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贸易中 索赔条款的两种方式是什么
索赔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当发生违约情况内时,一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容一方可享有什么权利以弥补损失。
索赔方式:(1)异议与索赔(Discre pancy and Claim)条款是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例如: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于货物运抵提单所列明的目的港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过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2)罚金(Penalty)条款与“异议与索赔”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罚金条款仅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并在条款中规定了罚金的计算方法。例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的货款中或从买方直接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延期交货的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5%。罚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0.5%.不足7天按7天计算。如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超过l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
㈡ 国际贸易中,买方不能按时开立信用证,是否构成英国法中的条件条款,从而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和进行索赔呢
对,违反要件。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和进行索赔。
㈢ 如果你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对外进行贸易往来,如何签订合同。假设合同规定以L/C方式付款,简述流程并解释
签订和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 市场可行性调查
在每笔交易之前,都应当对交易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尤其是在做原来没有做过的产品出口之前,更应当进行市场调查。
调查的主要项目包括:
• 地理、气候、居民消费习惯
• 例如:中国某公司向西欧出口花生,但需途径红海海峡等赤道地区,但并未采取特别冷藏,货物到港后发现全部变质。
• 又如:许多国家有各种各样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货。
• 进口国政府管制情况
•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货物需经联合国颁发许可
• 例如:向正在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出口
• 市场饱和及竞争程度
• 交易成本估算
• 例如:向中东或南美某些国家出口货物,光使馆认证有时就需要数千元
以上这些项目属于商业范畴,大家对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讲。
2 、客户资信调查
• “眼见”不一定“为实”
• 例如:有个公司在交易前曾经亲自前往客户当地考察,发现对方办公场所在高级写字楼,董事长是中国使馆的座上宾,经营网点和加工厂区规模宏大。但交易后对方一直拖欠货款,经我处进行调查发现:客户的董事长的确很有实力,但与中方签约的却是其在交易前刚刚设立的一个注册资金规模非常小的企业,根据法律,中方无法向该董事长的其他企业主张权利,只能起诉跟他签约的企业,使中方的货款收回没有任何保障。
• “名头大”不一定“实力强”
•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体制千差万别,不要被对方的“名头”所迷惑,例如:在美国,注册一个带“国际”字头的公司并不比注册一家杂货店更麻烦。
• 另外,在有些国家,注册资金 1000 万跟注册资金 1 万元区别不大,无须全部认缴到位,注册时也不一定交纳很多的注册费。
• 还有,实力弱的子公司以实力较强的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但发生纠纷却无法追究母公司责任。
• “打草”未必“惊蛇”
• 有些当事人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害怕通过调查会使对方有所警觉,因此不愿意先调查后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但实际上,正规的调查机构的调查一方面不会透露委托人是谁,更不透露调查目的;另一方面,调查员更多的是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调查得到信息并汇总后出具报告的,不会引起被调查公司的注意。
• “都说好才是真的好”
•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只从一个渠道了解对手的资信状况,往往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尤其是通过对手故意透露给你的渠道。而通过正规的资信调查,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该公司的情况。例如:某国外公司曾向中方提交过一份“在某银行有 7 位数美元存款”的资信证明,中方与该银行查核结果也确实如此。但经我处通过综合调查,发现对方根本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其银行证明是通过欺骗手段得到的。我们的调查渠道一般有: 公司注册部门,法院诉讼记录,银行间往来记录,房产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其主要客户,当地律师,电话登记部门等,只有各方面均反映良好,才能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
• 我会在这方面的业务
• 国际经贸信息咨询
• 我会与世界各国的商会有一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政策情况;
• 企业资信调查主要内容
• 企业概况
• 历史背景
• 股东及出资情况
• 管理人员情况
• 财务状况
• 银行往来
• 经营及客户情况
• 实地考察情况
• 其他重要信息
• 总体评述
3 )调查类型:
• 与新客户交易前对其进行调查
• 交易后对客户进行当前情况调查
• 在决定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之前进行调查
•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选择适当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 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
• 双方当面签署的正本合同
• 传真 / 电子邮件签署合同
• 定单 / 报价单 + 形式发票 / 确认函等
• 口头协议
• 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规范,避免口头协议或简单协议。
• 如果对方提供格式合同,则应注意其相关条款。
• 合同存档管理
• 注意留存书面材料,传真纸不便保存
• 一事一卷,并按时间顺序归档
• 重要单据复印留卷
• 注意合同正面与背面的关系
• 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许多单位仍沿用七、八十年代的格式合同,分正反面。正面一般为商务条款,背面为一般条款,我们的格式合同的背面条款一般对我方有利,包括不可抗力、异议索赔、法律适用等条款。但在传真签署合同时,许多业务员出于费用和时间上的考虑,往往只传正面不传反面,造成我方很难利用背面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 处理方式:
• 签署正本合同
• 两面都传真并要求签字回传
• 明确“其他条款见背面”
• 改成单面合同
• 合同条款
• 合同的首部应填写完整
• 名称要写规范,不要出现笔误
其中包括中方和外方名称。
• 地址要写明,不能光写电话传真
否则,出现仲裁或诉讼时,不能送达文件,影响程序。
• 货物描述及规格要明确完整
• 规格、数量要写明,以免发生争议
• 交易前寄小样的,也尽量依规格成交,避免依样品成交。
• 若必须依样品成交的,则应封样留存,以备检验;
• 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术语作用: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
常用术语: FOB CIF CFR
FOB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否则应承担责任。例如:中国某公司装货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未能办理保险船已开航,后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买方遭受损失
CIF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CIF 也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转移
• CIF 目的港要明确,以确定运费成本,否则会造成麻烦或者增加费用,例如:某中国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约定价格条款为“ CIF 玛瑙斯”,但办理运输时才发现玛瑙斯并非海港,而是巴西内陆河港,最终中方不得不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并运到该河港,增加了大量费用。再如,美国有两个“波特兰港”,一个在东海岸,一个在西海岸,运费相差悬殊,在国际上类似情况很多。
