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中的外销合同和内销合同分别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外销合同是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之间签订的,外贸公司是卖方,国外客户是买方。 内销合同是外贸公司与国内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外贸公司是买方,供应商是卖方。 2.货币不同 外销合同是外币结算,如美元,欧元,澳币等 内销合同可以是外币结算(如美元)也可以是人币结算 3.付款方式 外销合同,常用的国际结算一般有三种:付汇,托收,信用证 内销合同,最常用的一般是付汇中的电汇,手续简便,费用少 4.具体签订的条款不同
『贰』 想注册一个贸易公司,进口国外东西内销,需要哪些步骤一窍不通,求解。
1, 到工商局办营业执照
2,到税务局办税务登记证
3,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内备案容登记手续,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5,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备案,取得入网许可并预约IC卡
6,外汇管理局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付汇名录备案
7,外管局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备案手续
注册贸易公司流程:
查名--验资--营业执照--代码--税务--基本户--海关--进出口--电子口岸--一般纳税人
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股东身份证--公司名称--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上海保税区注册公司 注册送进出口权!
『叁』 进口报关单上用途写着:外贸自营内销,这表示这个货物是进口企业出口以后被退回还是怎么样个情况
用途代码表
一、定义
指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以此对征免税和监管条件进行辅助检查和处理。
二、用途分类代码及说明
(一)外贸自营内销:
指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以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
(二)特区内销:
指特区内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在特区内销售的货物。
(三) 其它内销:
指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四)企业自用:
进口供本单位(企业)自用的货物,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
(五)加工返销:
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从国包进口料件,用于在国内加工后返销到境外。
(六)借用:
指从境外租借进口,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退运出境外的进口货物,如租凭贸易进口货物。
(七)保证金:
指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八)免费提供:
指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无偿援助、捐赠、礼品等进口货物。
(九)作价提供:
指我方与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由外商作价提供进口的货物,事后由我方支付或从我方出口货物款中或出口加工成品的加工费中扣除,如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等。
(十)货样、广告品
指进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以及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肆』 国际贸易中的外销合同和内销合同分别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外销合同是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之间签订的,外版贸公司是卖方,国外客户是买方。权
内销合同是外贸公司与国内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外贸公司是买方,供应商是卖方。
2.货币不同
外销合同是外币结算,如美元,欧元,澳币等
内销合同可以是外币结算(如美元)也可以是人币结算
3.付款方式
外销合同,常用的国际结算一般有三种:付汇,托收,信用证
内销合同,最常用的一般是付汇中的电汇,手续简便,费用少
4.具体签订的条款不同
『伍』 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账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陆』 "加工贸易余料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 是什么意思
通关手续是指:先要提供货物内销申请表和审批表给海关审批, 海关审批同意内销补税后,会发补税缴款通知书, 这时你拿着缴款书去缴税,缴税完成后, 海关发放进口料件内销报关单
『柒』 关于贸易是什么
凡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其贸易方式以海关的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组,分为以下几种:
1. 一般贸易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3. 其他境外捐赠物资
4. 补偿贸易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 进料加工贸易
7. 寄售、代销贸易
8. 边境小额贸易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 租赁贸易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 出料加工贸易
14. 易货贸易
15. 免税外汇商品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出口加工区
18.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20. 其他
对上述海关统计贸易方式说明如下:
1. 一般贸易(统计代码“10”)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上述第2-20项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劳务合作项目中以对方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均按一般贸易统计。
一般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凡海关监管部门按“一般贸易”管理的,按“一般贸易”统计。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统计代码“11”)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这类物资的赠予和接受一般是通过我国政府、组织(包括地方政府、组织)或红十字会等机构实现的。
3. 其他境外捐赠物资(统计代码“12”)
境外捐赠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含法人)。
4. 补偿贸易(统计代码“13”)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中外商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机械零件和工模具,以及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均按“补偿贸易”统计。
在补偿贸易中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应按“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贸易”分别统计。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统计代码“1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取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与外商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客户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的,按“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统计。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按“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定企业加工的特定产品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按“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货物”作单项统计。
来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按“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作单项统计。
来料加工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同一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按“来料加工结转余料”作单项统计。
来料加工剩余的进口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时,按“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作单项统计。
来料加工的退换料件或退换成品不统计。
6.进料加工贸易(统计代码“15”)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取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口和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成品款。
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贸易,及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的,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
对从境外存入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果入境时已知该货物将用作进料加工的料件,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进料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即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应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如果该货物入境时用途未定,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保税仓库货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则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按“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定企业加工的特定产品(如进口原油加工为成品油)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按“进料加工以产顶进货物”作单项统计。
