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贸易实务
《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发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的部分或部分中的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合同也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
因此,日商做法不合理。
要么他就拒收。要么就按合同价格付款。提出降价要求不合理。
B. 国际贸易实务的报价数量核算。请问例子1中为什么取两者中较小值而不是较大值
受体积、重量影响,只能选取最小。
解释:按照体积计算,可以装1282,单会出现超重。超重后,船公司是不让装船的。
C. 国际贸易实务中卖方提供货物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绝吗(重点,少于合同数量)
有权,可以以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索赔
D.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大家帮忙~~谢谢了~~
1)因为单价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数量100公吨,水渍险和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3%和0.2%,又因为:CIF = CFR + I ,而 I = CFR (1+10%) X r ,所以,CFR = I/(1+10%) X r ,
注:这里 I 为保费,r 为费率
则 CIF =I/(1+10%) X r + I= I (1/((1+10%) X r ) + 1),
那么,I = CIF(1/((1+10%) X r ) + 1),因为水渍险费率为0.3% ,带入公式,得:
I = 1000 (1/((1+10%) X 0.3% ) + 1)= 3.2891英镑/公吨,又因为数量为100公吨,
则水渍险保费= 100公吨 X 3.2891 英镑/公吨= 328.91英镑
同理,因为短量险费率为0.2%,带入上述公式,得:
I = 1000 (1/((1+10%) X 0.2% ) + 1)= 2.1951英镑/公吨,又因为数量为100公吨,
则短量险保费= 100公吨 X 2.1951英镑/公吨= 219.51英镑
那么,总保费=渍险保费 + 短量险保费 = 328.91英镑 + 219.51英镑=548.42英镑
答:保险公司应收保险费548.42英镑。
2)保费 I = CFR (1+20%) X r , 注:这里 I 为保费,r 为费率
因为CFR价为250000美元,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20%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那么,带入公式,得:I = 250000 (1+20%)X 0.6% = 1800美元
答: 我方应向投的保费为1800美元。
E.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根据《2000通则》,在“溢短装条款”中,因为冷冻羊肉重量可以大致精确,其最多的增减数量为5%,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与条款不符,所以单证无效。
F. 国际贸易实务都是学的什么呀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标的:比如商品的品名、品质表示,数量,包装;贸易术语,包括13个基本术语及其变形;价格和价格条款;国际运输与保险;货款的收付;检验,索赔,仲裁;贸易磋商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等)
国际货物运输(也就是运输方面的实务):了解货代,了解海上班轮运输,掌握提单及其业务,计算班轮运费,航空运费,邮费,铁路运费,计算滞期和速遣费,掌握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等等
关于保险方面:保险的基本原则,索赔条件,海运中的风险损失和费用,PICC的CIC条款,投保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关于国际结算方面:掌握国际结算收付工具,收付方式和业务流程和风险防范(汇付,托收,信用证),了解保理和福费廷业务,了解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
商务写作方面(主要是信函写作):学会用英文向对方发出合作意向的信函;掌握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的信函写作;掌握装船通知,催装,催付等实用性信函的写作;掌握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写作(比如溢短装条款,保险条款等)
可能学校不同,开设的专业课也恐怕有所不同,但主要应该围绕以上几个方面(也有的学校开了国际税收,国际金融,涉外经济法一类的课——诸如此类)
学完之后?如果是考虑从事国际贸易方面的工作的话,你可以选择成为:外贸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等等),单证员,跟单员,报关员,报检员,货代员乃至以后又可能出现在这个领域的新的职业等等
如果认为自己英语牛的,完全可以凭借这个专业对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优势去干翻译工作(ms这行很吃香)
G. 有关国际贸易实务,…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里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3部分组成,就是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中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是由卖方来决定。单在采用海洋运输情况下,因为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所以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装部分作价办法,如果合同中没作相反的规定,大多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有的合同规定按装船日或卸货日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一方,为获取额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着少交货物。比如双方对装船十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解决。《UCP600》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a. The words
"about" or "approximately"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or the quantity or the unit price stated in the credit are
to be construed as allowing a tolerance not to exceed 10% more or 10% less than
the amount, the quantity or the unit price to which they refer.
a.“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答应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 A tolerance not
to exceed 5% more or 5% less than the quantity of the goods is allowed, provided
the credit does not state the quantity in terms of a stipulated number of
packing units or indivial items and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drawings does not
exceed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答应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 Even when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a tolerance not to exceed 5% less than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is allowed, provided that the quantity of the goods, if
stated in the credit, is shipped in full and a unit price, if stated in the
credit, is not reced or that sub-article 30 (b) is not applicable. This
tolerance does not apply when the credit stipulates a specific tolerance or
uses the expressions referred to in sub-article 30 (a).
H. 国际贸易实务 UCP600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的解释,其中:
a.“约”或“大约”用专于信用证金额或信属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这些不是很清楚吗?哪一点不明白?
这是因为在不以包装为数量单位的货物,即便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溢短装的条款,但是,受益人交货可以有5%数量的增减,但是,金额不能够超过信用证的金额——说得更直白一些就是,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但是,信用证的金额没有规定允许增减,所以,受益人总支取金额不能够超过信用证金额,否则就是单证不符。
I. [30分]对国际贸易实务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能否这样理解
你所设定的情况都是想像中的情景,与实际出现的情况没有相似之处。目前大宗货物的交易基本都是用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信用证的溢短装条款与机动幅度的概念相同,如果规定了5%的溢短装条款,无论卖方运出的货物是否超过规定,只要提交给银行的单据符合条款规定,则开证行就付出货款。
就国际贸易的合同而言,大宗散装货物的重量在运输途中会发生变化,并不一定与装运时的重量完全一致,因此合同规定了机动幅度,以便限制卖方故意少装货物。 实际贸易交易中,不可能出现多交货物的现象,只有少交的情况。
J. 国际贸易实务问题!
首先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
在合同交货数量前加上"约","大约","左右","近似"等有伸缩性字眼,来说明合同交货数量只是一个约量,从而使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大约","左右","近似"尚无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规定,凡"约","大约"视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履行起来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我国很少采用。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下对于可以明确数量单位的(如箱、包、袋等)是不可以使用“约”字眼的。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