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第11条 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
11.1 如被要求,成员须就技术法规的制定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
11.2 如被要求,成员须就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成员还须鼓励本国标准化机构也照此办理。
11.3 如被要求,成员须尽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安排其境内的管理机构就下述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以下问题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3.1 管理机构或按技术法规开展合格评定的机构的建立;
11.3.2 能够最好地符合技术法规的方法。
11.4 如被要求,成员须采取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就根据己批准的标准在提出要求的成员境内建立合格评定机构问题,为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5 如被要求,成员须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就其他成员的生产厂为进入该成员境内政府或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体系的步骤,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6 如被要求,参加或参与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的成员须就其他成员为参加或参与这些体系并履行其义务需要建立的机构和合法体制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7 如被这样要求,成员须鼓励其境内的参加或参与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的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建立机构从而使其境内的有关机构履行成员或参与者义务方面,考虑向他们提供所需的技术援助。
11.8 根据第11.1 款至第11.7款的规定向其他成员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时,成员须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
『贰』 关于贸易是什么
凡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其贸易方式以海关的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组,分为以下几种:
1. 一般贸易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3. 其他境外捐赠物资
4. 补偿贸易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 进料加工贸易
7. 寄售、代销贸易
8. 边境小额贸易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 租赁贸易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 出料加工贸易
14. 易货贸易
15. 免税外汇商品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出口加工区
18.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20. 其他
对上述海关统计贸易方式说明如下:
1. 一般贸易(统计代码“10”)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上述第2-20项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劳务合作项目中以对方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均按一般贸易统计。
一般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凡海关监管部门按“一般贸易”管理的,按“一般贸易”统计。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统计代码“11”)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这类物资的赠予和接受一般是通过我国政府、组织(包括地方政府、组织)或红十字会等机构实现的。
3. 其他境外捐赠物资(统计代码“12”)
境外捐赠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含法人)。
4. 补偿贸易(统计代码“13”)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中外商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机械零件和工模具,以及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均按“补偿贸易”统计。
在补偿贸易中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应按“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贸易”分别统计。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统计代码“1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取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与外商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客户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的,按“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统计。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按“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定企业加工的特定产品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按“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货物”作单项统计。
来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按“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作单项统计。
来料加工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同一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按“来料加工结转余料”作单项统计。
来料加工剩余的进口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时,按“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作单项统计。
来料加工的退换料件或退换成品不统计。
6.进料加工贸易(统计代码“15”)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取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口和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成品款。
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贸易,及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的,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
对从境外存入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果入境时已知该货物将用作进料加工的料件,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进料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即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应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如果该货物入境时用途未定,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保税仓库货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则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按“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定企业加工的特定产品(如进口原油加工为成品油)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按“进料加工以产顶进货物”作单项统计。
进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按“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作单项统计。
进料加工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同一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按“进料加工结转余料”作单项统计。
进料加工剩余的进口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时,按“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作单项统计。
进料加工的退换料件或退换成品不统计。
7. 寄售、代销贸易(统计代码“16”)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埸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进口寄售货物的增发部分按“寄售、代销贸易”统计。
8. 边境小额贸易(统计代码“19”)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类贸易形式。
同我国陆地边界接壤的毗邻国家是:阿富汗、不丹、缅甸、朝鲜、印度、老挝、蒙古、尼泊尔、巴基斯坦、越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
以易货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其进出口货物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按“边境小额贸易”作出口统计。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的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按“边境小额贸易”作进口统计。
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和生活物资不作统计。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边境地区的“边境游”中,出境旅客委托报关企业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货运方式报运出境的物品,按“其他贸易”列入出口统计。
