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要如何完善服务贸易
一、充分认识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意义
(一)服务贸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为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统计分析工作,加快建设促进体系,大力促进重点行业出口,实施品牌战略,推动服务贸易更好更快的发展,努力实现2008年全国服务贸易总额增长20%的目标。
(二)提高全社会对发展服务贸易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发展服务贸易对于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发展服务贸易对提升当地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大作用,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对发展服务贸易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发展服务贸易作为商务工作的重点,形成共同关注服务贸易发展、大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中国服务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提高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水平
(三)充分发挥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的作用。发展服务贸易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要加强服务贸易各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共同就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推动落实各项扶持鼓励政策。要切实发挥各部门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指导委员会中的作用,支持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发展壮大。在“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的建设中,要充分集成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四)健全地方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大力充实服务贸易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职责。要加大工作力度,牵头成立由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服务贸易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
(五)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发达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探索建立服务贸易示范区。
(六)提高服务贸易调查研究工作的水平。加强服务贸易理论研究,以及建立专业性研究机构的研究,与国际组织和国外服务贸易中介机构广泛建立联系,掌握国际国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政策依据,为企业制订发展战略提供参考和帮助。商务部将就促进重点行业出口开展调研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七)加强服务贸易人才建设。落实和完善各项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实施“人才强商“工程,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举办服务贸易综合知识、服务贸易统计等培训班,提高全国商务系统服务贸易工作人员和企业骨干的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完善服务贸易扶持政策措施
(八)研究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广泛调研,深入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的行业、区域特点,尤其是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制订《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的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
(九)研究制订扶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加快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出台财税、金融、外汇、通关、商检、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简化工作程序,为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各地要研究出台适合本地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各类资源向有优势的服务贸易出口行业集中。
(十)培育重点出口企业。扶持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培育出口品牌,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特点,重点分析有比较优势行业的自主出口品牌现状,研究制订扶持和推介措施,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贸易企业和企业集团。保护我国知名品牌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为自主出口品牌“走出去“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十一)促进专业人士服务出口。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推动我国具有优势的行业发展专业人士服务出口。逐步放宽对服务贸易从业人员出入境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境外开拓市场,从事相关服务,尤其是为中国在境外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华人提供服务。
四、促进重点行业服务贸易发展
(十二)研究制订服务贸易出口指导目录。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在制订技术进出口目录、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有重点、分阶段、多形式地制定服务贸易重点行业出口目录。在继续扩大文化、技术贸易、软件和服务外包、旅游、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领域出口的同时,积极开拓金融保险、体育、广告、咨询等领域的出口,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培育服务贸易出口新的增长点。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的服务贸易出口指导目录,突出重点行业,抓住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十三)开拓对外文化贸易。贯彻落实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的企业给予扶持。集成各地文化优势资源和政策优势,建设若干个中国文化出口基地。鼓励和支持各地文化类骨干企业参加中外大型国际展会,组织有国际竞争力和出口潜力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赴海外推介,促进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发展注册会计师服务出口。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7〕507号)。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市场开放。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各类型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在中国香港服务贸易洽谈会上举办“会计服务合作圆桌会议“。在第二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上举办会计师服务出口对口洽谈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赴北非和西亚国家和地区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积极开拓市场。
(十五)促进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软件出口是服务外包发展的方向,要探索鼓励软件出口的政策措施,发展以软件为基础的信息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建设,定期召开基地工作会议,增强中央与地方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基地发展评估体系,指导基地做好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的促进工作,研究扶持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资助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赴海外参展。积极促进动漫产品出口,对我国动漫产品出口进行全面研究,制订扶持动漫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
(十六)推动运输服务出口。深入研究中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索中国运输服务的发展方向,制订发展运输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鼓励中国企业更多地承运中国出口货物,提高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减少运输服务逆差。通过谈判,为企业争取有利的运输服务市场准入条件。
