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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18 22:26:38

⑴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什么法规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⑵ 与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1999年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
2008年04月24日,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2010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
2010年 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⑶ 新手接触合同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建议~~

得针对性

1民法 2民事诉讼法 3刑法 4刑事诉讼法 5行政法及诉讼法 6宪法 7法理 8国际法 9国际经回济法 10国际贸易法答 11国际私法 12中国法制史 13外国法制史 14婚姻家庭法 15经济法 16法律语言学 17知识产权法 18劳动法 19公司法 20公正与律师制度 21保险法 22房地产法 23犯罪心理学 2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5合同法 26法律文书写作

http://ke..com/view/1552.html

⑷ 请推荐一些有最新国内法律法规信息条文的英文网站

中国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学院)www.Chinalawinfo.com
觅法网 www.34law.com
中国法律信息网 www.law-star.com

国外常用网站
LexisNexis 数据库 (大图) www.LexisNexis.com
Westlaw 数据库 (院图) www.Westlaw.com
联合国文件数据库 (院图) www.ods.un.org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数据库 www.uncitral.org
国际条约集数据库 (院图) http://untreaty.un.org
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 www.wto.org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 www.wipo.org
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数据库 www.hcch.net
世界银行数据库 www.Worldbank.org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库 www.IMF.org
OECD (经合组织)网址www.oecd.org
欧盟法律数据库 www.europa.eu.int
欧洲法院判例数据库 www.curia.eu.int
美国宪法协会数据库 www.Constitution.org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数据库 www.Uspto.gov
美国专利商标局 www.uspto.gov
美国最高法院多媒体数据库 www.oyez.org
美国司法部的网站地址是:www.doj.gov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地址是:www.supremecourtus.gov/
美国法律信息研究会 www.law.cornall.e
英国 http://library.kent.ac.uk/library/lawlinks/resources.htm
英国 www.lii.org/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数据库 www.un.org/icty/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网址是:www.ftc.gov/
国际清算银行网 www.bis.org
国际金融学院网 www.iif.com
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 www.europa.eu.int

⑸ 为什么需要法律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⑹ 涉外法律专业具体是什么

你好!涉外法律专业抄是政法类大中专院校开设的重要专业或综合大学开设的主要专业。涉外法律专业主要专业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涉外经济法、涉外知识产权法、涉外法律文书、涉外诉讼与仲裁、涉外民商法案例研究、涉外民商法综合实训课、对外函电及国内商务公文处理、比较公司法、比较金融法、比较环境法学、比较律师制度、商务谈判、国际贸易实务等。另外,还有理论基础课程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法律英语、商务英语、英语口语训练、计算机应用基础、秘书学、汽车驾驶技术等。祝你顺意!

⑺ 国家什么时候出台关于对学生的有效惩戒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推广应用将会带来无限的贸易机会。在全球信息化、经济一体化日趋形成的今天,发展电子商务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融入世界格局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适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二、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立法,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用于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主要解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因而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立法还应解决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电子证据的确认、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网上广告、市场准入、法律冲突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从广义上来讲,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庞杂,并且具有不稳定性。下面只以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出发点,简单分析目前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而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化的特点,安全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通过互联网来联系的,彼此隔着千山万水,互不见面,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如何确认;另一方面,互联网作为全球使用范围最大的信息网,它的开放性拓宽了资源共享,但也使信息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如何确认电子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如何保证网上数据的完整性?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应用,尚需对电子认证中的有关电子文件、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电子身份认证机构的权利义务等问题,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二)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必经环节,也是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信用。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摸不到的商品和看不到的商家往往产生疑虑,无法确信其真实信息。尽管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家如实告知商品信息的义务,但在虚拟的网络中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须建立商业信用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建立了网上商业机构信誉评价制度,对网上的商业企业进行信誉评价。这个做法很好,不仅可以预防或惩戒网上商业机构的欺诈行为,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网上交易的信心,积极参与网上交易活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与发展。
2、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为确认身份或保证正常交易和提供服务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会让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尽管立法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但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个人信息的窃取变得非常容易,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不受第三方干扰,如果非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原因使消费者的信息在网上被窃取,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这都是摆在立法者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商品售后服务。
消费者在从事网上交易时,最担忧的就是商品的售后服务。网上交易往往是先付款,后送货,当消费者接到货物时,货款早已汇出,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对隔着千山万水、互不见面的商家,消费者难以行使退换货的权利。目前立法还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如何行使退换货权利进行规定。
4、消费者争议解决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在电子商务中一旦产生消费者争议,也将产生一些适用传统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最为典型的是因电子商务服务器、支付系统发生错误而产生的争议,而且,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面临着一个难以确定经营者应属何地管辖的主要问题。
(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法律地位的问题。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通过设立电子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的服务。电子交易平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这种交易模式却产生一些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的法律性质,从而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所以一旦发生了网上信息不实、货品不符、损害赔偿等情况时,难以确定法律责任的分担。
三、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
电子商务立法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必须先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电子商务立法规划可以从建设中国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的全局出发,从总体上对电子商务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立法的内容和步骤,指导立法实践。 (二)明确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1、兼容性原则兼容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立法要与国际条约、法规(如《电子商务示范法》等)保持兼容,使立法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充分体现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性;二是要与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手段、技术标准相兼容,由于网络立法与网络技术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电子商务立法必须紧跟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根据技术的发展调整技术标准,否则将很难解决新问题和新的矛盾冲突。
2、规范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应旨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立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以维护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应具有激励性。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法律机制,创造各项有利条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立法者在创制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如何确定否定式的消极法律后果,而且应当考虑如何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法律后果,电子商务法律的这种特有的激励性不应忽视。
(三)确定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
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尽管不能照套照搬任何一种立法模式,但出台一部电子商务基本法却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且目前我国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时机已经成熟,理由是: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美国、亲加坡颁布实施的《电子交易法》均可以借鉴;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有些省市也开始就电子商务的某些具体方面进行立法探索和研究,均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当然,根据我国立法体制,目前急需研究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法,再考虑出台具体单行法律,但在电子商务基本法出台之前,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应就电子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各省市也可以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就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制定电子商务法规、规章。电子商务基本法出台后,再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并总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经验,就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各种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律或修订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传统法律。从而构成相互配套的、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四)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加快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不仅是电子商务建设的应时之需,而且在目前国家电子商务立法尚属基本空白的情况下,进行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是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特别是创制性地方立法权,通过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对国家立法不便、不宜或不可能作出规定,或者尚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根据地方电子商务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作出规定,有利于改变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与缺位状况,对统一的国家立法体系和内容将会发挥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是一个国际性的新课题,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实验性,立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总结立法经验教训的过程。地方在立法工作中所作的探索与创新及其获得的成果,实际上也给国家立法提供了素材与蓝本,积累了经验。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贸易方式,是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时不我待、任重道远。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1-5-12 3:26:17

⑻ 做国际贸易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高手进

国内的:《国际贸易法》,《合同法》

国际惯例和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即《INCOTERM 2000》)

⑼ 求一篇《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要求字数在三千以上,能够提供有关资料的书籍类型也可以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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