边民互市贸易不统计。边民超出自产、自销、自用原则进行商品交换而进出境的商品应按“其他贸易”列入出口统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南省东方县对外贸易公司和儋州市边境贸易公司现享有通过东方县八所和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口岸对越南小额贸易经营权。其对越小额贸易项下的进出口商品,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现行的边境贸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署税[2000]846号)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统计代码“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是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扣减投资额度的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是扣减投资额的,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统计。是否扣减投资额度,以企业主管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1999年以前,贸易方式代码20的名称为“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仅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而进料加工项下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进口按“一般贸易”统计。自1999年起,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项下对方提供进口的设备,凡不扣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的,均按“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统计。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统计代码“22”)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但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机器、设备、物资等货品(包括在境外购买的以及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工程费或劳务人员工资的)运回境内时,按“一般贸易”统计。
我方为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而带出的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不统计。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机器、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按“边境小额贸易”作出口统计。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的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按“边境小额贸易”作进口统计。
贷款援助的成套项目出口货物(包括无息贷款和不定息款)应按“一般贸易”统计。无偿援助的成套项目出口货物应按“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统计。据了解,我国的对外援助项目现基本都是贷款援助,无偿援助成套项目出口很少。
11. 租赁贸易(统计代码“23”)
租赁贸易是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而不按租赁贸易统计。
租赁期一年以下的进出口货物不统计。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统计代码“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比例进口供加工内销部分的料件及经批准进口的全部用于内销产品的料件,按“一般贸易”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或“租赁贸易”等已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应按相应的贸易方式进行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从保税区或保税仓库提取的进口设备、物品并扣减其投资额度的,应分别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或“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其贸易方式代码为“25”,运输方式代码为“7”或“8”。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进口后又复运出境时,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13. 出料加工贸易(统计代码“27”)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带料加工出口”。
“带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我境内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运至境外加工或装配,成品在境外销售。带料加工出口项下运出境的货物,应按实际贸易方式统计,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出口按“一般贸易”统计;来、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按“来、进料加工贸易”统计;租赁出口按“租赁贸易”统计。
14. 易货贸易(统计代码“30”)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以易货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其进出口货物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
15. 免税外汇商品(统计代码“31”)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属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对象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包括: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属于免税外汇商品统计范围的有以下情况:
(1)专供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在国内购买限定物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专供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经营单位进口供维修使用的零部件、工具等应按“一般贸易”列入海关统计。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由经批准的单位专营。免税外汇商品进口后存放在海关监管的专用仓库内,按“免税外汇商品”作进口统计,而不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代码“33”)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项统计所称保税仓库仅指设置在非保税区内的保税仓库。崐 列入本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货物包括设立在非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货物,经经贸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进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进口“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也不包括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上述货物。
进口免税品按“免税品”作单项统计。进口免税外汇商品按“免税外汇商品”作进口统计。
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按“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作进出口统计。
从境外存入设立在非保税区内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果入境时已知该货物将用作进料加工的料件,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进料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即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应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如果该货物入境时用途未定,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保税仓库货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则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从境外存入设立在非保税区内保税油库的成品油,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作进口统计。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如申报转口复运出境或供应给国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飞机,应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作出口统计;如提离出库供应给我国籍船舶、飞机,则应按“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按“一般贸易”统计。
从境外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供国内使用时,按“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为“8”)。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为“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及其统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3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5]440号文)的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加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属进料加工或对外加工装配出口成品的一式六份)及《进仓货物清单》二份;按规定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还应加填一份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