(十七)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建设工作。加快制订出台《关于促进落实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加快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宏观环境,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内设立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基地,在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推广。
(十八)大力促进技术出口。研究技术出口促进政策,出台切实可行的技术出口鼓励措施,加强多双边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优势技术出口。
五、加强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九)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贯彻落实《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结合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最新进展与实践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适时出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办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提高中国服务贸易统计的水平。加强与各部门在统计方面的合作,探索实施科学、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调查方法。
(二十)开展重点行业和省市统计。强化分行业统计分析,完善文化贸易等专项统计,统筹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定期发布软件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数据。开展分省市统计,定期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报送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有关数据,加强统计分析,把握本地服务贸易发展动态,研究服务贸易发展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二十一)建立统计分析体系。开展服务贸易运行监测与分析,完善统计分析指标,把握服务贸易总体动态,关注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发展状况,研究服务贸易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以及与相关产业的互动效应;开展双边服务贸易统计比较分析,把握国别(地区)市场状况。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做好《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文化贸易统计快报》等的编撰工作,不定期发布服务贸易进出口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国别(地区)市场分析报告等。
六、推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二)研究制订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政策措施。提高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方面。要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6]13号)。加强国内外调研,完善并落实《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技术进口贴息项目的审核工作;推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调整和细化,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推动重点技术进口企业利用优惠贷款进口先进技术。研究建立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研究制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荐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参加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三)完善技术贸易管理。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抓紧修订《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下放限制进出口技术的核准权限,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程序。根据《中韩技术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办好“第五届中韩技术展示暨洽谈会“。
七、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二十四)完善“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丰富网站内容,完善项目和企业数据库,实现网上项目对接;增加网站语言,进行网络互动,实现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充实各地“服务贸易指南网“子站的内容,加快信息更新,完成地方专栏建设,实现网站互动交流。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建成较为成熟的服务贸易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五)举办第二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在第一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成功举办国际论坛、研讨会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大会内容,增加企业对口洽谈会,组织项目对接,举办服务贸易专业性展览展示。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扩大与国外服务贸易中介机构的联系,扩大大会的影响,逐步将中国服务贸易大会打造成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国服务贸易品牌展会。
(二十六)提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国际化水平。协助指导文博会国际文化馆的招商招展工作,努力吸引欧美客户参展参观。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组织高峰论坛,扩大文博会国际影响力。加强与香港特区政府的合作,帮助办好香港展区,借助香港的优势共同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各地要积极组织本地企业参展,参加高峰论坛,组织项目参加对口洽谈会。各驻外经商机构要帮助文博会开展海外招商推介工作,协助邀请海外客商参加文博会。
(二十七)继续办好大连软件交易会。借助大连的区位优势和服务业国际化优势,积极开展国际推介,树立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牵线搭桥。
(二十八)办好第二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洽谈会采取展示、论坛(圆桌会议)和对口洽谈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包括服务贸易发展论坛、行业合作分论坛(圆桌会议)、地方重点领域分论坛(圆桌会议)以及企业对口洽谈等,涉及中医药服务贸易、会计服务、动漫产品和服务、文化贸易、工业设计、软件出口、服务外包、品牌设计和推广等多个领域。
(二十九)创新服务贸易促进方式。探讨设立服务贸易促进机构从事服务贸易推广和促进工作。促进机构应密切与企业和各服务业行业的联系,选择重点行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行业专家的指导下,依据不同行业特点,研究制订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加强服务贸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十)加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力度。把握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机遇,积极稳妥地扩大服务业开放,承接服务业转移,促进中国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引导外资合理有序流向服务贸易领域。着眼于提升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分阶段、有重点地扩大服务贸易进口。着重引进境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理念和经验。
(三十一)利用多边和区域渠道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谈判和磋商。紧密结合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实力,在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特别是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有针对性地制定“要价-出价“方案,全力争取我方权益,适当照顾对方关切。通过国际谈判,推动建立平等、自由的国际服务贸易体系。推动世界各国逐步放宽对服务贸易从业人员出入境限制。
(三十二)将服务贸易纳入双边经贸重点促进工作的范畴。对重点国别的服务贸易市场进行调研,拓展服务贸易促进渠道,深化服务贸易推广和促进工作,通报双边情况,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与美国、英国、日本等重点国家的服务贸易管理机构建立联系,组织好中国与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司级定期联系机制的相关工作,促进双方企业交流合作。
(三十三)深化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充分利用香港的优势,提升内地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实施与香港贸发局签署的服务贸易合作框架协议,在建立合作对话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合作举办推广活动、从事专题政策研究和共同培养推广人才等方面加强与香港贸发局的合作。
九、充分发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作用
