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WTO主要规则有哪些
WTO作为全球性性的组织,有很多 规则:
涉及国际贸易的IPPC植物检疫原则 [农业]
关贸总协定或世界贸易组织保障列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税配额管理的主要方法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削减承诺下出口补贴的类型 [农业]
GATS《第2条豁免清单》 [服务贸易]
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服务贸易]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动植物卫生检疫]
WT0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TRIPS)的基本规则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WT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基本规则
世贸组织不是自由贸易组织
WT0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WTO的基本原则
关税及关税减让
减让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WTO保障措施详解 [保障措施]
WTO各类文件的标志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三)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二)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一)
中欧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WTO反倾销协议概述 [反倾销]
《中美双边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美双边贸易协定》中与农业有关的内容 [农业]
中国“入世”农业谈判的基本情况 [农业]
WTO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承诺 [农业]
WTO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规定 [农业]
小资料2: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实践 [反倾销]
小资料1:倾销与反倾销 [反倾销]
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国营贸易与国有贸易企业
乌拉圭回合中的知识产权谈判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农产品协定的主要内容 [农业]
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谈判 [农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纺织品]
多种纤维协定 [纺织品]
政府采购准则 [政府采购协议]
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原则]
贸易政策审议 [贸易政策审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证]
世贸组织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入世程序]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税]
紧急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
何谓灰色措施 [保障措施]
WTO vs GATT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GATT的历史局限性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在推进自由贸易方面获得的成果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协议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贸易相关投资协议]
服务贸易的分类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
乌拉圭回合以前的农产品谈判 [农业]
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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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理解"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对东南亚后起国家的反攻倒算"
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是由美国为代表的富国制定并推动的,具有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的特点,并缺乏透明度,其推动的“全球化”实际上成了美国化。WTO规则的“片面性”和“扶强抑弱”倾向,导致整个世界资本投机行为泛滥,民族国家主权地位被削弱,发展中国家就业紧张进一步加剧,两极分化更趋激烈,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协调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支柱机构。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于实现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扩大跨国经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消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歧视性待遇,调整我国产业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为我国居民的消费得到更大的满足提供了机遇。
但是,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最权威的国际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富国烙印,特别是带有很强的美国烙印,尤其是体现WTO这一组织的灵魂的规则,先天就具有“扶强抑弱”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世界贸易组织是以发达国家在国内已经实行过且证明对他们有利的游戏规则来界定各项标准的。任何一种机制、组织、秩序的运行和竞争,规则是第一重要的。为发达国家控制与主导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在制定规则和制度时,只以那些发达的富国为模型,在这些国家已经实行的国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修修补补,并要求世界上所有国家和政府向这些规则看齐。很显然,WTO的不少规则适应富国而不适应穷国,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富国国内贸易规则在世界上的延伸,先天就具有强烈的“扶强抑弱”性,体现着强烈的实力主义特性和要素的趋利本性。所以,在世贸组织推动的自由贸易潮流中,许多发展中国家抱怨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发达国家的御用工具,是富国推行其价值观念、经济模式乃至政治模式的“代理人”,它们根本不考虑穷国的利益和要求,不考虑人的基本需要,而只考虑它们自身的贸易利益和利润,毫无公平可言。最典型的例证是,东南亚、俄罗斯与拉美等地发生金融与经济危机过程中,发达国家所控制的国际贸易和金融机构与这些国家讨论实施援助计划时,往往提出极其苛刻的条件,胁迫各国服从。
其次,即使WTO规则是那些规则制定者按照世界各国情况平均加权后制定出来的,也同样存在着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的不平等。WTO规则按照生物达尔文主义“优胜劣汰”的法则设计,穷国和富国在貌似平等的游戏规则面前,起跑时的起点不一样,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比如说,发达国家使用的是现代化的机器生产,而发展中国家则大部分生产还停留在手工劳动阶段,发达国家的生产总值主要依靠知识和信息获得,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则仍然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粗放阶段;发达国家掌握了世界贸易乃至全球化所需要的一切制度安排,而发展中国家则对此茫然无知。由于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差异和总体上的垄断性,发达国家通过经济的全球化大举进入和占领发展中国家市场,发达国家依仗技术和设备的优势,利用知识产权等措施和法律手段,不仅掠夺性地大量开发和廉价占有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资料、人力资源,而且以昂贵的价格向发展中国家出售技术和知识产品,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的持续和良性发展方面受到严重影响,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商品价格高,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力相当弱。二者起点的差距如此之大,现在却要使用同一规则去进行竞争和赛跑,胜负的结局不是早已定论了吗?
