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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缺点及运用

发布时间:2020-12-07 17:46:10

❶ 运输方式的选择和运用800字论文

【内容提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信用证、海上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合同、保险合同等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几个环节,对应的各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这些关联性对几类典型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分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关联性、涉外海事案件审理
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
信用证议付或托收等
银行
╱ ╲
国际贸易合同
卖 方←―――――――――――――→买 方
∣╲代理╱∣
∣╲ (货运代理人) ╱∣
∣ ∣ ∣
∣承 运 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保 险 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由贸易合同的订立开始,通过信用证或托收等方式结算货款、订立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现货物运输和交付、采用保险合同方式分散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双方可能分别与银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保险人等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的内容与贸易合同约定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的意思联络;同时,国际贸易中流转的提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发挥着议付单证、提货凭证、运输合同证明、保险利益依据等不同功能。国际贸易、运输及保险之间特殊的关联性不可避免地对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等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对海上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关系认定的影响
国际贸易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及风险划分、由谁负责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及向承运人订舱运输等作出约定。虽然这种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对运输及货代合同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一般来说,国际贸易的买方或卖方将按照贸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运输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他们在买卖和运输这两种互相关联的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及法律地位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联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书面的委托协议、订舱协议或提单等是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很多当事人在实务操作中只是通过口头、传真甚至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委托,没有留下书面协议。从诉讼证据角度分析,传真或口头约定的内容在发生争议时很难固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综合参考提单的表面记载、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等与运输相关的条款,据此对运输和货代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卖方向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联系货物交接事宜并换取甲船公司提单,据此托收货款。卖方遂将货物及出口清关文件交给该货代公司,取得甲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代卖方办理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又以买方名义委托乙船公司运输货物并交给买方,由买方支付运费。之后,卖方以甲船公司提单委托银行向买方托收,遭退单。经查,甲船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已下落不明。卖方遂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货代公司,理由是:货代公司接受卖方委托订舱出运货物,具有为委托人谨慎选择适格承运人的代理职责。货代公司将不具备承运人资质的甲船公司提单交给卖方,致使卖方无法向承运人追偿,应当承担代理不当的过错责任。货代公司则辩称其是接受买方传真委托,代买方接收货物、转交甲船公司提单、委托乙船公司实际完成货物运输并交给买方。本案中,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卖方对货代公司提供的买方传真委托文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关系。
笔者认为,货代公司与卖方之间仅存在出口清关的特定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委托订舱关系;货代公司是接受买方的委托向乙船公司委托订舱。首先,货代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代办货物清关手续、交接货物、向承运人订舱等。这些事项可由当事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委托内容。因此,不能根据货代公司为卖方代办出口清关就推断出双方之间必然存在包括订舱在内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可以参考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通过F组术语体现的意思表示:正常情况下,卖方仅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在起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货物运输环节由买方负责,由其委托订舱运输。笔者认为,卖方接受甲船公司提单完全基于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的约定,与货代公司的意思表示无关。卖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单体现了双方之间“虚拟”的运输合同关系,其真正功能仅为托收货款的货物收据,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乙船公司提单则证明了买方与真正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相对独立,甲、乙船公司也不属于《海商法》第60条规定的与同一托运人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卖方的损失是其接受FOB价格条件和买方提供的“影子”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货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国际贸易合同关于货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约定对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赔偿金额认定的影响
无单放货 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在涉外海事审判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中无单提货人主要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而最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往往是托运人――卖方,本文仅就这种情况进行讨论。国际贸易通常采用货物权利凭证与货款对价互易的结算方式,由于现代海上运输速度明显加快,货物到达卸货港的时间经常早于提单流转至买方手中。为了尽早提货,买方往往通过保函形式要求承运人先行无单放货,待其取得正本提单后,再向承运人补交提单以换回保函。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时间差”造成了运输合同中无单放货的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为了加快运输的周转速度及减少疏港费用,承运人也有尽快交货的主观愿望。只要贸易合同顺利履行,买卖双方仍然可以实现货、款两讫。但如果买方提货后未实现付款赎单,卖方既可以贸易纠纷为由起诉买方,也可依据银行退回的提单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具体责任承担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情况下可以适用《海商法》第50条第4款的规定,推定为货物灭失,因而套用《海商法》第55条的规定,一律以货物的实际价值,即“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加保险费加运费”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金额。但是,《海商法》第50条第4款规定的“视为灭失”是针对对迟延交付货物的特殊情况的特别规范 ;而且,承运人向买方无单放货与贸易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其性质属于不当交付,不同于货物灭失。