(三十四)扶持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作用,支持协会的工作。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整合行业资源,加强对外宣传,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积极扩大协会的影响,完善协会职能,加强协会和政府、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依据服务贸易行业发展情况,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组建专业委员会。
(三十五)坚持协会市场化运作。塑造、推广中国服务贸易品牌形象,根据各地区位和行业优势,指导建立健全地方服务贸易民间自律、协调机制,与地方协会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实现地区间资源共享、相互融合。承办好美国Gartner展会和第二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以展会为契机,扩大协会影响,做好与国际知名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联系工作。
(三十六)积极为中国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服务。加强服务贸易培训工作,不定期举办服务贸易知识专题讲座,增强协会成员对发展服务贸易的认识,提高协会成员政策建议的水平,积极为我国参与多双边服务贸易谈判出谋划策。
Ⅱ 我国政府为促进商业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方面提供了哪些便利政策 _
商务部: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缓解融资
商务部2014年12月4日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健全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支持、缓解融资困难以及完善营商环境四方面,明确了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商务部将支持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鼓励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中与商业银行对接,支持物流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推动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同时,加快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将内贸流通领域涉企服务职能委托服务平台承担,逐步将服务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小企业的商贸活动。
此外,商务部还将认真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推动已经明确的减免税收、降低费用等政策加快落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评价。
根据指导意见,商务部将抓紧组织编制当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流通法制建设,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创造法制化营商环境。
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分布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仓储物流等众多行业,占全国商贸流通企业总数的99.8%,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含个体工商户)的78.5%,从业人员1亿多人,既是活跃市场、便利消费的主体力量,也是吸纳创业、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提升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组织化、品牌化、规范化水平,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建立完善规范的服务机制,形成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重点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商务部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点击以下商务部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412/20141200820779.shtml
Ⅲ 如何推动互联网+,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重塑消费力,使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而消费者是最先被互联网带动起来的。到2014年底,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民规模达6.5亿之多, 其中,六成以上的网络购物用户已经形成。由于网络消费需求规模大、和民生关系最直接,因而成为稳增长的重要动力。
促进普惠金融与计算,助力新型产业形成
普惠金融和技术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保障。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是有目共睹。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相结合,提升了传统金融体系效率,改善了金融生态,使得金融能够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普适计算创造出无缝科技,从而将整个过程简化而不是杂化。而“互联网+”的过程也恰恰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将普适计算的想法投入到产品、服务、营销和运营的每一个过程中,使创意变得民主化,这是“万众创新”的必经之路。
通过组织治理调整,实现供应链逆向再造
中国的制造业特征非常明显,以代工(OEM)为主的模式,使得已经不完整的产业链很难实现高利润率。 而“互联网+”并非是传统行业的一个前缀,它代表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以数据驱动企业自主创新,走出同质低效困境
生产率的进一步提升,商业模式的创新,都有赖于对数据的利用能力。由于互联网让信息和各类资源的获取变得平民化、敏捷化和垂直化,创新的成本和门槛降低了,创新空间变大了,实现创新的距离缩短了。“互联网+”让市场对数据产生了正确的认识,无论是有效使用数据还是数据采集和分析。
Ⅳ 如何促进一般贸易发展
一)强化了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
当前,主要国家外贸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对外市场开拓,对内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增强外贸法的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国开拓国际市场,维护本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著名的美国301条款就是一例。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规定,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分为三种: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超级301条款。根据一般301条款,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或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不公正,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殊301条款针对的则是重点监督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而超级301条款的关注重点则是贸易自由化,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应关注某些重点国家的主要贸易障碍和扭曲贸易的做法。根据 301条款,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可以根据情况对外国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例如中止或撤回贸易减让、对外国的进口货物或服务给予进口限制,也可以通过谈判要求外国政府改正其做法或提供赔偿等,这表明301条款是贸易单边主义的武器。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条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就进行单边报复,以迫使他国让步。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和日本都频遭此条款的调查,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我国也是301 条款的主要目标。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明显不足。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新外贸法在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规避等对外调查的基础上,调整并专门增加了第7章对外贸易调查。例如,参照美国、韩国的立法实践,明确规定国家可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主管机关、方式、措施等进行了相应规定(第38、39条)。这些规定为我国今后对外谈判和磋商、签署多双边协议、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定量分析框架和评估程序,有利于全面平衡国际经济变化对国内产业及国内就业的影响,有利于全面评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多双边安排的利弊,有利于准确及时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
