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贸易中导致发盘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专是不可撤销的,在拒绝通属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①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②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③其他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
Ⅱ 国际贸易中不平等交换的原因是什么
国与国之间实力悬殊、企业与企业之间经济规模悬殊以及国际地位的差异,这些都会造成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性现象。
国与国——以卵比石。
人常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但国际贸易中,各国脚总是偏向地位更高的一方。渐渐地就形成一幅局面,即小企业被“欺负”也不愿说出,说出来也被人多势众给逼交流,无声者最终还是没能呐喊。沉默的不公平,知晓它的人多了,也并不觉得意外了,哪天平等贸易了,还觉着会被对方拿来做什么文章呢!
Ⅲ 国际贸易中发生索赔有哪些原因
国际贸易索赔是指出进口交易中,因一方违反契约规定,直接或间接造成另一方有所损失,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之损害。
国际贸易索赔的范围:
1.金钱的索赔
(1)拒付价款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拒付。
(2)要求减价或折价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要求减价或折价。
(3)要求赔偿损失
a.买方索赔:例如卖方迟延装货,致买方工厂停工而发生的损失。
b.卖方索赔:例如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状,或开发不常的信用状。
2.非金钱的索赔
(1)拒收货品并要求退还货款
同时若因而影响工厂停工或因需另补进货物而发生损失,则这种附带损失也可一并向卖方索赔。
(2)掉换货物
若货物不符契约规定,即可一方面拒收货物,他方面要求卖方因另行补运合手契约的货物。
(3)补交
卖方短交时可要求其补交。卖方短交时可要求其补交。
(4)修护
通常要求修护的情形,以机器类居多。如故障或损坏可经修护而恢复的,经修护后,买方往往仍可要求卖方给予若干的赔款。
(5)要求覆约
即卖方或买方要求对方按照契约条件覆行之意。例如对于不交运契约货物时,买方要求卖方照约交运。又如买方迟迟不开发信用状时,卖方要求买方依约开发信用状。
(6)取消契约或取消契约余额
前者为要求取消全部契约,后者为要求取消未装运或未覆行部分的契约。
Ⅳ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法: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内仲裁机构的选择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2)地方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际商会仲裁院
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6)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四)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Ⅳ 为什么国际贸易中要使用贸易术语
因为使用统一的贸易术语,有利于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优势如下: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有统一的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早日成交。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各种贸易术语对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谁负担都有明确的界定,买卖双方比较容易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由于贸易术语由相关的国际惯例解释,对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争议,可通过国际贸易惯例解释。
(5)国际贸易中引起争议的原因有扩展阅读: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另一个方面是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
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Ⅵ 国际贸易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国际贸易壁垒
1、在国际贸易中,影响和制约着商品自由流通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称之为贸易障碍或贸易壁垒。这种壁垒一般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 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什么是贸易技术壁垒?
贸易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从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技术性指标体系方面入手,施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关税壁垒逐步被非关税壁垒所取代,而其中的绿色壁垒更是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关卡。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绿色关税、绿色市场准入、环境贸易制裁、强制性绿色标志、强制要求ISO14000认证、繁琐的进口检验程序和检验制度,以及要求回收利用、政府采购、押金制度等等。可以预测,绿色壁垒对未来国际贸易的影响将越来越大,由此而引起的贸易纠纷将成为国际贸易与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焦点。和其他贸易壁垒相比,绿色壁垒具有更强的技术性、隐蔽性、灵活性和争议性。正由于这些特点,绿色壁垒一旦形成,往往使出口方无可奈何,对出口方影响严重。
Ⅶ 国际贸易中发生索赔有哪些原因
国际贸易情复况复杂,产生争议和制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争议和索赔并不局限于买卖双方,有的还涉及运输、保险等方面,而且各方往往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原因和责任方。从索赔对象来分,大致有以下各种原因:
(1)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索赔包括:
①买方违约。如不按时开立信用证,以及故意开立不完全的信用证或过高要求的信用证,致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或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不按时派船接货,或不按时签订运输契、指定交货地点等。
②卖方违约。如不按时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包装、数量、重量交货;不提供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合适单证等。
③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以致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或解释不一致引起争议索赔。
(2)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装运索赔)包括:
①货物短卸。即货物未卸净,或货物误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窃,或因破损撒漏而货物短少。
③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损毁,包括破损、毁坏、水渍、污染等。
(3)保险人的保险索赔。属于保险单内规定范围的有关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Ⅷ 国际贸易中存在哪些风险
一般最大的风险就是货款问题。进口方不给付货款给出口方的事情是常有的。另外就是国贸多用海运,所以海上风险大,指不定哪天这个地区战争,那个地区海盗。再加点天灾那就是欲哭无泪的事情了。
Ⅸ 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提高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己成为关键。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贸易发展的动态利益,更好地通过贸易发展战略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提高贸易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应充分利用WTO赋予的各种许可的措施,制定并建立我国面向21世纪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实现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它是世界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其推动力是追求利润、取得竞争优势和谋求经济的发展。
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大大加强,导致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原因是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环境出现了新变化。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己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趋势。
(9)国际贸易中引起争议的原因有扩展阅读:
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2.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3.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