进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按“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作单项统计。
进料加工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同一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按“进料加工结转余料”作单项统计。
进料加工剩余的进口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时,按“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作单项统计。
进料加工的退换料件或退换成品不统计。
7. 寄售、代销贸易(统计代码“16”)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埸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进口寄售货物的增发部分按“寄售、代销贸易”统计。
8. 边境小额贸易(统计代码“19”)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类贸易形式。
同我国陆地边界接壤的毗邻国家是:阿富汗、不丹、缅甸、朝鲜、印度、老挝、蒙古、尼泊尔、巴基斯坦、越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
以易货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其进出口货物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按“边境小额贸易”作出口统计。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的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按“边境小额贸易”作进口统计。
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和生活物资不作统计。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边境地区的“边境游”中,出境旅客委托报关企业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货运方式报运出境的物品,按“其他贸易”列入出口统计。
边民互市贸易不统计。边民超出自产、自销、自用原则进行商品交换而进出境的商品应按“其他贸易”列入出口统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南省东方县对外贸易公司和儋州市边境贸易公司现享有通过东方县八所和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口岸对越南小额贸易经营权。其对越小额贸易项下的进出口商品,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现行的边境贸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署税[2000]846号)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统计代码“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是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扣减投资额度的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是扣减投资额的,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统计。是否扣减投资额度,以企业主管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1999年以前,贸易方式代码20的名称为“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仅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而进料加工项下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进口按“一般贸易”统计。自1999年起,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项下对方提供进口的设备,凡不扣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的,均按“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统计。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统计代码“22”)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但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机器、设备、物资等货品(包括在境外购买的以及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工程费或劳务人员工资的)运回境内时,按“一般贸易”统计。
我方为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而带出的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不统计。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机器、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按“边境小额贸易”作出口统计。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的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按“边境小额贸易”作进口统计。
贷款援助的成套项目出口货物(包括无息贷款和不定息款)应按“一般贸易”统计。无偿援助的成套项目出口货物应按“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统计。据了解,我国的对外援助项目现基本都是贷款援助,无偿援助成套项目出口很少。
11. 租赁贸易(统计代码“23”)
租赁贸易是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而不按租赁贸易统计。
租赁期一年以下的进出口货物不统计。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统计代码“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比例进口供加工内销部分的料件及经批准进口的全部用于内销产品的料件,按“一般贸易”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或“租赁贸易”等已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应按相应的贸易方式进行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从保税区或保税仓库提取的进口设备、物品并扣减其投资额度的,应分别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或“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其贸易方式代码为“25”,运输方式代码为“7”或“8”。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进口后又复运出境时,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13. 出料加工贸易(统计代码“27”)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带料加工出口”。
“带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我境内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运至境外加工或装配,成品在境外销售。带料加工出口项下运出境的货物,应按实际贸易方式统计,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出口按“一般贸易”统计;来、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按“来、进料加工贸易”统计;租赁出口按“租赁贸易”统计。
14. 易货贸易(统计代码“30”)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以易货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其进出口货物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
15. 免税外汇商品(统计代码“31”)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属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对象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包括: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属于免税外汇商品统计范围的有以下情况:
(1)专供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在国内购买限定物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专供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经营单位进口供维修使用的零部件、工具等应按“一般贸易”列入海关统计。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由经批准的单位专营。免税外汇商品进口后存放在海关监管的专用仓库内,按“免税外汇商品”作进口统计,而不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代码“33”)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项统计所称保税仓库仅指设置在非保税区内的保税仓库。崐 列入本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货物包括设立在非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货物,经经贸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进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进口“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也不包括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上述货物。
进口免税品按“免税品”作单项统计。进口免税外汇商品按“免税外汇商品”作进口统计。
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按“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作进出口统计。
