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FOB术语下的运输条款要怎么写
FOB术语成交的合同,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指定,为了方便合同的执行,
1、如果是整船出运的散装货,其中运输条款应该注明:卖方何时备妥货物待运;买方何时派船到港受载等内容。
2、如果是集装箱出运,合同条款中应注明买方指定的装运港代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2. 空运出口主要贸易条款是什么
空运出口的主要贸易抄条款有: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C&F);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在我国的空运业务中,使用空运运输方式的大多为价值高、体积重量相对较小的高科技类货物,如华为、中兴通讯为代表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就常采用空运。
但很多企业在选择空运贸易术语时,却很少规范地使用国际商会以及学术界所提倡的FCA、CPT、CIP等,居于主导地位的依然是老三样:FOB、CFR、CIF。
(2)国际贸易运输条款扩展阅读:
一般来说,DDU所涉及到的费用明细还是比较杂的,如果使用这种贸易术语,进口商在跟货代确认价格的时候,一定要让对方留下书面文字,并且盖章留底,以免发生后期的纠纷问题。
DDP贸易术语下出口商需要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还需要办理目的港清关手续,交纳税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可以说,卖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最大的。如果卖家无法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那么还是应当谨慎使用这种术语。
3. 国际物流中常用的贸易条款有哪些
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DAP(目的地交货)、DAT(运输终端交货)、完税后交货(DDP)。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3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付至……(CPT)、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IP)。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与C组。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
4.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以什么条款
先说明,没来有全世界认可的国际自贸易法。只有各国自己的国际贸易法律,是各国制定的针对自己本国的国际贸易制定的。不过,由于这样,大多数国家都会认可现有的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通则,解释。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是有强制约束力的,惯例是没有的。所以有时候在签订贸易合同的时候还得加上一条,如出现争端,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5.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涉及哪些主要条款
涉及的条款如下
1.水渍 险,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2.运输契约订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3.平 安 险,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4.一 切 险: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8.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9.在装卸或运输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0.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进出口商如何签订cif,fob,cfr下的运输条款
你说的我不太明白,个人认为是这样:
CIF,FOB,CFR都是贸易术语,代表着不同的贸易方式。供应商回和客户之间应答当先协商好其中的一种贸易方式,然后签订就好了。
这三种贸易方式的运输条款,风险转移、费用划分等都已经定下来了。
具体内容见:http://ke..com/view/7451.htm
只供参考。。。。
7. 租船运输和进出口合同中都有装卸条款,应如何规定才合理
租船运输和进出口合同中都有装卸条款,那么应该协调二者的装卸条款的关系,使之一致,不要重复或缺少,以免冲突或缺失相关的环节,造成不要有的损失或浪费,这样处理才合理。
8. 国际贸易的13条条款是指哪些
国际贸易当中的13条条款,包括: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域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对这类条款受益人应严格遵守,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
(二)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的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买卖合同中分批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 1、 允许分批,不允许转船。 2、 允许分批及许转船。 3、 允许转船,不允许分批。
9. 国际贸易中DDP条款是送货上门的吗是否包含了目的国内陆运输
DDP (完税后交货(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负责在买方国内的指定地点交付货物,并支付所有费用,包括将货物运至的目的地的运费,进口关税和其他税。DDP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
所以是包含了目的国内陆运输部分的,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