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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贸易公司卫生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9 18:40:01

『壹』 食品设备管理制度

XXXXXXXX食品有限公司
编号 XXXXXXX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页码 第1页 共15页
设备管理规程

目 的:建立设备管理工作标准,使设备管理规范化,从而达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
适用范围:设备管理的全过程
责 任:设备管理员、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技术质量部经理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 设备管理的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规程,确保设备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达到国家规范标准。
1.1设备的日常管理:设备的选型购置、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报废、处理、事故的处理、设备档案资料等方面的管理。
1.2 使用与保养:贯彻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操作培训,认真做好交接班,保养及运行记录,抓好日常维护保养,使在用设备达到完好标准,并逐步提高设备利用率。
1.3设备的检查与维修:加强巡回检查,搞好日常保养,定期检查与调整。
1.4设备的更新与改造:根据生产需要制定设备更新年度计划,并适时对设备进行改造。
2 设备管理程序
2.1 设备组负责本厂的设备管理各项工作,日常维护和修理计划由设备管理员执行。
2.2 设备组负责设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厂设备保养及维修等具体工作。
2.2.1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2.2.2负责办理车间的设备更新、报废、技改工工作,保持帐、物相符。
2.2.3 设备组长负责编制年度(季度)的备件计划、组织检修,并做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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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件等预算报生产部,完工后验收。

2.2.4 做好全厂的设备管线保温、防腐、防雷电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2.2.5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生产部
2.2.6 完成公司下达的技改项目,做好技改方案的制定、材料预算、图纸设计、组织措施等项工作。
2.3 各生产班组班组长管理本组生产设备,为兼职设备员。
2.3.1 班组长组织员工认真执行设备规程,做好清洁和一级保养工作,检查并做好记录。
2.3.2 督促班组员工合理使用生产设备,遵守操作规程,预防事故的发生。
2.3.3 了解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设备组联系,及时维修
2.3.4 对本组设备保养不良和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权批评与制止。
2.4 重要设备必须由培训合格的操作工进行操作。
2.4.1 操作工对所用设备精心保养、正确使用、合理润滑、对安全运转负责。
2.4.2 操作工熟悉设备性能结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保养,做到“三好”(用好、管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4.3 作好运行、保养、清洁交接班记录,认真如实填写各项记录。
2.4.4 发生事故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及时报告上级。
3 设备维修周期
3.1日常保养:进行清洁、润滑、紧固易松螺丝,检查零件完整等工作,每日工作结束后由操作者完成。
3.2一级保养:普遍进行紧固、清洁、润滑、并进行内部清洁润滑,局部解体检查、调整,由操作者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特殊设备加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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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二级保养:对设备主体部分进行解体检查、调整,并修复更换必要的零
部件,由维修工与操作工共同进行。视不同设备而定。
设备应适合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结构应简单,便于操作,易于拆装、清洗、和维修。
4 设备的选型与材质
4.1设备应适合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结构应简单,便于操作,易于拆装、清洗、和维修。
4.2 与加工物料直接接触的容器、器具不得用木质、竹质、藤质的材料制造。
5 设备的布局
5.1 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往返。
5.2设备定位恰当,不拥挤,便于按规定用途操作,并使操作工体能消耗小,便于清洗和维修。在同一室内安装多台设备时,要考虑操作的方便和整体布局的美观。
6 设备管理规程与记录
6.1 设备由设备组责成专业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经批准下发实施。
6.2管理规程为本企业设备管理的法制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6.3 各项实施结果必须准确、及时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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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档案管理规程

目 的:建立设备档案管理规程,保证本公司设备具有完整、规范的档案
适用范围:本公司设备档案的管理
责 任:设备组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设备正式移交给使用部门运转使用后,设备组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在设备台帐上。
2 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购置价值(包括出公司价、运杂费、修理费等)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为固定资产设备,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设备为低值易耗设备。
3设备组应对每台固定资产设备建立设备台帐,对低值易耗设备单独作表登记。
4设备组管理人员要定期核对帐、物,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5设备档案由设备组保存。
6 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内容
6.1 设备订货合同、出厂合格证、仪表精度和性能检测记录;
6.2 装箱单及附件、工具明细表;
6.3 开箱验收单;
6.4 设备备品、备件目录;
6.5 设备使用说明书、电器说明书;
6.6随机图纸、图册;
6.7 备件图纸;
7 设备技术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查阅时要经设备管理员同意,档案不应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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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开箱、安装、调试验收管理规程