第三,游戏规则缺乏透明度,没有让发展中国家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世界贸易组织尽管不分国家大小、人口多少和经济实力强弱,一视同仁,每个成员有一票投票权。但由于小国、弱国的贸易水平低,贸易量小,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影响非常有限。特别是对贸易规则的解读无法得到发达大国的认同,以致参与相关问题的谈判能力非常有限,从而造成形式上具有和大国相等的合法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没有发言权。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和对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业的大量介入,通过投机活动向发展中国家转嫁金融危机。在发达国家将工业生产大批外移的情况下,其生产性危机的压力就迅速下降。而由于资金的积累和动作,金融活动有了更多的流动性、随意性和投机性,发达国家利用游戏规则信息不对称和缺乏透明度的误区,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制尚不健全、资本也不雄厚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资本大量缩水、外逃,经济遭受严重打击。
第四,由WTO等世界性组织驱动的全球化,实际上成了“美国化”。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涉及范围更广泛的WTO取代原来的关贸总协定。这是一个渗透着美国构想的有关同质、均等的世界发展的新方案、新组织,在涉及全球化进程的一系列问题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法国一家报纸曾发表一篇文章批评美国的霸权主义说,美国把它作为自己模式的传播工具,以援助来逼迫有关国家实行所谓的经济自由化制度,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被称为“千年回合”的WTO第三届部长会议上,作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的美国,意欲将自己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经济模式、政治模式等一切规则、制度,作为WTO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框架,成为构造冷战后国际贸易格局的理念。特别是美国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经济发展迅猛,积蓄了巨大的潜力,因此,美国在西雅图会议上,从自身最大利益角度考虑,把降低关税作为第一重点,希望通过减税谈判让其优势行业占领世界市场,持久地主宰未来。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带有强烈的“美国化”倾向,使得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那些体制不健全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首先受到冲击,而美国等贸易大国则乘机从中渔利。大量外资流入美国,有利于美国调低利率,大量廉价的原材料和商品进入美国,刺激了美国的消费市场而又不引发通货膨胀。在文化领域,美国的娱乐产品大量涌进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并超强度地排斥当地文化或者其他国家的电影、文学、艺术、光盘等产品。人们说现代的世界是麦当劳、可口可乐、迪斯尼、好莱坞、NBA、拳击之夜和微软的世界。所以,按照WTO规则推动的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一起沉浮,美国是站在那些处于灭顶之灾的发展中国家肩膀上的巨人。
二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其规则的“片面性”和“扶强抑弱”倾向,导致整个世界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导致了资本投机行为的泛滥。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推动的全球化进程,使得资本可以在全球内不受限制地流动。当今世界,大约有超过100万亿美元的衍生金融品在寻找机会盈利,进行股票交易的投机商们借助高科技,利用许多政府高度依赖外国资本的心态,大肆进行金融炒作,兴风作浪。世界贸易组织恰好又为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入和流出提供了土壤。全球市场正在对国家内部的经济政策进行裁决和惩治,一旦用于投资、基础设施和政府项目的资金突然枯竭,对该国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国际金融投机炒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到处寻找机会,买空卖空,大发横财,将许多新兴金融市场搞得人仰马翻,鸡犬不宁。他们借经济全球化之势和自由市场之名,对金融弱势国家和地区进行掠夺。而某些发达国家则对这种过度投机行为听之顺之,美其名曰“投资自由化”。与此同时,有些发达国家以WTO规则为武器,指责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透明度不高,开放程度不够,坚持要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发达国家迫使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不顾实际地对外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就等于是将自行车赶上高速公路,其后果必然是凶多吉少。
其次,民族国家主权地位被削弱。那些对WTO等这些驱动全球化的国际组织顶礼膜拜的人,甚至对国家在未来会有什么有意义的、重要的作用表示怀疑。奥梅(K.Ohmae)在畅销书《民族国家的末日》(The End the Nation State)中宣称:“……在现今无国界的全球化经济的寰宇内,民族国家作为有意义的参与单位的作用已不复存在。”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性组织挑战民族国家主权,在经济上通过跨国公司网改变私人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促使跨国公司融入国家市场,使得一个政府在跨国公司经营的领土范围内,不再享有合法权利的垄断,从而挑战一个国家的对内主权。一个国家的合法性源于它保持边界线的能力,而跨国公司的市场却不依边界线而存在。当全球化促进市场一体化时,民族国家的主权在政治上就变得不那么完整了,WTO等国际性组织将自己的规则延伸到国家主权范围中。在政治上,“人权”、“民主”等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削弱民族国家主权的工具,而世界贸易组织则助纣为虐。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奇谈怪论,更是削弱了民族国家的主权。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制定出来的规则成为国际法,组织本身则成了国际裁判或世界法官,它们正在向干涉权、国际监护、人权或有限主权等概念转化,逐步侵蚀国家主权中领土专属权和处理内部事务中排除外部参与的原则。为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规则及规则设计者们的要求,为了保持对国外资本市场的门户开放,许多后起的国家被迫降低了本国的社会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标准。最后利益牺牲者总是那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这样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的不均衡,从而为社会动荡和失范培植了沃土。
第三,进一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就业的艰难。加入WTO融入全球化过程虽然能够创造就业机会,但对发展中的贸易小国来说,在全球化过程中创造的就业机会 往往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巨大的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的办法,使得产品的产量稳定增长,而所需的就业职位的数量却显著地减少。进入21世纪后,人类有可能以20%的现有世界经济人口为全球提供产品。即使是今天那些高度工业化的国家中,受过良好教育和训练的人口也有很大数量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凭借WTO规则的“扶强抑弱”性,在发展中国家设立了许多的子公司、孙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争夺就业机会。跨国公司的生产环节也不再根据某个地区或国家的地理位置优势来加以组织,而是根据正在形成的那种无拘无束、游移不定的资本主义新条规来安排。只要有机会赢利,企业必然向廉价劳动力国家转移,甚至可以把工厂从一个国家迁往另一个国家。那些工资水平较低、社会防范标准较差,尚未制定出环境保护、收入免税额以及外国公司的投资税惠等方面法规的国家,正在吸引着跨国经营的公司。东亚的一些“虎”国已经在抱怨公司离开自己的国家而迁至相邻的国家或地区去安排自己的生产。