-如出口货物属于实行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由出口货物收货人委托境内发货人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委托证明;
-境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核销结汇证明;
-其他有关单证。
仓库所存货物装运出口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该批货物入库时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填写《出仓货物清单》二份,办理装运出口手续。仓库代理人应凭海关签印的《出仓货物清单》交付有关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装运出口。
(2)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根据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仓时经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其“贸易方式”按实际贸易方式的代码统计,“运抵国”按142统计,“运输方式”按1统计。
货物从出口监管仓库出境时,应根据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仓时经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仓货物清单》,按“保税仓库出境货物”作出口统计(贸易方式统计代码“33”)。出口的数量、金额、国别等根据《出仓货物清单》及有关单证的实际情况统计,其他项目根据原《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
(3)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以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4)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的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启运地海关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运抵国填报“142”, 监管方式按海关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填报“1”。启运地海关作货物结关处理后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货物”列入单项统计。货物从出口监管仓运出境时,由出境地海关作出口统计(统计函[2001]36号)。
(5)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经批准未实际出境而转为供国内使用的货物,按“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为“1”)。
17.出口加工区仓储货物(统计代码“33”)
出口加工区仓储货物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供区内企业加工的仓储货物。(统计[2000]21号)
18.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统计代码“34”)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不包括从境外存入非保税区和从非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其他货物(即除仓储转口以外的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其他货物,应根据货物在境内的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进出口统计,但不得出现贸易方式代码33(即不得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从境外存入设在非保税区的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设在非保税区的保税仓库运出境的货物,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按“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统计代码“35”)
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是指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加工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工模具、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20. 其他贸易(统计代码“39”)
其他贸易是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个人自用进口汽车;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机关、团体、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办公用品;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办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境内购运出口的货物等;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即指经省经贸委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数额不大,使用一百吨以下的台湾船只运进的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到台湾的大陆产品)。
自1999年起,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转售给我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的公务用品和机动车辆;我国驻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单独关税地区的各类机构在境外获取后运回境内的公务用品和机动车辆;边境地区开展的“边境游”中,出境旅客委托报关企业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货运方式报运出境的物品(3000元人民币至5万美元按“其他贸易”统计、5万美元以上的按一般贸易统计);边境地区边民超出自产、自销、自用原则进行商品交换而进出境的商品;拍卖的走私货物等,凡填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均应按“其他贸易”作进出口统计(原不作统计)。
『叁』 一国向另一国提供援助款属于哪种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结算,还是非贸易结算
属于非贸易结算。
『肆』 谁能帮忙解释一下,对于出口商来说,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吗
贸易是在一个巿场里面进行的。最原始的贸易形式是以物易物,即直接交换货品或服务。现代的贸易则普遍以一种媒介作讨价还价,如金钱。
金钱的出现(以及后来的信用证、钞票以及非实体金钱)大大简化和促进了贸易。两个贸易者之间的贸易称为双边贸易,多于两个贸易者的则称为多边贸易。 贸易出现的原因众多。由于劳动力的专门化,个体只会从事一个小范畴的工作,所以他们必须以贸易来获取生活的日用品。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往往是因为一地在生产某产品上有相对优势,如有较佳的技术、较易获取原材料等。
贸易:
凡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其贸易方式以海关的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组,分为以下几种:
1. 一般贸易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3. 其他境外捐赠物资
4. 补偿贸易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 进料加工贸易
7. 寄售、代销贸易
8. 边境小额贸易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 租赁贸易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 出料加工贸易
14. 易货贸易
15. 免税外汇商品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出口加工区
18.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20. 其他
■贸易条件:
出口商品与进口商品的交换比率。又称进出口商品比价,通常用指数表示,即进出口商品比价指数。计算公式是: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例如,以上年为基期,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均为100,一年来进出口商品价格都提高了,但提高幅度不同,出口商品价格提高10%,进口商品价格提高5%,则贸易条件指数提高。
贸易条件指数较基期高,意味着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提高了,也即该国能以较少的出口商品换取较多的进口商品,这对该国说来是有利的,是外贸条件的改善。相反,如果进口商品价格指数提高快于出口商品,甚至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不变或下降,则贸易条件指数较基期低,意味着一国要出口更多商品才能换回与原来相同的进口商品,显然这对该国是不利的,是贸易条件的恶化。通常用这种变化来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等价交换的一种指标。
■国际贸易
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换。对贸易当事国来说是对外贸易。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世界贸易。由于现代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信贷关系、科技合作关系等都以商品运动为基础,故国际贸易是现代国际经济联系的基本形式。
简史国际贸易是在国际分工和商品交换基础上形成的。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交通不便,商品流通量不大,国际贸易很有限,交易的商品主要是奴隶和供奴隶主消费的奢侈品。在封建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也有所发展。这一时期,中国与欧亚各国通过丝绸之路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地中海、波罗的海、北海和黑海沿岸各国之间也有贸易往来。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当时参与贸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和供封建主消费的奢侈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后,特别是产业革命以后,由于生产力迅速提高,商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并开始具有世界规模。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额不断上升。英国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当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工业原料和机器设备。19世纪末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形成了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经济体系和世界市场。