• 慎重确定运输方式和装运期限
• 运输方式除与交易成本有关外,还与收汇风险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讲,空运方式对收汇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货款两空,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客户往往无须赎单后再提货。
• 装运期限一旦确定,应当严格遵守;若实在无法办到,则应与买方协商更改装船日期。
• 采取有保障的收汇方式
• 预付 对卖方最保险,但买方难以接受
• 银行信用证
• 银行信誉,比较保险
• 但是,信用证欺诈也是比较常见情形,涉及问题也较多,如果需要,将来可专门就信用证做专题讲座。
• 银行托收
• 属于一种商业信誉,无论是国内托收行,还是国外的代收行,都只是提供一种服务,而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 要注意防止国外代收行与客户恶意串通的情形。我们就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客户指定代收行, D/P 即期付款条件,卖方通过中行把单据寄给买方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行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将单据放给客户提货。根据法律关系,中方与代收行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国外银行主张权利;中方与国内银行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国内银行也没有过错,其可以免责,因此,给对方客户以借机讨价还价的机会。
• 检验条款
• CIQ 检验
• 生产商自行检验
• 国外公正检验机构检验
• 买方检验(客检条款)
• 这涉及到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约定 CIQ 检验作为最终确定货物质量依据,则一方拿出商检证后,其证据效力非常强。
• 尽量避免货到检验和买方检验条款,这样会给对方以质量瑕疵为借口拒付的机会。
• 仲裁条款
•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尽量写在正面
• 异议索赔条款
• 索赔受理范围: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负责范围的索赔不予受理。
• 索赔依据:经双方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索赔。
• 索赔期限:货到目的港后 30 日内
• 索赔方式:书面索赔
• 法律适用、文本及其他条款
•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 审核信用证和缮制单据
• 祛除“软条款”,如客检证明
• 信用证要求的特别声明,如法律管辖
•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 备货、包装
• 买方指定原料供应商时,防止上当受骗
例如:美国某客商向国内某公司下服装定单,并指明要求使用某韩国公司布料,结果中方加工生产后,美国公司以某种借口取消合同。经我们调查发现,原来美国公司与该韩国公司串通,目的就是为其销售积压的布料。
• 国内收购货物出口的,装货前要查验
我们处理的国外质量索赔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情况是国内供货商的产品的确有质量问题,而且装货时外贸公司业务员并不亲自到工厂监督装货,更不用说监督生产了。这样货物发出去后,引起外商索赔,不但造成损失,而且会丢失客户。因此,外贸公司一定要把好国内供货商这一关,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国内。
• 注意包装
在我们处理的质量索赔争议中,大概有 60% 是因为包装问题引起的,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限制在进口国销售(主要是食品类);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使货物受损。因此,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均要高度注意产品包装问题。
• 处理好与货代、船公司的关系
• 与货代订立书面合同,减少口头协议
• 买方指定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时,防止两者串通
• 船公司无单放货后,卖方向谁主张权利
• 向船公司索赔
• 向买方索赔
• 处理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 注意留存保险合同及单据
• 注意保险公司的特别声明
• 免责条款。
• 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 如何应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
• 不要轻易承诺和答复
例如:本来合同中订立买方索赔需提供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但买方收到货物后来函提出有质量问题,并说明正由 XX 机构检验。业务员马上回函说:等检验结果出来后再做研究。这样等于双方协商变更了检验条款,在将来的仲裁中非常被动。
• 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不敢拒绝
• 按照异议索赔条款逐项对照外方索赔
不轻易答复并不是不及时答复,对于外方的索赔,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项对照。
• 应及时咨询律师,尽早介入
• 如何应对买方拖欠货款
•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拒提货物,并提出无理要求
• 买方未结上批货物款,又要求继续发货的
• 以货物积压、质量瑕疵、交货迟延、资金不足、市场变动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的
• 给予对方宽限时要签订备忘录或者书面协议,并且在还款协议中加上一些附加条款。如违约罚金条款,直接仲裁条款,担保条款等。
• 及早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协调、仲裁、诉讼
• 注意有关法律时效
• 买方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效 合同规定
• 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效 提单规定
• 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时效 保单规定
• 向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 年
• 承运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 90 天
•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 4 年
•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 2 年
•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另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应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条款:
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③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如“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裁决。一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法律适用条款:对我国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人士来说,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合同最好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尤其是买卖设备等内容复杂的合同。合同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对来样加工、设备出口等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㈣ 中国进出口案例分析
绪论
上篇 进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及商品买卖合同的商订
第一章 进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建立业务关系
第二章 进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的商订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中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中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条款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与品质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 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三节 对其他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 商品价格概述
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价格核算
第三节 出口商品报价的核算
第四节 出口商品的还价核算
第五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运输方式
