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持有军人优抚证可享受哪些待遇
1、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2、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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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三属
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优抚对象:“三属”、“三红”、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优抚安置
㈡ 军人优抚证
军人优抚证是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一些优抚政策。而残疾证是说明军人在服役期间得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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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军人优抚 一月是410块钱吗
因为不知道你是哪个省份的,你可以参考河北的,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的定期抚恤是全国统一的其他的是各省份标准都不一样,你可以找你们相关的省份民政厅主页去查,很好查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优抚处 发布时间:2014-10-28 阅读次数: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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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2014〕8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其中,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省内每人每年负担120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45元。其中:抗日时期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18元;解放时期和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6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1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9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968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9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728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280元定期生活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96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上述省内负担资金,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的中央专款省、市、县配套比例进行分担。
三、各地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四、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老党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承担部分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确定的配套比例进行分担。
五、各级民政、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52360
因公
50700
因病
49040
二级
因战
47380
因公
44890
因病
43210
三级
因战
41570
因公
39070
因病
36590
四级
因战
34070
因公
30760
因病
28260
五级
因战
26620
因公
23270
因病
21610
六级
因战
20800
因公
19680
因病
16630
七级
因战
15800
因公
14140
八级
因战
9970
因公
9130
九级
因战
8290
因公
6650
十级
因战
5820
因公
4980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7830
15470
146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㈤ 优军政策
更加法律化,规范化.不更以前那么 湖 搞了
政府投资更明了,更多了.
㈥ 军人优.先是指哪些人
军人优先是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这里讲的军人包含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部专队军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属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