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贸怎样签订预付款合同
因为空运一飞,货劝就不再你手里了。
2)客户所在的国家 有的国家信誉体系比较健全,商人比较讲究信誉,你可以使用30%预付款,余款见提单复印件付清。但是对于信誉不好的国家,最好是全额付,要不有风险。
3)和客户的交往程度,客户和我们彼此之间的信任感是随着一步步做生意建立起来的。根据这些情况,可以调整付款条件。
4)总之,对于收回安全,一定要小心谨慎。不然就麻烦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1、开具发票
,代表物权的转移,先开票再付款,就不是预付款的性质了。
一般预付款的商品均系比较抢手的商品,因为主要风险在于买方,如题所述的方式,买方的风险是远小于卖方的。
2、预付款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是开具收款收据而已。所谓预付款的发票也只是代表收款之意,无物权转移之说。
3、尚未装船,只能说明实物尚未转移,只要开具了出口发票,就说明双方就物权的转移已经明确。
实际装船数无法确定之前,是可以双方约定解决的,比如对方对货物至少的需求,比如装船时都会发生临时的变故,这些事项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文字,以便日后遵循规范。
预付款的多少,也可以估计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作为特别约定事项。也可以约定先预付多少,在装船后,按照提单上的实际重量多还少补预付款项。
4、如上,预付款发票实际只是一个收款凭证,不代表物权的转移。
报关单说明实物以及出关,出口发票才说明物权的转移。
若没有答应买家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开票时才能视为物权的变动。自然是要在物权转移的时点开具发票的。
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应该在出口报关时,同时开立出口发票。非等到最终结算时点开具。这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
B. 国际贸易中怎样的信用额度才能避免预付款
国际贸易中,预复付款的支付关键制是看你公司的规模和双方的合作程度了。一般情况下,都会要预付款的。不要预付款的情况下是很少的。要么就是根据合同,能够很快的收到100%的LC。然后备货,并且能够按照合同和LC,在规定时间发货。
C. 国际贸易中的预付款
要看你跟你的客户是怎么协商的了。我是一家贸易公司,我们的货款从来都是预收的,而且是百分百预收。
D. 高分求!!外贸出口,客户要求开银行预付款保函,具体怎么操作
向银行申请出具复保函必制须存入保证金,也就是你们接收的预付款就无法使用了,只能放在银行里充当保证金了。
只要你们有进出口权,银行就可以给你们出具保函,你们可以将保函的内容提交给银行,他们就会按照你们的保函格式出具保函,只要你们存入足够的保证金,一般的银行都可以为你们出具保函。
E. 国际贸易中预付款下,买方有何风险,如果买方要这样做应订立怎样的措施
主要是卖方可能在收到预付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交货,简单说拿了钱版不干事。一般权通常的做法是由卖方银行出具一个预付款退款保函,保证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按约定的要求执行合同,否则银行有退款的责任,从而保证买方的合法利益。
F. 如何约定外贸合同中的预付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G. 外贸资金该怎样交易是对双方是最安全的
任何生意都是有风复险的,外制贸也一样,所以我们要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付款方式,至于客人能否接受,就要看你的谈判能力,生意都是谈出来的。付款方式在谈判的时候就要确定好了,不是等到货做好才说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出口方来说比较安全付款方式的有以下几种:
1. 货款100% 先全额付清。对我们来说是最安全的但客人接受程度几乎为零。
2. 30%预付款70%发货前付清。对我们也是非常安全的,接受的客人很少很少。
3. 30%预付款70%见提单副本。这对双方来说是比较公平的,风险对半,也是我们实际操作中用得比较多的方式。这个百分比并不是固定的,也是双方谈到相互同意的程度。
4. L/C 这看起来是对双方都公平而且很安全保障的。但对于卖方来说风险相对大一点。首先是费用特别高,其次是很容易被对方找不符点来扣费用或拒付,最为严重的是国外开证行倒闭(从08年以来,国外银行倒闭的新闻不断涌现,最著名的就是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美国雷曼兄弟银行倒闭)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付款方式,具体的要跟客人谈,双方能接受就好了。
H. 国际贸易中防止买方付预付款卖方不发货应该买什么保险
提货不着险
I. 外贸出口的预付款一般怎么收取
因为空运一飞,货劝就不再你手里了。 )客户所在的国家 有的国家信誉体系比较健全,商人比较讲究信誉,你可以使用30%预付款,余款见提单复印件付清。但是对于信誉不好的国家,最好是全额付,要不有风险。 3)和客户的交往程度,客户和我们彼此之间的信任感是随着一步步做生意建立起来的。根据这些情况,可以调整付款条件。 4)总之,对于收回安全,一定要小心谨慎。不然就麻烦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1、开具发票 ,代表物权的转移,先开票再付款,就不是预付款的性质了。 一般预付款的商品均系比较抢手的商品,因为主要风险在于买方,如题所述的方式,买方的风险是远小于卖方的。 2、预付款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是开具收款收据而已。所谓预付款的发票也只是代表收款之意,无物权转移之说。 3、尚未装船,只能说明实物尚未转移,只要开具了出口发票,就说明双方就物权的转移已经明确。 实际装船数无法确定之前,是可以双方约定解决的,比如对方对货物至少的需求,比如装船时都会发生临时的变故,这些事项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文字,以便日后遵循规范。 预付款的多少,也可以估计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作为特别约定事项。也可以约定先预付多少,在装船后,按照提单上的实际重量多还少补预付款项。 4、如上,预付款发票实际只是一个收款凭证,不代表物权的转移。 报关单说明实物以及出关,出口发票才说明物权的转移。 若没有答应买家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开票时才能视为物权的变动。自然是要在物权转移的时点开具发票的。 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应该在出口报关时,同时开立出口发票。非等到最终结算时点开具。这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