此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冲击和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遭到很大破坏,世界贸易额锐减并停滞不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美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头号大国。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新科技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空前活跃并带有许多新的特点,贸易中的制成品已超过初级产品而占据主导地位,新产品不断涌现,交易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当代国际贸易以发达国家为主,美国仍是世界最大的贸易国,但地位有所下降;德、日等国的对外贸易有极大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不大,但与自身相比,对外贸易也有了很大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支不可轻视的力量。国际贸易在当代国际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对各国自身的经济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理论国际贸易的理论是研究国际间商品流通规律的理论。它要阐明一系列基本问题,例如,各国间为什么会发生商品交换;各个历史时期国际贸易的性质和特征由什么决定等等。广义的国际贸易理论还应包括国际价值理论和国际收支理论。
实务国际贸易的实务指完成一笔进口或出口交易所进行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大体上可分3个阶段:①交易前的准备工作。②交易的磋商和合同的订立。③合同的履行。
对外贸易统计,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以国境划分进出口,凡进入国境的商品即列入进口,称总进口;凡运出国境的商品即为出口,称总出口,其中包括复出口即进口商品未经加工又再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即一国总贸易额。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用这种方法统计对外贸易额。有的国家以关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虽进入国境但未进入关境的商品不算进口,只有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入进口,称专门进口;国内产品运出关境和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品列入出口,称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专门贸易额。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用这种方法统计对外贸易额。上述两种方法都不把过境商品列入外贸额。各国的进出口通常是不相等的,一定时期内进出口的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大于进口叫出超、贸易顺差或贸易盈余,出口小于进口叫入超、贸易逆差或贸易赤字;进出口相等称为贸易平衡。
国际贸易规模用世界贸易额表示。为避免重复计算,只统计各国的出口或进口,以世界出口额或进口额作世界贸易额。由于各国的贸易额是进出口总额,故世界贸易额不等于各国贸易额的加总。由于各国一般都以离岸价格计算出口、到岸价格计算进口,故世界进口额总是大于世界出口额。世界贸易额通常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计算。现实贸易额受价格变动影响,往往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贸易额的变化,因此世界贸易额要以一定时期的不变价格来计算,这样才能衡量出国际贸易量的变化情况。
国际贸易的方式有多种:①按货物的运输方式,可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购贸易。国际贸易中多数货物是通过海路运输的。②按贸易过程中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可分为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两大类。前者即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贸易;后者则是在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有第三国中间商介入,具体形式又有多种。一种是商品虽由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但两方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而是通过第三国中间商成交的;另一种是生产国先把产品运往第三国,由中间商再把产品销往消费国。此外,一国由外贸厂商经营的外贸也属间接贸易。③按参加交易过程的国家数量,可分为双边贸易与多边贸易。双边贸易即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进行的交易。但一国的产品往往不全能适应对方的需要,这样就会产生贸易差额,造成贸易不平衡和支付困难,这就需要其他国家的介入。多边贸易即在多国之间、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它容易使各交易国各得所需并达到贸易平衡。④按清偿方式,可分为现汇贸易和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即以货币直接支付进口货款,现代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为美元、德国马克、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易货贸易即双方均以货物计价进行清偿,这样做可以弥补外汇不足的困难,并能推动本国产品的出口。因直接换货有一定难度,故往往采用一种形式更加灵活的广义的易货贸易,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用几种货物进行交换,分别结算、综合平衡。⑤按交易中进口与出口的关系,可分为单边进口、单边出口和对等贸易。前两种指一国对他国出口同从该国进口无关,是独立进行的,后一种指要求两国间的进出口交易要对等。现代国际贸易多采用前两种形式。
■无形贸易
不是因商品的进出口而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又称无形交易、无形进出口。包括:伴随着商品和人的国际间移动而发生的劳务收支项目,如货物运费、保险费、客运费、旅游费用等;由资本的国际间移动而产生的投资收益项目,如利润、利息、红利、租金等;以及如驻外机构经费、侨民汇款、专利费等其他收支项目。属于这些项目的支出构成无形进口;属于这些项目的收入构成无形出口。有形贸易的收支(贸易收支)和无形贸易的收支(非贸易收支)构成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主要部分。
贸易分为多种类型,专业术语也很多,有对外贸易,对内贸易,国际贸易,海外贸易等等 什么是国际贸易?什么是对外贸易?什么是海外贸易? 答: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泛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商品(实物商品)交换,也包含着无形商品(芝务、技术)的交换,又可称为世界贸易(World Trade)。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是特指国家际贸易活动中的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是立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去看待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贸易活动。有时也被称为国外贸易(ExternalTrade), 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 是指某些海岛国家如英、日等国或某些海岛地区如台湾等的对外贸易。 什么是出口贸易?什么是进口贸易?什么是转口贸易? 答:出口贸易是将本国所生产或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国拥有的劳务)输往国外市场进行销售的对外贸易活动. 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常常会遇到两个都有”出口”二字,但含义有所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它们的区别:其一为净出口.这是专指同类商品的出口量大于同类商品的进口量的部分;其二为复出口贸易.这是指买进外国商品后未经加工又输出到外国的贸易活动. 进口贸易是将外国所产或加工的商品(包括外国拥有的劳务)购买后输入本国市场的贸易活动. 转口贸易是区别于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直接贸易行为而提出来的.它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消费国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买卖,而须通过第三国进行商品的买卖活动.第三国不仅是中介人的身份,而且也是货主,也要通过此类交易获取利润.这种形式就是转口贸易.第三国参与此类活动,必须经过商品的价值转移活动---买和卖,但不一定要经过商品的实物转移,可以不经过本国而对商品进行生产与消费国的直接运输. .什么是有形贸易?什么是无形贸易? 答:有形贸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易,因这些商品看得见\\摸得着帮称为有形贸易.有形贸易的进出口都要办理海关手续,并在海关的进出口统计中反映出来,从而构成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对外贸易额.目前,联合国为便于统计,把有形商品分成10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1924个基本项目,几乎包括国贸易的所有商品.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各类商品名称如下: 0类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 1类 饮类及烟划草 2类 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 3类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物质 4类 动\\植物油,油脂和蜡 5类 末列名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 6类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 7类 机械和输设备 8类 杂项制品 9类 未分类的其他商品 无形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进行的是没有物质形态的商品的交易:主要是指劳务\\技术\\金融等.无形贸易通常不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的 出口统计中反映不出来,而在国际收支中反映出来.