第二节 合同的装运条款
第三节 装运单据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运货物的风险、损失与费用
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第三节 陆、空、邮运货物保险
第四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办理保险的基本做法
第八章 国际支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支付方式
第三节 信用证付款
第九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索赔和不可抗力条款
第三节 仲裁
下篇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及贸易方式
第十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备货、报验
第二节 催证、审证和改证
第三节 租船订舱、报关、投保与装运
第四节 制单结汇
第五节 出口索赔和理赔
第六节 结汇风险的防范与处理
第七节 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第十一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申报进口与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第二节 租船、订舱、催装与派船接货
第三节 投保货运险与审单付款
第四节 进口报验与报关
第五节 进口索赔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节 包销、经销与代理
第二节 招标、投标与拍卖
第三节 寄售与展卖
第四节 商品交易所和期货交易
第五节 加工贸易
第六节 对销贸易
附录 参考答案
参考书目
㈤ 国际上商务合同是如何履行的,具体展开讲下
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1.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1)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经下几问题:
a. 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b. 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c. 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d.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2)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证件取验手续。“出口报验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中,外文内容一致。“申请单”还应附上合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申请报验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是从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鲜果、鲜蛋类为两星期,植物检疫为3星期内有效;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出口。
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项内容,这也是履行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1)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四个方面:
a. 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b. 对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
c. 对与我国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
d. 来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证内所列条款,我方能否履行。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政治性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b. 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c. 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来证应标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同时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
对用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主意。如来证注明“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时方能生效”,电报来证注明“另函详”等类似文句,应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方能生效。
上述3点,也是银行审证的重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查。
d. 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来自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e. 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f. 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动,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动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动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易掌握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汇时间,而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宜接受。
g. 对单据的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h. 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3)改证
对信及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动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们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
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做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以灵活掌握。
总之,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便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作好审证工作。
租船、订舱和装运
各进出口公司在备货的同时,如系C.I.F.或C.F.R.合同,还必须做好租船订舱工作,办理报关、投保等手续。
(1)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主要职责之一。
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如出口货物数量不大,勿需整船装运的,可由外运公司代为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租船订舱的简单程序为:
a. 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亦称“订舱委托书”递送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b. 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确定装运船船舶后,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进出口公司填写,然后由外运公司代表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办同物托运手续。
c. 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收“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mate'receipt)。收货单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2)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当前,我国的进出口公司在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口。
(3)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的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