同时,在第48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解决,增强了运用国家机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其国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已经不只是技术的创新,而是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武器之一。因此,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日本甚至提出专利立国战略 。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定)中,即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遵守下述原则,即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新外贸法根据WTO的规则,在借鉴美、欧、日等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规定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中国企业妥善处理与外国专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有利于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外贸法第31条还规定,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外贸法规定将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这将为在境外有效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竞争优势,提供有力的国内法依据。
(三)建立预警应急机制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法定职责
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商务部2003年9月建立“工业分析办公室”,负责审查和评估进出口贸易、政府政策对产业及企业的影响;南非、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印度建立的进口监测机制等。从国内产业角度来说,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一般称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是通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为国务院领导、政府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该系统由预警、预案、应对实施三个部分组成,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特别是面临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对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国家质检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中商务部已经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等重点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重点商品进行了监控,并积极推动了区域性和企业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新外贸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条款的出台,必将强化政府的预警职能,促进我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与发展。
(四)透明度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在新外贸法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实现WTO总体目标的关键。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成为保障国际贸易可预见性的关键,并已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外贸法主要条款。
其具体内容,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即通知义务。该原则要求成员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三是关于商业经济层面上的透明度。当然,WTO对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如公开会妨害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安全或损害企业正常的利益,例如商业秘密等,则可以不公开。
我国在入世议定书有关透明度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新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调查两章中的第36和38条均强调了对外公告义务。例如,第3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在第54条还规定了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公共信息服务意识薄弱,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能否及时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关系到我国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通过公告,一方面增强了透明度,体现了新外贸法与WTO基本原则的一致;另一方面也通过将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公开的举措,确保了国民的知情权的实现,使得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达到一个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外贸法,学习外贸法,监督外贸法施行的作用。
同时,新外贸法在修订过程中还首次征求了外国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立法机关对他们提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指定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吸纳了合理意见。这种做法既体现了WTO 的透明度原则,同时对外贸法修订本身,而且对整个国家法制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Ⅳ 一带一路峰会中国有哪些收获
一带一路峰会中国的收获:取得了涵盖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类,共76大项、270多项具体成果。
一、推进战略对接,密切政策沟通
(一)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政府间“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包括蒙古国、巴基斯坦、尼泊尔、克罗地亚、黑山、波黑、阿尔巴尼亚、东帝汶、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
(二)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三)中国政府与匈牙利政府签署关于共同编制中匈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与老挝、柬埔寨政府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
(四)中国政府部门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经济论坛、国际道路运输联盟、国际贸易中心、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文明联盟、国际发展法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五)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希腊经济发展部签署《中希重点领域2017-2019年合作计划》。
(六)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捷克工业和贸易部签署关于共同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合作规划及项目实施的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财政部与相关国家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等文件。
(九)“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定期举办,并成立论坛咨询委员会、论坛联络办公室等。
(十)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正式开通“一带一路”官方网站,发布海上丝路贸易指数。
二、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
(一)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白俄罗斯政府签署国际运输及战略对接协定。
(二)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签署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
(三)中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水资源领域谅解备忘录。
(四)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基斯坦规划发展和改革部签署关于中巴经济走廊项下开展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新建哈维连陆港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铁路局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铁道部签署关于实施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哈维连陆港项目建设的框架协议。
(五)中国商务部与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签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阿富汗通信和信息技术部签署《信息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交通运输部与柬埔寨、巴基斯坦、缅甸等国有关部门签署“一带一路”交通运输领域合作文件。
(八)中国水利部与波兰环境部签署水资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九)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瑞士环境、交通、能源和电信部瑞士联邦能源办公室签署能源合作路线图,与巴基斯坦水电部签署关于巴沙项目及巴基斯坦北部水电规划研究路线图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清单调整的协议。
