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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贸易仲裁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30 01:44:38

A. 关于仲裁地在新加坡和中国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就是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在新适用新法律法规,在中适用中法律法规。

B. 新加坡仲裁中心一年处理多少非洲案件

新加坡的法制比较健全,本律师办理过新加坡人商业欺诈案件(100余万新币珠宝买卖);一个星期就追回损失。

C. 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回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答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仲裁机构包括:(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D. 新加坡和香港,哪里仲裁比较好

香港好一些~~~

另说明如下:

仲裁地的选择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法律并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所以您完全可以选择香港,新加坡这些仲裁机构;

总之,当事人寻求商事仲裁本身就是在司法途径外寻找一个最公平便捷的裁判者,作为常设仲裁机构来说,应该不存在故意偏袒某方这样的不专业的情况发生.

补充:除了选择香港仲裁成本低外,选择哪个都没有什么具体的优势可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世界公认的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仲裁员国际化,仲裁规则也是依国际规则,而新加坡只是在亚洲有名气,实行依据新加坡的仲裁法和国际规则双轨制,成员是依该国标准选出来的,国际化较香港差.

E. 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的

有错别字,修改一下!
“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区别?
这里反对区别还是很大的。
因为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当依其他国家程序法时,虽然适用该国实体法,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1、前半部分没有区别,但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选择仲裁一般只能约定一个仲裁机构,并且需要明确。
2、后半部分从文字上讲是有区别的,因为法律包括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一般在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不需要具体到实体或程序法。实体方面,以约定为准,但在程序方面,仲裁时一般会直接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因此,以后一种方式作出约定比较合适。
根据国际私法关于适用程序法的管理,“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两者在适用程序法上一般都是一样的,即都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至于后者是否适用中国的实体法,要看仲裁地的国际私法规定或者惯例了。
有错别字,修改一下!
“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区别?
这里反对区别还是很大的。
因为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当依其他国家程序法时,虽然适用该国实体法,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1、前半部分没有区别,但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选择仲裁一般只能约定一个仲裁机构,并且需要明确。
2、后半部分从文字上讲是有区别的,因为法律包括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一般在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不需要具体到实体或程序法。实体方面,以约定为准,但在程序方面,仲裁时一般会直接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因此,以后一种方式作出约定比较合适。
根据国际私法关于适用程序法的管理,“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两者在适用程序法上一般都是一样的,即都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至于后者是否适用中国的实体法,要看仲裁地的国际私法规定或者惯例了。
可以到520sing新加坡华人网了解下中国华人社区

F. 国外律师可以参加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法律部禁止就可以。也可以和新加坡律师合办。

G. 双方约定适用新加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是否有效

双方约定适用新加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是有效,双方均已约定,说明不存在争议。

H. 法国和新加坡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谁

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仲裁机构包括:(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I. 我有一份外贸买卖的合同,但合同上的条文是如果有争议,要在一瑞士仲裁,但用的是新加坡的法律。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涉外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仲裁院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的。这两者是可以不相同的。
所以,出现问题首先解决的办法是在瑞士仲裁庭依照新加坡法来裁决你们之间的纠纷(如果此仲裁协议有效的话)。不同国家的法律是相当的不同的,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更有学问在其中,这就涉及到很多很专业的问题了。
最好,还是请一个这方面的法律人士详细咨讯,因为这是人民币的问题,马虎不得。
我国有很多企业就是不重视这种条款,吃了大亏。比方如,如果你们仲裁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出了问题,中国法院是完全管不上的,假如按新加坡法律,对于你们的权利又毫无保障,回头那边裁决了,人家只需要拿着裁决书来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就行了,想赖账都赖不了。

J. 仲裁地为新加坡,适用cisg可以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11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2013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的声明,该撤回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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