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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论文

发布时间:2020-11-29 18:14:13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义: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摘自网络

简单讲,就是运费+保险+FOB本地费用(如产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润,装货费,单证费,码头费,柜子来回的托运费等,和其他费用)。这里的运费和保险,其实是进口商付的钱(含在合同单价里面),出口方只是帮忙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代为办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问题:

贸易条款:CIF;

当事人:进口方A,出口方B,运输公司C(船公司或者无船的代理)和保险人D;

问题:

1/ 与C办理运输手续的是哪一个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与D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事那一个公司?

- 还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后,C公司为外包装有水渍的该批货物出具清洁提单。”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是保证产品和包装无损之类的),但是仅从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这些外包装是有水渍的(可能在出厂,装货前已有,有故意欺骗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装也可能是在货物从工厂运往出口码头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绝对是在上船前产生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来讲,贸易的风险划分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的。很显然,货物在上船前,即越过船舷前,已经受损,所以,理论上,这个损失应该是出口方B承担,所以,运输公司C拒绝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赔A公司?为什么?

同理,保险人D也是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人D的保险赔付界定也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来的,只是保障,从货物上船(第一次越过船舷),到目的港,吊柜卸货(第二次越过船舷)期间的一切风险。很显然,这些货物是在上船前都损坏了的,所以保险人D拒赔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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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题目讲的是,国际贸易中各个当事人对于风险划分和判定的问题,考的就是这个。。。。。

相信,进口方A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诉,这里就不多讲了。

ANYWAY希望LZ能满意并采纳,同望其他童鞋补充,TKS。。。。。。

②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帮帮忙

试答,待高手斧正.
1 不合理.
无论是CIF还是FOB,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权已转移.此时应当货主即买方向保险公司出具损失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尝. 出口方只是投保人,进口商才是受益人. 不过以往的案例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我记得一个经典案例,国外的法官判的,是这样的.
2 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
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指定目的港的指定卸货地点.此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负责..如果协议有规定可以向运输方索尝.(似乎不太可能,海运合同不会规定确切的到港时间,只规定上船日期和ETA.而且由于海运的不确定性,海运规则有一系列的承运人责任免除条件,因此索尝不太可能.)

③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如果回卖方交付的数量大答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吨铁矿石或以合同价格购买2000公吨铁矿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时,他不能拒绝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

④ 外贸案例及其分析!

不难的!!网上很多的!

方便您吧!~

复合地板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19290.20。2005年6月17日,加拿大对本案作出终裁。2007年5月3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启动第二次期中复审调查程序。

2007年11月2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裁定26家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对于其他未合作公司,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补贴额分别为30%和3.54元/平方米。

中国钢材

欧盟钢铁业者(Eurofer)11月27日对日益飙升的中国钢材进口提起新的反倾销申诉,而贸易摩擦在11月28日开幕的中欧峰会中成主要议题。曼德尔森已警告称,如果中国不放开对欧盟企业的贸易壁垒,他可能采取行动。

中国挂锁

2006年12月5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税号为83011000。

2007年11月14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在其《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根据巴西外贸委员会2007年10月23日颁布的第51号法令,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作出裁决,税率为3.56美元/件,有效期为5年。

汽车零配件

截至2006年底,我国汽车零配件已遭到10多起反倾销调查,涉及到雨刷器、刹车盘、刹车鼓和汽车挡风玻璃等产品;2007年同样风波不断,近几个月,就有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客车、卡车斜纹轮胎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秘鲁调查当局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程序等,“反倾销”大棒频频挥舞。

薄壁矩形钢管和复合编织袋案

2007年11月27日,美商务部就对华第三和第四起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案——薄壁矩形钢管和复合编织袋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存在补贴。中国商务部发言人王新培2007年12月4日表示,中方对美商务部仍坚持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决定,并沿用其在铜板纸案和标准钢管案中的错误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机电产品