无形贸易额是一国国际收支的重要部分. .什么是过境贸易?什么是总贸易?什么是专门贸易? 答:过境贸易是指甲国向乙国运送商品,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必须通过第三国,对第三国来说,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此项交易,但商品要进出该国的国境或关境,并要经过海关统计,从而构成了该国进出口贸易的一部分. 总贸易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口与出口的一种统计方法,也称为总贸易体系.总贸易可分为意进口和总出口.凡是进入一国国境的商品一律列入总进口,包括进口后供国内消费的部分和进口后成为转口或过境的部分;凡是离开一国国境的商品一律列入总出口,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外国商品的复出口及转口或过境的部分.总进口额和总出口额构成总贸易额.目前,采用总贸易统计方法的国家有美\\英国\\日本\\加拿大\\中国等90多个国和地区.] 专门贸易是指以关为划分进口和出口标准的统计方法,也称为专门贸易体系.专门贸易又可分为专门进口和专门出口.专门进口是指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并向海关缴纳关税,由海关放行后才能称为专门进口.专门出口是指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及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复出口商品.专门进口额加上专门出口额构成一国的专门贸易总额.目前,采用专贸易统计方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士\\法国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有哪些异同? 答: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既有一定的共同性,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共同性表现为: (1)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相同。国际贸易从事着国家间的商品和劳务的的交换,国内贸易是国界内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虽然活动范围有所不同,但都是商业活动,都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环节,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中介地位。 (2)有共同的商品运动方式。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交易过程大同小异,但商品流通运动的方式却完全一样,即:G-W-G 。商吕经营的目的都是通过交换取得更多的经营利润。 (3)基本职能一样,都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基本职能都是媒介成商品交换,即做买卖。其他活动如融资、储存、运输、报关都心须为它服务;同时,都心须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节约流通时间规律等。这些规律均会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影响到国际和国内的贸易。不管是从事国际,还是国内的贸易都必须遵循这些经济规律,不得违背。 主要区别表现为: (1)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国际间进行贸易活动首先会遇到差异,必须首先克服这些障碍,否则就无法恰当地进行贸易洽谈、签约,处理贸易纠纷,进行市场调研。国内贸易虽然也会遇到一些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异,但差别要小得多。 (2)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等制度不同。进行国际间商品交换,会遇到须用外币支付且汇率又经常变动,以及各国间度量衡、海关制度均有较大差别等诸多问题,使得国际间商品交换活动复杂化。相比之下,国内贸易就简单多了。 (3)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为本国经济发展起作用的,但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开展,且很多政策也会因不同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执政者而变化。这里有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关税政策等等,从事国际商品交换活动必须研究这些政策。国内贸易研究的内容要少得多。 (4)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商品交换离不开竞自然存在相当的风险。但相比之下,国际贸易的风险更多也更大。其表现在资信风险、商业风险、 价格风险、汇率风险、运输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方面。
『伍』 中国对非洲的援助有哪些
一、促进贸易平衡发展:中国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推进贸易便利化,推动中非贸易全面综合平衡发展。可以帮助提高非洲民众的生活水平,并且有助于一些非洲国家控制和缓解通货膨胀。
二、拓展相互投资领域:在中非合作论坛带动下,中国对非投资快速增长,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与此同时,非洲对中国的投资也日渐活跃,一批非洲企业在中国市场中发展壮大。 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扩大对非投资,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起到了明显带动效应。
三、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很多非洲国家发展的瓶颈,基础设施建设是中非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中国重视支持非洲国家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援助、工程承包、投资合作、扩大融资等方式,帮助非洲国家兴建住宅、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通讯、电力、给排水、医院等基础设施,对非洲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中国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参与非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五、帮助提升民生水准:完善公共设施、解决粮食问题、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外债负担等,是关系到非洲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民生问题。中国十分关注非洲的民生发展,帮助非洲国家建设公共福利设施,提高农业水平,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并积极开展对非减债、救灾和人道主义援助。
六、拓宽中非合作领域:近年来,中非合作领域日益拓展,金融、旅游、航空、环境保护等逐渐成为中非合作的新领域、新亮点。中非还在多边框架中就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相互支持、加强合作。
七、发挥中非合作论坛引领作用:中国在中非合作论坛上提出的一系列经贸举措,惠及所有与中国建交的非洲国家,使非洲有关国家和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今后,中国政府将继续本着互利共赢、友好协商、务实高效的精神,与非洲国家共同努力,加强论坛框架内的经贸合作,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深入发展。
『陆』 截止2007年中国对外开放的成就
第一,对外贸易发展迅速。
在1978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仅有206.4亿美元,1986年达738.5亿美元,1997年则达到3250.6亿美元,19年增长了15倍多。其中,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的6年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最快的时期。1992-1997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值达14938亿美元,比从新中国成立到1991年的总和还要多,年均增速为15.7%,这个速度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年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位次排列由1978年的第32位跃升为1992年的第11位,并在保持5年后,1997年又跃升至第10位。截至199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从1979年的8.4亿美元增加到1400多亿美元,在世界居第2位。
出日商品结构明显优化。1997年,工业制成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45.2%上升到1997年的86.9%,在出口总额1826.97亿美元中工业制成品为1587.67亿美元,实现了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制成品的历史性转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迅速增长,1997年当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93.2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额的比重达32.5%,连续3年超过纺织品,成为我国最大的出口商品类别。
贸易伙伴遍及世界各地,对外贸易走向全球。目前,我国的贸易伙伴由1978年的几十个发展到227个国家和地区,与传统市场的经济贸易关系稳步推进,与新开拓市场的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增强。
第二,利用外资迅速发展。
从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批准3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经过1979-1986年的起步阶段、1987-1991年的持续发展阶段和1992年以来的高速发展阶段。
在起步阶段,我国吸收的外商投资主要来自港澳地区,以劳动密集型的加工项目和宾馆、服务设施等第三产业项目居多,并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和其他沿海省市。
在持续发展阶段,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结构有较大改变,生产性项目及产品出口企业大幅增加,宾馆、旅游服务项目的比重大大降低,外商投资的区域和行业有所扩大,我国台湾厂商的投资开始进入祖国内地并迅速增加。
