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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

发布时间:2020-12-02 03:53:17

『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首,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正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

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1)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作了很大的努力来调和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分歧。公约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要约生效时间: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贰』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叁』 根据国际贸易实践,论述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的标的物与品质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凭样品确定商品的品质。
②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
③凭商品的商标或牌号进行交易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较常使用的方式。
④凭说明书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
包装分为两类,一类是运输包装,其目的是保护商品品质和数量,便于运输、装卸和储存。另一类是销售包装,具有保护商品、便于保管、储存、美化、宣传商品的作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当规定如下内容: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包装材料和运输标志。

(4)价格条款
(5)装运条款
(6)保险条款
(7)支付条款
(8)商品检验条款
(9)索赔条款
(10)不可抗力条款
(11)仲裁条款

『肆』 请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的关系何在多谢!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的关系是为了更好的划分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三大原则,分为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四个部分。

两者之间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4)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

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贸易术语对规定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和履约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伍』 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1.国际贸易的困难大于国内贸易
这主要表现在:语言不通;法律、风俗习惯不专同;贸易障碍多属;市场调查不易;了解贸易对手资信困难;交易技术复杂;交易接洽不便。

2.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
这主要表现在:货币与度量制度各国不同;商业习惯复杂;海关制度及其他贸易法规不同;国际汇兑复杂;运输困难;保险及索赔技术不易把握。

3.国际贸易的风险大
在国际市场上可能产生的风险很多,比较显著的有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汇兑风险、运输风险、人格风险、政治风险、商业风险。

4.国际贸易的营销手段及参与者多于国内
在国际市场上,市场营销的手段除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四大营销因素之外,还有政治力量、公共关系以及其它超经济手段等。贸易参与者也和国内有明显不同,除常规参加者外,立法人员、政府代理人、政党、有关团体以及一般公众,也被卷入营销活动之中。这样,国际贸易的行动规模与关系的微妙都是国内所无法相比的。

5.电子邮件及函电往来的为主要业务沟通形式。

6.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陆』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

『柒』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4 年。《来合同法》第源129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捌』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回、货物的数量条款、货物的包装答条款、货物的价格条款、货物的装运条款、货物的保险条款、货物的支付条款、货物的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玖』 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主要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主要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乏规范所应具有的足够的明确性和稳定性;而且不同地方的惯例,在内容上会有这样那样的不一致之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些国际性民间组织或学术团体或一国国内的某些组织,将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有些并作了一些解释,增强了条理性、明确性,避免了内容上的矛盾、抵触,从而增加了协调和统一。
成文化了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一)《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1928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目前最具广泛影响、得到普遍采用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
自1936年编订之后,先后多次作了补充和修订,现行的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解释了即1.EXW;2.FCA;3.FAS;4.FOB;5.CFR;6.CIF;7.CPT;8.CIP;9.DAF;10.DES;11.DEQ;12.DDU;13.DDP.这13种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是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FCA(货交承运人)。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
(三)《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它包含CIF、FOB等六种贸易术语,但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内容很不一样。仅在当事人同意并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时,才对一项交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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