由于我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较大,为简化手续,一般不真写投保单,而是利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等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从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船的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因此,进出口公司为做好出口合同履行,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立起能么映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全理措施,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是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能否落实,进行分析排队。并归纳为四类:
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期和信用的有效期无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总部我,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证、货、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尽力避免交货期不准、拖延交货期或不交货等现象的产生。
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食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续。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3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拔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给外贸公司。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拔交外贸公司。
对于结汇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索赔和理赔
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致使我方遭受损失,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原因以及损失大小,向对方提出索赔。在向国外提出索赔时,要本着实事是的精神,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做到既要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又不影响双方的贸易关系。
如果我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在买方享有复验权的情况下,国外客户即使已经支付货款,我方仍可提出索赔。我们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a. 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检验有误。
b. 要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为此,必须会同生产部门和运输部门对商品品质、包装、储存、摆货、运输等方面进行周密调查,然后把单证材料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查清货物发生损失的环节、原因,并确定责任属于何方。如果属于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由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处理;如确实属于卖方的责任,我们就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赔偿。对国外商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可靠的资料,予以拒绝。
2. 进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和装运、保险、审单和付汇、报关和接货、验收和拨交、进口索赔
(1)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中国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就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桷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呈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2)租船订舱和催装
F.O.B.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租船订舱应由方负责。目前,我进口货物的租要舱工作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日期通知我方。我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我们应按规定的期限通知对方船名及船期,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我们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的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用电报通知我方以便我方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手续。
(3)保险
F.O.B.或C.F.R.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我方办理。凡是进口货物由我进出口分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并由外运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4)审单和付汇
中国银行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审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上中国银行对国外付款。
同时进出以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中国银行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证、单不符时,要立即处理,要求国外改正,或停止对外付款。
(5)报关和接货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
6)验收和拨交
进口货物须经商局进行检验。如有残损短缺,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或已发现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即将满期的货物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验。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进出口公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取货物并拔交给订货部门,外运公司以“进口物资代运发货通知书”通知订货部门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同时通知进出口公司代运手续已办理完毕。如订货部门不在港口,所有关税及运往内地费用由外运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向订货部门结算货款。
(7)进口索赔
进口商口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
a. 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表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列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b. 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例如,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
c. 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则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
d. 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关于索赔证据: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据,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船长签证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b)关于索赔金额: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包括哪几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c)关于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d)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职责,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运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实,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力争把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如数取得补偿。
㈥ 国际贸易中,什么是提单的背书受载日解约日补偿原则
指背书人除了在提单背面签字外还要列明被背书人的名称...简单点,提单空白背书就是让你盖你的单证章!
