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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立案

发布时间:2020-12-02 11:32:38

1.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您好:
一、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立案标准: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立案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立案标准: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立案标准: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立案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立案标准: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立案标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报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积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积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立案标准: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汇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立案标准: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立案标准: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立案标准: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立案标准: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立案标准: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立案标准: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证骗案(刑法第195条)
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立案标准:作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立案标准: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立案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恨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案(刑法第206条)
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立案标准: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立案标准: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立案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立案标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立案标准: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立案标准: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立案标准: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标案(刑法第230条)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方案标准: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严重困难的。

2.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按多少比例缴纳

涉外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和第2项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4%,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0元至2,000,000元 4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2,000,000元至5,000,000元 7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5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2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 62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000元至500,000,000元 87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8%
500,000,000元至1,000,000,000 2,79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7%
1,000,000,000元至2,000,000,000 5,14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6%
2,000,000,000元以上 9,74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最高不超过15,000,000元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国内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万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6,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6,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 12,0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00万元至200万元 19,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200万元至600万元 24,500元+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万元至1,000万元 42,500元+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58,5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万元至4,000万元 88,5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万元至10,000万元 128,500元+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 218,500元+争议金额10,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3%
50,000万元以上 738,500元+争议金额50,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2%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金融争议仲裁费用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5,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4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0,000元以上
31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确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3. 个人做外贸流程要怎么做

个人要做好外贸生意,一定要具备以下几个素质和条件。
1、良好的英语运用能力
在国际贸易中,英语是一种官方使用语言,在商业合作沟通以及合同签订等多方面内容上,使用的都是英语;个人做外贸的话,若想未来发展上得心应手的话,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和应用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对外贸易中见招拆招、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防患于未然,提前避免一些容易引起贸易纠纷的事情。
2、良好的业务能力
国际贸易是一个系统化的项目内容,在实践操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稍有疏忽,就会埋下隐患。个人做外贸的话,因为前期投入资本较少,无法拥有一些大型外贸公司那般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许多业务都需要个人亲自上手,这就非常考验个人的业务能力。建议多去一些外贸知识网、外贸论坛里去学习知识和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同时遇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得到帮助。
3、能熟悉运用一些外贸工具
个人做外贸,时间和精力都很有限,要想做好的话,必须要熟练掌握一些外贸工具,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客户开发质量。
那么,做外贸生意怎样寻找客户?
1、大数据平台。贸管家B2B平台以“AI技术”和“大数据”为核心,为用户提供全球买家信息,包括采购部联系邮箱,海关数据,企业规模及经营现状等,及时掌握世界市场采购需求,为国内中小制造企业与国外买家撮合交易。
2、上B2B网站注册。做做免费会员,看看效果。现在找客户,只有客户找你了才有机会,你主动找客户基本没戏。
3、搜索引擎搜索。操作方法:在网络上搜索产品名称+importers,操作方法:搜索产品名称+Distributor等等方法,操作方法:搜索buy+产品名称。
4、参加展会。如果有条件可以多去国内外的展会看看,即使不是入展的商家,也可以学学怎样与外商面对面谈判。这样的方式也是把产品展示出来才有被客户看上的机会,只有客户找你了才有拿到询盘和订单的机会。
5、其他方法。电话邮件。博客论坛。传统媒体和新兴营销的结合,适当进行,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用户体验。另外也可以利用seo这一手段,利用搜索引擎的原理进行一些优化的工作,对于产品的知名度和曝光度也是有帮助的。

4. 列举一些近年的国际反倾销案例

1、美终裁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双反”)扫清了道路。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除美国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2012年11月23日左右作出终裁。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肯定性终裁,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

5. 美国贸易制裁常用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美国2017年4月开始对进口钢铝进行“232调查”,今年6月对欧盟、加拿大、墨西哥等国的钢铝产品加征关税。上周,美国又以安全为名对铀矿石等产品发起232条款调查,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包括欧盟、日本等均被涉及。

美国232调查,指美国商务部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授权,对特定产品进口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立案调查,在立案后270天内向总统提交报告,后者在90天内做出是否对相关产品进口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或设定配额等。

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301节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及总统应申诉或自行决定就外国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301调查由此得名。

301调查分为三类,即针对外国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的一般301调查、针对外国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特别301调查和针对重点国家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的超级301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发起301调查后,应与被调查国政府进行双边磋商,要求被调查国政府取消有关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对被调查国实施报复措施。这一调查由美国自身发起、调查、裁决、执行,具有强烈的单边主义色彩。

6. 2016年国际上一共立案多少起国际贸易救济

201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17国6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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