第四,世界进一步两极分化,富国更富,穷国更穷。WTO规则失衡,使得世界贸易偏离预想的轨道,在促进整个世界财富迅速增长的同时,导致了财富占有天平的严重倾斜,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的两极分化更加厉害。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东方还是西方,工人阶级的力量大大削弱,而跨国企业、资本家和一些管理或专业阶层的地位却得到有效增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金融资本本身具有“趋利本性”,资本的流向总是那些获利最丰厚、报酬最高的地区和国家,以债务国以及那些仰赖外国援助的国家的“赤贫”为代价,债权国、国际投资者和多国金融机构的影响力日益增加。发达国家挟天子以令诸侯,强制推行按照他们价值观念制定的、在其国内行之有效的WTO规则,从而导致“优质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呈“倒瀑布型”配置,最后向发达国家积聚,发展中国家成为资本最无希望获利的地方,世界上最贫穷者最易受到威胁,并面临着被永久排除在所谓WTO的“全球化世界”视野之外的危险。诸如非洲这样的资源丰富、劳动力便宜的地区,却是资本最不愿意投向、最“无利可图”的地区。美国经济学家科顿发表了一篇《全球化资本主义导致人类日益贫困》的文章,认为当今经济的特点是生产力过剩,大量失业,贫富差别扩大,而世界贸易组织首要关注的则是商业利益,关注盈利和创造金钱,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其成员国的食品、健康、安全等漠然置之。结果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政治经济权利日益被WTO等国际性经济组织驱动的全球化剥夺,民族国家的权利正在向全球性金融这种动荡不安的、具有掠夺性的体制转移。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被称为“富裕的白人俱乐部”。1998年世界上最贫困国家的出口在世界贸易总量中只占0.25%,富裕的欧盟从世界最贫困国家的进口只占欧盟商品进口量的1.2%。欧盟从贫困国家最多的非洲进口的商品1998年甚至比上年还减少了6.8%。让人更伤心的是,富裕国家向最贫困国家的商品实施的平均关税事实上比它们向其他富裕国家征收的关税还要高两倍。全球化将使得穷国更穷。发达国家在尽享WTO规则“红利”的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却在饱受贫穷落后之苦,总体上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第五,个人主义更加恶性膨胀。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驱动的全球化,使得那些休戚与共的集体原则逐渐失效,而过度的个人主义和无节制的竞争却进一步得到强化。WTO的基本原则是建筑在自由放任的理论基础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之上的,团结一致、互依互存的价值观,已经被国内和国家间鼓励竞争和极端主义的原则所广泛取代。尤其是世界上的那些经济大国,任意将自己的意志和命令,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国际性组织强加给那些弱小的国家,运用自己的优势,掠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即使是伙伴,在经济利益面前仍然是互不相让,尔虞我诈,频频过招,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美国倚仗WTO规则,打着自由贸易的幌子,不时挥舞起超级301条款的大棒,毫不留情,动辄将对方推上世贸审判台,并施以种种制裁。对于发展中国家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美国凭借强大的经济和贸易能力,试图建立起“单极世界”,在经济、贸易等问题上居高临下,强权欺压,奉行美国至上的“单边主义”原则,威胁、欺压和剥削广大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美国的原料供应地和产品销售市场。因些,加入WTO融入全球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发达国家尽可能地运用自身优势去畅通无阻地剥削发展中国家的过程。在世贸组织西雅图会议上,美国总统克林顿甚至公开要求将不符合劳工标准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从表面上看这是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工人的权利,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近乎排他性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小布什上台以后,“单边主义”更加浓厚,对WTO则采取“有用则纳之,无用则弃之”的极端实用主义态度,公然推出有悖WTO公平贸易规则的钢铁贸易保护和农产品补贴法案。正因为如此,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撰文指出,工业化世界绝不应该试图以牺牲贫穷国家为代价解决它自己的问题。利用贸易限制来处理可能源于其他政策的问题,很少有合情合理的时候,它只会加剧贫困,阻碍发展,造成问题的恶化。发展中国家一再得到这样的忠告:自由贸易对它们有益——它们必须开放它们的经济。然而当它们真的这么做了,却发现富国削减的关税还不如穷国削减的多。富国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制成品征收的平均关税是它们对从其他工业化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关税的4倍。配额和“反倾销”惩罚还被用来阻止第三世界的产品进入第一世界的市场,尤其是在穷国有竞争优势的领域,例如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管它们何时以有竞争力的价格生产某种产品,都会被指责进行倾销。安南呼吁世界需要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贸易体系。
第六,世界贸易组织成为文化帝国主义的助推器。以新自由市场思想和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世界贸易组织,尤其注重服务业和信息产品的贸易,这是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的文化侵略扩张相伴随的,尤其是个人主义价值观,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国家中为数众多的青年人极具吸引力。随着资本全球流动而产生的贴上“美国牌标签”的大众传播文化,以现代传播工具为媒体,以广大青少年为对象,以通俗和流行为特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将文化的生产和消费服从于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以摹仿和复制的方式,在流水线上制造出千千万万“美国牌”文化商品的同时,把划一的具有“美国风味”的文化品,通过广播、卫星电视和地方电视台,推销到每一个角落的人群去。好莱坞的虚幻世界差不多被带到了世界上的每一个地方。而在非洲的一个村庄里,收录机里迈克尔•杰克逊的流行音乐和麦当娜的性感靡调,淹没了传统的激扬鼓声。
这种状况,不仅使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变得更加脆弱,也使经济社会在保持它们本身的文化认同、社会价值观、语言和对信息传播的现有控制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在私人或国家电视台的节目单上,从美国输入的廉价“肥皂剧”日甚一日地替代了欧洲文化人自己创作的影片。即使文化观念与美国基本相同的欧洲各国,都在惊呼美国的文化消灭了欧洲的文化,何况“免疫力”甚差的非洲、亚洲等地呢?社会的文化对该社会的认同和价值导向至关紧要,全球化的媒体不仅对其他文化进行渗透,而且占主流的文化逐渐侵蚀着地方文化和宗教所规定的“规范”。法国原文化部长雅克•兰曾经公开谴责WTO、IMF等组织驱动的全球化实为“美国文化帝国主义”,认为美国作为大众文化的超级大国,不仅决定着娱乐活动,而且决定着面包的分配。
三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成为了唯一的超级大国,世界政治体制以及相应的众多社会正处在失衡之中。基于纯粹经济理由由WTO推进的全球化进程,由于没有一种公认的规则用以从国际或国家的层面进行社会协调,只能导致社会和国际政治的不稳定。如果我们犹如韦瑟福德(R.Weatherford)所表明的,即走美国人的路,上述社会失衡的发生同样是不可避免的。韦瑟福德认为,美国兼容并包的文化已成了冉冉浮现的大同世界文化的核心,美国人的特性将变成人类的特性,其他的特性就失去得越多。显然,这是一种文化帝国主义,是一种消灭了内容的法则。