目 的:检查到货设备或调入设备是否按合同要求付货,有无破损及安装符合生产要求及工艺布局
适用范围:新进设备、调入设备
责 任:设备部部长、设备管理员、安装人员、操作员、质监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 开箱验收
1.1 设备到后,由设备管理员组织车间设备员及车间主任一起开箱验收。
1.2 验收内容:
1.2.1 按合同条款与装箱单对箱内物件逐一进行清点核对,检查二者是否相符。
1.2.2 检查箱内应有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等原始技术资料,技术文件应完整齐备。
1.2.3 检查箱内主机、附件有无破损锈蚀情况,有无短缺及损坏。
1.3 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由参加验收人签字后归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破损件应详细记录,以便与供货单位核查、追索。
1.4 开箱验收后将各部件按秩序归位,以待安装。
1.5 开箱验收后,如不立即安装调试,要由开箱验收人重新封箱,封箱上要注明验收情况,验收人,验收日期及最后封箱人。
1.6开箱验收的所有文件(包括合同、装箱单、合格证等)立即归档,不允许个人保存,以防遗失(必要时可复制)。
2 设备安装
2.1 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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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查看安装现场,对安装设备的承重地面、墙壁等进行实地测量,看是否符合安装要求。
2.1.2 检查设备所要求的水、电、汽、线路及管道等的位置、方向等是否达到设备安装的要求。
2.1.3 检查设备要经过的出入口,是否足够让设备通过,否则要进行拆除或进行其他措施,以使设备顺利到达安装位置。
2.1.4 准备好设备安装的进行程序,使安装有步骤、按顺序进行。
2.2设备的安装
2.2.1 安装应按拟定的程序进行。
2.2.2 安装要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一次进行,避免拆箱后备件不及时到位而造成遗失。
2.2.3 设备安装应在有关人员现场指导下进行。
2.2.4 安装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为调试验收作好准备。
3 调试验收
3.1 调试验收的准备工作。
与设备厂家联系,请其派人员来调试设备。
3.2 设备的调试验收
设备在安装后应进行调试,调试时按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先做空载运转,再做负荷试车,记录各项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3.3 验收:
调试验收后,填写安装调试验收单,验收人签字后归档。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方可投入正常使用,但对初产品要加强检验。进口设备的安装调试要及时进行,以便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时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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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清洁保养管理规程

目 的:建立设备清洁保养管理规程,确保设备的合理使用
适用范围:本厂使用的设备
责 任:设备管理员、设备操作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1 设备安装完毕后,设备管理员、车间主任、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操作设备。操作前必须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做到正确使用。
1.2 车间主任、设备操作工为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1.3设备管理员、车间主任、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全面熟悉设备的性能、结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设备保养规定,做到“三好”(用好、管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1.4 日常保养:每天开机前,操作人员检查设备清洁情况、是否达到清洁要求,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开机时调试设备运转正常后才能投料生产,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严禁带故障操作。
每日生产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清洁(要做到无产品遗留
物、无油污、设备见本色)、润滑、紧固易松螺丝,检查零件完整情况等工作并登记设备使用情况和清洁保养情况。
2. 以上规定,由办公室负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者,按相关制度处罚。
3.相关记录
3.1《设备点检表》
3.2《加工车间安全卫生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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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选型选购

目 的:建立设备选型选购的标准管理规程,加强设备选型选购工作的管理
适用范围:本公司各部门使用的设备的选型及选购管理
责 任:设备组、设备使用部门、技术质量部经理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程序
1.1 设备选型应遵循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实用的原则,并考虑其:工艺性、生产性、可靠性、维修性、节能性、环保性、经济性,同时设备的选型应符合食品生产中的有关规定。
1.2 公用工程系统必须与主要设备能力和生产要求相适应。
1.3 新添设备、更新设备应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计划,报设备组及生产部经理审核后,由生产部经理上报公司决定。
1.4 设备的选型应由设备组及设备使用部门综合评定,作出可行性分析,然后具体实施。
1.5 设备选型应考虑的问题:
1.5.1 设备的生产效率;
1.5.2 设备应满足体系及生产工艺的要求;
1.5.3 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
1.5.4 设备制造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先进性及产品质量;
1.5.5 设备价格,交货期;
1.5.6 节能、劳动保护、技术安全与环保要求,符合国家规定;
1.5.7 设备制造厂家的信誉,售后服务;
1.6 设备的定购由设备组负责。应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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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的管理规程

