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对于出口商(受益人)来说,因为信用证引入了开证行的信誉,即用开证行的信誉替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誉——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当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不管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如何,即便是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倒闭了,开证行也要向受益人付款,也就是说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这就是银行信誉替代商业信誉的优势,也是信用证被广泛应用的原因。
对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来说,因为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出口商(受益人)实际交货,并提交了包括货权凭证在内的规定的单据,即付款时货权同时被移交,因此不用担心付款后出口商不交货,或者没有拿到货权之虞。
因为上述原因,信用证实质上是对买卖双方都较为公平、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尤其是对大金额的交易,或买卖双方都有所顾虑的交易尤为适合,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题外话: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的操作需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技能,一些人因为不谙信用证的特点,不研究信用证的操作规律,结果往往造成交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被开证行拒付而造成损失——这是不按信用证的规定操作,或不知道如何操作所致。因为信用证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件就是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比如未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货物,这就是未按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比如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就是交单不符。而这两种情况是受益人操作不当所致,本不应该发生而发生,因此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这不是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有问题,而是受益人自己操作不当的问题。
因此,一些人就抱怨说信用证结算或支付如何有风险,殊不知这些风险本可以不发生,而这些风险的发生本来就是操作者自己操作不当才发生,怎么能怪信用证不好用?不从自身找原因,不去总结造成拒付的原因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今后不在犯同样的错误,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那么怎么能够不连续碰壁,又怎么能够进步呢?用咱们百姓们的一句俗话,这叫做“拉不出巴巴赖茅房”。
其实就是所谓的“难者不会,会者不难”而已,那么为什么不会还不学?学会后又有何难?!
⑵ 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利弊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作用
1. 信用证结算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证使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缺乏相互满意的信任基础,需要借助银行信用实施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风险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风险成本主要是违约风险成本。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将商品运抵进口商所在国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拒绝提货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信用证支付方式。
2. 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货。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际贸易商人的理性行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过于收到了款项而不提供商品,进口商的最大利益莫过于不付钱而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当存在违约风险,考虑贸易风险成本时,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
3. 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弊端
1. 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的风险。出口方银行有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当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但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采用。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就会付款。如果交单相符,而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质、包装有缺陷等),进口方就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货物有问题,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对开证行来说,只要交单相符,就必须承付。但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受申请人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如交单相符,申请人不能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笔出口货款的索赔尚未解决而要求开证行拒付,用这笔货款来抵偿索赔款。
3. 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增加了贸易结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再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加大了结算成本。
⑶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
浅谈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2009-01-04 09:09:53 来源: 作者:admin 【大 中 小】 评论:0 条 点击: 172
内容摘要:电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技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们对交易效率的不断追求,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明显。本文探讨了信用证电子化的发展历程,以及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和仍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信用证结算工具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信用证在运作过程中,其形式也随着贸易的电子化发生着变化:由传统的纸质信用证到网上信用证再到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虽然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但对其概念的界定一直都很模糊。很多媒体提到的所谓电子信用证,其实质只是网上信用证的替代说法。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可以理解为利用电子手段开展的信用证业务,它是集电子开证、电子通知、电子交单、电子审单、电子支付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是信用证运作全过程、各环节的电子化。电子信用证因其方便、快捷、准确等优点,正逐步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新工具。
从运作方式的演变看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信用证从产生之初至今有百余年的历史,由于其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
商业信用证
信用证的前身大概可以追溯到12世纪,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商业信用证”,其运作方式是以支付汇票换取所有权单据,这种支付要通过第三方“开证人”进行,开证人充当的是中介人角色。银行承担义务的现代商业信用证出现于19世纪,最早是芬兰进口商在1840年从巴西进口咖啡豆时使用的信用证。在其后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国际商会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推动和规范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电开信用证
信用证最初是以纸制、手开、信开等方式运作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信用证的开证、通知、修改等方式可以通过电报、电话、电传的方式进行,被称为电开信用证。
在当代国际贸易由纸制单据向无纸化贸易演变的过程中,传统信用证业务的单证运作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随着电子提单等电子单证的应用,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已提上议事日程。借助于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信用证迈开了电子化的步伐。