2007年12月3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其《官方日报》上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机电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以决定是否要取消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015204、85015304、85041001、85041099、85043301、85081101和85081999(原税号85091001)、85094001、85094002、85159001、85163101、85166001、85167201和85322299。该公告自2007年12月3日起开始生效。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墨西哥经济部将就本次复审在2008年6月17日举行听证会。

热浸钢材

欧盟12月对从中国进口的热浸钢材进行反倾销调查,而此前欧盟贸易总长已警告可能会采取严厉的制裁行为。据悉,在10月收到欧洲钢铁制造商的投诉后,执委会将于12月中旬对这批钢材进行调查。

据透露,商务部下一步将全力应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争取更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将重视钢铁、纺织等主要及敏感产品的贸易摩擦,准备下发337调查的档案文件,提高企业应诉能力

⑤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条件下,卖方只有保证按时发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何时达到。
2、交易没有达成。我方22日的回电中修改了价格条款,属于还盘,即成了新的发盘,意方原发盘即随之无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电并不能使交易达成。
3、我方应坚持向代收行索赔。在凭信托收据借单时,若代收行没有征得我方同意擅自让买方借单,应负付款责任。
4、我方应向买方协商,征得买方同意。银行只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无规定。我方没有按信用证规定交货,银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只能赔8000美元。因为船只触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在其范围内。
6、交易未达成。法方来电规定7月份交货,而德方回电要求6月交货,已对法方的发盘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法方未复电同意,因此交易没有达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欧元,或重新与法方达成交易。

⑥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

⑦ 国际贸易实务的术语 案例分析 论文 2000字 急!!!!!!!!!!!!!

案例一(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5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是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请问,卖方的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

分析:卖方的要求合理。在对美按照上述的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FOB V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皆有买方负担。所以卖方要求增加金额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风险划分问题)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收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分析:卖方是有权向买方要求付款的。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根据CFR术语规定风险划分,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是卖方的义务,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
2.卖方应该负责任。因为根据DES术语条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既然货物延迟卖方就应该承担责任,至于轮船因风暴才延迟,那也应该由卖方和船公司解决。卖方应先赔偿买方的损失。

⑨ 学习:一个国际贸易时务案例分析

这其实涉及到的是凭什么成交的问题。矿产品、大宗农产品一般是凭规格成交。为给卖方一个感性认识,促进成交,可以寄样品作为辅助。正确的做法是,合同规定凭规格成交,样品仅供参考。此案例中,卖方在样品寄出后,又专门说明了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同,这已经说明该笔生意不是凭样品成交的。何况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并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这进一步说明这是凭规格成交的,交货质量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出口公司应该拒绝赔偿。楼上建议再次验货实无必要,因为问题的焦点不在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而在于判定该笔买卖的成交基础。

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6,从中国运输货物的国家达10天以上,那么90天见票后付款交单(D / P在90天以后的视线),这样的规定不使感 - 因为D / P付款交单单,也就是说,付款人必须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长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运输,该文件的货物到达之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但早在占压资金,D / P远期付款交单条件等货物到港后,影响支付给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运输时间10天左右,但文件也几乎在同一时间到达,甚至比银行在货物到达后,D/P90天的付款条款不适用,并能可谓是多余的,毫无意义的。
因此,卖方接受并不排除 - 后10天货到香港,买方肯定需要的文件传送,D / P付款的原则,无论是转发的天数,为了带走文件时,一定要 - 这是主要的区别D / P和D / A

7,卖方应负责的损失 - 因为合同条款是FOB卖方将货物装后,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货物的合同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质量的条件下。货物在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导致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卖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我发现这样做合理的线 - 因为信用证是独立的处理开证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资信证明文件支付,没有实际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绝发卡银行,该行是有道理的。

(1)开证银行的差异符合UCP600的规定。
(2)该业务的一个错误是误解信用证的,的信贷不明白的只是数量和装运的字母是不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条款和改变的意义后的信用证后,作为开证行指出:允许分批装运总量为500吨。一个公司,因为它错误500吨400吨和100吨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记录在转运的话,提交的提单,这也是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拒绝支付。
正确操作:8月31日500吨的货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装到目的港,如何交单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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