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一类是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条款繁简不一,有些竟达三、四十条,但内容大同小异,现将主要条款内容介绍如下:
(1) 定义(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
(3)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条款的提单都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记于提单条款中。如果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也就是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 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也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责任,具体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但这种规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任期间向两端延伸,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之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无疑是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5) 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所以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譬如海牙规则有17项免责事项,如地震、海啸、雷击等天灾、战争、武装冲突和海盗袭击,检疫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触礁搁浅、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因托运人过失如包装不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积或重量的“正常损耗”等免责事项。
(6) 索赔条款(Claim 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知(Notice of claim),亦称为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诉讼时效(time bar),即指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等等。
(7) 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8)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预付运费应在起运时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仓面货等,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起支付。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对,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9) 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0) 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1) 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2) 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据海牙规则,这些货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3)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除了以上介绍的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上加注一些内容,也就是批注。
㈦ 国际贸易中为什么如果货物部分损失要以装货港检验报告为准
一、概述
商品检验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在国际贸易合同磋商中,如何确定检验条款是双方讨论沟通甚至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合同的签订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公平合理地订立检验条款,选择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进行验证和实施,这对双方维护合法权益,达到互惠互利的良好贸易氛围和互信尤为重要。
二、在国际贸易检验条款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合同磋商中,为确保所交易的商品附合合同规定品质,我们应注意以下检验条款的确定:(1)索赔期和索赔有效性;(2)检验权和复验权的有效性;(3)最终检验权的归属、检验标准、检验机构;(一)索赔期和索赔有效性。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索赔期限时,实际上也是同时在限定检验期限,因为只有实行了检验,才能发现交付的合同货物是否附合合同要求的质量。做为买方,应尽力按照不同货物情况,制定不同的索赔期来保证买方的利益。时限要以到货港后计算,同时考虑清关、内陆运输、保险认定和申请商检程序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一般商品索赔期限应在货到港口60天,货物属大型设备等尤其有压力、探伤等特殊检验,索赔期则更应更长时间。 做为买方一定要在索赔期内进行检验,在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和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索赔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进行的是单证买卖,且均为大额贸易,一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补偿将损失巨大。在索赔期内进行检验和提出索赔,索赔提出后,根据有效的证据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这样才能无争议的取得有效的索赔权,最大限度的将损失降至最小,甚至不发生损失。以下几种情况应予以防范,否则会直接导致索赔失效:
(1)对货物检验不及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致使商检报告不能被作为认定货物品质的依据,提出的索赔也不能成立。
(2)未按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所得检验结果和出具的检验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其做出的索赔无效;
(3)未明确约定检验机构,导致当事双方对检验证书的有效性产生分歧,致使索赔无效。
(4)由与买方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证书无效;