信用证电子化
所谓信用证电子化,就是在网络平台上操作传统纸张信用证。由于国际贸易网上银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露端倪,规范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纷纷出台,早在1989年通过的《INCOTERMS1990》就认可了电子信息传输的使用,并在《INCOTERMS2000》中继续认可了电子单证的效力。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1999年起草了《电子贸易和支付统一规则》;2000年,国际商会又对UCP5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解释,主要是针对适应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传真技术间广泛应用所引发的国际货物交付、运输、邮递等业务的相应变化,做出了明确修订。2002年,国际商会正式发布了《》(EUCP1.0,译为“UCP电子交单增补”),用来专门解决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问题。此外,各发达国家针对电子单证制定了专门的立法修改,使得信用证的电子化成为可能,信用证的电子化进程迅速展开。
⑷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常用缩写:L/C),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内[1]因其为银行风险而非商业风容险,较为安全可靠,故广泛被采用为交易方法,但相对地,信用证的相关费用较高,形成交易成本的增加。
信用证的开具必须由付款人向银行申请。开证行在付款人缴纳开证费用和保证金之后,开证行会开具信用证,保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受益人付款。根据开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开信用证和电开信用证两种。信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具纸质信用证,并且上面盖章和加编密押,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通知行。电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上面加编密押之后通过电传的形式送达通知行。
虽然开具信用证的时候是以购销合同为依据,但是信用证开具以后不会受到购销合同的约束,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只要受益人符合信用证上面记载的条件,银行仍然会向受益人付款。
根据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等
⑸ 在国际贸易中付款可以一半用信用证付,一半用承兑交单付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单付现,就是说,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对买方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此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具有保护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前两者为商业信用,后者为银行信用。CAD属汇付范畴,具有商业信用性质。 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T)、电汇(T/T)、票汇(D/D),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三种做法:预付货款、见单付款(包括售定、寄售)、交单付现(CAD)。 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安全,见单付款对出口商风险最大,交单付现介于前两者之间,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比较公平。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证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1)无论通过银行寄单与否,切不可放1/3正本提单给进口商。有的进口商可能找出种种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不付款情况下放一份正本提单,一旦放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那么出口商的物权就丧失了,众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生效后其余两份主动失效。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险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比较严格,对一个进口商的批准限额很有限,如采用远期CAD方式,则不可能做大规模。 (3)采用保理业务方式,确保收汇安全。涉及四方当事人的保理业务机制有两种:用保理机制和双保理机制。我国银行大多采用双保理机制。随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交付方式中比重的下降,保理业务机制将在我国出口贸易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机制保护下出口商可采用放帐(O/A)承兑交单(D/A)等更利于进口商的支付方式。 (4)综合运用出口信用险、保理机制、进口商资信、扩大出口规模,实现规模效益。 (5)通过银行交单时,应指示委托行在给代收行面函(COVER)中注明进口商付款后变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转化为D/P托收业务。 CAD = Cash against documents,通常情况下,发货人将单据寄给收货人,收货人收到单据后付款.
⑹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相比起T/T跟D/P,信用证相对来说更为安全,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是银行信用。只要买方开出信用证,卖方做到单单一致,买方就必须付款。作用:(1)银行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对进口方。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方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权的单据,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制约出口方发货的时间、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如果单据不合格还可以拒绝付款赎单。②对出口方。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方在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取得货款的权利,即使在进I-1国遇有外汇管制或市场等风险,也可保证收取到货款。
(2)融通资金的作用。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为进出Vl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⑺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托收是商业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托收是商业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两者使用的都是商业汇票 )。
⑻ 为什么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方式
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内诺,即受益人(卖容方)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买卖双方通过这种由银行介入的方式,可以避免一定的风险——比如卖方交货后买方不付款,或者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这对儿矛盾。
正因为解决了这个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矛盾,所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被采用作为买卖双方的结算方式或工具。
⑼ 浅析信用证结算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对外贸易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在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信用证结算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手段,也是对外工程贸易的重要支付方式。这一支付方式对进出口双方都十分有利,但也存在着负面影响,容易导致信用证风险的发生。现阶段,我国面临着非常激烈的对外工程贸易竞争,结算方式也与价格竞争一同成为了国际对外工程贸易竞争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加积极地应对对外工程贸易的竞争环境,必须要认清信用证结算的内涵、特点与作用,准确分析信用证在对外工程贸易中的优势与劣势,有效规避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的风险。
一、对外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内涵与特点
