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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际贸易

发布时间:2020-12-13 16:57:21

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内是正式的法的容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

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定义不同: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2.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合伙的差异是什么

大陆法系复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制法为辅,英美法系正好相反,法官审判的每一个案例,如果有特殊性,均可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为以后的审判所沿用
此外,在法院的审判机制上,大陆法系强调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进行主动的调查,而英美法系则强调审判民主,审判权掌握在陪审团的手中,法官只是一个主持人,负责维持庭审秩序,以及向由非专业法律成员的陪审团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的证据,法官不得主动替当事人提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优缺点,中国的法律体系接近于大陆法系。

3.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有着共同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包括立法机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条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了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做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自己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办湖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5)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不同。
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做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案件,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这种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
(6)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4.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代表国家不同: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为法国、回德国、日本等

2、英美法答系: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二、源自不同:

1、大陆法系:

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

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际贸易扩展阅读

英美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

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而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5.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联系

1、两者都重视法治。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内行法典编纂。

4、都容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

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决,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



(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际贸易扩展阅读

差别:

1、在法律思维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的;普通法系是归纳型的。

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

3、在法律的分类上,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主要采取纠问式;普通法系主要采取对抗式。

6.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3、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英美法系属刊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5、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联系:

1、两者都重视法洽。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断。

6、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

(6)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际贸易扩展阅读: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另有一个更加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良心的“衡平法”。

如果普通法与它发生冲突,法官一般会选择适用衡平法。这即所谓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所在。衡平法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平衡法,主要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是没有衡平法这个概念的。法官比较拘泥于法条,很少有公平正义的考量。

这一点,从法律思想上说也有渊源,那就是韩非子以降的法家传统,这个传统以稳定统治为第一要务,不那么注重民生与人权。

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袭的法系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即以制定法为判案依据。

不过现在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一些经典案例,引导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参考,这说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慢慢融合。

7. 国际商法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陆法系和英美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8.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包括哪些主要国家

大陆法系主要适用于法、德两国,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

英美法系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8)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际贸易扩展阅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特点:

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

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

9.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一、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

3、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二、联系:

大陆法系大致以德法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传统为代表,比如拿破仑上台后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主要是民法典。

经过历朝历代的创制与完善,法国建立起了包括各个部门法的完备的法典。德国也是。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典。

(9)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际贸易扩展阅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10.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何在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基础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等有关法律成分,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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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从以前存在的判例中归纳推理出适用于新的案件的原则;而大陆法系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在司法判决上,讲求逻辑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以及语言的精炼,采用演绎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除以上几点主要差别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另外,在区别两大法系时,我们也容易发现其有以下共同点:1、两大法系本质都建立在近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2、两法法系的法律指导思想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学说的深刻影响。3、它们的法律背景都以资产阶级商品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基础。它们承袭传统为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不同的只是谁为主体的问题。
以上就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异同的比较,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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