(二)检验权和复验权的有效性。国际贸易中的许多合同在履行时经常忽视对合同发货时和到达目的港后行使检验权,而是货物使用后出现问题才去进行商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方是中间商,收到货后直接发给他的用户。例如有一个案例:中化公司与KEM公司签订销售40吨化工品合同,就货物品质和索赔问题规定如下:货到目的港后,由当地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复验,如果发现品质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在卸货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运公司负责赔偿的除外)。卖方对于与合同不符部分的货物,应予以无偿换货或降低价格,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换货运费、买方检验费和利息等一切损失。
而KEM公司在船到汉堡收到货物后,并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在中化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货物出售并发运给了瑞士第三方。第三方使用了部分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提出退货,KEM公司这才请商检机构做了检验,但此时已超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货到目的港后的90天检验期。KEM公司的这种行为便属于与中化公司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因此失去对货物的复检权。而且客户已使用部分货物,KEM公司的以上行为被视为已接受货物,从而丧失了对货物的拒收权。
(三)最终检验权的归属、检验标准、检验机构。在进出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权的规定一般是装货港检验一次,装货前的检验是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第一关,在此发现问题也是使损失减至最小有效措施之一。货到目的港买方可以复验,这就意味着,装货港的检验不是最终检验,那么谁享有最后的检验权呢,为防止争议,在合同中应规定最终的检验。如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条款有这样的规定:“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60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复检,如发现品质或数量/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外,买方可拒绝收货或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在此情况下,可对货物抽样,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这个合同检验条款明确约定有检验的标准、检验的地点、检验的机构和最终检验权的归属。从表面上看好像只在目的港经中国商检局一次检验,实际货物是经过了三次检验。即第一次在装运港检验、由于合同规定复验权为买方在目的港检验,则第二次检验系在目的港,使用中国标准,并由中国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因此,其检验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次检验系卖方抽取样品经第三方再次检验,根据合同规定:“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予卖方再交第三方检验”。实际上,最终检验权归卖方。因此,买方在目的港使用中国标准,并由中国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不能认为是确定货物品质的最终检验。买方的检验机构发现品质问题的情况下,卖方有权依照合同对货物品质重新进行检验确认,由于此次检验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因此后两次检验结果均能表明货物品质。
这样的检验条款会存在争议而不利于双方问题的解决。曾经有一合同规定了上述条款,发生质量问题后交由仲裁解决,两次检验的证书均有效力,均被引用而使双方都承担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在规定检验条款上应明确规定检验的最终判定。做为出口合同卖方应争取以装货港检验为准,做为买方应争取在目的港检验为最终检验,如果双方对此有分歧,可以这样规定“ IF THERE IS ANY DISPUTE,BUYER AND SELLER MAY NOMINATE THE THIRD-PARTYINSPECTORS (SGS OR INTERTEK) TO INSPECT, THE THIRDPARTY RESULT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根据实践经验,这个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写出,如瑞士的SGS,这样可以防止有争议时选择检验机构上又起争议。
三、总结
以上是对外贸易中就商品检验条款是及其重要的,关乎收到的货物是否与所支付的价款相等价,因此上章节研讨了商检和索赔易出现的问题以及防范措施,我们要重视合同的商检条款和履行检验,这样才能有效的执行索赔权,最大限度的规避对外贸易合同中商品质量风险。
差不多就是这样的原因,如果还有疑问欢迎致电我们欧高国际货代。
㈧ 请求高手翻译外贸赔偿条款 信用证 函电
这些条款都是对于供应商延迟交货等行为的处罚,大体意思如下:
1,如果在预定回承运船到达日期答前5天,没有收到正本单据,对延迟的每一天扣减100美元。
2. 如果超过了经确认的订单的货物数量5%,将按照丢失货物价值的33%罚款,如果从表明的装运日期起算,延迟装运超过10天,将扣减发票的全部金额。
3. 如果条码,包装和唛头有错误,将罚款5%
4. 如果延迟装运,你们应负担额外费用,由于我们将因为延迟装运,而按不同的运费费率支付运费。
㈨ 国际贸易中,对主要条款达成口头协议,而未订立书面合同,违约要赔偿吗
按照国际惯例,口头达成合同(协议)等于合同(协议)成立,即便为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乙方违约,那么,一样可以遭到索赔,也就是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㈩ 溢短装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国际贸易中,交货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而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很少能完全与合同一致。如果发生争议,势必给双方带来麻烦。为避免发生数量争议,对于成效量大、不易精确计算的大宗散装货物,如大豆、煤炭、原油等,应规定一个数量的机动幅度,如规定“溢短装条款”或“约数”。
溢短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数量的机动条款,即在确定数量有困难时,可依合同数量规定一个浮动比例,可多可少,在这个比例范围内交货,均不算违约。
如8000码,卖方交货时可增减5%(8000 yards,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根据此,实际交货8400码,就按8400码计收货款,实际交货7600码,就按7600计收货款,买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这个浮动比例就是溢短装条款。
1此条款的规定权一般归卖方所有,但在FOB条件下,可以由派船的买方决定。
2此条款适用于大宗且不用单个包装的货物,且要将成交数量和金额同时规定一个浮动比例,不能只规定数量溢短装,否则会造成数量和金额不符,从而违约,信用证业务更是如此。
在数量机动幅度内装运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货物,可以规定增减部分按装运时的市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