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急求!!!!!!!!!!!!!!第三题
货物风险自该批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转移至日本乙公司。根据CIF(2010),CIF即成本加运费加保费,CIF的风险转移是在装船时。
中国甲公司投保平安险。根据CIF(2010),CIF即成本加运费加保费,由卖家即甲公司购买保险,如无特别约定,卖方甲公司可以投保最低级别险别即平安险。
船舶搁浅抛弃货物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恶劣天气货物掉入海中的损失由买方乙公司承担,到港后货物固有缺陷损失由买方乙公司承担。上述损失可从承运关系、保险关系、买卖关系进行分析:
A.承运关系中,因上述三项损失均为承运人过失,无论根据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因无过失而免责,承运人无需对损失承担责任。
B.保险关系中,因购买的是平安险,搁浅抛弃货物是共同海损,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调入海中是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包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固有缺陷的损失属于海上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C.买卖关系中,根据CIF(2010),货物风险已与装船时转移至买方乙公司,且承运人、保险公司均不对恶劣天气货掉入海中的单独海损、货物固有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此两项损失应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② 国际贸易中所实行的法律主要是什么 有那几种
主要就是国际商法,其他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规则都源于国际商法的框架之下。
③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的案例
首先必须了解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回赔”。其责任答范围主要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鉴于案例所给材料判断,船体沉没应该成立全损,因此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④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急求!!!!!!!!!!!!!!!!
P.S关于要约、合同成立这一块,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答:(1)合同内未成立容。甲公司于7月17日回复的内容实质改变了乙公司发出的要约内容,故甲公司7月17日回复的内容实质为新要约(反要约),导致乙公司于7月16日发出的要约失效。因乙公司发出的要约失效,故甲公司于7月19日的电传并不构成承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方能成立合同,此处并未构成相对应的要约、承诺,故合同未成立。
(2)承诺的要件为:
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C.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D.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E.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⑤ 谈谈外贸代理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中国代来理制的特点我源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a.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b.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征: (一)商事代理适用于商事主体(即商人);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为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没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请求权;在被代理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无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时,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任意选择一人提出请求。
⑥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适用的问题
1.仲裁地在来英国,因此英自国程序法适用。程序法包括选择适用的实体法,也就是由英国法院选择使用实体法。
2.按照英国程序法,需要知道此合同在那个国家签订的(如是电子合同,是哪一方最后接受的?)主要是针对在何国发生的交易/商业活动?
3.在确定适用法律后,英国程序法假设适用实体法与英国实体法相同。如有证据证明两国法律不同,此假设可以被推翻。
⑦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
这有特定的〈国际公约〉。
建议你去了解下,另外国务院有对我国这些免费发起法律支持。
⑧ 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索赔谈判中会涉及哪些法律条文
1、合同是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双方的合同来的比什么都重要。应当首先全回面的答对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自身对产品质量有何要求,当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有存在哪些救济途径。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寻找合同中双方协议的争议发生时采用的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看相关的实体法对于此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再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又没有协议争议发生时采用的实体法,那么可以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然适用时要考虑该约的适用条件。
3、如果质量问题因运输而起,在需要追究承运人责任的时候还可以考虑《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⑨ 国际贸易条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⑩ 进出口贸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合同主体风险点
1、外方仅由个人签名
在国际商务实践中,外国企业没有在合同上盖企业印章的习惯,往往由个人代表企业签名,签约人一般为企业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员工、代理人。但如果国内企业没有审查签约代表的授权,发生纠纷后,一旦外国企业提出签约代表未获得授权的抗辩,国内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
2、利用关联企业偷梁换柱。
例如,合同抬头显示的订约方为实力雄厚的美国A公司,实际盖章的却是关联公司香港A公司,两家公司只是名称略有差异,但实际盖章或签约的公司若是没有履行能力的离岸公司或皮包公司,对方就可以达到逃废债的目的。
防范措施:国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正确识别和选择合同主体,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风险点
1、知识产权地域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存在地域性,同样的商标,在一国合法注册,在另一国可能因被他人抢注而构成侵权。比如,我国的“同仁堂”和“大宝”等商标,在日本和东南亚国家被人抢先注册,导致正牌产品进入这些市场反而会被控侵权。
2、定牌加工侵犯知识产权
在定牌加工贸易(OEM,俗称代工生产)中,国内出口方为获得订单,往往存在忽视审查委托方是否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盲目生产,出口后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防范措施:企业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注重自我保护。一方面要注重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对已在国内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应通过国际申请和域外注册等途径,尽早在销售过程中取得相应知识产权,避免出现“李逵变李鬼”的情况。出口企业在生产前,应做好出口商品知识产权调查,以免侵权。
三、货物品质风险点
1、强制性标准不达标
一家国内企业出口布料到国外,合同约定100%棉布。货到目的港后,外方经检验发现棉含量不足78%,要求退货退款,中方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违约代价。这就是品质风险。
欧美发达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等制定了很高的质量、环保、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即使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也将强制适用,国内出口方无法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防范措施:强对产品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对进口国的强制性标准,要事先掌握,严格按照标准生产。
四、仲裁风险点
1、仲裁协议约定不明
在国际贸易中,虽然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充分自治、程序简便、信息保密等特点,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实践中,有合同当事人因为对仲裁协议相关内容不明,而导致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比如有的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有的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有的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终局性约定不明等。
2、境外仲裁成本昂贵
有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争议由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在新加坡、瑞士等。一旦发生纠纷,对国内企业而言,赴境外参加仲裁将产生高额费用。有一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境外仲裁员的收费最高达每小时1100美元,秘书收费为每小时200美元。
防范措施:制定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要包括3项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提交仲裁的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机构。另外还可以附加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仲裁适用法律、仲裁员国籍、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等内容。
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非常复杂,总的来说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保险、国际运输、国际贸易壁垒、 知识产权、 外汇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是严格管制的,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贸易及技术进出口则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一项登记涉及海关、税务等诸多部门。同时从事货物进出口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都属于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