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承揽加工企业是否需要加工贸易备案
问:您好!我是南通一家外资企业,没有进出口权,现无锡有一家外贸公司以进料加工专的方式进口乳胶后委托我属厂加工成手套后出口,请问作为工厂方要办那些手续?如果要备案,请问要提供那些资料,谢谢! 答:无锡企业作为经营单位需要向其办理手册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外发加工。根据168号令规定,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你司作为承揽企业应当办理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及表格要求建议到你司所在地主管海关业务窗口领取,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
『贰』 小规模贸易公司外发给加工厂成本如何计算
加工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最大的差别在于内部管理:加工型的需要工人的管理,而版贸易型的仅需员权工管理;但加工型企业做成实业型企业的可能性较大,而贸易型则较困难;加工型企业税率较低;一般都需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注册,没有特殊的产品经营的,在工商就行了,有比方说化工类五金类等品种的需要到主管的部门报批,有的还需要到劳动部门报批,另外,如你招收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或军人,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现在内外资差别不大了,还是内资吧,方便些。
『叁』 外发加工贸易和异地加工贸易有差别么差别是什么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内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容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肆』 进料加工型企业充当贸易公司来接单然后外发加工呢
海关不允许。
『伍』 比较加工贸易异地加工,外发加工,和深加工结转的区别
1、不同的概念:异地加工是指将进口物资委托给关区内另一家加工生产企业加工,对外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加工贸易货物的承包企业,经海关批准,因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的限制,办理有关手续。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材料和零部件加工的产品转移给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深加工和再出口的经营活动。
2、不同手续:出口报关手续由深加工结转办理的,海关可签发《收汇报关单》,对外加工由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包企业加工贸易货物。
3、不同范围:外协加工也可经经营企业所在地海关批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成品、余料、余料、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运回原企业。无需进行异地加工和深加工。
(5)贸易公司和外发单给加工厂的关系扩展阅读:
外发加工注意事项:
1、对国内加工市场及相关加工业务不熟悉,是许多新办加工企业和寻求进入加工市场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面临的最大困难,在拓展加工企业发展方向、规范经营思路、合理认识和分析自身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
不足和不足,所寻找的各种材料和设备的材料组装加工业务也非常盲目和冲动。
2、来料加工业务与订单外包的合作条件不合理,运作模式不规范,也使许多寻找加工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蒙受了很大损失,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承接加工业务的可行性,忽视外包单位的效益分析或承诺,成本结算困难且扣除保证金,加工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导致加工业务发展陷入困境。
3、盲目投资加工业务,扩大加工队伍规模,是造成加工业务发展困境的重要原因,正是一些刚刚进入加工市场的个人,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在接触到自己认为适合条件的加工企业后,立即扩大加工队伍规模,造成加工企业经济损失的严重问题。
『陆』 什么是加工贸易中的“承揽企业”与“外发加工”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回业务的生产企业答。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柒』 我是中介,有家公司外发服装订单的,让我找加工厂,给我的利益就是一件衣服提几毛钱,公司要求要找能开1
你有电话嘛 ..
『捌』 外贸公司外发加工的可信吗
外贸公司一般都是贸易公司,即自己不是加工(生产)型企业,因此,外贸公司版接到订单或签权订合同后,外发加工是很正常的事儿。
至于具体的外发加工是真是假,需要准备承接外放加工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加以判断。
『玖』 我公司是贸易单位,材料外发加工要转好几个加工厂,怎么做分录
可以做深加工结转(如果有多本手册的话)也可以做外发加工,然后运回后,再做外发加工
『拾』 外发加工的对外发加工新旧规定的比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
《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进行重新明确
由于原有的外发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于海关监管和执法,也比较容易使企业运营处于被动。由于外发加工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业若要开展外发加工,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审批。而海关审批同意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外发加工的环节是否为主要工序。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一方面会导致海关执法不明确,由于加工贸易行业面广、产品复杂,难以界定什么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轻则影响执法效率,重则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办事效率,而且由于主要工序的难以界定,难免造成企业的困扰。实际上,由于企业加工能力和特点的差异以及市场细分的趋势,在不同企业间进行工序上的转移,既是加工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延长产业链、提高保税加工增值水平的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基于以上原因,《决定》重新明确了外发加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规定。
《决定》修改的原《办法》的内容
《决定》涉及对原《办法》五条七款内容的修改,具体如下:
一、修改了原《办法》中关于外发加工的定义
原《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新《办法》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对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除了生产工序限制外,现实中更多是因企业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旺季需求,或者因订单数量多和单票订单无法拆分而需要外发加工,对此海关如果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企业为维持市场和追逐利润,往往采取擅自外发加工方式。为此,新《办法》除生产工序限制外,对于企业出现紧急履约等情况的,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外发加工。
二、调整了外发加工的适用条件和管理方式
由于加工贸易行业繁多,产品加工工序复杂多样,尤其在现代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对于生产链条比较长的行业,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对而言的,同时,在对“主要工序”标准的认定上,企业与海关存在较大差异,海关又没有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导致现场海关难以统一规范执行。基于上述情况,《决定》取消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适应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的表述,确保海关仍能有效监管。
三、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原则
对于外发加工环节产生的大量毫无价值的边角料或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及副产品,如果企业仍需将这些货物运回,不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也增加了海关监管的难度,因此,为尊重企业生产实际,《决定》将原先“应当运回”的表述修改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为与相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完善了核查、行政处罚等相关条款
一方面为与《保税货物核查管理办法》相衔接,删除了原《办法》中,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有关核查的定义。另一方面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衔接,修改了原《办法》中,第四十二条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