解救由WTO“扶强抑弱”规则驱动的全球化过程出现的“现代性隐忧”,建立起一种为世界上所有文化都能分享和接受的“全球规则”,最紧要的任务就是确立共担风险,而非单方面坐享红利的方向,让全球的承担风险者以公平而又适当的方式来参与构筑WTO等这些国际组织的体制。就道德导向而言,世界贸易组织更需要的是一种“太空船道德”(K•波尔丁)而非“救生艇道德”(G•哈丁)。后者指的是,当碰到紧急情况时,大家都同意把数人推入海中,以挽救其余人的生命;而前者则意味着,太空船中的所有人都意识到,发生了不测事件,不能撇下任何一个人,因为即使只有一个人被扔出座舱,其余的人照样会命丧黄泉。为了生还,唯一的可能就是调动各种力量,按照商定的规则来共同排除“险情”。显然,世界贸易组织应当考虑采纳“太空船道德”的导向,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在21世纪的人道途径。如果群体和国家不把这样的道德原则内在化和制度化,那么带来的社会弊病就将更加严重。
1999年1月3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会议上向全世界呼吁,要求实施有共同价值准则的契约,以支持合适的公共利益准则为方式,给世界贸易组织等带来一张“富有人情味的面孔”。受惠于WTO规则的跨国公司和那些富国肩负起应有的责任,不要企图以牺牲贫穷国家为代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应当将WTO的好处全部扩展到全世界,建立一个更加公平自由的世界贸易体系。WTO规则驱动的全球化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事实,但是如果人们享受不到“某些最起码的准则”的保护,世界经济将是脆弱和不堪一击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将受到威胁。
C. WTO有什么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 作用: (1)多边贸易和提供多边贸易的谈判所; (2)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 (3)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 (4)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是可以大大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的; (5)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减少误会。
D. WTO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倾销(Dumping)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经济行为,WTO《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将其界定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而反倾销(Anti-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主要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情况看,欧美国家对中国众多出口产品和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从各类生活用品到各式各样小商品等等,而这些正是中国企业的“优势产品”。但在中国,反倾销案件却寥寥无几,由于行政部门采取或者不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引起司法审查的案件还未出现。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将急剧增加,如何遵循WTO反倾销协议,确立司法审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自由方面的作用,是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笔者将在文中着重论述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问题。
WTO反倾销协议第十三条(司法审查)规定:“各成员, 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该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WTO 除了在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二十三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六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三十二条、 装船前检验协议第四条中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源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GATT第十条第3 款(乙)项规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商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之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决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从字面上看,WTO 规定了三个司法审查的主体: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由于WTO 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司法审查权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应当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而由其他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行为进行最终审议或者由作出反倾销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最终审议。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与WTO的司法审查的原则不相符。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我国应当明确法院对反倾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权。
WTO反倾销协议没有排斥法院拥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原则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院都拥有对行政行为的最终司法审查权。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解释司法审查的概念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政府的另一部门或另一级政府决定的权力。从行政机构向法院提起的上诉,以审查事实认定或法律,或审查两者。也指上诉法院审查初审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的裁决。”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代表了英美法学的普遍认识。王名扬先生认为,“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在英国,司法审查通常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请求高等法院根据其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对后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然,司法审查并不专门指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在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后者为普通法院),也包括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便是如此。在德国,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行政法事务的管辖权(jurisdiction),行政法方面的事务由专门的法院即行政法院(the administrative court)管辖。因此,在德国,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在法国,行政法院同样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行政法院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与其它法院共同地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行政法院像普通法院那样,与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都拥有司法审查权。