目 的:建立设备故障的管理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适用范围:本公司设备故障的处理
责 任:设备组组长、设备管理员、操作工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 设备故障是指设备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疲劳、磨损、振动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停机。
2 设备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报告修理人员排除故障,设备不得带病运行。
3 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应遵守设备检修规程。设备修理完毕,恢复正常运转后,填写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表后方可离开。
4 设备管理员要作到每天巡查公司设备。
5设备管理员应做好设备保养、维修与检查的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工作, 做好设备故障分析,找出各类设备故障特点、故障部件、换件原因等。
6 设备管理员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要对设备经常出现的故障进行分析,并上报设备组或生产部,要对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的部位进行改进,减少设备因故障停转时间,保证车间生产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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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管理规程

目 的:建立公司设备事故管理规程,确保事故处理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公司设备事故的管理
责 任:设备组、生产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 术语
设备事故-----因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损失、减产、停产、动力供应中断、人身伤亡的事故。
2 管理内容和方法
2.1 事故的分类及划分标准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其划分标准是:
2.1.1 一般事故:
设备零部件损坏,其修复费1000---6000元,影响当日产量5%以上(含1000和6000元)。
2.1.2 重大事故
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6000----10000元,影响当日产量25%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其它事故也可以列为重大事故(含10000元)。
2.1.3 特大事故
符合下属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大事故:
2.1.3.1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10000以上。
2.1.3.2 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的设备事故。
2.1.3.3 造成死亡。
2.1.3.4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其它事故可列为特大事故。
2.2 设备事故修复费用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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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修复费包括损坏部分修理费、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费、配件费、附加费。2.3 设备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管理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对一般事故组织调查,重大或特大事故立即向设备组长汇报,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2.4 重大事故由设备组长组织调查,设备组派人参加调查,并签署处理意见。
3 事故处理
3.1 设备事故的处理应严格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做到:分析清事故原因,制定好防范措施,教育好事故责任人。
3.2 对事故责任人处理依据事故的类型及性质,可对当事人进行警告、通报,罚款等处理方式;严重者上报公司,实施下岗、解聘直至开除处理;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刑事处理。
3.3 事故处理报告签署意见反馈车间一份,一份存设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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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管理规程

目 的:建立计量器具管理规程,明确计量管理工作的责任,确保计量器具使用的准确性
适用范围:公司内计量器具管理
责 任:技术质量部、设备组、计量员、各使用部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 术语
1.1量器具: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量值统一的标准物质。
1.2 强检计量器具:简称强检器具,它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
1.3 计量检定: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准确度、灵敏度、稳定度等)并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1.4 比对: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之间的示值(必要时也包括其他计量性能)进行比较。
1.5 周期检定:按检定规程或暂行检定方法规定,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所进行的定期性的检定。
2管理内容和方法
2.1 技术质量部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2.1.1 计量员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与实施。
2.1.2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
2.2 各生产相关部门兼职计量员负责提供本部门计量器具配备计划,设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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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采购计划。
2.3 计量器具的配备采购要考虑到所需的数量并能够满足被测参数的技术性能要求,达到工艺所需的精度。
2.4采购员严格按计划采购计量器具;严禁采购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
3 计量器具的检定
3.1 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生产。
3.2 强检定计量器具送上级计量部门进行周期检定。
3.3 计量器具长期库存或封存超出有效期,投用之前需进行检定(比对、检查)。
3.4 计量器具出现影响示值准确的故障,修理后应进行检定(比对、检查)。
3.5 及时填写计量器具的检定记录。
4 计量器具的管理
4.1 计量器具的管理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计量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司计量器具台帐。
4.2 在用计量器具必须贴有合格标志,并保证在有效期内。
4.3 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计量器具的保养工作,使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条件满足要求。
4.4 降级、报废、封存、遗失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5 入库前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设备组联系退货或返修。
4.6 在用计量器具经修理后检定仍不合格,使用单位办理降级或报废手续。
5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留在现场的必须有停用标识。
6 计量档案管理
6.1 上级计量部门文件、国家计量法令法规、计量检定证书、计量技术规程,由技术质量部计量管理员统一整理、保存。
6.2 大型计量装置、自动化设备、新型仪器仪表(含精密分析仪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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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库检定时,由检定人员验收,必要时可复印,复印件交使用部门使用,原件交设备部存档。
7 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7.1 计量器具不应露天放置,不应靠近水管、暖气等腐蚀性的介质,存放计量器具的工具应清洁,干燥。
7.2 计量器具的操作间环境要清洁、干燥,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无尘土,操作完毕后应擦拭干净并定置存放。
7.3 使用部门对计量器具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做好使用记录,记录要完整不得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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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塑料薄膜连续缝口机操作规程

