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根据《2000通则》,在“溢短装条款”中,因为冷冻羊肉重量可以大致精确,其最多的增减数量为5%,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与条款不符,所以单证无效。
Ⅱ 国际贸易实务的术语 案例分析 论文 2000字 急!!!!!!!!!!!!!
案例一(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5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是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请问,卖方的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
分析:卖方的要求合理。在对美按照上述的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FOB V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皆有买方负担。所以卖方要求增加金额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风险划分问题)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收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分析:卖方是有权向买方要求付款的。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Ⅲ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1. CFR贸易术语的风险点是到达目的港,而目前显然风险由我方控制。2. 由于我司业务员没有向客户发出通知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投保。 基于以上2点,所以我方承担责任!
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发盘、接受
(1)当天下午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那么,发盘人应该立即发电撤销原发内盘并更正发容盘即可。
(2)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处理方式同(1)即可。
(3)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已接受,那么,可以致电对方解释之前的发盘错误,并将正确的发盘告知对方,并请求对方的谅解。如果对方接受解释,并接受更改后的价格,那么这是最佳结果。但是,如果对方不接受解释,并坚持按照原报价执行合同,那么,报盘方没有任何更好的方法,只能接受惨痛的结局,好好总结经验,加强内部管理,对外报盘实行严格的责任审核程序,避免之后犯同样的错误。
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此案例提单的签发为来倒签自提单,倒签提单是卖方串通船方来欺骗买方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国际惯例,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即使货款已经支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买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若出现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的情况,货运代理人应该与买方联系,进行应急处理,商量应对对策。
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我简单回答第一题吧,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合理。罢工险规定,保险公司对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致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这些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述案例导致羊肉变质的直接原因是冷冻机设备停机,与工人罢工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属于罢工险的范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并且,像这种情况应当包括在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这个类别中。
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2 有义务付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提供出全套与货物相符的单据,买方就必须无条件的付款。
3 第1种 属于共同海损,因为那是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
第2种 属于单独海损,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
第3种,属于单独海损,已经被烧毁,就是属于单独海损。
4 对方索赔显然是合理的。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当允许有一定的上下浮动范围,而不是像这样的凭样买卖。
5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船上被毁的那部分货物。而已经卸岸的货物,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为战争险的承保范围是舷至舷,对于已经越过船舷卸岸的货物,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赔偿。
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分批装运指一个合同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UCP500规定多个装港且货物装一条船、同航次、同一目的地的情况不属于分批装运,
如货物装不同运输工具(在同一港口)或同一运输工具的不同航次,则肯定构成分批
所以,银行拒付不合理!
Ⅸ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