那么,为什么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产生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三个并列的主体呢?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中, 法院对行政行为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该项规定,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的机构,即使不是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机构,或者在形式上不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也不必然是不合格的主体。这种审查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第十条第3款(乙)项的规定,由缔约国全体决定。 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缔约国的司法、行政和仲裁体系的不统一。允许在有的国家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或者仲裁机构过渡性地替代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国家,可以排除法院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二是基于WTO 规范的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专业性很强,WTO规定了独立的行政机构的审查程序, 体现了很多国家行政法上行政救济穷尽的原则。WTO 中规定的独立的“行政的法庭”,可以理解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还可以被理解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普通法中的行政裁判所尽管被认为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但享有自己的法律地位。美国行政机关依正式听证程序裁决行政争议时,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它们的裁决仍然受普通法院的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相同,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不同。从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构,并且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家们对于WTO有关司法审查规定的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 而是分层次的理解,即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对行政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以再寻求法院的司法救济。两者的区别是,行政法庭可以审查行政决定的合理性问题,而法院只能审查合法性的问题;行政法庭的审查是初步的,而法院的审查结论具有最终裁决性质。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法院对WTO 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审查是一个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这通常被称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后者。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国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系统的、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状况,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他提起诉讼的条件。我们在判断反倾销行为是否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司法审查法典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一)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WTO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一国的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接到国内产业的申请后,应当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确定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并决定是否对外国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等。主管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一般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反倾销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的,则调查不应发起”。二是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开始后, 一旦确认没有充分的倾销或者损害证据以证明有理由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应当驳回申请,并尽速终止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有关倾销或者损害的初步行政裁决。在初步裁决的基础上,主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措施。最终行政裁决则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这三种行为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都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反倾销行为一般涉及两个主体,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在特定条件下,诉讼主体还可能是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第三国企业。通常请求司法审查的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权力十分重要,这是国际反倾销立法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在我国,允许进口国产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属于国际条约,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出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国内产业对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不调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不服,则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
当然,反倾销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WTO 反倾销协议第六条第11款规定,“本协议所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包括:(a)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产品的进口商,或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商会或同业公会。(b )出口国成员政府。(c)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 或者其成员的大多数是进口成员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会和同业公会。除上述列举的名单之外,这个名单并不排除将国内或国外的当事人包括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列。”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反倾销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基本一致,只是出口国成员政府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排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内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常有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出口国成员政府”,在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案件中,代表的是出口国产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也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请求进口国法院司法审查。