目 的: 建立DK 900B型自动塑料薄膜连续缝口机使用操作规程,以便正确使用。适用范围: 本公司使用的DK 900B型自动塑料薄膜连续缝口机
责 任 人: 操作工、设备管理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正 文 :
1.1 开机前准备
1.1.1 开机前要仔细检查设备状态是否正常
1.1.2 检查设备电源及其它部位是否正常,正常后低温预热数分钟。
1.1.3 根据需封口产品包装材料的尺寸和厚度,将设备调整好。
1.2 开机
1.2.1接通电源,指示灯亮,调节调速旋钮 ,各传动部件同步运转。
1.2.2微调印花轮压力旋钮,使印花轮(印字轮)旋转,并调整到适当压力。
1.2.3接通加热开关,电子温度控制仪的绿灯亮,按包装材料的性质和厚薄调节温控仪至所需温度。温控仪红灯亮,表示已达到所需温度,试封合格后,即可进行连续性作业。
1.3 停机
1.3.1 将温度调节转盘退回零位,打开风机。
1.3.2 观察温度指针回零情况(降温过程中封口带应保持运转),待温度降至100℃以下,关风机和总电源开关
1.4注意事项:
1.4.1包装袋封口处应对口放平,将封口边靠调节靠位送入,当封口处为封口带咬合时即可自动向前行进,此时不要用力推入或拉出,否则会造成封口不匀或故障。
1.4.2当发现封口带和加热块上被粘附赃物时,要停机清除。清除完毕按正确方法安装好。

『贰』 饮食卫生的要求

《联邦食品、 药物和化妆品法》规定不卫生的食品是指不清洁或腐烂的食品以及曾暴露于不卫生的环境,从而可能受到脏物污染或可能有害于消费者健康的食品。 该法的卫生条款不仅禁止已成为疾病载体的食品进入贸易市场, 而且还要求食品加工必须在符合卫生条件的工厂中进行。 它禁止销售含有被看作是污物或令人讨厌和反感的物质的食品,不论这种物质是否能在实验室中被检验出来。污品包括各种污染物, 诸
如鼠、幼鼠和其他动物的毛及排泄物、寄生虫、人和动物的粪便以及其他因 其令人厌恶的特性而不为人类食用的外来物质等。带有这些污物的食品, 无论其是否被证实对健康有害均被认为属于伪劣产品。
因此,按照法律的要求,食品的生产的各个阶段都要采取防护措施, 以免发生污染。这些防护措施包括:防止啮齿动物的危害;对原料进行检验分类, 剔除被昆虫侵害和变质的部分;加快加工速度并采用适当的储藏方法以避免昆虫的繁殖或污染; 使用清洁的设备;控制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水源以及加强对食品加工人员和管理, 防止因为他们的过失使产品受损等等。
此外还应特别注意食品在运输途中的卫生问题,防止受到污染。 一旦出现污染情况,按照美国的法律,并不考虑是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 而将一概视为非法商品。
因此,所有发货人必须将自己的产品严以包装,以免在运输途中变质或污染。 发货人还应敦促承运人保持运输途中的卫生,并将食品与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货物隔开放置。
进口货物在进关落驳后遭到污染,则由某一联邦地方法院依照没收程序办理。
为了保证食品的卫生条件,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专门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现行良好生产规范。这一规定主要阐述了保证企业卫生条件所需要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并列明了保养要求和应注意避免的各种错误,以及厂房设计、厂房结构、采光、通风、厕所盥洗设备、设备的清洁、原料的处理和虫害控制等问题。
许多食品原料是准备经过再加工后制成成品的, 因而这就意味着原料也要受有关清洁和无有害杂质要求的限制。
第二,污物允许存在量《联邦食品, 药物和化妆品法》并未明确指出食品中污物或变质成份的“允许存在量”。 该法规规定:某一食品如果整体或部分是由污脏的、腐烂的或变质的物质所组成,该食品属伪劣食品。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食品在采取了各种可能的预防措施而仍存在不超过限量的外来物质时,还应受到责难。 联邦食品药物管理局承认要种植、收获和加工完全没有自然缺陷的作物是不可能的。 加大控制昆
虫、啮齿动物和其他污染源的化学药物的使用量是一种不能接受的途径, 因为化学物质的残留对健康有潜在的危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食品药物管理局颁布了“食品缺陷限量表”。规定了对食品污染的限量,超过此限量的食品,将依法受到制裁。 如有需要此限量表的,可就近向食品药物管理局办事处索取。
第三,确定“食品缺陷限量”。该项标准以不危害健康为原则, 随时可能有所变更。任何可能有害于消费者的产品,不论其是否超过“缺陷限量”, 都会依法受到制裁。此外,生产过程不符合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的“现行良好生产规范”, 不论其产品的缺陷是否超过限量,也将受到食品药物管理局的依法制裁。 “食品缺陷限量表”
所列的限量不是平均值。实际上,平均值的水平要比限量水准低得多。随着工业进步,食品药物管理局将不断提高限量水准。禁止用混和的方法降低食品污染水平, 采用这种方法处理的食品,不论其最终产品是否低于“食品缺陷限量”,均为非法产品。