从境外存入设立在非保税区内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果入境时已知该货物将用作进料加工的料件,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进料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即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应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如果该货物入境时用途未定,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保税仓库货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则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从境外存入设立在非保税区内保税油库的成品油,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作进口统计。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如申报转口复运出境或供应给国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飞机,应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作出口统计;如提离出库供应给我国籍船舶、飞机,则应按“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按“一般贸易”统计。
从境外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供国内使用时,按“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为“8”)。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为“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及其统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3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5]440号文)的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加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属进料加工或对外加工装配出口成品的一式六份)及《进仓货物清单》二份;按规定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还应加填一份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
-如出口货物属于实行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由出口货物收货人委托境内发货人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委托证明;
-境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核销结汇证明;
-其他有关单证。
仓库所存货物装运出口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该批货物入库时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填写《出仓货物清单》二份,办理装运出口手续。仓库代理人应凭海关签印的《出仓货物清单》交付有关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装运出口。
(2)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根据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仓时经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其“贸易方式”按实际贸易方式的代码统计,“运抵国”按142统计,“运输方式”按1统计。
货物从出口监管仓库出境时,应根据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仓时经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仓货物清单》,按“保税仓库出境货物”作出口统计(贸易方式统计代码“33”)。出口的数量、金额、国别等根据《出仓货物清单》及有关单证的实际情况统计,其他项目根据原《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
(3)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以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4)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的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启运地海关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运抵国填报“142”, 监管方式按海关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填报“1”。启运地海关作货物结关处理后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货物”列入单项统计。货物从出口监管仓运出境时,由出境地海关作出口统计(统计函[2001]36号)。
(5)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经批准未实际出境而转为供国内使用的货物,按“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为“1”)。
17.出口加工区仓储货物(统计代码“33”)
出口加工区仓储货物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供区内企业加工的仓储货物。(统计[2000]21号)
18.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统计代码“34”)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不包括从境外存入非保税区和从非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其他货物(即除仓储转口以外的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其他货物,应根据货物在境内的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进出口统计,但不得出现贸易方式代码33(即不得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从境外存入设在非保税区的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设在非保税区的保税仓库运出境的货物,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按“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统计代码“35”)
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是指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加工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工模具、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20. 其他贸易(统计代码“39”)
其他贸易是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个人自用进口汽车;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机关、团体、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办公用品;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办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境内购运出口的货物等;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即指经省经贸委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数额不大,使用一百吨以下的台湾船只运进的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到台湾的大陆产品)。
自1999年起,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转售给我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的公务用品和机动车辆;我国驻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单独关税地区的各类机构在境外获取后运回境内的公务用品和机动车辆;边境地区开展的“边境游”中,出境旅客委托报关企业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货运方式报运出境的物品(3000元人民币至5万美元按“其他贸易”统计、5万美元以上的按一般贸易统计);边境地区边民超出自产、自销、自用原则进行商品交换而进出境的商品;拍卖的走私货物等,凡填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均应按“其他贸易”作进出口统计(原不作统计)。
『捌』 海关报关程序案例分析·····
1、全保
2、办半实转的台账管理
3、剩余料件加工成品需审批再征税才能内销。具体做法如下:
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应先折算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如果折算后的料件金额占该加工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上述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
如折算后价值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和金额,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上述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还提交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
4、该批合同执行完毕,企业要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结案手续。提交相关单证:
(1)《保税企业办理海关保税加工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保税企业核销申请表》;
(3)《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续本及分册)(正本);
(4)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5)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流程:企业提出核销申请--海关审核--海关开具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到中行核销台账--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登记单--海关签发核销申请(结案)表
5、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报核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