是保障,从货物上船(第一次越过船舷),到目的港,吊柜卸货(第二次越过船舷)期间的一切风险。很显然,这些货物是在上船前都损坏了的,所以保险人D拒赔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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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题目讲的是,国际贸易中各个当事人对于风险划分和判定的问题,考的就是这个。。。。。
相信,进口方A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诉,这里就不多讲了。
ANYWAY希望LZ能满意并采纳,同望其他童鞋补充,TKS。。。。。。
Ⅳ 国际贸易实务关于合同订立履行的案例分析第二题
1、该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做了还盘,即要求改变包装形式。而“我方”没有及时版复电表示接受还盘。
2、该合权同成立——因为,对方是在发盘方规定的有效期内的确认,虽然之前受盘方有过还盘,但是“我方”并没有及时和明确地表示拒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不想执行原发盘,那么就应该抓住对方还盘的机会予以拒绝,同时宣布原报价失效。
仅供参考。
Ⅳ 一、 先分析案例;二、从该案例的教训中谈谈你对国际贸易中“重合同,守信用”的认识
(1)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
(2)可以拒付货款,但是,在6月14日前后,买方接到某港口码头提货通知,港方向买方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买方应将自己的异议告知卖方。
(3)承担因倒签提单而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Ⅵ 2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
这两道题A公司都可以不予理睬,因为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的方法有: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2、在装运港检验,3、目的地检验,4、在用户所在地检验,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6、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A公司是和B公司订立的合同,与C公司并没有合同约束里,对于C公司的损失只能找和他签合同的B公司索赔,而B公司拿C公司所在地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是没有依据的,因为C公司所在地既不是A公司合同中的目的港(地),也不是他合同另一方的所在地,就是说完全是合同外的地方,与A公司无关。
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1)甲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
(2)乙公司的补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Ⅷ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如果回卖方交付的数量大答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吨铁矿石或以合同价格购买2000公吨铁矿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时,他不能拒绝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
Ⅸ 一、 先分析案例;二、从该案例的教训中谈谈你对国际贸易中“重合同,守信用”的认识
买方有复权解除合同。延迟一天交制货在性质上就是延迟交货,就是没有按时履约。
如果卖方不改收款方式为托收,买方本来是很难拒付货款的。在信用证条件下,卖方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要拒付货款,必须要有确凿证据表明卖方伪造单据,并通过警方向银行发出支付令。但买方利用卖方擅自改变收款方式的缺陷,就可以轻松拒付。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严重的话要承担刑事责任。
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CIF合同!急求答案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最烦了。。。
LZ你该多悬赏点分 我这个菜鸟来回答下~看那么久眼睛都痛。。。
一般来说,纠纷或是意外事故都会发生在海运过程中的诶~
CIF贸易术语的意思懂的撒?卖家购买保险,如果买家没要求卖家只需要购买平安险。解释不用说了吧?(很简单的哈。。。)由于陆路运输过程发生的事故错了装船时间,在实践中多会开倒签提单的,但本着诚信出口方通知了买方。。。结果。。。由于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强行性规定少,以交易双方协商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和UCP500 600为主,(失策啊!!!做生意太诚信要吃亏啊!)
之后出口方绝对只有找承运人赔偿损失。这是一个民法中合同履行不当致损的法律关系~又是一直协商没有起诉 出口方好被动呢!
如果起诉到法院 浪费金钱又浪费时间。。。效率低啊!举证 开庭=====程序又漫长。。。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出口发遭受直接经济损失 还有预期利益什么的 应该承担滴~~~ 协商不成双方看能不能达成仲裁协议吧 不能就庭上见咯
答得没条理 还是多等等吧~ so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