『叁』 食品进口商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怎么编写

您好,您公司是供应商还是经销商
进口食品企业需要到海关备案,取得进出口权限。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4、《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5、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前往注册地海关办理。因每个海关的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企业联系注册地海关咨询。

『肆』 我们是贸易公司我们进口葡萄酒需要食品安全备案庶怎么写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参考网络文库

『伍』 国家有没有在饮食卫生方面出台硬性的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0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陆』 您好 我是做进口红酒贸易的,现在需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

哈哈!工商肯定是找上门来了!依我看,你不涉及生产加工制造,只是个贸易企业!除了客户对质量 食品安全 要求 或是工商对出口食品要求外 管理制度相对简单!作相关认证的话也只是个花钱的问题! 如果是搞一个规范化企业经营,应付临时要求 相对比较容易

框架就按9001开始,程序就按你所要求的食品卫生(或者是工商要求的) 或是酒类GB要求

组织的话: 成立一个品质部( 就抓三头:进货 库管 出货 )相关制度流程自己写,网上也多得是

『柒』 关于食品商贸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范文,请朋友们帮帮忙吧,急用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食品商贸公司规章制度(全文)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应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时间内不许闲谈作乐、不许传岗位和离岗,不许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3.服从生产工作安排、调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4.请病假、事假要有正当理由,并写请假条办理批审手续,两天一下由生产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公司经理审批,来不及自办手续的药托人dai ban或打电话请假,并于上班后补充手续,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违者做旷工处理,旷工一天除当天工资没有另罚款20元;

5.工作时间内,因事或因为看病要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生产主管请假经同意后方能离开,否则做早退处理,早退一次扣10元;

6.不得带任何食品杂物进车间,不得在车间吃食物,不准在车间乱丢杂物以及随地吐痰,违反本条例之一者罚款10元,严重者开除;

7.进入规定要穿工作服的工作间一定要穿工作服,必须穿戴整齐洁净,违者一次扣款10元,严禁携带手表、首饰等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区,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你正在阅读的文章来自:文库网www.wenkuwang.com]

8.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违者则被视为偷窃,轻者按物品价值的十倍进行罚款或开除,重则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9.运送产品要小心轻放,不得乱丢重摔,造成损坏的由违纪者负全部责任(包括搬运工);

10.不管上下班时间,不准在厂区吸烟、喝酒,违者一次罚款50元;

11.工作服的管理

①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②工作服应有保活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12.健康管理

①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②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③凡体检确认患有:A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B活动性肺结核,C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D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E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F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以上为全部范文,望您采纳!如有疑问请联系我!谢谢

『捌』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8)食品贸易公司卫生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玖』 贸易公司销售进口食品需要办销售卫生许可证吗

