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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条件

发布时间:2020-12-07 08:01:41

1. 国际贸易实务都是学的什么呀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标的:比如商品的品名、品质表示,数量,包装;贸易术语,包括13个基本术语及其变形;价格和价格条款;国际运输与保险;货款的收付;检验,索赔,仲裁;贸易磋商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等)

国际货物运输(也就是运输方面的实务):了解货代,了解海上班轮运输,掌握提单及其业务,计算班轮运费,航空运费,邮费,铁路运费,计算滞期和速遣费,掌握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等等

关于保险方面:保险的基本原则,索赔条件,海运中的风险损失和费用,PICC的CIC条款,投保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关于国际结算方面:掌握国际结算收付工具,收付方式和业务流程和风险防范(汇付,托收,信用证),了解保理和福费廷业务,了解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

商务写作方面(主要是信函写作):学会用英文向对方发出合作意向的信函;掌握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的信函写作;掌握装船通知,催装,催付等实用性信函的写作;掌握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写作(比如溢短装条款,保险条款等)

可能学校不同,开设的专业课也恐怕有所不同,但主要应该围绕以上几个方面(也有的学校开了国际税收,国际金融,涉外经济法一类的课——诸如此类)

学完之后?如果是考虑从事国际贸易方面的工作的话,你可以选择成为:外贸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等等),单证员,跟单员,报关员,报检员,货代员乃至以后又可能出现在这个领域的新的职业等等

如果认为自己英语牛的,完全可以凭借这个专业对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优势去干翻译工作(ms这行很吃香)

2.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中规定货物中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合同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凭样品表示与凭文字说明表示方法。对于一些难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质的出口产品如工艺品、服装、铸铁件等产品通常采用凭样品来表示其品质,即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具体又可按其性质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和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s by buyer’s sample)两种方法。凭样品买卖的合同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复杂的问题。在贸易实践中,因样品问题产生纠纷的合同并不少见,所以说,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诸多方面的潜在风险。

3.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问题

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抄仲裁委员袭会适用的是海牙规则,但也采纳了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部分规则.这些规定都对你不利,因为外方所举的违约问题都有法律依据.06年底我国新出台了关于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可能就你一命.你不要走仲裁这条路了,如果你们公司与银行或当地政府有良好的关系.具体的怎么申请,还有相关的特区政策我懒得查,你自己打电话问吧.

4. 一道国际贸易实务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没有提及对口头形式合同的认可,所以会选择C。

5. 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问题,请详细解答

一般来说合同条款上的“允许卖方溢短装10%“是指总米数的10%即,你的送货数内需在36000-44000之间,容所以你现在的36500米应该是在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不过如果你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详细说明各色溢短装10%的话,你的红色,白色,就都超过了~~

6. 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的各种背书有什么区别

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没有背书之说。

所谓背书是指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票据(包括提版单)权在转让时的行为之一,即当票据需要转让时,转让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并做批注的行为。

空白背书是指转让人只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而不做任何文字批注的行为。
限制性背书则是指转让人除了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加限制性文字的批注的行为。
指示性背书是指转让人除了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在票据的背面写上:TO ORDER OF THE XXX的批注的行为。
如果还有什么附条件背书的话,那么是指转让人除了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在票据背面附加相关的条件批注的行为。

7. 1.国际贸易实务中为什么要安排商品检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请举例表述。

商检来,简单说来就是商品检验自。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当然有时候内贸异地交易也有可能用到,不过少一点。由商检机构出单证明你的货物经检验符合怎样的品质和数量。
看这个物品的监管条件,如果监管条件是A,意思就是进口需要商检,监管条件B就是出口商检,AB就是进出口都需要商检

8. 国际贸易实务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质的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1. 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版种方式表示权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 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 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9.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10.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问题

1迟延交来货须在得知缴获后的合源理时间内作出宣布合同无效的通知,本案中,显然买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2由于1,所以买方没有权利拒付货款,并且考量其他,也没有看出合同目的根本丧失的迹象。
3倒签提单意味着欺诈,风险由承运者承担,但是在北欧某些国家和俄罗斯被认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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