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贸易法作业之试述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
zuìhuìguó dàiyù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
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ured Nation 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路透金融词典的解释
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缔约国的一方若给与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缔约国的另一方即时获得相同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 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㈡ 最惠国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名词解释
一、最惠国待遇,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①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样的补偿后才能享受,即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②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及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都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4个要点。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㈢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含义
知识产权协议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世界贸易组织把最惠国待遇视为成员间经贸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在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为此,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协议管辖的范围内,在四大国际公约已有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将重要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移植于知识产权之中。这确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大变化,它对世贸组织成员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由于知识产权协议是众多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国际协议,因此,享受最惠待遇的主体也有100多个,其受惠范围之大也是空前的。尽管它是无条件的、多边的、永久的,但却只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按协议的过渡条款,无论延期多久去适用协议,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都必须立即适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各国都不能歧视它们的贸易伙伴。给予某国特别优惠(例如一种产品较低的关税率),也得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其它所有成员相同的优惠。
这个原则就是著名的最惠国待遇。它是那样重要,因此作为关贸总协定(GATS)(第二条)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亦可译为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条)的重点条款,虽然这个原则在每项协议中的重要性有微小差别。总之,这三个协定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三个重要领域的贸易。
有些例外是允许的。例如,一个地区之内的国家可以签订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不适用来自该集团以外的货物。或者,某个国家可以对来自某些被认为进行不公平贸易国家的产品提高壁垒。在服务业方面,允许各个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实行歧视性做法。不过,这些协定仅规定在严格情况下才允许有这些例外。总之,最惠国待遇是:某个国家每次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它这样做必须是针对来自其所有贸易伙伴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而不论它们是穷或富,是弱或强。
㈣ 比较世界贸易组织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规定的异同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WTO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细比较的话内容很多,还有很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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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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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回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答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方对方.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和有条件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方一方给予第三方的待遇,不能自动地、无偿地给予缔约的另一方,而只有在另一方给予它同样的补偿的情况下,才能给予.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不要求补偿,缔约的一方给任何第三方的待遇,都无偿地、自动地给予与其它缔约的另一方.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且与双边最惠国待遇不同,它是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㈥ 目前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采用什么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㈦ 租界 片面最惠国待遇 的名词解释
租界是指两个复国家议订制租地或租界章程后,在其中一国的领土上为拥有行政自治权和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的另一国设立的合法的外国人居住地(土地国有化)。
片面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被迫给予另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在当时的最优惠待遇
㈧ 名词解释: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WTO成员国)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㈨ 为什么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如此重要
牵扯到关税减免的问题
最惠国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好处,关税互惠,降低进口商成本,便于赢得市场
㈩ 名词解释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