一、进口配额与许可证 美国对商品的进口采取数量上的配额限制。进口配额实施的限制主要分为:全球性限制(对来自全球所有国家的某种商品采取普遍限制),双边性限制(对来自某一个国家的某种商品采取特定限制),以及斟酌裁定限制。双边性限制一般通过与某个国家签订双边条约或通过某一特定的国际性条约确定,如1978年美国与波兰签订的关于纺织品进口的协定。斟酌裁定限制一般同时要求某种产品的进口必须事先获取地方政府的有关许可,这是地方政府进行进口统计和提高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另外,还有一种税率配额,指在一定数量内按优惠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一旦进口产品的数量起过约定的限额,则开始征收普通关税。 通常,进口配额是由美国海关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在1979年东京回合《进口许可证协定》的谈判中,各方对进口许可证进行了激烈争论,当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拒绝签署文件,美国和其他一小部分国家签署了该协定。根据该协定,当得到进口配额后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是表明进口数量的许可文件,但许可证发放程序的烦琐冗长实质上造成了对进口的阻碍。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别中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定对东京回合的守则进行了修改,简化了许可证程序,保障许可证程序有关法令的合理颁行,同时避免因进口产品在数量、货值、重量上与许可证规定的细小相异而受到拒绝进口等不适当的处罚。该协定防止许可证本身成为贸易和进口的阻碍,作为附在《WTO协议》后的多边协议,该协议的义务适用于美国在办的所有成员。 美国法律授权总统按照拍卖的方式公开发放进口许可证。1930年《美国关税法案》曾指出,许可证发放要按照公平、效率和可操作的原则,总统要确保不让一小部分大进口商获得不公平的超额进口份额。但实际上,美国很少在进口商中间发放进口配额,配额更象是美国与外国政府之间关于市场安排的一种协议,是外国政府对出口美国市场的一种自愿的自我约束。进口配额的谈判主要是说服外国政府同意控制其产品向美国市场出口的数量,而不是对谁能使用这些配额做出限制。因此,美国一般不用拍卖方式发放配额,而是采取一种进口配额总统管理系统,这在农产品进口配额的发放上尤其如此。 二、美国进口限制 在进口配额中,税率配额曾被用于乳制品、橄榄、金枪鱼、扫帚、地中海鹈鱼、糖、糖浆和糖蜜等产品。有一小部分配额是根据《农业调整法案》第22款制订的,即当有必要维持本国农产品价格或试图达到类似目标时,可以采取配额限制,这此配额曾经被用于动物饲料、乳制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浆和糖等产品。有一些配额则是为对某些不公平贸易做法采取的制裁手段,例如对中国钨矿实行的配额。另有一些配额则是根据国际商品协定的规定实施的,例如根据《国际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美国有时候会因为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对进口商品采取进口限制。这是根据1962年《贸易发展法案》第232条的规定实行的,该法案授权总统在他认为对国家安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进口调整”措施。有时美国对那些在政治上敌对的国家采取贸易制裁(如古巴);对毒品、煽动反美的书籍等完全拒绝进口;对淫秽、堕落、有违道德的产品,即使是私用,也限制进口;通过暴力、犯罪获得,或使用童工生产的产品也不允许进入美国市场。来自中国的部分产品就曾因这种原因受到过拒绝。 三、美国参与的多种纤维协定 《多种纤维协定》(MFA)是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纺织品贸易限制和市场保护的一人协定,根据1956年《美国农业法案》第204款的授权,美国主导了多种纤维协定的谈判和制定,该协定于1974年生效并在随后被多次续延。不同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MFA只是为纺织品生产国和进口国进行双边纺织品谈判提供了主要依据和指导原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会各方经过努力达成协议,WTO成员国要在到2005年前的10年中逐步分阶段取消多种纤维协定中对纺织品进口的限制。 根据多种纤维协定,当纺织品进口急剧而大量增加或存在这种增加的可能,或者这些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销价比同类同质量的其他国家现行价格要低得多时,就可以认定是“市场扰乱”。进口国需要同生产国协商,采取紧急限制措施,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新的双边协议。否则,进口国可以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点,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案》关于市场扰乱的内容中做了明确规定。 作为MFA的签字国,美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纺织品双边协定。通过签署这些双边协定,大致可以确定美国从相关国家进口纺织品的累计总数;在该累计总数内,可以确定分类产品的配额数量,如服装或羊毛产品的进口数;在每个分类产品内,又可以确定具体产品或某种敏感产品的进口量。MFA要求逐步取消配额限制,规定在双边协议中不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进口应以每年6%的幅度增长,目前,美国已经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这种双边协议。 根据MFA,美国海关制定了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规定。目前,在MFA项下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已占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75%。美国在执行这些双边纺织品协定的过程中,允许一定数量的配额由上一年自动转入下一年,或者,允许一类产品的部分配额更换成另一类产品的配额。但只要美国认为过量纺织品进入已引起本国市场扰乱,它会与产品来源国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后双方仍难以达成协议的话,则美国可以根据MFA第3和第4条的规定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措施。