(三)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不存在立法上的障碍。WTO 规则和国内立法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有关WTO 反倾销协议与国内立法关系上,存在同样的冲突与选择的问题。国内立法排除法院行使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往往被有的学者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一个重要理由。我国国务院1997年曾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我国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和最终裁定倾销成立,“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例如,2000年8 月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用的就是“最终裁定”的概念。但我们不能据此得出“最终裁定”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WTO反倾销协议用英文final determination(直译为最终的决定)表述最终行政裁决,但这只是行政程序中的最终裁决, WTO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行为可以请求司法审查。
《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 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反倾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人据此认为,《条例》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有二。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八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尽管反倾销行为不包括在第(一)项至第(七)项内,但该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列举反倾销行为而否定这类行为的可诉性。第二,即使《条例》规定的“最终裁定”不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裁定,也不能排除司法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而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作过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排除司法审查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决定,若允许行政机关(国务院也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排除司法审查,则不符合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的精神。
(四)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在讨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时候,应当明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行政的、 仲裁的机构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前提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院不具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目前仍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也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来进行司法审查。这种观点的存在,与我国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和信任度的低下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与法治程度相当的法院的尊严不是通过放弃权力而可以取得的。这是我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一个重要理由。第二个理由是,在中国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如果我们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但为了遵循WTO 的规定,应当由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对反倾销的最终裁决进行审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部门都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机构。其一,国务院是作出反倾销最终裁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与之相独立的机构。其二,国务院的实际审查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而这些机构只能通过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而我国的复议程序,很显然不是WTO 所称的司法审查的程序。第三个理由是,法院有充分的能力进行司法审查。尽管反倾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但这不能成为排除法院司法审查的理由。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对于法院来说,都具有行政专业性,但都是可以审查的。这关键不在于法院的法官具有很强的相关行政专业知识,而是在于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和法官的法律判断能力。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能因为行政的专业性而被放弃。我国新的专利法赋予法院对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正是法院的司法审查的价值重新得到承认的重要标志。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一 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 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E. WTO中有哪几条规则是关于投资的
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现任总干事是素帕猜(泰国人),2002年9月任职,任期3年。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截至2004年10月,有成员148个。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环境。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味。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F. 世界贸易(WTO)及其规则
这个问题太大了
WTO作为全球性性的组织,有很多 规则:
涉及国际贸易的IPPC植物检疫原则 [农业]
关贸总协定或世界贸易组织保障列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税配额管理的主要方法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削减承诺下出口补贴的类型 [农业]
GATS《第2条豁免清单》 [服务贸易]