在高速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初步形成,我国的投资环境得到更大改善,吸收外资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新的大发展。外商投资的规模和领域进一步扩大,外资的来源国家和地区持续增加,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大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资金、技术密集的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增加较多,平均单项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提高。在沿海地区外商投资迅速增长的同时,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有了较快发展。此外,我国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国际证券投资等也获得很大发展。
截至1997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0.48万家,合同外资金额达5211.64亿美元。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已开业23.57万家,总投资达7534.7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3029.87亿美元。我国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证券投资等其他形式的外资也达到一定规模,累计达1400多亿美元。1993-1997年,我国连续5年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仅次于美国,列第2位。
第三,对外援助在调整与改革中不断发展。
1979-1990年,我国对援外方式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改革与调整:通过统筹安排,扩大了援助面,使受援国由1978年底的66个增加到1990年的93个;将我国援助同联合国多边援助、受援国自筹部分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第三国援助等相结合,在投入较少援款的情况下推动互利经贸业务,促进援外与互利合作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对不同项目采取技术合作、管理合作、代替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改善和提高援助效益。
1991-1994年,围绕着主要帮助受援国发展当地有需要又有资源的中小型项目,并与发展多双边互利合作的经贸关系相结合,促进受援国和我国共同发展:调整援外结构,成套项目占60%,重点建设生产性项目,适当援建人员培训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也援建受援国有特殊需要、规模适当的个别社会公共建筑;大力推动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生产性援助项目;设立多种形式援助专项资金;增加形式多样、灵活、及时的小额赠送;将一部分援外资金与联合国发展机构的资金相结合,开展发展中国家间的技术合作;进一步调整、改革援外项目的管理体制。
1995年以来,为使有限的援外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我国对外援助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积极推行政府贴息优惠贷款,国家用援外经费贴息,以扩大对外援助的规模,提高援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双方企业的投资合作,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二是积极推动援外项目合资合作,以利于政府援外资金与企业资金相结合,扩大资金来源和项目规模,巩固项目成果,提高援助效益。到1997年底,我国对外援助的国家累计达114个,援助成套项目1531个。
第四,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快速发展。
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生事物,经过不断努力,迅速发展成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大体经历了1976-1980年的起步阶段、1981-1986年的逐步发展阶段和1987年以来的稳步发展阶段。
在起步阶段,我国共批准了29家企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我国的对外承包劳务队伍第一次走向国际舞台,主要市场集中在西亚、北非。经过创业之初的艰难开拓,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取得了初步发展,在此期间,共与1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71项承包工程和44项劳务合作的合同,合同金额为2.3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7亿美元。
在逐步发展阶段,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在国际承包劳务市场萎缩、条件苛刻的困难条件下,经过奋力开拓,取得了持续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队伍不断壮大,初步形成了一支活跃在国际承包劳务市场上的骨干队伍;业务量不断增加,6年间共签订承包劳务合同3744份(其中承包合同2020份),合同金额为62.9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32.31亿美元,在国际承包劳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市场逐步扩大。
在稳步发展阶段,我国对外经济合作迎来了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经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由流通领域的窗口型公司为主逐步转向生产领域的实体公司为主,企业的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在外承揽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档次不断提高,市场多元化战略初见成效,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到1997年,我国与181个国家和地区新签对外承包劳务合同28442份(其中承包合同2085份、劳务合作合同25743份),金额已达113.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3.8亿美元。
改革开放之初,仅有几家企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到1997年已发展成为一支由近700家企业组成的门类比较齐全、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队伍,业务范围向技术性较强的领域不断扩展,项目越做越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在1997年美国《工程新闻杂志》(ENR)评选出来的世界最大的225家国际承包商中,有27家中国企业,其业务范围遍及世界五大洲的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1997年底,我国累计签订对外经济合作合同额716.9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82.37亿美元,外派劳务超过154万人次。
第五,多双边经贸合作成就瞩目。
我国主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和平协商解决经济贸易争端,使得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取得较大进展。我国积极参与亚太经济组织会议和亚欧会议,推进亚太地区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和亚太、亚欧经济技术合作。国家和政府的领导人多次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亚欧会议并发表讲话,体现了我国坚持改革开放、重视同各国和地区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基本立场,得到了亚太、亚欧地区及至全世界的病房关注和赞赏;我国与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经济贸易伙伴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关系也不断加强,赢得了发展国民经济、加快现代化进程的良好国际环境。(《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十五”时期(2001-2005年),商务战线的同志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加入世贸组织机遇,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外开放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主要体现在:
外贸持续快速增长。对外贸易保持年均24%的增长速度,总量由2001年的5,096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近14,000亿美元,连年顺差,外汇储备超过8,000亿美元,对外贸易世界排名从第七跃居第三。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成为出口的主要增长点,2005年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增长33.3%。从事外贸相关行业的就业人口达到8600万人,进出口环节的税收已占总税收的16%;
利用外资保持高水平。5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740亿美元,年均利用外资超过500亿美元,目前保持在600亿左右的规模。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名列全球第三,并继续居发展中国家首位。服务业成为外商投资热点,2005年合同外资金额218亿美元,增长38%。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就业人数超过2400万人,占全国城镇劳动就业人口的10%以上;
“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净额(非金融类)2002-2005年4年累计180亿美元,2005年对外投资达65亿美元,增长130%。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5年共完成营业额900亿美元,累计外派劳务人数300多万人。累计采回权益油相当于大庆、胜利和辽河等三大油田一年的总产量,在8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加工贸易类企业646家,向境外转移1200万台家用电器、100万辆机动车、140万辆自行车、46万棉纺锭、6400万件服装等生产能力;
多双边合作取得重大成果。加入世贸组织并平稳过渡,大大改善贸易环境,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成功举办了大连WTO非正式部长会议和香港WTO部长级会议,WTO多哈回合在我国领土上在农业问题上的重大突破,我国跻身WTO谈判机制的决策核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EPA、中国-智利自贸区取得实质性进展,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突破;已有51个国家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改善了我国公平贸易环境。
『柒』 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及策略各位帮帮忙啊!!