『拾』 食品生产车间 生产线、销售部、商贸部、班组、仓库卫生管理员职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公司作息制度第二条公司上班时间为8:00~12:00,13:00~17:00(可分为夏季、冬季作息时间)。第三章工作制第三条公司(总部)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第四条其他工作时间制度: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2.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性质为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影响的岗位。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第五条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1.每周公休日2天。2.法定节假日:(1)元旦,放假1日;(2)春节,放假3日;(3)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4)国庆节,放假2日;(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第四章考勤范围第六条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第七条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第五章考勤办法第八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第十条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第十一条考勤设置种类: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3.旷工。无故缺勤。4.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5.出差。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7.调休。第十二条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六章考勤统计及评价第十三条行政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打分法综合评价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第十五条考勤计分办法。1.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2.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3.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4.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以100分为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为五级:优:90分以上;良:80~90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差:60分以下。第十六条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行政部会同人事部执行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范围和原则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目标的,须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第四条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及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五条培训、教育形式为:1.公司举办的职前培训;2.在职培训;3.脱产培训;4.员工业余自学教育。第六条培训、教育内容为:1.专业知识系统传授;2.业务知识讲座;3.信息传播(讲课、函授、影像);4.示范教育;5.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商业游戏);6.上岗操作(学徒、近岗上岗练习、在岗指导)。第四章培训培育管理第七条公司培训教育规划。1.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事部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每半年制定1次计划。2.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第八条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2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42小时,且按每3年1个知识更新周期,实行继续教育计划。第九条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公司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第十条学历资格审定。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第十一条审批原则。1.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报名。2.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第十二条公司每半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并纳入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第十三条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予以额外奖励。第十四条对员工业绩优异者,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1.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务期2年;2.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务期3年;3.脱产培训3年以上、不足4年的,服务期4年;4.脱产培训4年以上的,服务期5年。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第十六条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在职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成绩合格者,工资照发;不合格者,扣除岗位津贴和奖金。第十七条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回来后,一般不得要求调换岗位;确因需要调岗者,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处理。第五章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第十九条申请手续:1.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2.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事部备案;3.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事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第二十条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学费自理。自学者原则上费用自理,公司给予一定补助。第二十一条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第二十二条学杂费报销范围:入学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杂费、实习费、资料费及人事部认可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非报销范围:过期付款、入学考试费、计算器、仪器购置费、稿纸费、市内交通费、笔记本费、文具费、期刊费、打字费等。第二十四条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补偿公司的培训出资费用,其范围为:1.公司出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2.公司出资培训的中、高级技工;3.公司出资培训的高技术、特殊、关键岗位员工;4.公司出资出国培训的员工;5.公司出资在外办班、专业培训累计超过4个月教育的员工。不包括转岗再就业、领导决定调职、未被聘任落选后调离的情况。第二十五条补偿费用额计算公式:已服务年限补偿额=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1-)规定服务年限其中,培训费用指公司支付的学杂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福利费用。第二十六条补偿费用由调出人员与接收单位自行协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摊比例。该补偿费用回收后仍列支在培训费用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训目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1.目的对生产过程进行策划,确定生产过程及影响生产过程质量和安全的诸因素,并使每一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生产出合格产品。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全过程的控制。3.职责3.1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的策划,确定生产过程及生产任务下达。3.2技术开发部负责生产技术资料准备、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3.3质检部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测量和监视。3.4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控制,以使生产设备具有过程能力。3.5各车间负责实施过程控制,确保每一过程处于受控状态。4.程序4.1电话接收员每天对顾客的要货情况详细记录于《电话(口头)/传真订货记录单》,4.2生产部根据《电话(口头)/传真订货记录单》,编制次日的《生产作业单》,发至仓库、车间。4.3生产过程中,顾客临时更改要货要求时,应及时重新编制《生产作业单》,收回原《生产作业单》。4.4采购部按仓库编制的《采购申请单》按《采购控制程序》实施采购,若采购产品不能及时到货,则应通知生产部、仓库,以便调整生产计划。4.5生产部每天开具《生产作业单》至车间、仓库,仓库按《生产作业单》编制《领料单》,车间值班长确认《领料单》原料数量并签名,各工段长到仓库按《领料单》数量领料,班组按《生产作业单》生产。4.6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及《卫生控制程序》、《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操作。值班长执行每日巡检,监督检查操作人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7当班剩余原料具体按《仓储管理程序》执行。