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法选择题库

国际贸易法选择题库

发布时间:2020-12-18 13:54:03

① 2019最新电大国际贸易法网考题库及参考答案必考重点

找试题答案的话,我觉得可以去大象找答案小程序找一下的,这是最近刚出不久的搜题小程序吧,感觉搜题搜答案还行,基本上都能搜到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独家代理方式下,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是( )。
A. 代理协议
B. 包销协议
C. 买卖合同
2. 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紧密、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托收统一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 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4. 信用证支付方式实际上是把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移给( )。
A.偿付行
B.通知行
C.开证行
D.议付行
5. 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 )。
A.只有在开证行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B.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C.需和开证行商议决定各自的责任
D.只有在买方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6.《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专门解释( )价格术语的。
A.FOB B.CFR C.CIF D.FCA
7.以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货物运输保险由卖方办理,所以货物在装运前所产生的损坏应由( )承担。
A.卖方和买方 B.卖方
C.买方 D.保险公司

② 国际贸易法的案例题啊!

1)因碰撞而船来期延误造成源的水果损失应由承运人来负责。

2)交货条件为CIF,如A公司已知船舶碰撞造成货损,但A公司仍有权向B公司交付提单——因为,CIF术语象征性交货,即A公司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后,即告完成交货义务。

③ 国际贸易法 案例分析题 非常着急~~先谢过大家乐。。

管船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保持船机正常运转、维持船舶的有效功能和形态上的过失行为,而“管货过失”则是指船长、船员等未能妥善、慎重地完成每一管货环节的过失行为。依据《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则,承运人对管船过失而引起的货损是可免责的,而对管货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区分这两个过失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关于货损终究是由于承运人违背管货义务形成的,还是管船过失形成的,有时很难区别。按照传统理论,区分二者的准绳看船长、船员等在实施某项行为时的原始动机,如其动机是为了维护船舶功能就是管船行为,如是对货物实施照料就是管货行为,即以行为的出发点作为区
分标准。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妥善而慎重地加以保管和照料,在装货之前就应细心研讨货物以避免在运输途中蒙受损失,其中包括船方须适时合理地使用通风设备,调理冷藏舱温度,留意对货物的看守。至于何种货物需何种特殊照料,除托运人在托运时已申报外,一般应依据常识加以判别,但无论如何承运人不具有保管和照料此类货物的常识不能成为免除其未适当和慎重保管、照料货物之责的理由。我以为这个是管货过失,承运人在维修过程中该当而且应该明白知道该对货物运行根本的保管,而不是不管不问,这分明是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承运人在这个案例中连最少的留意义务都没有尽到,应该承担货损!

④ 关于学习国际贸易法的问题

1.国家间的贸易关系是指两国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它直接影响到两国国际贸易中贸易当事人的贸易活动以及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即是贸易关系的体现。如一国对另一国实施贸易制裁,则两国间的贸易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几乎不发生贸易。
2.贸易法律关系,我的理解就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是基于法律的层面上来确定的贸易关系,即双方的贸易关系即受法律约束,又受法律保护。
3.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即是以具体的、详细的法律条文来规范、约束。而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辨别法,即没有具体的、详细的法律条文,而是以一个个案例的形式存在,后来的辨案都依据于以前相似案例的辨别结果来进行辨别。
4.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境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所调整的是国际商事交往中各个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一种横向的商事关系。其中国际商法所调整的横向关系主要是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等价有偿原则炒基础的商品流转关系。
它们的共同点是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同属一个法系。
不同是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规范性质不同。
★★★★★
我回答得比较简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⑤ 国际贸易法:论述题: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六、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⑥ 东财08秋学期《国际贸易法》在线作业多选题

杀你老母

⑦ 国际贸易法问题

  1. 答案:可以。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专,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属实,推翻提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2. 不能。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

⑧ 国际贸易法 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原抄题。答案如下:1、bc 2、bc 3、abc 4、acd 5、ac 答案绝对正确,此上面所有题准备司法考试期间已做过n遍,如需解析,请留帖说明
解析如下:第一题,ab项冲突,不做过多解析d项地点不可改变
第二题:CIF 运费加保险付至,风险自越过船舷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
第三题:只有根本违约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交付替代物,减价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货物大于,可以拒绝接受,也可以接受并支付价款,
第四题:货物在谁那,谁就应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项后半句错误不是直到支付保全货物的费用,
第五题: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即可

⑨ 求解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题

1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甲公司 的要约有明确的期限为 即是5 1日前 所以属于回不可撤销答要约。
2 乙公司 3 25已经明确拒绝甲公司的3 月1号发盘 所以 3月 1号发盘已经属于失效发盘 但乙公司 4 10的信函行为 属于新的要约邀请 再4月21甲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
3 合同成立 应该是4 月 28
当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 按照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已经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乙公司在 4月28日向甲公司付出购买甲公司货物的货款 表明已经在履行其主要义务 即是合同成立。
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有什么不妥之处 还请多多交流意见 大伙一起成长。。。。

阅读全文

与国际贸易法选择题库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