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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详细流程

发布时间:2020-12-10 11:01:11

1. 一个国际贸易仲裁实例作为买方在仲裁庭上应该怎样说对自己更有利

该案例无论如何买方都没有胜诉的可能——
1、买方要求判卖方构成根本违约的依专据是什么?属
2、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品质约定,更没有不接受转基因玉米的条款。而商检局要求销毁的的原因是因为该批玉米有转基因成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这项根本内容,如何确定卖方违约?
3、作为当年的新产玉米,水分含量一定会比较高,但是,并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允许值,因此,这不构成对方违约的依据。
4.、新玉米应该考虑用保温集装箱运输,从而减少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霉变风险。另外,买方应该投保黄曲霉素险,这样发生霉变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来减少损失。
5、卖方是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价款,符合信用证结算的国际惯例。因此,要求卖方退还货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6、总之,该案例皆因买家订立合同不严谨,运输方式不恰当,防范措施不周全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毫无胜诉的可能,无需劳神费事再给自己找事儿了。

2. 国际贸易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1、国际贸易仲裁相对于一般的友好协商易于解决问题,裁决对双方的约束力也较大,仲裁比司法诉讼有较大的灵活性。

2、仲裁员多由国际贸易和法律专家担任,解决争端比法院快,仲裁费用也较低,裁决的结果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执行,双方解决争议的感情和气氛比较好,有利于未来业务的发展。

3、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简便,其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

4、仲裁裁决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方式的信息保密性好,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未经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的进行情况不公布于媒体。

(2)国际贸易仲裁详细流程扩展阅读:

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

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管辖权,当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无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不能迫使另一方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受理无仲裁协议的案件。

另外,仲裁员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而法官是由国家任命和选举的。仲裁可以按照产业惯例作出裁决,因此,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司法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非强制性。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当有争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一般都愿意采取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

3. 国际贸易合同仲裁程序包括哪些

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 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4.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中仲裁庭管辖权的问题

合同中只有约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仲裁,且合同专中的仲裁条款应该属约定具体的管辖或者仲裁地点,以及适用的法律。如果这些都没有约定,那么,这个仲裁条款本身就有瑕疵。所以,其中的一方利用这个瑕疵提出异议,那么,就可能使仲裁本身就不能够实现。

5. 国际贸易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7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得通过协议自行决定仲裁员就争论所适用的实体法。如果当事人没有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仲裁员可按照其认为可适用的冲突规则的规定,适用某种准据法。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仲裁员均应考虑到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
2、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3款规定如下:
“ (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双方预先指定的适用于争端的实体法。当事人未有此项指定时,仲裁庭应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法律冲突规则所决定的法律。
(2)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仲裁庭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裁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
此外,《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5款,1978年《美洲国家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3款,也均有类似的规定。
3、《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商会仲裁院统一仲裁规则》第12条仅规定,“仲裁法院应根据合同条款指明的实体法并参照贸易惯例解决争议”。但并无在当事人未于合同中指明时,仲裁庭可以运用它认为可以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以决定适用实体法的规定。
4、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另一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庭依当事者采用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在当事者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运用争议缔约国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则)以及关于这方面的国际原则”。

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十五条审理方式(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二)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审理案件。(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开庭地(一)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出现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其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应分别在北京或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第三十七条开庭通知(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二十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五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八条保密(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缺席(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第四十条庭审笔录(一)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二)庭审笔录、庭审要点和影音记录供仲裁庭查用。(三)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聘请速录人员速录庭审笔录,当事人应当预交由此产生的费用。第四十一条举证(一)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二)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第四十二条质证(一)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二)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或对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同意书面质证的,可以进行书面质证。书面质证时,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调查取证(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二)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三)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第四十四条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实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三)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专家或鉴定人应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就所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第四十五条程序中止(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或分别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二)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满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三)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决定。第四十六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一)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二)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三)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四)上述第(三)款及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款所述撤案决定应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第四十七条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一)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二)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三)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四)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五)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七)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八)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九)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7. 国内贸易合同在哪里仲裁国际贸易又在哪里仲裁

国内合同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包括其上海、深圳分会),也可以内约定当地的仲裁委容员会。无论选择那个,都要明确约定,否则极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国际贸易合同也可以约定上述机构。当然,如果合同非常重要、价款很高,则多会选择国际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常见的有伦敦、巴黎、香港、斯德哥尔摩。具体名称可以自己网上查找。

8. 国际贸易仲裁法律适用有哪些

你可以参考一下几个网址:/news/2004_11%5C8%5C1610059956.htm三个里面都有你想要的详细内容就不具体贴出来了。因为内容太多,这里贴出来的都会不全

9.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应当在什么法院

仲裁和法院是不同的抄。
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国内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0. 国际贸易关于仲裁的问题

C 仲裁员数量 不应在合同中规定。
A 是仲裁机构,B 是仲裁地点,D 是仲裁裁决的效力,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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