(十)中国国家海洋局与柬埔寨环境部签署关于建立中柬联合海洋观测站的议定书。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有关国家铁路公司签署《中国、白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蒙古国、波兰、俄罗斯铁路关于深化中欧班列合作协议》。
(十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中国高铁有限公司签署雅万高铁项目融资协议,与斯里兰卡、巴基斯坦、老挝、埃及等国有关机构签署港口、电力、工业园区等领域基础设施融资合作协议。
(十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塞尔维亚财政部签署匈塞铁路贝尔格莱德至旧帕佐瓦段贷款协议,与柬埔寨经济财政部、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哈萨克斯坦国家公路公司签署公路项目贷款协议,与越南财政部签署轻轨项目贷款协议,与塞尔维亚电信公司签署电信项目贷款协议,与蒙古国财政部签署桥梁项目贷款协议,与缅甸仰光机场公司签署机场扩改建项目贷款协议,与肯尼亚财政部签署内陆集装箱港堆场项目贷款协议。
(十四)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互联电网管理局签署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
三、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
(一)中国政府与巴基斯坦、越南、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蒙古国、肯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缅甸、马尔代夫、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富汗、阿尔巴尼亚、伊拉克、巴勒斯坦、黎巴嫩、波黑、黑山、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尼泊尔、塞尔维亚等30个国家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
(二)中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签署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文件。
(三)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签署关于促进投资与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四)中国政府与阿富汗政府签署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互助协定。
(五)中国商务部与60多个国家相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发布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
(六)中国商务部与摩尔多瓦经济部签署关于结束中国-摩尔多瓦自贸协定联合可研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启动中国-蒙古国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商务部与尼泊尔工业部签署关于建设中尼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与缅甸商务部签署关于建设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
(八)中国商务部与斯里兰卡发展战略与国际贸易部签署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加强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作规划,与捷克工贸部、匈牙利外交与对外经济部签署关于中小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越南工业贸易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九)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与阿联酋经济部签署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十)中国农业部与塞尔维亚农业与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制定农业经贸投资行动计划的备忘录,与阿根廷农业产业部签署农业合作战略行动计划,与智利农业部签署关于提升农业合作水平的五年规划(2017年-2021年),与埃及农业和土地改良部签署农业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十一)中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荷兰、波兰等国海关部门签署海关合作文件,深化沿线海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
(十二)中国海关总署与国际道路运输联盟签署促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及实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合作文件。
(十三)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挪威、爱尔兰、塞尔维亚、荷兰、阿根廷、智利、坦桑尼亚等国相关部门签署检验检疫合作协议,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乌克兰和阿塞拜疆相关部门签署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技术基础领域合作协议,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塞尔维亚、蒙古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希腊、瑞士、土耳其等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加强标准合作,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倡议》。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白俄罗斯、柬埔寨、埃塞俄比亚、老挝、肯尼亚、蒙古国、巴基斯坦财政部门签署工业园、输变电、风电、水坝、卫星、液压器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埃及、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沙特有关企业签署电网升级改造、燃煤电站、煤矿改造、轮胎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签署融资授信额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十五)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印尼、马来西亚等国有关机构签署化工、冶金、石化等领域产能合作融资合作协议。
(十六)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四、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一)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支持。
(三)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人民币,首期100亿元人民币,推动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开发合作。
(四)中国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6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财政部联合多边开发银行将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
(六)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投入实际运作,签署支持中国电信企业参与“数字哈萨克斯坦2020”规划合作框架协议。
(七)丝路基金与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同意签署关于伙伴关系基础的备忘录。丝路基金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对外经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八)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专项贷款(500亿元等值人民币)。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额度(300亿元等值人民币)。
(十)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共同投资中国-法国中小企业基金(二期),并签署《股权认购协议》;与意大利存贷款公司签署《设立中意联合投资基金谅解备忘录》;与伊朗商业银行、埃及银行、匈牙利开发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土耳其农业银行、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柬埔寨加华银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开展融资、债券承销等领域务实合作。
(十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等“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成员机构签署授信额度框架协议,开展转贷款、贸易融资等领域务实合作。
(十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波兰、斯里兰卡、埃及等国同业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与埃及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老挝财政部、柬埔寨财政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波兰投资贸易局、肯尼亚财政部、伊朗中央银行、伊朗财政与经济事务部等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及沙特阿拉伯发展基金、土耳其实业银行、土耳其担保银行、巴基斯坦联合银行等有关国家金融机构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基金组织-中国能力建设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培训。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持续工业发展有关合作的联合声明。