J.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使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仍然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只要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便得到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从而避免因其它商务纠纷而导致买方的拒付。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买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即使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卖方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是卖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买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买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档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导致买方对信用证项下单据非实质性不符点的无理挑剔而要求降价或拒付;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卖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卖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开立银行履约保函保证按期发货并保证货物数量、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如果卖方违约,担保银行保证赔付。并要求该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与其它单据一并提交。一旦买方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达到补偿其利益受损的目的。虽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交国家商检局或国际商检机构SGS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来证明商品的数量与质量,但是该检验证书无法保证在出现实际到货与证书不一致时买方能够得到赔偿,而银行履约保函的出现则可以消除买方此种后顾之忧。
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特别是在有加工贸易背景合同项下,买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买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而买方则需要得到卖方对这种特殊要求的保证,银行保函就是最好的保证文件。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可根据合同具体要求,专门设计保函条款,要求卖方对买方所不放心的由卖方履行的合同责任作出履约保证,如果卖方违约,银行保函可起到保护买方利益不受损害的目的。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保证文件。例如,在阿尔及利亚,只有买方收到履约保函并接受其条款,卖方才可开出信用证。在其它亚非国家也有规定必须提交履约保函后,双方才可签订正式合同,可见履约保函在国际贸易和工程中的份量之重。特别是在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项下,除了设备作为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之外,还涉及设备的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售后维护和人员培训等诸多有偿服务,因此,只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不能保证买方的利益,需要采取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的结算方式才能满足买方的需要。具体操作可参考以下程序:
1.合同签订后,由卖方向买方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交货保证,否则退还预付款项。保函中需加列“卖方收到预付款后XX天内,买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否则,买方无权索回预付款项”条款。这样可以避免买方只付10%至15%的预付款而不开信用证,卖方则必须全额发货的风险。该条款可以使卖方的权益得到保证。
2.买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项并及时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0%,并要求卖方提供保证按时发货和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制约卖方必须按时交货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也保障预付款项的安全。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根据预付款保函索回预付款项,还可凭履约保函要求担保银行进行赔偿,以保障买方的利益。
3.卖方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按时发货、安装调试设备、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提交信用证要求全部单据交银行议付,拿到信用证项下货款。
4.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可以说合同已大部分完成,卖方也拿到大部分货款,但是作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尾款(一般为合同金额5%至10%)买方仍未支付,卖方为减少资金占压,可以用银行质量保函方式作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保证,要求买方先行支付尾款,如果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卖方不履行维护更换责任,买方仍可以凭此保函索回尾款作为赔偿。
以上操作程序是采取信用证(买方银行付款保证)加上预付款保函(卖方银行退还预付款的保证)、履约保函(卖方银行对按时发货和安装调试设备的保证)、质量保函(卖方银行对设备售后服务保证)等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的办法组成的。由于不同的银行保函的不同保证作用,比较公正客观地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实践也证明由于银行信用介入国际经济和贸易往来中,保证了合同的顺利执行。
资料来源: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
《全球化工商会》chem.bosslink.com ( 日期:2007-05-21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