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出口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1.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后面是跟装运港,如FOB NINGBO。你FOB纽约价,是不合理的。
要么就CFR纽约,这样卖方就要承担出口相关运费。
2.我方应该赔偿。因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CFR,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原则上卖方就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3.不正确。
CIF合同下卖方履行的是象征性交货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是否安全及时到达目的港不是卖方的义务。该合同要求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2号抵达目的港,不是CIF性质的合同。
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3.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FOB成交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A不可以得到赔偿。
CIF成交: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本案中也就是由美国B公司在货物离岸必须要为货物投保, A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赔偿。
(所以一般都鼓励出口用FOB,进口用CIF)
4.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解答
申请人拒绝付款是不合理的.就象案例所说的,根据<<UCP600>>.凡有"约"(about)字的.理解为允许有10%的变动.52000的10%就是46800.而受益人装了47800.符合溢短装条款.只要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议付行议付就可以了.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明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
5. 现有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四道 求高手解答 谢谢了~~~ 急用
1、包装不合适是导致化工原料结块的直接原因。作为合同的卖方,有责任提供适合长专途运输的包装,且负有因包属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损的赔偿责任。因此,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为由而拒绝赔偿是不对的。
2、A公司的做法有道理,因为B公司在对|A公司发盘的答复是这样说的: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译为中文:接受发盘,立即装货。这已经实质性改变了原发盘的内容,即装运时间(发盘的装运时间是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实质性改变发盘内容的答复属于还盘,而还盘是对原发盘的否定,且自成为新的发盘,对此A公司没有任何表示,所以合同并未成立。B公司后面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虽然与原发盘一致,但是原发盘已经失效,新发盘又没有被接受,所以该信用证无意义,因此被退回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