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品进出口需要办理哪些单证
2 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食品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内贸易合同、信用容证、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3 报检资料审核
3.1 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检验检疫要求是否明确。
3.2 所附单证是否齐全。
3.3 检验检疫依据是否明确。
3.4 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
4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4.1 对于随附单证质量或单证真伪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
4.1 单证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
4.3 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单证后,方可出证。
4.4 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
二、进出口食品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人应重新报检,填写“更改申请书”,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逾期报运出境的。
2 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 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食品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4 报检后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消报检的。
⑵ 食品进出口权办理流程
根据中国的对外贸易法,从事外贸必须得到许可,才从外贸部门得到许可,才享有自营进出口业务,以从事外贸经营权,或者必须委托权经营的外国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代理。据外贸系统要求的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逐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限制。目前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的发牌制度的审批,加快给合格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包括私人)的经济实体,出口经营权的力量。按照WTO的要求,中国政府的承诺后,“WTO”,完成后的三年内自营进出口经营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为此,商务部于7月30日财政部,2003年发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程序的调整通知。通知要求,除了登记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优惠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统一政策。国内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为主要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和外贸出口流程所需的资格和本企业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营和企业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生产都进口进出口业务资格。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审批制度,进出口企业资格实行登记制度的落实。
资格申请外贸流通资企业经营状况:(1)由登记管理部门,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注册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 (3)有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在三年内工作过,法定代表人被,负责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适用于生产企业如下:(1)由登记管理部门,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以内; (3)有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负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没有在工作三年,已被,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进出口业务。
企业申请进出口业务,应该去那里注册来处理授权管理权限的地方。企业应提交电子申请,授权管理权限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政府网站或网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电子申请,并提交由企业完整和正确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做出批准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注册。给予审批,登记,授权管理当局应,这一时期由商务部颁发的“进出口业务管理系统”的企业“资格证书”之内;不予以批准,注册,应该在此期间,以给定的原因,企业被写入。企业以“资格证书”,以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开展必要的手续。
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新食安法中对进出口食品的规定主要是在第六章:
监管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
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⑷ 我是做外贸的,主要是食品出口
可以自行去商检局办理 提供厂检单 以及出货明细 国家 金额数量 HS 中英文品名还有 出口公司抬头报检号 费用一般都是 0.15% 政府费用
⑸ 食品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
进出口食品有些麻烦,需要食检的。请参考下面信息:
一、企业报检要求:
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三)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四)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五)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
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情见第四条)。
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一、报检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五)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处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处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希望上述信息对LZ有所帮助!!!
⑹ 食品进出口清关流程是怎么样的
1.准备清关资料 1.接单(收到客户资料) 2.审单(审核资料是否有问题) 3.换单...
2.报进境版 1.报进境需要的资料权: 海洋单,提货单,申报要素,合同,箱单,发票,正本产地证...
3.报进口 1.进口检验检疫 (1)发商检电子信息过去,然后等通关 (2)通关回执收到以后...
4.准备标签备案资料(针对没做过标签备案的品名,已经备过案的标签无需再备案)
5.退税单、卫生证书. 永兴胜供应链是做进出口食品报关清关的公司,可以去看看
⑺ 食品进出口流程
不知道你说的进口还是出口啊?还有是什么食品啊?
你出口的产品是食回品,所以出口肯定是法检答货,如果你是工厂,那么必须在商检局备案,货物出口时,接受商检局的检验检疫,然后才能给你出商检通关单.
你的品名,只要商检手续齐全,就可以出相应的证书,如品质证,卫生证等,你也可以委托货代或报关行来帮你做商检手续,然后再委托货代或报关行办理海运订舱,通关事宜.
1.集装箱要求,无污染,无异味,如冷箱注意温度
2.报关中注意时间,在商检结束后才可那商检通关单去换海关放行单
⑻ 零食,化妆品等商品食品进出口如何报关
一、日用品进口报关报检流程:
1)港口信息备案 (提供国内外公司回营业执照,中英文标签答电子档)
2)备货
3)准备单证
4)中英文标签备案 (货物到港前办理)
5)发货到港
6)换单
7)报检
8) 报关 (审价、查货)(海关部门操作)
9) 交税
10) 贴标签
11) 商检查验放行
12) 拖车派送到指定的仓库或地点
13)出卫生证书
有需求可以联系我
⑼ 食品外贸进出口
食品进出口在报关报检方面是比较严格的,通常的是要做农残及硫化物版检测,有的是限权制出口的,还需要办理许可证或通关单,要看你出口的具体是什么食品。
开发外贸客户的方法有:
一、参加展览会
这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出口营销方法,效果因参展人员的策划能力和经验的不同而异。
二、海关数据
比较昂贵,是出口营销各种数据名录的首先资料。目前能够市场上主要提供中国、美国、英国、印度、韩国、阿根廷、智利、秘鲁、乌拉圭等国家海关数据库。
三、外汇、交单的银行记录、报关公司的记录、货代的单据、海关数据及提单等中存在的大量进口商信息。
四、网上开发客户:这包括寻找有引用大客户网址的网页、登录包括大客户公司名、网址目录、企业名录的网站,全球有一些专门提供买家名录的公司和网站。
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人际关系,熟人介绍等。
⑽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进出口食品之前需要做备案,食品还需要做中文标签,标签要符合国标,同时食品的检测也非常的严格,成分说明一定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