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赔偿金额的确定不能一律套用《海商法》第55条的规定,而是取决于卖方的损失及其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卖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遭受的损失应为货物的对价,其金额依据一般就是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 。理由是:首先,卖方贸易货款落空与承运人无单放货之间通常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贸易合同约定以银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由于银行没有凭单付款的信用保证,因此可以推定承运人无单放货与买方拒绝付款赎单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其次,即使贸易合同约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议付货款,此时虽然银行与卖方(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的保证议付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并不构成银行止付的理由,与卖方货款落空之间似乎也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实际上使卖方丧失了通过继续行使货物处分权,追求货物价格最大化这一正常贸易目的的可能性。因此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仍可将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作为对卖方货物对价损失的合理定位。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货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约定对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赔偿金额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卖方根据贸易合同已收取了买方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等,相应部分应从承运人的赔偿金额中扣除;如果国际贸易的方式是来料加工,而定作物已交付给定作方(买方)的,则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金额应为承揽方(卖方)因此遭受的辅料及劳务报酬损失。因无单放货导致卖方收汇不成,由此产生不能退税的损失,也可作为无单放货的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还应注意区分卖方将其贸易违约导致的损失转嫁给承运人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就出现过银行因卖方提单所载的货物品名、数量等与贸易合同约定不符而退单止付的案例。此时,由于提单记载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应予赔偿的卖方货款损失也应当根据提单所载货物确定,而不能机械地适用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
三.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风险和所有权转移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件中保险利益认定的影响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存在着灭损等风险,买卖双方通常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此种风险在双方之间的承担和转移作出约定。买方或卖方可以据此与保险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求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责任期间通常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运承运人也因此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主要对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效力与保险单的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密不可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持有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也取决于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贸易和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提单和保险单可能由不同主体持有而发生分离;货物风险和所有权也可能发生分离,前者通常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后者一般随提单转让而转移。这些都可能对保险利益产生影响。例一: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取得保险单;保险单和提单通常一并转让用以托收或议付货款。这样,无论结汇成功与否及保险事故何时发生,保险单和物权凭证提单均不会发生分离,保险单持有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例二: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订立保险合同并取得保险单,而此时提单可能在卖方手中;在成功转让用以托收或议付货款之前,提单与保险单发生分离。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况:1.如果结汇成功,持有保险单的买方最终也持有提单,买方承担的货物风险与货物所有权合一。因此,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保险赔偿。2.如果结汇最终失败,提单仍由卖方持有;买方承担的货物风险与货物所有权也无法最终合一。由于买方所承担的风险事实上已不可能转化为实际权利或损失,其对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也已丧失。而且,由于提单在卖方手中,买方也不可能保证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责任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买方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否则将违反保险“损失填补”与“防止赌博”的立法本意。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卖方虽然具有保险利益却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无法行使保险索赔权;但却可以依据持有的提单从承运人等事故责任人处获得赔偿,使损失得到平衡。
由此可见,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为确定保险单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需要对贸易、运输过程中货物风险和所有权转移的事实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向海上运输承运人等责任人代为求偿,这一代位诉讼必然涉及保险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两种法律关系。从本质上看,这是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通过贸易、运输、保险合同等法律关系在各主体之间获得最终平衡的过程,必然受到国际贸易与运输关联性的影响。
四.结结语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与货物进出口的数额和规模将有显著的提高与扩大,其中绝大多数必然通过海路完成货物运输,由此产生的涉外海事案件数量也将呈现上升趋势。虽然海事个案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与海上运输、保险等相关的特定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国际贸易的整个过程分析,特定的海上运输等法律关系绝非孤立、静止地存在着,买卖、货运代理、运输、保险、结算等各种法律关系之间互动关联,存在着特殊的因果联系。这种关联性必然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本文仅从海事审判这一角度对其中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些关联性有助于更为准确、客观地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希望这种思路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具有某些实际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陈晶莹、邓旭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2.<>。傅旭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
3.<>。司玉琢等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4.《CIF & FOB CONTRACTS》。David M.Sassoonz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
5.《国际贸易法新论》。沈达明、冯大同编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出版。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无单放货案件情况分析》。刊载于《上海审判实践》2001年第9期。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25日印发《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试行)。

