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贸易出口公司小额出口可以缴税不退税可以收汇吗
1:退税是国家扶持政策,鼓励你出口。
2:你退税与否,跟你收汇没关系。
3:如单额较小,可以不报关,直接买单走货。
2. 边贸进出口贸易公司小额限制多少
并非限制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贸),系指经政府外经贸、商务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海南省商务厅发的《关于海南****公司申请开展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经营的复函》可在八所港适用边贸监管。
边民互市进口的免税生活用品免税额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由每人每日人民币5000元提高到8000元。(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http://ke..com/view/3568630.htm)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1996年3月2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2号(关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有关问题)
《海口海关关于明确对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国家对边境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边贸进口环节"双减半"优惠停止执行.因此,如果你想了解目前对越边境小额贸易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以及中央边贸补助资金的分配办法,请向省财税部门咨询
3. 请问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有什么限制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适用于边境省(区)办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业务。边境省(区)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是全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边境省(区)分局应当根据《办法》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针对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如所辖口岸支局因当地的实际情况需制定适合该地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需上报省(区)分局。边境省(区)分局应认真审核所辖口岸支局上报的实施细则,与本省(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一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批准后实施。
三、各边境省(区)分局在上报实施细则时,应同时上报本辖区及辖内各口岸地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情况、结算渠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情况以及与本省(区)毗邻国家的外汇管理情况。
四、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毗邻国家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了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结算渠道,增加结售汇网点,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各边境省(区)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口岸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边境贸易账户管理
第三章 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五章 边境贸易结算及货币兑换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完善对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范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 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问题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允许边境省自治区各指定1至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需报经外经贸部核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宏观管理。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情况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专项给各边境地区下达一定数额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在核准的配额内,由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边境省、自治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实行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分别商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5. 贸易公司(小额纳税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贸易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是否是小规模纳税人无关,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内计算方法:容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税率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税率。
普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20%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6. 云南边境口岸的边民互市即小额贸易如何操作
首先,边境小额贸易不是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边民互市 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其次,边民互市根据08年国家新规限额已提高到8000元,也就是说你如果具备边民的资格你可以每天免税进口8000元的东西,前提是这些东西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 第三,你可以通过专业报关行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办理进口泰国水果的业务。
7. 商贸公司采购小额东西对方不给开票怎么办
那这个情况和公司反馈一下,如果公司一定要发票,那就找一家可以开发票的开。
8. 边境小额贸易必须要边境省份贸易公司才可以做吗
没有,必须要有商务部批准的省份贸易公司才能做
9. 边境小额贸易和一般贸易报关有什么区别
首先进口企业必须取得外经贸商务部门批准的边贸经营权,才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报关,如同一般贸易正常缴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边贸补助资金。
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贸,海关通关参数贸易方式代码:4019,简称 边境小额 ,边民互市贸易除外),系指经政府外经贸、商务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海南省商务厅发的《关于海南****公司申请开展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经营的复函》可在八所港适用边贸监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2号(关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有关问题)、《海口海关关于明确对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国家对边境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
10. 我国对边境贸易的政策
一、关于边境贸易管理形式
根据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我国边境贸易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
(一)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今后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问题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由海关总署据此调整有关监管规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领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年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除边境贸易以外,与原苏联、东欧国家及其他周边国家的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产品,一律按全国统一的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管理问题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允许边境省自治区各指定1至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需报经外经贸部核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宏观管理。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情况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专项给各边境地区下达一定数额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在核准的配额内,由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边境省、自治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实行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分别商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关于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商品的管理问题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通过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商品,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
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达。
五、关于加强边境贸易管理问题
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定边境贸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省、自治区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领导与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经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及宏观管理措施。海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活动,保证边境贸易政策的执行。