倾销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以价格歧视为基础,形成了有其特定内涵与外延的概念。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的规定最具权威性,认为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由此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以上统称损害);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进口国可以提起反倾销控诉。〔1〕在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21世纪初期,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WTO成员国范围的扩大,各国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国际反倾销出现一些最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倾销的规模来看,由过去传统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反倾销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它的进攻性与对抗性也是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武器。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贸易大国还是贸易小国,也不管是富国还是穷国,都把反倾销作为主要贸易保护手段,国际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熟悉和运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二)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的非关税壁垒。
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8论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反倾销作为其中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三)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和企业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会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反倾销应诉热情高涨且有不断攀升趋势。
国际反倾销的发展变化,也使得反倾销法日臻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看,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创立了世界第一个反倾销保护的国际规则,成为各国反倾销立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由于当时时代背景和立法实践的局限,该条款规定得过于简单和笼统。1967年《反倾销守则》从内容上丰富和发展了GATT第6条的规则。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多边谈判,讨论通过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是对1947年的GATT反倾销规则的重大发展〔2〕。乌拉圭回合制定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守则”在继承1947年的GATT原有规则的基础上,对东京守则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的预见性,强化了反倾销规则,形成一套包括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完整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和修改国内反倾销法的主要依据。从各国反倾销立法上看,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都未颁布反倾销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法史短,在处理倾销案件时,随意性大,透明度低。而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制的统一性,它是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容忍对不同市场主体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相互矛盾的不同阶位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一切相同的市场行为均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因此,当今各成员国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为避免与国际规则发生误解和矛盾,大量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使本国的反倾销政策透明、严密而倾向一致,以便有效地保护本国贸易市场。
二.我国现状
中国作为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中亚洲国家,各国的反倾销法旨在维护其国家利益,而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条例也主要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据统计,从1995-2003年3月,针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占了全球总数的14%以上,高居榜首。而目前中国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仅有4%〔3〕。自入世以来,从温州打火机在欧盟遇阻事件,到号称 “入世第一战”的钢铁临时保障措施的出台,再到DVD专利纠纷以及针对中国纺织品、农业产品设置的 “绿色壁垒” 等非关税贸易摩擦,都昭示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机遇是潜在的,挑战是现实的〔4〕。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首先,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是欧盟、美国、墨西、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其次,我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棉布、棉针织品、粮食等,质量和附加值不高;而且缺少品牌商品,轻易就被外国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有数据显示,由此国外对我国反倾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亿美元。再次,由于中国企业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见到某种商品畅销便蜂拥而上,竞相低价出口,是短期内进口国的某一商品猛增,从而引发反倾销指控。最后,我国企业应诉、起诉少,我过企业在2000年前大约有1/3的反倾销案件无人应诉。不应诉等于不战自败。因为不应诉,起诉国政府直接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裁决征收反倾销税。
三.中国的对策
由此可见,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中国正面临着被他国反倾销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
(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消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二)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并不是企业出口产品价格越低越好。低价竞销最
『捌』 帮帮忙!,关于国际贸易
美国农业补贴法案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分析
[摘要] 布什总统5月13日正式批准了参众两院通过的新农业法案。根据新法案,美国政府将在今后6年内为农业和畜牧业提供517亿美元的补贴,每年的补贴增长幅度约为64亿美元,将使美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大约67%。其中不但包括对农作物的补贴,还包括对农产品出口、农业区的发展,以及消除饥饿等方面的补贴。美国增加农业补贴进一步提高其产品竞争力,增加出口量,必将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乃至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入世后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大量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形成较大冲击,我国粮食安全面临较大威胁,并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利益。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也就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资源转移到农业领域,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
在WTO农业多边协议框架下,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和显著的扭曲性作用,一般被称为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另一种是狭义补贴,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它形式补贴,这类补贴又称为保护性补贴,通常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造成直接和明显的扭曲性影响,一般被称为“黄箱”政策。主要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此外,WTO《农业协定》的“黄箱”政策中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采取的下述支持和补贴措施可免予削减承诺,简称“发展箱”。主要包括:(1)农业投资补贴;(2)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3)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
布什总统5月13日正式批准了参众两院通过的新农业法案。根据新法案,美国政府将在今后6年内为农业和畜牧业提供517亿美元的补贴,每年的补贴增长幅度约为64亿美元,将使美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大约67%。其中不但包括对农作物的补贴,还包括对农产品出口、农业区的发展,以及消除饥饿等方面的补贴。
一、美国新农业法案出台的背景
1995年1月1日WTO农业规则生效前后,美国、日本和欧盟先后调整自己农业保护政策。主要原因是价格支持、出口支持及进口关税等政策越来越受到WTO农业规则的限制,同时对农产品高补贴措施的弊端如影响生产效率、扭曲市场价格等问题已逐渐显露。1996年后美国实施新的农业政策,取消了生产结构调整政策,并将政府对农业的国内价格支持政策改为对农民收入的支持;并计划在新政策实施的7年期间,给农户约356亿美元的收入补贴。新政策只是改变了农业补贴的方式,并没有改变对农民实行财政补贴的实质。其做法虽然在国际间有争议,但是美国大体上实现了将国内农业保护的大部分财政支出,变为WTO农业规则允许的、免于削减的“绿箱”政策的目标。
按照WTO农业多边协议,此次美国农业补贴属于受限制的保护性补贴政策,也即“黄箱”政策。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美国冒着引起众怒的危险去大范围、大幅度提高农业补贴呢?