❷ 各种进出口货物运输方式优缺点有哪些啊

你好,出来口货物可选择空运、源海运、海铁联运、全铁路运输等这几种运输方式。
一、空运。
1、优点:运输时间短,适合货量较少,且要求时间紧的货物。
2、缺点:价格太过昂贵,大大增加了成本。
二、海运。
1、优点:运费相对便宜。
2、缺点:运输时间长,受天气的影响大,无法承运到内陆国家和地区。
三、海铁联运。
就近期而言,海铁联运的方式是最不划算的。
原因:海铁联运运输时间长,运费一般只比全铁路运输便宜很少,而且由于在东方港产生的堆积,所以运输时间实在不能保证,所以就现在而言最好还是不要选择海铁联运。
四、全铁路运输。
1、优点: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运输时间短,铁路网四通八达,运输相当灵活。如果出口大宗货物到俄罗斯、乌克兰、蒙古、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北朝鲜等国家的货物,全铁路运输是最好的选择。
2、缺点:由于物流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与海运相比较,全铁路运输的费用还是有一点高。
希望对你回答有所帮助!还望采纳!

❸ 为什么在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中铁路运输这种形式被采用的很少为什么国与国之间的物流运输较少采用铁路运输

地理因素,这个情况只能用在两个相邻国家之间,你要从中国把东西内运到法国,建设铁路就需要好容几十年,更不要说后面的维护成本,山脉的隧道挖掘和其他国家的干涉等等的问题,还不如海运来的稳妥。万一经历战争时期运输线可能就直接被截断了,前期建设成本也直接损失了再建有需要很多投入。所以一般只会和关系比较稳固的相邻国家建立铁路连接。

❹ 国际运输方式有哪些

国际运输方式:

1、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绝大多数进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送的。

主要有以下优点: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缺点: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航期不够明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慢。

2、铁路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是现代化运输业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它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铁路运输几乎不受气候影响,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的、有规律的、准确的运转。

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4)国际贸易中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缺点及运用扩展阅读:

国际运输方式合理选择:

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如何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是物流合理化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讲,应从物流系统要求的服务水平和允许的物流成本来决定。可以使用一种运输方式也可以使用联运方式。

决定运输方式,可以在考虑具体条件的基础上,对下述五个具体项目认真研究考虑:

(1)货物品种

关于货物品种及性质、形状,应在包装项目中加以说明,选择适合这些货物特性和形状的运输方式,货物对运费的负担能力也要认真考虑。

(2)运输期限

运输期限必须与交货日期相联系,应保证运输时限。必须调查各种运输工具所需要的运输时间,根据运输时间来选择运输工具。运输时间的快慢顺序一般情况下依次为航空运输、汽车运输、铁路运输、船舶运输。

❺ 外贸运输方式有哪些

外贸的运输方式有有海运(最常用,价格较低)空运。

❻ 国际贸易中,中国至香港的主要运输方式及特点是什么

转口贸易

❼ 国际贸易有哪些运输方式

一. 国际货物运输的六大方式: 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 可分为: 江海、公路、铁路、航空、管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运输形式.
二. 海洋运输方式: (1) 班轮运输(定期船运输) (2) 租船运输 .
三. 陆路运输.(铁路和公路)
四. 航空运输.
五. 邮政运输.
六. 国际多式联运(又称国际联合运输) .(以集装箱运输为基础
在外贸中常用的是,1.国际快递如FEDEX,TNT,UPS,DHL,2.其次是货代海运。

我是做电子产品的,用国际快递和货柜海运的比较多。

❽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论文提纲

我这不全哦 先说明 你看看
一,国际贸易中运输方式的重要性
二,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运输方式
1,海运(最常用)
2,空运
3,陆地运输(包括铁路和公路)
4,海陆空联运
5,集装箱运输
6,管道运输
三,国际贸易中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缺点
四,当今世界国际贸易运输发展方向
五,我国国际贸易运输发展现状及对策

大概就这样吧,抛砖引玉,希望能帮到你

❾ 外贸都有几种运输方式,用英语怎么表述

1、海运(Ocean Freight):

海运广义定义为一切与海有关的经营活动。但发展到目前,提起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但是随时航运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近期爱船网以及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大鳄的发展,后期的海运的定义可能会贯穿海陆,有望发展为门到门的海洋和陆地运输一体化的运输产业。

2、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货主托运零散或小数量的货物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一种方式。承运人接到这种货物后,按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把同一目的地、性质相同的货物拼装进同一个集装箱进行运输。

3、整柜(Full Container Load):

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

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4、空运(air transportation):

一般是比较急用的货物,公路运输不能符合客户要求的时效的情况下客户会选择空运。空运以其迅捷,安全。准时的超高效率赢得了相当大的市场,大大缩短了交货期,对于物流供应链加快资金周转及循环起到了极大的促动作用。各大航空公司相继投入大量航班分取货运这块蛋糕。但空运相对海运成本较高。

5、铁路运输(railway transportation):

铁路运输是使用铁路列车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在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其特点是运送量大,速度快,成本较低,一般又不受气候条件限制,适合于大宗、笨重货物的长途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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