(十五)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正式成立。
(十六)中国工商银行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奥地利等国家主要银行共同发起“一带一路”银行合作行动计划,建立“一带一路”银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五、增强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
(一)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未来3年总体援助规模不少于6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政府将向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20亿元人民币紧急粮食援助。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增资10亿美元,用于发起中国-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合作倡议,支持在沿线国家实施100个“幸福家园”、100个“爱心助困”、100个“康复助医”等项目。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供10亿美元,共同推动落实一批惠及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向沿线国家提供100个食品、帐篷、活动板房等难民援助项目,设立难民奖学金,为500名青少年难民提供受教育机会,资助100名难民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区域赛事活动。
(三)中国政府与黎巴嫩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17-2020年执行计划》,与突尼斯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与土耳其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四)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2017-2020年)》。
(五)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签署政府间旅游合作协议。
(六)中国政府倡议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实施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四项行动。
(七)中国政府与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署、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签署援助协议。
(八)中国教育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黑、爱沙尼亚、老挝等国教育部门签署教育领域合作文件,与塞浦路斯签署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协议,与沿线国家建立音乐教育联盟。
(九)中国科技部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共同实施中蒙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在蒙古国建立科技园区和创新基础设施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匈牙利国家研发与创新署签署关于联合资助中匈科研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布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的倡议。
(十一)中国财政部将设立“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
(十二)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捷克、挪威等国卫生部签署卫生领域合作文件。
(十三)中国国家旅游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旅游发展委员会签署旅游合作协议,与智利经济、发展与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与柬埔寨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
(十四)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土耳其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沙特阿拉伯视听管理总局签署合作文件。中国中央电视台与有关国家主流媒体成立“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
(十五)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新闻部、文莱首相府新闻局、阿联酋国家媒体委员会、巴勒斯坦新闻部、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传媒和公民关系局签署媒体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
(十六)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文莱外交与贸易部政策与战略研究所、以色列外交部、巴勒斯坦外交部、阿尔巴尼亚外交部签署智库合作促进计划谅解备忘录。
(十七)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将举办“一带一路”专项双多边交流培训,设立“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
(十八)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联合80多家中国民间组织启动《中国社会组织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行动计划(2017-2020)》,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和150多家中外民间组织共同成立“丝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启动“增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国际智库合作项目”。
(十九)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等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丝路国际智库网络50多家国际成员和伙伴与中方共同发布《丝路国际智库网络北京共同行动宣言》。
(二十)中国国际城市发展联盟与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组织亚太区签署合作意向书[10]。
Ⅵ 据说国务院最近出台了《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不知道该《意见》核心内容是什么
核心要点是:我复国将推动加工贸制易转型升级,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加工贸易发展。海关信息网“资讯要闻 > 热点关注 > 专题分析”板块对此主题有专门的分析,里面采用了大量的数据,还有专家的观点,有助于你更好理解这个 《意见》的出台背景,有兴趣去看一看
Ⅶ 银行采取什么措施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面对严峻的外贸形势,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台了《进一步支持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内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容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措施意见》等一系列举措,把支持进出口贸易发展作为全年信贷工作的重点,通过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金融支持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推动我国对外贸易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此次制定的相关措施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促进外贸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和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服务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科学发展。
Ⅷ 国务院办公厅: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
(文/张钰翊)随着近年来我国排放标准升级时间缩短,老旧车辆更新淘汰速度加快,二手车出口成为新的发展优势。不过,由于我国二手车出口起步较晚,与欧美等国成熟的二手车出口体系还有较大差距。
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
在创新业态模式,培育外贸新动能细则中,《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二手车出口管理与促进体系,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完善质量检测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检测规范。强化二手车境外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备品备件库,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培育和支持二手车出口行业组织发展。
二手车出口对活跃国内汽车市场、拉动消费增长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家对于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重视,对二手车出口管理与促进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我国二手车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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