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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2-08 12:40:27

㈠ 国际商法学什么

简单点说,主要是学国际货物买卖。比如国际交易习惯、交易规则等等

国际贸易与商业法

据我看就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组织内法等等。这个commerce大概容是“商事”的意思。而“国际商法”的英文有“bussiness”字样。

个人看法而已。具体还是自己作进一步调查。

㈢ 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之间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

开始现是国际商法后来就是国际贸易法了,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前身。

㈣ 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有什么区别

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前身

㈤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是我们世纪的上海教委的改革项目承诺的成果,是学习,以适应WTO对中国的国际贸易法律教科书的出版和写作,以前的现值后系统的要求大学参与法律教育“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法”,但他们最重要和核心的内容仍是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可以分为“国际贸易“团结其中的分析框架,教科书注重加入WTO国际贸易问题后过渡期的新进展。
国际贸易法律是一门新兴学科,从20世纪中期开始,以实现发展。它的商业交易在原有范围调整扩大到规范贸易的管理办法,从私法性质不再局限于;从销售的商品扩展到技术,服务贸易。国内法,国际法,包括现代国家立法不仅起源,国际条约,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示范法的分辨率相比。
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制度。由于超越国界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活动,通过日益频繁和复杂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和交流跨国交易的法律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应用和解决方案。国际贸易是基于这个目标需要面对现实,综合经济与贸易有关的国际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国际法,一个独立的综合性法律体系的形成。
出于这种想法,我们编写了“国际贸易法”一直在努力向前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讨论了广泛的信息。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和国际贸易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供游人学习国际贸易法的基本要素的基本背景下的实践,以及最新的理论领域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发展的更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其次,注重理论分析,具有鲜明的现实趋势:第一,学以致用,认真追究法律原则,法律理论应争取社会实践服务的主体;二是有利于本科生,研究生分析了形成和推广的想法。
再次,案例研究,从实际出发,采取更加全面的科学的方法,紧扣在家里的立法,司法和商业惯例和国外,在这本书中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全面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国家关系法律制度,探讨在国际贸易关系的跨国法律问题的解决的互动和联系,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结构,分析和验证。同时,我们坚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勘探和国际贸易的研究领域新的法律问题在新兴市场和正确的解决方案,提供经验,可以从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立法和司法学,以及哪些内容丰富研究国际贸易法,以促进这一新兴的法律学科的发展。

㈥ 学习国际商法的自己的影响或者心得体会 要现实意义的 不要官腔套话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 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 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 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 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 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 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 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 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 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 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 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 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 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 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 世纪起,随 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 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 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 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 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 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 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 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 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 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 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 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 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 19 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 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 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 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 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 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 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 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 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 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 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 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 19 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 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 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 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 要力量。 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 转让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 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 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 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 了积极作用。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 事关系的主导因素。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 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 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 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 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目前,国际商法在 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 法渊源) 、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三、 国际商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跨国贸易活动的规范,无疑具有广泛和重要的作用。概 括起来,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贸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国际贸 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 作用。 第二,调整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第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贸易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贸易,而逐 渐与环境、人权相联系。 第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在贸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 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 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 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 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 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 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 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不 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 从合同法看国际商法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 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 的取得、职工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 实现。由于合同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要更 好的学习国际商法,就必须对合同法有一定的基础了解。 2、各国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 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 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 1999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合同法的重要地位 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 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a 有效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 只有合同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才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b 合法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且规定:凡是违反法律、 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4、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 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 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 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 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 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 拘束。 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 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 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 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5、我国的合同法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 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 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 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 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 1999 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五、 小结 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 全面。

㈦ 中国参加的与国际商法有关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国际WTO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海运贸易法都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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