信用证是由银行部门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书面文件。如果利用信用证来进行支付,那么开证行也就成为了首先付款人,这是银行信用的一种体现。相比商业信用来说,银行信用是较为可靠的,与托付、托收等支付方式相比更加安全,也更加便利。这种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第一性付款义务由开证行来承担,并且开证行也必须担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这种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的一种体现,是利用开证行的信用来作为付款保证,开证行担负第一付款义务和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性的文件,必须与合同相分离,不会受合同条款的限制。并且,银行也不会过问信用条款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不会检查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只需要按照信用证文件中的要求来履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结算属于一种单据化业务。从理论上来说,信用证业务就是一种单据买卖性质的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涉及到的各方所要处理的都是一些单据,并非是实体货物。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600)中的相关规定,银行是以单据的形式来处理相关业务,而不是要处理单据涉及到的货物、履约行为或者服务。
二、信用证结算在对外工程贸易中的应用
利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可以消除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在很多对外工程贸易中,交易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的基础,需要借助银行的信用体系来进行贸易结算,从而利用银行作为担保人,为交易双方建立一个可以相互信任的平台,工程承包商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设备采购与供应、资金融通、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等方面的义务,就可以及时拿到货款,买方可以在对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后再支付货款。在这种对外工程贸易结算的过程中,合同双方都不在现场,但是在履行合同时却处于同等的地位,通过银行这一媒介的作用,使交易双方可以相互信任,体会到现场交易所拥有的安全感,为对外工程贸易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另外,这种结算方式还能够有效地规避了交易风险,降低了风险成本。在对外工程贸易中,一种常见的风险成本就是违约风险成本,这也是阻碍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交易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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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传统的对外工业贸易模式下,很可能会发生承包商在完成设备采购、供应、维护等方面的义务后,业主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拒绝进行验收,这都是承包商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但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这种风险可以有效的避免,由银行作为担保人可以增强承包商的信心,也能够对业主起到一种约束作用,从而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在这种结算方式之下,可以确保工程承包商可以安全收汇,也可以确保业主方可以安全提货,从而为双方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安全平台。信用证结算可以确保工程承包商在履行完工程建设义务后,能够依照信用证条款中的约定单方面向银行取款,并且还可以凭借单据受到业主方的外汇,而不会受到外汇管制等因素的影响。这一结算方式也可以确保在业主方支付工程款之后就可以得到工程建设相关的单据,并通过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来控制工程承包单位,使其能够按时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在对外工程贸易中,双方都是在进行一种理性的交易行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信用证可以为双方保驾护航,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护。
利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交易双方都可以凭借信用证的相关条款获得资金融通。对于业主方来讲,在开具信用证时仅需要缴纳部分押金,在收到工程承包商的单据之后再向银行结清余款。另外,如果交易双方要通过远期信用证来结算,业主方来可以凭借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从而将工程提前投入运行,到期再向开证行缴清余款。对于工程承包商来讲,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可以凭借信用证在工程完成之后向工程建设所在地隐患续作押汇,并取得全部工程款。
三、信用证风险
从性质上来讲,信用证是商业信用的一种体现形式,借助银行信用来建立一种信用关系,从而顺利完成支付过程,有利于促进对外工程贸易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这种结算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第一,对于工程承包商来说,可能会存在信用证条款与货物描述不相符的情况,因而业主方拒绝交付工程款。此外,如果业主方伪造信用证,就可能会导致承包商遭受巨大损失。最后,具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可能会给工程承包商带来损失,业主方开具的非善意的信用证可能会存在一些陷阱条款,这样就容易使工程承包商陷入一种被动的境地。
第二,对于业主方来说,也需要面临一定的风险。首先是工程的质量问题,如果仅仅依靠单据来完成结算,银行方面仅仅关心单据的真伪,而忽略了工程质量的好坏,如果工程承包商所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降低,业主方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其次,业主方的权益受限。业主方没有修改开证申请书的权利,并且申请书以保护银行的利益为主,业主方的权利不能受到完全保护,因此可能遇到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最后,如果银行审核过程中不认真审核业主方设置的条款,没有辨明条款内容的真伪,业主方就要承担不能拒付的风险。
第三,开证行方面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审单不严造成的风险。如果审单不严,业主方就可能拒绝支付工程款,开证行就会因此遭受巨大的风险。
四、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对于承包商来说,需要谨慎地制定和收集单据,并且应对信用证和合同等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严格依照信用证结算的要求来制作发票和装箱单,并妥善保管运输单据、检验证书等文件,并要尽量在开证前与业主方接洽。
第二,对于业主方来说,应当掌握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实。并且要对工程验收等环节作出详尽的规定,避免承包商建设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并要在工程验收后根据实际情况签署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对于开证行方面,应当事先了解业主方的资信情况,如果业主方信用条件不好可以提高押金比例和有效担保。另外,开证行必须控制好相关单据。
⑽ 信用证的性质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论述题)
信用证的性质
采用信用证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和汇票,银行保证付款,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容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于交易达成;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进口人办理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不是对外付款,如果开证行倒闭失去支付能力或信用证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造成拒付,进口人还须采取其他方式付款,所以,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是出口人得到的商业信用保证之外的银行信用保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对出口人、进口人、银行等当事人都有好处。
1.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向指定银行提交清结、齐全、完整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保障,而且在装运之前和装运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可以向银行融通资金。
2.对进口人来说,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或不交保证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减少资金占用。如果是远期信用证,还可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或使用,汇票到期再向银行付款。进口人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控制出口人交货时间、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3.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保证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当受益人或议付行交来汇票和单据之时,银行控制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又加上开证申请人交付一定保证金,对银行来说没有太大风险。银行可以获得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利息和押汇利息以及各种手续费等。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特点
一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是独立自主文件
三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