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未规定,可以溢短装吗
1.装运通知
2.均视为不可
3.溢短装是指货物的数量允许5%的上下浮动,前提是货物的计量单位不是个、件之类而是米、千克这类的。还有就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了金额,啧溢短装最多也不能超过规定的金额
B. 国际贸易中数量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 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 防止心中无数, 盲目成交。
1. 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订具体数量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 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 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 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 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 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 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 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 可适当扩大成交量; 反之, 如货源紧张, 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 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 如有货源, 应争取多成交, 快抛售; 价格看涨时, 不宜急于大量成交, 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 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 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 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 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 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 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进口。
(2 )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 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 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 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 如外汇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 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 )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 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 反之, 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 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 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 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 如“ 中国大米1000 公吨, 麻袋装, 以毛作净”。某此商品, 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 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 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 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 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 在进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 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 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 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 也有的理解为5% , 甚至10% 的伸缩, 众说纷纭, 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 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 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 特别是大宗商品, 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 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 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 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 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 其中一种是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 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 在此情况下, 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 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 另一种是, 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 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此情况下, 卖方总的交货量, 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 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 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此外, 有的买卖合同, 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 )外, 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 如2%) , 在此情况下, 总的机动幅度, 应理解为5%。
2.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 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 一般来说, 是履行交货的一方, 也就是由卖方选择。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运输, 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只时, 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 如FOB 的买方)选择, 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总之, 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由买方行使, 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 为了明确起见,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过去, 我国按FOB 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 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 的机动幅度, 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显然, 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 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 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 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 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 才能适用。”
3.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 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 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 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 交货时市价下跌, 多装对卖方有利; 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 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 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 也可在合同中规定, 多装或少装的部分, 不按合同价格计价, 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 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C. 请问国际贸易中卖方如果在溢短装的范围给买方多交货
买方需要为超来出溢装部自分付钱的,价格按正常的合同单价计算
比如合同100吨 可允许溢短5% 也就是说5吨老外可付可不付,如果合同没特殊规定这溢短装,在5%内的差距都不需要费用变更
(因为溢短基本上都是LC付款,TT基本上都是根据实数,毕竟订数跟装柜数量不可能100%一致)
而如果装了10吨,比规定超出5吨,那么先跟客户确认是否装进去这5吨,客户让装,就要出钱的
也就是装超了X% 只出超出溢短的数量的钱
D. 在国际贸易的合同中,溢短装条款的内容包括有
、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商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法。商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商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商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商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商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商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商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商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商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商
E. 什么是国际贸易中的溢短装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版和运输装载的权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
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F. 国际贸易中的溢短装条款的多交还是少交怎麼决定
溢短装是可以上下浮动百分之五。前提是货物的数量单位不是件,套这类,而是千克,立方米回之类的。另外,如果信答用证对货物的总金额明确规定不能超额,那溢短装条款就只能下调百分之五,而不能上调。
案例的话,等我待会上电脑课,我在给你答哈。或者你可以加我Q哈,很高兴为你解答此类问题。
G. 国际贸易中对溢短装部分商品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对溢短装部分商品的价格是按合同价确定的。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专砂、化肥、粮食属、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它一般包括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
H.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未规定,可以溢短装吗
信用证付款的话,请开证人在金额,数量前加打上 ABOUT XXX, 可以有百分之十的溢短装,但是
先跟你的押汇银行确认好。
如果没有信用证,就要跟买方协议好。取得同意。
I. 国际贸易中有要求收货方提供签收单给发货人的吗
国际贸易中都有以下条款: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 %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 〔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后(),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同、后、前〕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已付、到付〕的提货单 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份;
(3)原产地证明书 份;
(4)装箱单 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 份;
(6)CIF条件下的 〔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 %。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 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新疆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J. 关于外贸溢短装
1、本案中,复南通公司有关制溢短装条款的理解不正确——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那么,对于以件数、个数或者有包装单位计数的货物,就不能够出现溢装或者短装,否则就构成数量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只有货物以重量等计数的散装货物,信用证的惯例才允许有5%的溢短装,且分批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所以,本案中,南通公司有关溢短装条款的理解不正确。
2、开征行拒付理由成立——因为,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且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分批交货,所以,开证行对于数量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予以拒付,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