4.8质检部根据《生产作业单》按排人力作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按照《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和《QC工程图》的要求进行过程巡检和产品检测。4.9各车间严格按《生产作业单》生产,并且每天由各班值班长填写《车间生产日报表》交于财务部。5相关文件《采购控制程序》《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仓储管理程序》《生产操作规范》《卫生控制程序》《QC工程图》6相关记录《电话(口头)/传真订货记录单》《生产作业单》《领料单》《车间生产日报表》《生产过程记录表》.9副产品的管理5.9.1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5.9.2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5.10卫生设施的管理5.10.1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5.11工作服的管理5.11.1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5.11.2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5.12健康管理5.12.1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5.12.2对直接接触人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5.12.3凡体检确认患有:(l)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2)活动性肺结核;(3)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4)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5)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6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6.1管理制度6.1.1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具体办法在各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中分别制定。6.1.2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6.2原材料的卫生要求6.2.1进厂的原材料应符合3.1条规定。6.2.2原材料必须经过检、化验,合格者方可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开,防止混淆和污染食品。6.3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6.3.1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又污染。6.3.2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6.3.3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6.3.4成品应有固定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6.3.4.1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6.3.4.2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执行。6.3.5成品包装完毕,按批次入库、贮存,防止差错。6.3.6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7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7.1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7.2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7.3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7.4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由卫生监督机构仲裁。7.5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8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8.1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8.1.1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8.1.2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8.2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8.2.1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8.2.2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9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9.1食品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9.2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充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9.3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9.3.1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9.3.2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喷洒香水进入车间。9.3.3手接触赃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9.3.4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9.3.5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9.3.6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9.3.7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9.3.8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食品厂卫生细则食品卫生首要,食品厂也一样。卫生管理可分区域(车间、更衣室、卫生间、餐厅、厂区空地、垃圾区)与重点管理(个人清洁、烟头、垃圾),对可能出现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根据需要配相关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1、个人清洁:员工健康检测、衣物发放及定期的消毒工作。进车间的衣着、指甲、首饰、携带品搁放位置。员工需洗手、烘干手、戴一次性手套、进车间门前作充足的杀菌工作。出入更衣室车间厂服的更换。2、烟头:原则上不吸烟。办公区及车间零烟头,并在厂区设固定吸烟区。3、垃圾及垃圾区:垃圾桶的配置、垃圾的整装、垃圾的分类摆放。每日清理垃圾,售卖废旧物资,定期清理水道等。4、卫生间:卫生间设在车间外,保证清洁冲水,配置纸篓、纸巾、洗手液、烘手机、张贴个人卫生与社会卫生宣传。5、餐厅:保持地板与桌面的整洁干净。入食材料的清洗、食盘的消毒、保持厨房的通风与门窗设置。6、更衣室:配备相应的厨柜、搁物架、消毒柜、洗手池、洗手液、烘手机、保证更衣室的整齐清洁。7、厂区空地:不随意堆头,无飘飞纸屑。8、车间:车间门前配置杀菌设备,导班换班时对车间进行清洗,配置好车间门窗,防止蚊虫、鼠害,定期预防、维护。对食品企业卫生设施的要求(1)洗手、消毒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勿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2)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厘米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3)淋浴室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4)厕所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米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9、对食品企业的卫生管理的要求(1)机构食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2)职责(任务)①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②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③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④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3)维修、保养工作①建筑物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②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防止污染食品。(4)清洗和消毒工作①应制定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②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5)除虫,灭害的管理①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已经发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②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6)有毒有害物管理洗剂、清毒剂、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④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同意。(7)饲养动物的管理厂内除供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应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的管理,防止污染食品。(8)污水,污物的管理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应于24小时之内运出厂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有害动物集聚孳生。(9)副产品的管理①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②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10)卫生设施的管理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11)工作服的管理①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②工作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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