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服务贸易]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动植物卫生检疫]
WT0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TRIPS)的基本规则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WT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基本规则
世贸组织不是自由贸易组织
WT0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WTO的基本原则
关税及关税减让
减让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WTO保障措施详解 [保障措施]
WTO各类文件的标志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三)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二)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一)
中欧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WTO反倾销协议概述 [反倾销]
《中美双边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美双边贸易协定》中与农业有关的内容 [农业]
中国“入世”农业谈判的基本情况 [农业]
WTO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承诺 [农业]
WTO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规定 [农业]
小资料2: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实践 [反倾销]
小资料1:倾销与反倾销 [反倾销]
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国营贸易与国有贸易企业
乌拉圭回合中的知识产权谈判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农产品协定的主要内容 [农业]
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谈判 [农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纺织品]
多种纤维协定 [纺织品]
政府采购准则 [政府采购协议]
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原则]
贸易政策审议 [贸易政策审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证]
世贸组织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入世程序]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税]
紧急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
何谓灰色措施 [保障措施]
WTO vs GATT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GATT的历史局限性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在推进自由贸易方面获得的成果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协议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贸易相关投资协议]
服务贸易的分类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
乌拉圭回合以前的农产品谈判 [农业]
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
建议去相关网站查寻
参考资料:http://www.mytrade.com.my/rulesregulations/wtorulesandguides.htm
G. WTO的基本规则
WTO作为全球性性的组织,有很多 规则:
涉及国际贸易的IPPC植物检疫原则 [农业]
关贸总协定或世界贸易组织保障列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税配额管理的主要方法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削减承诺下出口补贴的类型 [农业]
GATS《第2条豁免清单》 [服务贸易]
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服务贸易]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动植物卫生检疫]
WT0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TRIPS)的基本规则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WT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基本规则
世贸组织不是自由贸易组织
WT0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WTO的基本原则
关税及关税减让
减让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WTO保障措施详解 [保障措施]
WTO各类文件的标志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三)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二)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一)
中欧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WTO反倾销协议概述 [反倾销]
《中美双边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美双边贸易协定》中与农业有关的内容 [农业]
中国“入世”农业谈判的基本情况 [农业]
WTO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承诺 [农业]
WTO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规定 [农业]
小资料2: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实践 [反倾销]
小资料1:倾销与反倾销 [反倾销]
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国营贸易与国有贸易企业
乌拉圭回合中的知识产权谈判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农产品协定的主要内容 [农业]
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谈判 [农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纺织品]
多种纤维协定 [纺织品]
政府采购准则 [政府采购协议]
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原则]
贸易政策审议 [贸易政策审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证]
世贸组织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入世程序]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税]
紧急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
何谓灰色措施 [保障措施]
WTO vs GATT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GATT的历史局限性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在推进自由贸易方面获得的成果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协议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贸易相关投资协议]
服务贸易的分类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
乌拉圭回合以前的农产品谈判 [农业]
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
建议去相关网站查寻
参考资料:http://www.mytrade.com.my/rulesregulations/wtorulesandguides.htm
H.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第一感觉,应试教育..小学类选项...给出的选项莫名其妙....出题老师水平有限..
