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版)
现在一般买不到哦,在北京有朋友的话托他们问问。我们这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的老师专好像托人买到了几属本。
变化不大: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3.新增了2个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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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从性质上讲属于什么
性质上属于价格术语哦,是国际惯例,不含强制性,但一旦加入合同中就产生法律意义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继续追问哦~
⑷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保险责任如何分配
除CIF和CIP之外,卖方不需要负责买保险,保险由买方负责,但是如果买方没有买保险,那么相应产生的责任肯定也是有买方负责。
比如说货物是你的货,买不买保险是你自己的事,如果买方自己不买保险,那么肯定自己要承担损失。
另CFR要特别注意,保险由买方负责,租船由卖方负责,由于保险和租船不是由买方负责,所以很可能出现投保不及时而引起的损失,所以在CFR条件下,卖方装船后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在实际业务当中,货物损失的概率是比较小的,但是一但发生损失将是重大的,而且保险费用一般很少,所以不要因小失大,一定要及时购买保险!
⑸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内容
E组(启运):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F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C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术语
本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1.Ex 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即工厂交货
2.FOR(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FOT(free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即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
3.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港口交货;
4.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
5.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6.C&F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7.CIF(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8.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
9.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rt ofdestination)
10.EX Ship…(named Port),即到货港船上交货;
11.Ex Quay…(named Port),即到货港码头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通则共包括四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13个术语.
E组,EXW工厂交货
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
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D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地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⑺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与2010的主要区别
2010通则主要是以下方面的区别:
1、加入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和DAP,取消了内4个:DAF、DES、DEQ和DDU;
2、所以2010术语容分类为11种;
3、加入了术语的使用范围,强调也适用与国内贸易;
4、加入电子交易的内容;
5、保险的险别引入了ICC2009版本;
6、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
7、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
8、加入连环贸易(或称销售)条款,对2000通则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⑻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简介
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2000并用,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⑼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原则
本规则在1936年1月开会讨论时,虽曾遭英国委员的反对(理由为:其中部分解释与英国习惯不同),以及意大利委员的声明保留,但本规则实际上大部分是以英国习惯为依据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会会议时以绝大多数通过,并以 Incoterms 1936之名,由巴黎总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贸易术语重新整理,以及对各贸易术语内容进行修订。于是国际商会于1953年5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 Incoterms的修订案.同年10月修订完成,并颁布新修订的Incoterms,定名Incoterms 1936为基础整理及归纳的,将很少用的Free…(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两条件删除,并将剩下的9种条件的内容,参照各国委员的意见,加以充实或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以下3大原则进行的:
1.旨在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界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为期获得商业界广泛采用本规则,以现行国际贸易实务上最普遍的做法为基础而修订
3.所规定卖方义务系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在其个别契约中可以本规则为基础,增加或变更有关条件,加重卖方义务,以适宜其个别贸易情况的特别需要。例如,在CIF条件下,卖方所须投保的海上保险种类为平安险FPA,倘若当事人依其交易货物性质、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虑,认为应投投保水渍险WA较妥时,可在其买卖契约中约定卖方应投保水渍险WA
⑽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背景
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有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
准备摘要的工作是在一个叫作贸易术语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各国家委员会的积极协助,同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要的贸易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内容包括几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FOB,FAS,FOT或FOR,FreeDelivered,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35个国家对上述6种术语的解释,并予以整理.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至于Incoterms一词系International Commercial(法语Commericial一词等于英语的trade)Terms的缩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