首先,新农业法案是出于选举的政治需要。今年秋季美国国会进行中期选举,参议院议员要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议员全部重选。民主党目前仅以一票之差的多数掌握着参议院的领导权,对布什政府的多种政策形成制约。共和党与民主党对参议院领导权的争夺肯定异常激烈,而新农业法案的发起人是来自艾奥瓦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托马斯·哈金。因此,艾奥瓦、密苏里以及南达科他等农业州的选举结果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将会直接影响未来参议院的控制权,这也就是新法案能够顺利通过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这项法案对下一届总统选举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政治影响。
其次,是出于保护美国农民利益的需要。美国历来都以国内利益为核心,大幅增加农业补贴,进一步提高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可以保护美国农民的利益。而且,美国总是在经济高涨时鼓吹贸易自由化,而在经济不景气时则倾向贸易保护,新农业法案将对农业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造成明显的扭曲性影响,是比较典型的农业保护主义行为。
此外,美国政府经常会将国内贸易法置于国际贸易规则之上,动辄对别国发出单方面的制裁威胁,并采用较隐蔽的非关税措施,如自动出口限制、技术等级、卫生标准等,对本国市场进行所谓的“超级保护”。美国大幅度提高农业补贴这类一意孤行的做法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有先例可寻。
二、美国新农业法案的影响
去年11月在多哈回合,美国倡导扩大农产品自由贸易。前不久,美国还发起了反对欧盟及日本对农业实施保护的政策,并且上诉世界贸易组织。然而布什政府又决定给国内农产品巨额补贴,其法案与世界自由贸易精神背道而驰,美国大幅度提高农业补贴将破坏各国为改革被扭曲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所做出的努力。新农业法案标志着美国政府“农业市场自由化”改革的倒退,将使世贸组织新一轮农业谈判更为复杂和艰难。这一法案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谴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最近指出,美国新的农业补贴政策是对国际社会减贫努力的又一次打击。目前发达国家每年用于农业的补贴高达3600亿美元,而用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还不到农业补贴的七分之一,然而今后10年内美国的农业补贴总额高达1900亿美元。
新农业法案有触发贸易战的危险。美国新农业法案必将影响到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利益。对于美国新农业法案,欧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纷纷谴责美国违背承诺,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定。澳大利亚贸易部长表示,他们将仔细研究美国的新法案,看看它是否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然后再决定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欧盟已经表示,将就美国的农业补贴向世贸组织讨说法。针对前不久美国对进口钢铁加征高额关税,欧盟已宣布正式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之前在钢铁贸易争端中准备对美国产品实施制裁的清单,包括总值为3.78亿欧元,针对果汁、纺织、钢铁和大米在内的商品征收100%关税的“短清单”和总值为6.06亿欧元的“长清单”。美国新的农业法案生效后,欧盟、加拿大和其它国家必将会采取相应措施,世界面临爆发贸易战的危险。
当然,发展中国家将是最大受害者。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扩大农业出口的最大障碍。美国是全球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国。在2001财政年度,美国的农产品出口高达535亿美元。价格低廉再加上品质优异,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比重越来越大。2001年,美国出口的小麦占世界市场的45%,大豆占34%。美国大幅度增加本已十分庞大的农业补贴,将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面临更为激烈和不平等的竞争,使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处境更加艰难。
对美国自身而言,新法案是为了帮助农民和农场主,增加他们的收入,但从长远来看也存在负面影响。目前,美国农业已处于生产过剩状态,且其三分之一农用地实行轮流休耕,新法案必将大幅提高美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美国农产品过剩进一步加剧,将导致农产品价格不断走低,这样农民利益同样会受到损害。此外,巨额补贴还将进一步增加财政负担。
三、美国新农业法案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分析
2001年我国谷物及谷物粉进口增长9.4%,而出口降幅则高达36.5%,美国增加农业补贴进一步提高其产品竞争力,增加出口量,必将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乃至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入世后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大量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形成较大冲击,我国粮食安全面临较大威胁,并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利益。
但是就此次补贴而言,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不会很大。首先农产品的进口主要受需求的限制,我国需求不会受补贴的影响而一下子提高很多。其次在到2006年以前的过渡期内我国将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在配额范围内将会增加一定的进口量,但超出配额范围将要受到限制。今年我国豆油的配额将为250万吨,这也就相当于1400万吨大豆的进口量。而去年全年我国已进口了1394万吨的大豆,因此今年再增加的余地不大了。此外,在世贸规则下我国还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降低外部冲击。如我国将对来自美国的大豆进行转基因审查等措施。美国目前70%的大豆产品是转基因产品,因此在进入我国市场特别是食用市场是将经过严格审查,在获得转基因质检证书之后才能进口。
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很低,财政实际补贴的比率大约是2%,总量补贴根本达不到入世最后确定的8.5%。我国过去最主要的农业补贴是进行价格支持,采用保护价格收购措施,相当于对流通环节进行了补贴。但是,价格支持是需要削减的“黄箱”政策,而且根据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
美国此次农业补贴虽然对我国农业的冲击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可以麻痹大意,放松对农业的补贴支持政策。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国家,农产品的供给必须主要依靠自己。而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水平比较落后,而且入世后我国受到冲击最大的首先是农业。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对农业采取补贴和保护措施,以稳定农业生产,逐渐提高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增强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并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四、发展我国农业的政策建议
坚决清理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农产品流通环节名目繁多的附加费等障碍,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业生产的社会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就农业补贴和具体保护政策而言,应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和重点,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首先,应减免农业税费。取消现行的农业三税,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取消教育费附加和“五统筹”范围的收费;减少村提留。取消上述税费因此而产生的地方政府收入的减少,由中央政府按有关指数核定之后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减免税费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完全符合当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农村有着十分巨大的市场,目前的问题就是购买力不足,减免税费意味着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也就是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这样可带来较大的消费需求。
其次,国家应不断增加直接补贴之外的其它“绿箱”政策的支出,尤其应加强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食品安全检验、病虫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服务支出,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此外,国家应充分利用世贸农业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即“发展箱”政策----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农业投入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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