我是学生所以只能对答案进行自己的看法说明、自己权衡
A.WTO条款中,有专门对环境保护做出说明的,具体我不可能记得!!WTO基本原则就是贸易自由化、透明化,为了取消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在WTO里面是允许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环境及国民安全而制定不违背WTO 环境条款的
所以,我感觉A实际上错的,但是中国的老师们可能会抓住”贸易限制”说其是对的,但是这样就对“贸易限制”一词理解就太片面
B.贸易保护措施中有: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技术性壁垒等,实质上只要一国加入了WTO之后,组织上对其关税的透明化要求很高,所以入世后,关税壁垒被削弱了..但其仍是最主要的保护手段!! 而数量限制作为非关税壁垒来说,最明显的就是“配额”,如中国的进口和出口配额,但是入世后这也被给与了过渡期削减...
本来我觉得没什么好比较,不过老师的想法应该是关税比数量限制作用大
C.这个选项,我不知道你们的老师专业素养怎么样,如中国,只从入世后,WTO的全方位(不仅仅是透明度)各方面都要求缔约方的国内法与WTO规则靠拢
所以,这个选项的答案很片面,不过单纯这个角度是对的(悲哀的选项)
D.明显错,这个选项完全曲解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把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混淆了!
所以,D错。 顺便告诉你,D讲的是国民待遇中的“超国民待遇”(概念比较相近)
I. wto贸易规则十五个贸易规则有哪些
1、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2、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3、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4、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5、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6、市场准入原则:
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7、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
10、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11、经济发展原则:
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
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1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13、国民待遇原则:
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4、组织协调原则:
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15、管理调节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9)国际贸易格局WTO规则扩展阅读: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5、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6、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7、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J. WTO中的灰色区域原则是什么
(1)我国已经加入,经济将全方位、有步骤地开放,在此过程中必定会受到外部的巨大冲击。我国面临的仍然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为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仍然需要实行积极的贸易政策。我国不应只作单方面消极的保护而应该将进口保护与出口促进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WTO中有关特例原则和灰色区域原则等,使中国抵抗住冲击,安全度过过渡期;应积极扶持本国的大企业,鼓励企业适当兼并和联合,加快企业集团化、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使其在更高的基础上参与国际竞争,并加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排除利益集团的干扰,同时考虑汇率制度的配合;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要安排好各项改革措施的先后次序,必须为本国经济完成市场化提供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并尽可能采取较为温和、渐近的自由化方式。
(2)我们主张自由贸易,也主张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对本国行业进行合理保护。我们主张的自由贸易决不能是以牺牲本国利益而使他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者获利为代价的。面对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限制进口措施,中国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也不能忘了国内市场的保护。中国要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不能拘泥于传统的贸易理论和自由化分工的结论,应通过积极的政府干预,越过要素禀赋的约束,利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创造出竞争优势和有利的分工格局。我们一方面要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主题和潮流,注重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不断扩大对外开放,赢得发展机遇;另一方面要积极构筑动态的市场适度保护体系,以适度和有效的市场保护来最大限度地缓解外来的风险压力和挑战。
(3)现在外国攻击我们最厉害的就是补贴的问题和保障机制的问题。可以肯定,中国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支持,将是人世以后处理与WTO关系的最核心的问题。如果问题仅局限在国内贸易,政府还是可以坚持原来的做法,因为没有更大的权威能超过政府;然而一涉及到国际贸易,本国政府就不再是最高权威了,比它大的是世贸组织及规则。当然最优选择是政府主动实行改革;主动依照WTO的规则对国有企业停止输血。但最优选择往往是难以实行的,通常我们能获得次优选择就不错了。加入WTO,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依照它的规则行事,这对我们来说就是一种次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