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又何区别
涉外经济法着重介绍了涉外经济合同制度、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涉外工业产权与技术转让法律制度、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税收、海关商检、涉外经济仲裁与诉讼等重要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其中又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以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等几大分支
❷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惋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1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❸ 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图书
书 名: 国际贸易法
作者:陈治东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4月
ISBN: 9787040254648
开本: 16开
定价: 34.00 元 《国际贸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亦是作者20余年国际贸易法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国际仲裁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全书内容和篇幅安排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和融资制度”是整个国际贸易法的核心,所以写得最为详尽和深入,篇幅也最大。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运输保险制度”就相对简写,注释和案例等相对简略。此外,将运输和保险列为一章,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就不再介绍航空运输保险和铁路运输保险。此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现代保险制度的起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保险并无特殊性。
《国际贸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既可供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使用,也可供法律服务、司法部门以及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参考使用。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运输保险制度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和融资制度
第六章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制度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作者: 王传丽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1
开本: 16开
ISBN : 9787562035473
定价:¥46.00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上编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经济学理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与基本原则
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研究方法
思考题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违约救济
第七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思考题
必读法规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思考题
必读法规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三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下的保险
思考题
必读法规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思考题
必读法规
第六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议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非司法方法
第三节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司法方法
思考题
必读法规
下编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第一节 关税措施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
思考题
第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GATT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
第九章 区域贸易协定
第十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❹ 如果要做国际贸易需要什么文件和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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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进出境检疫、检验相关法律确立的。
以外贸法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的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外贸法除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以及基本原则等进行总则性的规定外,主要就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我国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围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则从根本上建立了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此外,还有针对特定产品或技术的管理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就目前而言,我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还相对比较薄弱。
(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关税税率的利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额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以及申诉程序等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商品的归类原则、商品的税目、税号、商品描述和适用的相关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我国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执行优惠税率征税。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人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应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条件的货物,可以免税或减税。
(二)外汇管理制度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人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指定银行或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人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三)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原来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进出境卫生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在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样检验。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下列各项实施检疫: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我国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的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国外贸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订,修订案于2004年7月1日实施。2004年对外贸法的修订是在我国“人世”后出现的新环境及旧法不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一般货物和技术贸易的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2004年修订的外贸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立,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对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然实行审批制。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中国以中国加人或缔结的国际协定为基础,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可以说,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遵循的原则是一种管制式贸易规则,而非自由贸易原则。只有在中国根据国际协定承诺的领域,才允许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进人,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和外国服务才有可能获得国民待遇。
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人目录。依《外贸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
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30条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或优势地位的情况,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条规定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的行为,为我国政府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我国经营者在,国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规范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修订后的外贸法针对垄断行为、不正当行亏为等进行了规定,有关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矛盾,因为外贸法只调整进出口环节,新规定填补了我国外贸法中缺乏竞争规则的空白。
关于垄断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3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条还规定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2)骗取出口退税;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该章为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一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6)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未能对中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事项;
(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
(四)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根据UCP600号第37条,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白A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之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受其约束,并就此对银行负补偿之责。
有人称银行的免责为银行责任的局限性,银行只审查单据表面相符,不负责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其原因主要是:
(1)银行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商家,对一些贸易术语或商家的特殊要求也并不了解;
(2)银行不是调查机构,国际结算要求银行提供快捷的服务,不可能让银行长期滞留单据进行调查;
(3)银行提供的是一种信用而并非保险,谨慎寻找贸易伙伴的责任在商家;
(4)银行开立信用证收取的只是少量的开证费,因此要求其承担所有的风险有欠公平。
❺ 明清时期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
奉行海禁抄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明朝反“禁海”定为基本国策,清禄为了镇压抗清力量,颁布禁海令《大明律》、《大明律例》始终都有“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律文。清统治者还不断补充其条例,乾隆年间该律文条例多达36条。
❻ 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普遍优惠待遇的原则
答案 BCD
❼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至今将近十年了。在这十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两年前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贸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此,适时修改外贸法,这已经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下面就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修改等若干问题,作如下介绍: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的外贸法律制度是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
政府管理及服务外贸的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一种是对出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这些法律都属强制性法律规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方面。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促进一国经济稳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与其它部门法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这一纵向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围。对外贸易法与涉外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后者调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前者调整的则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纵向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2.当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只调整货物进出口关系的范围。现代对外贸易法,其调整的对象,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如电信、金融、教育、旅游、法律服务等,还包括技术贸易。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已经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齐驱的发展趋势。
2002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15.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3万6百亿美元,全球的技术贸易量则超过了万亿美元。而且后二者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因此,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整个外贸法律制度中,已占据很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新趋向和新特点。
3.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般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仅包括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内容,还包括以外国直接投资为代表的各类生产要素跨国间流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狭义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主要限定在管理国际贸易(货物、服务及技术)的法律法规。
4.当今世界各国,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不是全部)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一般含有管理外资的内容,而且是作为整个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份;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的外贸法在内,往往是把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国际贸易的外贸法相分离的。
5.此外,西方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规则,在WTO的核心文件中得到较充分的体现,或者说WTO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主要规则就是集中反映了这些国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点。也就是说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与WTO及国际惯例靠得最近受其影响最大的一个部门法,因此它必然带有深刻的国际法的烙印。
(三)对外贸易法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它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生产大分工和以自由竞争为主导的生产方式确立之后,才得到空前的发展。对外贸易是各国商品在流通领域中的延伸,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获得了相应的进步。世界历史上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3-1790)在使其声名大作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简称《国富论》)中,提出了著名的“自然分工”理论。
“自然分工”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各国可按各自最有利的条件进行专业化生产,通过自由贸易,输出本国在生产费用上占绝对优势的商品,换取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费用较高的产品。该理论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国际贸易的内在经济规律。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另一位对国际贸易理论作出巨大贡献的古典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1772-1823)在亚当-斯密的“自然分工论”基础上,于1817年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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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有哪些特点
1.多边性.WTO所管理的这个贸易体制,叫作多边贸易体制,它包括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主要贸回易国家。大多答数国家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WTO的成员。这也是为什么不把WTO叫作“全球”贸易体制或“世界”贸易体制,而叫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一词,在WTO事务中的用法与在国际关系其他领域中的用法有所不同。在WTO,“多边”一词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而在国际关系其他领域,多边则可能是区域性的,例如,一个多边安全协议可能是区域性的协议。
2.依据规则处理贸易关系.依据规则处理贸易关系,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法律制度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在WTO下,任何成员国在多边贸易中都再也不能因为实力强而为所欲为,起码不能左右对有关措施的裁决。单边报复也是如此。在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某一缔约方可以阻止对自己不利的报告或决定通过,比如,解决争端的裁决只能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所以败诉方如果不同意,裁决就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在WTO框架下,已经一去不复返。这一特点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❾ 外贸方面各国法律制度上有什么差异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主要表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①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②保护生产的关税回政策和答海关的货运监管、查禁走私; ③外汇管制制度; ④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和管制。 世界各国除少数外都规定有不同程度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不同的国家措施的侧重点可能会不一样,不过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关税方面的措施 第二 非关税壁垒 一、 进口配额制 二、 进口许可制 三、 自动出口配额 四、 外汇管制 五、 政府采购 六、 最低限价 七、 进口押金制度 八、 海关估价制度 九、 复杂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和商品包装与标签规定 第三 奖励出口的措施 第四 出口管制措施
❿ cisg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制度,外贸当事人该怎么正确适用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双方约定内接受该条约,才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容。否则只能按约定国内法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